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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尘控制规定(1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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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尘控制规定(18号文)
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若干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2007~2010年)暨2007年行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第四条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工程扬尘控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的落实。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当设专人负责扬尘控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对控制扬尘污染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无扬尘控制方案的作为废标处理。扬尘控制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按规定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 第六条建立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报监制度。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报送工程项目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无此方案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对建设施工用地采用彩色涂层压型钢板或其他可装配式的硬质材料设置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临主干道围栏不低于2.5米),四周连续设置,不得使用镂空围栏和竹篱围栏。新开工工地原则禁止使用砖砌围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要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都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要对工人进行扬尘控制的技术交底。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脚手架底、材料的堆场必须作硬化处理。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空地,应当进行简单绿化处置。闲置六个月以下的 1 空地,应当采取覆盖、地表压实、洒水压尘等措施。 第十条在建工程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凡是有污染和破损的,必须立即更换。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围栏、洒水、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内或密闭容器存放。多余土方应及时清运出场,暂时不能外运,必须采取采用集中堆放、围栏、压实、绿网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防止泥土粉尘污染。 第十二条提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袋装化。施工期间工地内具有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渣土或建筑垃圾垂直输送时,须通过密闭输送管道,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撒。 第十三条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减少现场搅拌作业,有条件的工地应率先使用。经批准保留散装水泥筒库的,应当设置防尘围护措施。 第十四条拆除工程必须实施围档封闭、洒水压尘后方可施工。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对大气的污染,使用油、气、电等洁净燃料,禁止使用木材等污染性燃料。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等其它防治设施,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畅通,杜绝随意排放。 第十七条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装载的物料、垃圾、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闭车斗。若车斗用苫布遮盖,应当严实密闭,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 公分,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 第十八条按照“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渣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杜绝带泥上路保证书》。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现场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做 到工完场清,及时洒水清扫。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或吊销施工许可证,并根据《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部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受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建议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扣押其散装水泥收款,不予退回;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记分处理,不得评优;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企业在招投标时予以一定限制。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二○○七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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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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