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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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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政策.doc公有住房出售政策.doc 目 录 ????????????????????????????????????? \v (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a1-1\a \v (94)京房房改字第578号: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a1-9\a \v (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a1-16\a \v (95)京房改办字第059号:关于1995年下半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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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政策.doc 目 录 ????????????????????????????????????? \v (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a1-1\a \v (94)京房房改字第578号: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a1-9\a \v (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试行规定》的通知\a1-16\a \v (95)京房改办字第059号:关于1995年下半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折扣政策的通知\a1-8\a \v (96)京房改办字第002号:关于1996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的价格及有 a1-6\a 关政策的通知\ \v (97)京房改办字第016号: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a1-2\a \v (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 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a1-15\a \v (97)国管房地字第261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a1-3\a \v (98)国家机关房改字第41号: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a1-4\a \v (98)京房改办字第015号:关于延长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a1-5\a \v (98)国家机关房改字第140号: 关于转发《关于出售公有住宅中复式住宅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a1-18\a \v (98)京房改办字第265号:关于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a1-11\a \v (98)国家机关房资第14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利率的通知\a1-13\a \v (98)国家机关房改字第27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及封存办法的通知\a1-7\a \v (99)国家机关房改字18号:关于转发《关于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a1-10\a \v (99)京房改办字第013号:关于调整按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调换住房时原房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a1-12\a \v (99)京房改办字第042号: 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a1-17\a \v (00)国管房改字[00]35号: 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关问题的通知\a1-18\a \v (00)国管房改字[00]36号: 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a1-19\a 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v (00) 国管房改字130号: \a1-14\a .context 1-1 \i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t \i 关于,,,,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 \t \i 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t \i (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t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 各单位 房改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年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售房实行市场价, 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售房实行成本价 或标准价。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年出售公人住宅楼房的成本价、 标准价及有 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 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朝阳、海淀、丰台、 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 建筑平方米,,,,元。 远郊各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 报市房 改办批准后执行。 以成本价出售旧楼房,按出售当年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给予计算。 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 的旧楼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 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元,,,,,元。 远郊平原县(通 县、大兴、昌平、顺义) 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元。远郊山区 县(房山、门头沟、怀柔、密云、延庆、 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元。各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售房的标准价。 以标准价出售旧楼房,按出售当年新建楼房的标准价给予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 ,,已竣工年限超过,,年的,按,,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楼房, 按有关规 定评估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 售房单位按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 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建筑平方米的年工龄折扣额为标准价乘以年工龄折扣率, 乘以夫妇 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 四、职工购买现住房,售房单位可给予现住房折扣。 每建筑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为负 担价乘以现住房折扣率。 负担价的计算公式为:负担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 率×,,)。,,,,年现住房折扣率为,,,以后逐年减少,,,,,年前全部取消。 五、在计算售房的实际价格时,增加地段调节因素。即划分一类、二类、三类地段, 相应的调节幅度分别为,,,,,、,,, ,,,、,,,, ,,,, 近郊区与远郊平 原县、山区县相邻地段,以及少数偏僻边远地段的住房, 其调节幅度可按(,,)京房改 办字,,,号的规定执行。城近郊区, 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认为较好的地段为一类地段 ;二环路以外至三环路以内为二类地段;三环路以外为三类地段。 各远郊区县由区县房改 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区县售房的地段调节因素。同时, 对售房的其它调节因素和装修 设备计价标准作部分修改, 修改后的调节因素和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 公布。 标准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标准价×(,,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 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已竣 工年限×,.,,),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 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 (,,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 ,已竣工年限×,,),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 以上两个计算公式中,封闭阳台的系数为,,,,未封闭阳台的系数为,,,。 七、购房人可一次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以所购房产作抵押, 向其 单位所属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委托贷款;也可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长期抵押贷款。 经 售房单位同意,购房人也可按分期付款办法支付房价款, 分期付款部分应比照《北京市住 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办法(试行)》计息,单位不得贴息。 为避免出现在当年度房价截止月份集中交款的现象, 售房单位可按购房职工当年付款 月份距房价截止月份的时间不同,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给予购 房职工提前付款折扣。 计算公式为:实际付款,实际房价×(,,月利率×提前付款月数 ),,,,,年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月利率为,.,,‰ 。 八、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 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 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具体规定按《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京政发(,,,,),,号)执行。 九、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元, 可由产权人和售房单位各 交纳,,,,单位交纳部分从售房款中支付。 十、各单位应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为职工(包括按本通知规定的 价格购买住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增强职工购、租住房的经济承受能力。 未 建立职 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售房,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不得降低房价。 十一、本通知未及事宜, 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 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年,月,,日。 ,,,,年,,月,,日 附表 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 ????????????????????????????? ? 地 区 ? 标准价(元,米2 )? 年工龄折扣率 ? ????????????????????????????? ? ? ,,,,,,, ? ,.,, ? ? 城区郊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远郊平原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远郊山区县? ,,,,,,, ? ,.,, ? ? ? ,,,,,,, ? ,.,, ? ? ? ,,,,,,, ? ,.,, ? ????????????????????????????? .context 1-2 \i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房 改 办 公 室(通知)\t \i (,,)京房改办字第,,,号 签发人:苗乐如\t ????????????????????????????????????? \i 关于,,,,年向职工出售公有\t \i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t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 各单位房改办: 经市政府批准,丙将,,,,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 策通知如下: 一、,,,,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 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 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 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二、,,,,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 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元;远郊平原县 (通县、大兴、昌平、顺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元;远郊山区县(密云、房山、门头沟、怀柔、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 每建筑平方为,,,,,,,,元。各单位可在上述人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售房的 标准价。如果远郊平原县各远郊山区县的成本价低于本区县标准价高限,可将成本 价的,,,定为标准价高限,也可以取消标准价售房,按成本价售房。 三、其他有关政策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 折扣、现住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等计算办法,均按(, ,)京房改办字第,,,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以对应 关系见附表;现住房折扣率为,,;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 ,、教师购房的,按(,,)京房改办字第,,,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 优惠。 ,、,,,,年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 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元的,均以,,,元计。 ,、在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内,,,,,年前按标准价优惠办 法购房的职工申请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仍按(,,)京房改办字第,,, 号文件的规定补交房价款,基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成本价和标准价。 ,、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元,交纳方法仍按 (,,)京房改办字第,,,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 发〖,,,,〗,,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 ,,,,年,月,, 日,房改部门审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年,月底。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年,月,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改革 价格 通知 ????????????????????????????????????? 抄报:百发市长、一军市长助理、国务院房改办、市房改领导小组成员 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 局、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表 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介的对应关系 ???????????????????????????? ? 地区 ? 标 准 价 ? 年工龄折扣率 ? ???????????????????????????? ? 城 近 ? ,,,,,,,, ? ,.,, ? ? ?,,,,,,,,,? ,.,, ? 区 ?,,,,,,,,,? ,.,, ? ? 郊 ? ?,,,,,,,,,? ,.,, ? ???????????????????????????? ? 远 郊 ? ,,,,,,, ? ,.,, ? ? 平 ? ,,,,,,, ? ,.,, ? ? 原 县 ? ,,,,,,,, ? ,.,, ? ? ?,,,,,,,,,? ,.,, ? ???????????????????????????? ? 远 郊 ? ,,,,,,, ? ,.,, ? ? 山 ? ,,,,,,, ? ,.,, ? ? 区 县 ? ,,,,,,,, ? ,.,, ? ? ?,,,,,,,,,? ,.,, ? ???????????????????????????? .context 1-15 \i 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t \i (,,)京房改办字第,,,号\t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 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年,月,,日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现对(,,)京房改办字第,,,号文件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年后按标准价 或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或改按成本价购房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京房改办第,,,号文件对,,,,年底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以下 简称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问题作 了试行规定,执行中的其他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房职工已故、所购住房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右按,,,号文件规定申请改按成本 价购房。其中已故购房职工夫妇工龄和等于或超过,,年的,继承人可不补交房价款,视 同成本价购房,并按,,,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改办产权登记手续;不足,,年的,继承人 可按,,,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补交房价款,改按成本价购房。 ,.购房职工按,,,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后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房时, 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职工按届时标准价及(,,)京房改办字第,,,号 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购买新房。原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标准价×(,,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 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已竣 工年限×,,) 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超过,,年的,按,,年计。 ,.已改按成本价购房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买新房时,原售房单位按 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职工按届时成本价及(,,)京房改办字第,,,号文件规定的计算 办法购买新房。原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 (,,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 已竣工年限×,,) 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超过,,年的,按,,年计。 ,.已改按成本价购房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买新房时,单位按届时成本 价收购原房,售出新房。原房、新房均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调节因素之和)× (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其中,年折旧率原房按,,计算,新房按,,计算。购买新房时,夫妇工龄和超过,, 年的,按实际工龄和计。 ,.购房职工调整住房时申请按成本价购买新房,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 的房价款,然后再按上述第,款或第,款的规定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 ,.购房职工按,,,号文件规定调整住房后,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的,由原售房单位退 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规定。同时,按上述第,款或第 ,款规定的新房计算办法计算房价。 ,.按,,,号文件调整住房后,申请建住房公积金的,补交房价款按,,,号文件第四 条规定的标准价补交房价款公式计算。其中,夫妇工龄和计算到第一次购房时;住房面积按 调整后住房的面积计算。 .根据京政发「,,,,」,,号文件规定,,,,,(含)以前按准成本 , 价购买住房, 改称为标准价购买住房,并按标准价的有关规定办理调整住房或改变成本价购房。 二、,,,,年(含)以后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或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 改按成本价购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标准价收购 原房,售出新房。原房、新房均按下列公式计价: 标准价房价款,〔标准价×(,,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 ,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已竣 工年限×,.,,) ,.以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成本价购买新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成本价收购 原房,售出新房。原房、新房均按以下公式计价。 成本价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 (,,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 已竣工年限×,,) ,.,,,,年(含)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的,由原售房单位 退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规定。同时,按申请当年的成本 价计算房价。 ,.,,,,年(含)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时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的,由原售 房单位退付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规定。同时,按申请当 年的成本价购买调整后的新房。 ,.购房职工按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后,改成租住新分配住房的,由原售房单位从其原付房 价款中扣除购房至调房期间的房租后,余额退还本人,同时酌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 售房单位规定。 三、已按成本价购房或已改变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买调整后新房的,新房须 按成本价购买。 四、房改售出的住房因调房腾空后,新进住职工不属于原售房单位的,必须购买。 五、职工丧偶或离异,按以下办法计算工龄: ,.职工丧偶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 龄和计算。 ,.职工离异后再婚,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六、职工购房时间的计算: ,.职工首次购房,购房时间从首次付款之日起计算。 ,.职工购房后调整住房的,购房时间从调整后购买新房首次付款之日起计算。 ,.,,,,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买的住房,职工改按成本价购房或改建住房公积金 的,其购房时间仍从原购房首次付款之日起计算。 七、职工按标准价或,,,,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买的住房(已改按成本价购房的除 外),职工享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为成本价产权的,,,。 八、本规定中凡涉及继承、调整住房、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价建住房公积金的,均须到房 屋土地管理部门办法有关手续。 .context 1-3 \i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t \i〖,,〗国管房地字第,,,号\t ???????????????????????????????????????? \i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报: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直管理局、 各人民 团体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 法》(,,,,年,月,,日建设部第,,号令),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出租, 系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享有所有权和国家授 权管理的住宅,分配给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居住使用,并收取房屋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人和承租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授权物业管理企业或房管企业管理本管理本单位公有住宅出租的, 被授权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主管本单位公有住宅出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公有住宅,当事人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中央 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的租赁合同, 统一使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订的《中央国家机关公 有住宅租赁合同》。 第六条 交换公有住宅使用权,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由交换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者,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的滞纳金。 第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住宅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 扩建 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全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住宅 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 住宅需要装饰的,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提出书南申请, 提供装修装饰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方 案,经出租人同意批准后方可施工。 装修装饰施工时,不得影响邻里的正常生活,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施工渣土、 杂物应自行及时清运。 第十条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住宅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么自交换使用、 出卖或变 相出卖使用权;不得利用承租住宅进行违法活动。发生上述行为, 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收回住宅,索赔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由有关部门 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住宅, 因此而造成 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 擅自将承租的住宅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二) 拖欠房租三个月的,拖欠供暖费三年的; (三) 以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四) 故意损坏承租住宅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十二条 出租人、受权管理单位要按照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对合同履行情况 定期进行检查。 出租人或受权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公有住宅、 利 用公有住宅进行违法活动而未及时处理的, 由本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 单位领导 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上级房管机关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有关房产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十四条 住宅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么自出租公有住宅的, 由所 在单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下属企业单位公有住宅出租管理的 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是起施行。 .context 1-4 \i中 央\t \i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办 公 室\t \i国 家 机 关\t \i〖,,〗 国家机关房改字第,,号\t ???????????????????????????????????? \i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t 中央国家机关各售房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 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公 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简称售房收入)的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建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售房收入按权属不变,集中管理的原则,统 一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建立归口管理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其下属单位在专户 下设立分级账户。售房收入须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全额(公共维修基金除外,其管 理办法待定)存入各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住房基金专户内,其利 息收入也要纳入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二、办理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的程序。各部门售房方案经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批 复(各部门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批复后,到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备案 )后,即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归集中心办理住房基金 专户手续,利用工商银行电子网络系统输售房收入的收缴事宜。 三、售房收入已经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但没有纳入住房基金专户的,务请四月三 十日前办毕转存手续;一九九七年的售房款已存入其它金融机构的,必须在五月三 十一日前办毕转存手续。 四、售房收入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各部门使用售房收 入须编制使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报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审批;各部门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的售 房收入使用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审批。 五、售房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和挪用。 凡截留或挪用售房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 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归集中心地址:国管局门口东 侧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马兵、金璐、吴月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context 1-5 \i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改 办 公 室 (通知)\t \i(,,)京房改办字第,,,号 签发人:苗乐如\t ???????????????????????????????????? \i关于延长,,,,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t \i楼房的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t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公室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公室, 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加快住房改革的精神,为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同时便于做好政策 衔接工作, 经研究决定:我市,,,,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 期限延长至,,,,年,月,,日。其中, 购房职工夫妇的工龄及旧房的折旧年限均计算 到,,,,年,提前付款折扣的时间计算到,,,,年,月。 房中门审批各单位售房方案 的时间截止到,,,,年,月,,日。 各危旧房改造区居民按房改办法购买安置住房的,适用本通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年,月,日 主题词:住宅 出售 价格 通知 ????????????????????????????????????????? 抄报: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务院房改办、光焘副市长、 书栋副秘 书长、柏楠副主任、市房改领导小组成员 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 市 房地局、市物价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context 1-18 \i关于转发《关于出售公有住宅中复\t \i式住宅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t \i国家机关房改字第,,,号\t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房改办: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中复或住宅 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字第,,,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出售公有住宅中 复式住宅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改办字第,,,号 各区、县政府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各区、县房地局,中央在 京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公房出售中,有关复式住宅阁楼价格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复式住宅的阁楼价格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乘以折扣系数确定(折扣系数不低于,,,),折扣 系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按阁楼的条件综合评定。 有关复式住宅房价款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标准价×(,,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调节因素 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阁楼面积×折扣系数),装修设备价〕×(,, 已竣工年限×,.,,),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阁楼面积) 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调 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阁楼面积×折扣系数),装修设备价〕× (,,已竣工年限×,,),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阁楼面积) 北京市人民政 府房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月,,日 .context 1-6 \i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t \i关于,,,,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t \i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t \i(96) 京房改办字第002号\t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 各单 位房改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 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 现将,,,,年出售公有 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 城镇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 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 价为每平建筑平方米,,,,元。 远郊各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 报市房 改办批准后执行。 二、,,,,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 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米,,,,,,,,元; 远郊平原,县(通县 、大兴、昌平、顺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元; 远郊山区 县(房山、门头沟、怀柔、密云、延庆、 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元。如果规定的标准价高限高于远郊平原县或远郊山区县的成本价, 有关区县 可将成本价的,,,定为标准价高限。各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的标准价。 三、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 现住 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等计算办法,均按(94)京房改人字054号文 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现住房折扣率下调为,,; ,,,,年月提前付款折扣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月利率,.15‰执行。 四、,,,,年各产权单位出售的公有住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 实际售价(不含 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元的,均以,,,元计。 五、本通知未及事宜, 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 定执行。 六、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年,,月,,号 附表 ??????????????????????????????? ? 地 区 ? 标 准 价 ? 年工龄折扣率 ? ??????????????????????????????? ? ? 870-960 ? 0.5 ? ? ? 城近郊区 ? 961-1050 ? 0.7 ? ? ? ? 1051-1140 ? 0.8 ? ? ? ? 1141-1257 ? 0.9 ? ? ??????????????????????????????? ? ? 780-840 ? 0.6 ? ? ? 远郊平原县 ? 841-900 ? 0.7 ? ? ? ? 901-960 ? 0.8 ? ? ? ? 961-1041 ? 0.9 ? ? ??????????????????????????????? ? ? 720-790 ? 0.6 ? ? ? ? 791-860 ? 0.7 ? ? ? 远郊山区县 ? 861-930 ? 0.8 ? ? ? ? 931-1007 ? 0.9 ? ? ??????????????????????????????? .context 1-7 \i中 央\t \i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办 公 室\t \i国 家 机 关\t \i〖,,〗国家机关房改字第,,号\t ?????????????????????????????????????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及封存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醒牍 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 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号),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 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及封存的管理,针对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 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及封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将本通知向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转发,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 真执行,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反映。 特此通知。 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及封存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及封存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国家权关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及封存的管理,针对实 际操作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的范围: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 出国定居;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职工在职期间死亡。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时需提供的有关证明:职工离、退休需 提供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离、退休证明;职工调离本市需提供调离的相关证明; 出国定居需提供国定居的相关证明;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 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时,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的有关证明; 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修、建自住 住房的证明;偿还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需提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借款合同;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手续:职工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支 取范围内支取其住房公积金时,须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支取申 请(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时,需向死 亡职工原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支取申请),并提供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 相关证明。 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后,其经办人员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 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支取,届时携带经办人的身 份证及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并将经办人和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填写在 支取申请书上。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的范围: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并且 调入和调出单位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时需提供的有关证明:职工转移其住房 公积金时,需提供调出单位已经调出和调入单位已经接受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手续:职工在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的 转移范围内转移其住房公积金时,须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转移 申请,并提供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 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后,其经办人员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 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到建行经办网点办理转移,届时携带经办人的身份证。 第八条 中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的规定:职工因离职、停薪中断 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暂封存在原账户内,照常计息。该职工在原单位 复职、复薪、从复职、复薪的当月启封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该职 工调动工作,其新调入单位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其住房公积金本息暂封 存在原 单位账户内,照常计息,不能办理支取,等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按规定办理 转移;如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封存在原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办 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 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context 1-16 \i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t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 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 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年,月,,日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 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 根据京政发「,,,,」,,号、「,,,,」,,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年 以前已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调整其所购住房、改按成本 价或标准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购房职工按照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并购买新分配住房的,依下列办法: ,.购房职工应按照单位调整住房时的售房办法,将原购住房和新购住房分别计价,结 清房价款及公共维修基金。 ,.原购住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标准价×(,,年工龄折扣率×,,)×(,,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 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已竣工年限×,,) ,.在计算新房价款时,夫妇工龄和不足,,年的,按,,年计;超过,,年的,按实际 工龄和计。 ,.职工购买新分配住房,视同第一次购买住房,免征契锐,自住期间免征房 产税、土地 使用税。 ,.职工因调整住房出售原购住房和购买新分配住房,均须按房改和房屋交易管理的有关 规定办理买卖手续。 ,.职工购买新分配住房后,应按新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购买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购房职工按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后,改成租住新分配住房的,可由原售房单位对其原付 房价款酌清给予补偿,并在扣除购房期间内的房租后退还本人,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规定。同 时,原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按原成交价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原购房职工及其配偶 自租住新分配住房之月起建住房公积金。 三、按京政发「,,,,」,,号文件的规定,职工自愿改按成本价购房,按成本价与标 准价高限之间的差额补交房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补交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调节系数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 ×系数)×(,,已竣工年限×,,) 补交房价款后,原购房职工按购买成本价房的规定改办产权登记手续。原购房职工及其配偶 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四、购房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补交标准价或成本价与原购房价差额。具体计算 公式为: 标准价补交房价款,标准价×年工龄折扣率×(,,,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调节 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已竣工年限×,.,,) 成本价实交房价款,标准价补交房价款,补交房价款 购房职工及其配偶自补交房价款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并按相应的价格规定改办产权登记 手续。 五、本规定三、四条计算公式中,价格是指职工补交房价款时,全市公布的成本价、标准价 高限和售房单位公布的标准价;调节系数按京房改字「,,,,」第,,,号文件执行。 六、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超过,,年的职工,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在职的, 可按所在单位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该职工可凭售房单位出具的证明,按购买成本价房的规定改 办产权登记手续。 七、职工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房屋产权证领取前 放弃购房的,由违约方按买卖双方约定或按实际发生工作量交纳手续费。 八、职工所购住房发生继承、析产、拆迁作价时,其所购住房价值比照届时房改售房的规定 确定。 九、职工所购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本人住用的时间自售房单位规定的购房人首次 付款之日起计算。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context 1-8 \i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t \i关于,,,,年下半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t \i楼房的价格和折扣政策的通知\t \i(95)京房改办字第059号\t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公室,各总公司房改办公室, 中央在 就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和国 务院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全市公有住宅楼房出售,同时保持政策的衔接, 经 市领导批准, 现就我市,,,,年下半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折扣政策通知 如下: 一、,,,,年下半年,职工可继续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 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和折 扣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购房职工夫妇的工龄及旧房的折旧年限均计算至,,,,年。 为保证购房职工利益平 衡,凡按本通知购房的职工,其所付房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应在按(94)京房改办字第 054号文件计算出的实际售价基础上乘以,.,,的调整系数。 二、各单位批复售房方案及办理其它售房手续的时间均截止,,,,年,,月,,日。 三、售房单位出售的公有住宅楼房,按本通知规定计价后,职工所付房价(不含 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元,均以,,,元计价。 四、各危旧房改造区回迁居民按房改办法购买安置用房的,适用本通知。 .context 1-9 \i 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t \i京房房改字〔,,,,〕第,,,号\t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产权产籍处、市场管理处、测绘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京房改办字第,,,号《关于,,,, 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我局对,,,,年市 房政字(,,)第,,,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装修设备 计价标准》(简称调节因素)进行部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调节因素发给你们,凡 ,,,,年及以后按成本价或标准作基础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一律依此调 节因素计价。房价的计算公式按市房改办〔,,〕第,,,号文件规定执行。 ,,,,年,,月,,日 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 ??????????????????????????????????????? ?项 目? 调 节 因 素 ? 系 数 ?项目? 调节因素 ?系 数? ??????????????????????????????????????? ?地?一?二环路以内及售房? ? ? ? ? ? ?类?单位认为较好地段? ,,,, ? 居 ? 南、北 ? ,, ? ? ??????????????????? ???????????????? ? ?二?二环路以外至三环? ? 室 ? ? ? ? ?类?路以内的地段 ? ,,,,, ? ? 南、东、南 ? ,, ? ? ??????????????????? 窗 ???????????????? ?段?三?三环路以外的地段? ? ? ? ? ? ?类? ?,,,,,,? 口 ? 东,西、南 ? , ? ????????????????????? ???????????????? ? ? ? 一、五层 ? , ? 朝 ? 北,东、北 ? ,,, ? ? ?无????????????????? ???????????????? ?楼? ? 二、三、四层 ? ,,,, ? 向 ? 东、西,西、北 ? ,,, ? ? ?电????????????????? ???????????????? ? ? ? 六、七层 ? ,,, ? ? 西 ? ,,, ? ? ?梯??????????????????????????????????? ? ? ? 平顶屋面顶层 ? ,,, ? 室内净高,,(含)以上 ? ,, ? ? ????????????????????????????????????? ? ?有? 一、六层以上 ? , ? 院落,,2(含)以上 ? ,, ? ? ? ??????????????????????????????????? ?层?电?二、三、四、五层? ,,,, ? 无暖气 ? ,,, ? ? ? ??????????????????????????????????? ? ?梯? 平顶屋面顶层 ? ,,,, ? 无管道燃气 ? ,,, ? ? ????????????????????????????????????? ? ? 半地下室 ? ,,,, ? ? ? ??????????????????????????????????????? 装修、设备计价标准 ?????????????????????????????????? ?项 目? 条 件 ? 基价(元) ? ?????????????????????????????????? ? ?普通钢木门窗(全部油漆),水泥地面,顶棚? ? ?装 修?和内墙面抹白灰喷浆。 ? , ? ?????????????????????????????????? ? ?单元内上、下水,电,暖气设备俱全。厨房内? ? ?设 备?有洗菜池、燃气灶具。厕所内有大便器。 ? , ? ?????????????????????????????????? 注:一、居室窗口朝向: ,.居室窗口朝向按套计算 ,.有两面以上窗向者,按较好的朝向计; ,.窗向不正的,按偏多的朝向计;相等的按朝向好的计; ,.朝向南北、三居室以上的单元中,有一个居室只有朝西的窗向时,调节系数按,,计。 二、全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计价,未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计价。 三、独户使用的平台比照阳台计价办法,按标准价的,,,计价。 四、地段、楼层的调节系数,由售房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装修、设备条件超出或低于计价标准的,应提高或降低装修和设备的售价,由产权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定价格。 设备计价标准 ??????????????????????????????? ? 设 备 名 称 ? 设备单价(元) ?单 位? ??????????????????????????????? ?浴盆1.5米(含)以上 ? 350.00 ?个 ? ??????????????????????????????? ?浴盆1.5米以下 ? 240.00 ?个 ? ??????????????????????????????? ?脸盆 ? 40.00 ?个 ? ??????????????????????????????? ?喷头 ? 15.00 ?个 ? ??????????????????????????????? ?煤气灶具(普通) ? 40.00 ?套 ? ??????????????????????????????? ?煤气灶具(高级) ? 120.00 ?套 ? ??????????????????????????????? ?热水管道 ? 45.00 ?套 ? ??????????????????????????????? ?共用天线插座 ? 35.00 ?个 ? ??????????????????????????????? 装修计价标准 ???????????????????????????? ? 装 修 种 类 ? 装修单价(元) ? ???????????????????????????? ?双层玻璃门窗 ? 20.00 ? ???????????????????????????? ?马赛克 ? 10.00 ? ???????????????????????????? ?塑料地板 ? 10.00 ? ???????????????????????????? ?普通木地板 ? 30.00 ? ???????????????????????????? ?细木纹地板 ? 50.00 ? ???????????????????????????? ?装饰吊顶 ? 15.00 ? ???????????????????????????? ?塑料壁纸顶棚 ? 3.00 ? ???????????????????????????? ?塑料壁纸内墙 ? 3.00 ? ???????????????????????????? ?瓷砖内墙 ? 11.00 ? ???????????????????????????? ?木护墙 ? 30.00 ? ???????????????????????????? .context 1-11 \i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t \i 北京市物价局\t \i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t \i (98)京房改办字第265号\t \i关于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t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物价局、房地局,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 中央在 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9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 下: 一、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一律实行成本价 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 房的成 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 同区县 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 、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 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计,负 担价中的工龄折扣率为0.9,;现住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3.15‰;封闭阳台按成本 价的70,计算,未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50,计算;复式住宅的价格计算按(98)京 房改办字第1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其它有关政策 ,、西藏内调人员购房的,按京组通(1997)78号文件的规定,购房人凭市委组织 部出具的证明增加购房优惠,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 优惠10, 。 ,、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97)京房改字第057号文件的规 定增加购房优惠,夫妇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夫妇双方是教师的,优惠10, 。 ,、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 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的(含阳台),均以211元计。 ,、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5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 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 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任何部门和都不得在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五、1998年12月底前已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按1997年价格售房的单位,备案时间 截止到1999年3月底。 六、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1999年12月底,房改部门审 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1999年11月底。 .context 1-12 \i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通知)\t \i(99)京房改办字第013号 签发人:苗乐如\t \i关于调整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调换住房时原房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t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 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调换住房时的售房工作,合理兼顾已购公有住房职工调换住房 时的权益,经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和市房地局等部 门,现对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调换住 房时,单位回购原房计价中的工龄和折旧 一、购房职工按规定调换住房,原售房单位回购原房计算房价款的工龄计算办法 调整为:未建公积金的职工,夫妇工龄和不足65年,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 实际工龄和计。已建公积金的职工,按建立公积金前的夫妇工龄和计。 二、购房职工按规定调换住房,原房折旧率计算办法调整为:原售房单位按届时 成本价回购原房,年折旧率按2,计;按届时标准价回购原房,年折旧率按1.5, 计。 三、原售房单位回购原房时,按规定计价后,实际售价低于届时最低限价的,以 最低限价计。 四、(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 》和(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尚未办完调房手续的,可按本通 知执行。 .context 1-10 \i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t \i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8号\t \i关于转发《关于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t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房改办: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改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 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 第2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12月底前已经主管部门批复1997年售房实施办法的单位,在计算购房职工 分期付款利息时,按以下方式计算:凡在1999年3月31日前所缴交的购房款(含 分期付款部分)不计利息;以后每年3月分期缴交的房价款,按照中央国家机关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货款和购房分期付款利率的通知 》计息。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抄: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 .context 1-13 \i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t \i〈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14号\t \i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利率的通知\t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 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规定,从1998年7月10日起,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 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和购房分期付款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分期付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 ? 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 购房分期付款 ? ??????????????????????????? ? 期 限 ?年利率(‰)? 期 限 ?年利率(‰)? ??????????????????????????? ?1???3年? ?1???3年? ? ?(含3年) ? 4.59 ?(含3年) ? 4.59 ? ??????????????????????????? ?4???5年? ?4???5年? ? ?(含5年) ? 4.95 ?(含5年) ? 4.59 ? ??????????????????????????? ?6??10年 ? ?6??10年 ? ? ?(含10年)? 5.13 ?(含10年)? 5.13 ? ??????????????????????????? ?11??15年? ? ? ? ?(含15年)? 5.67 ? ? ? ??????????????????????????? ?16??25年? ? ? ? ?(含25年)? 6.21 ? ? ? ??????????????????????????? 二、1997年5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用分段计息的方式: 1998年7月10日前的利率按〈97〉国家机关房改字第41号文执行,1998年7月10日 以后(含7月10日)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1997年5月1日后(含5月1日)签订购 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取按年等额均还的方式,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三、采取按年额均还方式购房可以提前还款,在付清当年应还款额的同时必须一 次性付清剩余全部本金。 四、职工采用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或分期付款购房的,继续建立住房公积金。 望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额均还利率表》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购房分期付款等额均还利率表》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购房分期付款提前还款剩余本金金额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十七日 .context 1-14 \i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t \i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t \i 国管房改字〔,,,,〕,,,号\t \i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t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 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号)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 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号)印发后, 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提出不少具体亟待进一步明确。经房改攻七人小组讨论同意,现京几 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立使用的平台的面积核定问题 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 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但应另行计价,独立使用平台的房价款,平台 建筑面积×,,,×届时房改成本价×(,,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二、关于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问题 各单位可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房价,也可采用折扣方法确定房价。当地地段经济适用房 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元的,竣工年限,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年开始, 在,,,,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年。 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建筑平方米低于,,,,元的,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 分,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按前款规定的方法和相应的折扣率进行折扣,但不得低于 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 三、关于住房装修设备价的计算问题 购买部级干部住房应收取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和房价款分别计算,五并收取。 ,,,,年(含)前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年后竣工且未进 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元,每年可给,,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 套楼房使用面积×,,元×(,,已竣工年限×,,);,,,,年,月,日以后已进行综合维 修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元,没有,,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 积×,,元。 各单位建设、购买的职工住房,其装修设备条件高于普通住房,在出售时按上述原则参昭执行。 四、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处理问题 职工及基配偶在同一产权单位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 算面积超标的,由 该产权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和承租一套以上公 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五、关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六、关于职工住房面积核定的方式问题 核定职工住房面积时,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 的计算方式,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的建筑面积的方式。 住宅楼房面积核定方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高层楼房面积核定的具体规定自主确 定,但同一栋楼房只能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七、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面积核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 积,待其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和差额补贴。 八、关于革命烈士的工龄计算问题 革命烈士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革命烈士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 士的工龄超过,,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年的,按,,年计算。 革命烈士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全并计算。 九、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售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待进行房屋普查、建立住房档案、上市出售审批办法 印发后,方可上市交易。 以上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context 1-17 \i 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t \i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t \i (,,)京房改办字第,,,号\t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 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我市房改售房取消标准价后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以前已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优惠价购房职工)自愿 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的,按届时成本价的,,补交房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改按成本价购房补交房价款,成本价×,,×(,,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 面积×系数)×(,,已竣工年限×,,)。 二、优惠价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的,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再按 有关规定以届时成本价分别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款。 三、优惠价购房职工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补交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房价款: 改建公积金补交房价款,成本价×,,,×,.,,×(,,,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 (,,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已竣工年限×,.,,) 四、,,,,年(含)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的,由原售房单位退其原付房价 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规定;调房职工按届时成本价购买调整后的新 房。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月,,日 .context 1-18 \i 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t \i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t \i有关问题的通知\t 国管房改字「,,,,」,,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 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的通知》(厅字「,,,,」,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现有部级干部住房出售 和提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售房价格。,,,,年购买部级干部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元;按 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的规定,,, ,,年取消住房折扣率;住房折旧年限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龄计算到,,,,年;按 ,,,,年房改成本价购房不享受提前付款折扣。 二、房屋出售。产权属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的部级干部住房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制定具体办法出售;产权属各部门的部级干部住房及部级干部租住的普通公有住房,各部门 提出具体出售意见,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审批后,由各部门出售。 三、装修设备价。部级干部住房及部级干部租住的经过装修改造的普通公有住房,超出 普通公有住房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的,在出售时,房屋产权单位应适当提高装修设备价,分 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执行。 四、最低限价。,,,,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年(不含)以上的 ,最低限价与普通公有住房一样,为每建筑平方米,,,元;竣工,,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 ,,,元;竣工,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元;以此类推,竣工,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 ,元。 五、工龄计算。部级干部购房,夫妇工龄合并计算。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建立住房公积金 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人员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 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配偶、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 之和计算;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 的工龄和计算;离异后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上述人员工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的证明确定。 六、配偶购房。承租人已支世,实际承租人为部级干部配偶的,经房屋产权单位确认,可向 该部级干部配偶出售。房屋出售后的供暖、后期管理等费用,暂保持出售前的缴交方式和解决 途径。 七、上市交易。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 领导干部配偶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八、购房程序。购房人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体人及配偶住房情况和工龄 证明,经售房单位审核后,办理购房手续。 九、提租补贴。,,,,年,月,日起,部级干部承租住房执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元 的租金标准。 在提高房租的同时,部级干部(含离退休部级干部和已购房部级干部)按月 发放补贴,正部 级为,,,元,副部级为,,,元。 十、《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未作明确规定的,均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下步深化住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厅字「,,,,」,,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context 1-19 \i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t \i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t \i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t 国管房改字「,,,,」,,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 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号),结 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 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已经房改七人小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 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 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号,以 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年,,月 ,,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等问题 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京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办 法,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三条 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 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贷币补偿的,其计算贷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 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第四条 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 人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第五条 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 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六条 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 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第七条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全并计算。住房现承 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八条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 的,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折算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 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减少,,, 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系数换处建筑面积的,不减少,,,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三、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处理 第十条 职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简称职工 住房面积标准,下同),执行《方案》规定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公务员:科级以下,,平方米;正副科级,,平方米;副处级,,平方米;正处级,,平方米; 副司(局)级,,,平方米;正司(局)级,,,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平方米;技术工人 中的高级工、技师和,,年(含,,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 技师,,平方米。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至九条核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未 达标。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差额面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多前的工龄)× 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设面积 其中,,,,,年度准补贴额为,,,,元,工龄补贴额为,,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 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职工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差额面积可 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但上市出售时不得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 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京房改字第,,,号)的有规定 申请返还其住房未达标面积的补贴。 第十四条 职工现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差额补贴。租 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退出现住房,视同无房老职工,由所在单位按照《 方案》的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年,,月,,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 等级,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 职工差额补贴、级差补贴资金计入职工个人帐户,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管理,专项用于个人住房消费。 四、职工住房超标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超过其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超标。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 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司级上 浮,,平方米),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 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 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 ,,,,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第十九条 职工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执行届时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 职工承租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暂按届时公有 住房租金标准的两倍计租,逐步提高到市场租金。职工职务变动后下月起,根据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重新计算 房租。 职工,,,,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超标住房第二十条 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计算房 价款,并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年内补交差额房价款。一次性补交差额房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个人住房 贷款;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允许离退休人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按届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补交的差额房价款列入单位住房基金,存入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一个以个 单位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的具体情况,应如实计入职工住房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 虚作假领取差额补贴或不按规定补缴超标房价款的个人,除令其退回差额补贴或补缴超标房价款外,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 房面积标准核定对照表 单位:建筑平方米 ???????????????????????????????????? ? 职 级 ? 住房面积 ? 住房控制 ? ? ? 标准 ? 面积标准 ? ???????????????????????????????????? ? ? 科级以下 ? ,, ? ,, ? ? ????????????????????????????? ? ?正副科级;,,年(含,,年)? ? ? ? ,, ? ,, ? ? ? ? ? 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 ? ? ? ? ????????????????????????????? ? 国 家 ? 副处级 ? ,, ? ,, ? ? 公 务 员 ????????????????????????????? ? ? 处级 ? ,, ? ,,, ? ? ????????????????????????????? ? ? 副司(局)级 ? ,,, ? ,,, ? ? ????????????????????????????? ? ? 司(局)级 ? ,,, ? ,,, ? ???????????????????????????????????? ? ?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 ? ? ? ? ? ? ,, ? ,, ? ? ? ,,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 ? ? ? 机关工 ????????????????????????????? ? ?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 ? ? ? ? 勤人员 ?和,,年(含,,年)以上工龄? ,, ? ,, ? ? ? 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 ? ? ? ? ????????????????????????????? ? ?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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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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