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机动车驾驶证换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
一、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条件
持有外省市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入本市或在本市暂住,可以申请换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证实机动车驾驶人所持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为真实、合法、有效;
2、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3、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4、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在车管所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2、缴费。在车管所缴费窗口缴费;
3、领取驾驶证。在车管所发放证件窗口领取驾驶证。
三、提交的资料
1、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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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3、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
四、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身份证明是指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
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八、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