第一條(立法目的) - 秘書室
建國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初訂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落實教育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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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校發展目標,協助本校各單位持續改善,建立完整自我評鑑機制,以增進辦學績效,自我策勵精進,追求優質與傑出發展,提昇五育並重之整體教育品質,特遵照大學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校須要評鑑的教學與研究單位包括各學院、系所、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進修學院(校)、軍訓室等,行政單位包括董事會、各部、處、室、館、中心等一級及所屬單位。
第三條 實施時程及內容
各單位依時程,應定期實施自我評鑑,
(一)每二學年參照教育部評鑑模式,進行校務整體自我評鑑。
(二)每一學年進行各系所級整體性課程與教學自我評鑑及審議修訂
(三)每一學年進行教師「學力、實力、願力」三力評量、年度成績考核各一次。
(四)每半學期進行教學評量一次,提供教師做為改善教法、態度、教材與教具之依據。
第四條 校、院、系所級自評執行委員會
本校進行第三條第(一)、 (二)項評鑑時,先在校務會議下成立校級自評執行委員會,並在各學院成立院級自評執行委員會、在各系所成立系所級自評執行委員會,分別負責全校及各學院、系所自我評鑑事宜之規劃、督導、執行、總結及改善追蹤。
本校進行第三條第(三)項評鑑時,依系所、院、校三級三審制,其中第三條第(四)項之教學評量結果係納入第三條第(三)項之年度成績考核審查。
第五條 委員組成及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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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自評執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進修部主任、進修學院(校)主任、各院院長組成之,並得聘請本校董事會、教職員工與學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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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人擔任之,報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院,處、室、中心,級自評執行委員會由院長,處、室、中心主任,擔任主任委員,並由院長,處、室、中心主任,提名校內副教授以上教師,研究人員,若干人組成之,報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系所級自評執行委員會由系主任,所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系主任,所長,提名校內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若干人組成之,報請院長同意後聘任。
各層級得聘產官學研訓代表擔任評鑑委員。
第六條 評鑑執行與經費
各受評單位應準備相關資料,由主任委員依規定時間後邀請其全體評鑑委員進行評鑑。校級自評執行委員會,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院,處、室、中心,級自評執行委員會由院專業秘書、院長助理或處、室、中心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系所級自評執行委員會由系主任助理擔任執行秘書,分別秉承其主任委員之指導,承辦相關自評業務。
以上校內各層級自評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產官學研訓代表,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級、院級由各系所級、院級單位編列,校級自評其預算由教務處編列。 系所
第七條 評鑑報告及審議
評鑑報告兼採質與量並陳之方式,須依格式裝訂成冊。
系所級單位之評鑑報告,應於該學年三月提報院級自評執行委員會審議,院級單位、研究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評鑑報告,應於該學年五月提報校級自評執行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方式,得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
第八條 會議召開
校、院,處、室、中心,、系所級之自評執行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分別由校長、院長,處、室、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擔任會議主席,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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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評鑑結果之追蹤考核
各層級之自評執行委員會對於各單位評鑑之良窳,應予獎勵或協助改善,並供本校作為調整系所、班級數及資源分配之參考依據。
評鑑報告經審議認定績效不佳者,由上一層級主任委員負責要求該單位於三個月內限期改善,並應於期限完成後二個月內進行追踪考核。如仍未改善者,得簽請 校長裁決。
第十條 公布實施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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