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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公证书格式.doc 股权继承公证书格式 股权继承公证怎样收费 遗产继承公证书样本 经历公证书格式 房屋 继承权公证书样本 篇一:公证书范本大全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 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 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 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适用合同类要素 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 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 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 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 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 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 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 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 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 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 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 (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 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 二:谈谈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公证 谈谈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公证 綦江县公证处 李 港 最近,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办理了一起涉及被继承人在有限公司出资 份额的继承公证,引起了笔者的思考。虽然股权继承问题目前在我 国还未大量出现,但随着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五年十月二 十七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的进一步实施,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 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会逐渐增多。继承权公证作为 公证业务范围内一项比较常见的业务种类,在遗产中涉及股权这一 新情况,应引起公证界足够的重视,并进行认真的探讨。继承有法 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文拟就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中涉及股权遗产的 相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概述 (一)什么是股权,目前我国对股权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为股权是 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 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究其实质,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 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具有财产性、可分割性 及可转让性等特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可以继承呢,我国新《公司 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些出资 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人身 专属性的劳务、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持否定态度,所以我国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属于财产的范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 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显然,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而取得的出资份额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 条所规定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的,这在我国法学界已达成共识。 (三)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就当然取得了被 继承人(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可以继承,没有多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 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股东身份。对于公司的股权 能否继承,以前没有明文规定,往往都是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和条件来按部就班的,而现在有新《公司法》作为依据,该法第七 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 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此,被继承人(死亡股 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文也进一步拓宽 了继承权公证所涉及的遗产范围。 根据该条的规定,要排除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必须事前在公 司章程进行约定。 (四)什么是股权继承,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 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 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新《公司法》 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 二、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当提供的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 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 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 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 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由 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四是数继 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 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五是若 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 的情况证明。另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 下列证明材料: 一是出资证明; 二是股东名册; 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是公司资产的评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 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 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 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 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三、办理股权继承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首先应重点审查死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公司的章程,此章程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章程。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 亡后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 定,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只有在章程未约定 的情况下继承人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二)对遗产股权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 六条和《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涉及 共有股权,只有共有股权的共有之一死亡后,其生前拥有的股权份 额方可成为遗产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四、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告知的内容 由于股权继承的复杂性,《公司法》、《继承法》关于股权继承的 规定也较原则和笼统,且目前也没有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规 定,笔者认为,承办公证员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个 案的具体情况,就如何完成股权继承的全部手续作个交待,应在询 问笔录中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股权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办理;只有在公 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约定时,才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数个继承人可以共有一份股份。但如 果继承人都要成为股东,就要对股权进行分割,以便股东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所持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办理了继承权 公证后,还应进行遗产分割,签订遗产分割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明确各自的股权 份额;股权分割后,继承人都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三)告知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应当要求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 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把死亡股东 的股权变更到公证书所列的继承人的名下。 (四)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导致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的情 况如何处理。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 的限制,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1人。对于这种情况, 应尽快重新找一个投资人,否则要变更为一人公司,并按《公司 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二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对于这种情 况,笔者认为,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可以仍然由数个继承人共有 这个股权,股东名册中可以只登记共有人篇三:继承类要素式公证 书通用格式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 证 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 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 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注15] (四)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 等事项的说明。 (五)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 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 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 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 省X X市X 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注: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 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向公 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 人应写明国籍。 2. 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 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 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 前住址。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 5.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 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 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 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 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6.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 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遗赠 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 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 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 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丧 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 入。 8.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 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 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的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 程应写入询问笔录,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 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 范围。 11.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 款。 12.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 等等。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 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 词中写明。死亡原因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 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承人所为,是否导致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5(适用遗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继承 人核实用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 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篇四:遗产公证书格式 遗产公证书格式 (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 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 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 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 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 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财产继承公证书 (XXXX)焦顺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 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焦 作市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X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于XXXX年X月XX 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 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 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XXX于XXXX年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XXX死亡时在河南省焦作市XXXXXXXXXXXX(房 屋所有权证号为焦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 XX.XX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XXXX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X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 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XXX的妻子XXX已于XXXX年死亡,二人是原配 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XXX和女儿XXX。XXX自 XXX死亡后未再婚。XXX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XXX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XXX表示要求继 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 继承人XXX的上述个人财产为X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X 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XXX的父 亲、母亲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现其女儿XXX表示放弃对上述遗 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XX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XXX一人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焦作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相关法律法规: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 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是 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 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应当 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 封面、正文、封底组成。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 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 通用的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篇 五:谈谈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公证 谈谈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公证 最近,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办理了一起涉及被继承人在有限公司出资 份额的继承公证,引起了笔者的思考。虽然股权继承问题目前在我 国还未大量出现,但随着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五年十月二 十七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的进一步实施,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 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会逐渐增多。继承权公证作为 公证业务范围内一项比较常见的业务种类,在遗产中涉及股权这一 新情况,应引起公证界足够的重视,并进行认真的探讨。继承有法 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文拟就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中涉及股权遗产的 相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概述 (一)什么是股权,目前我国对股权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为股权是 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 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究其实质,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 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具有财产性、可分割性 及可转让性等特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可以继承呢,我国新《公司 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些出资 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劳务、信用出资我国 《公司法》持否定态度,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属于 财产的范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 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显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而取得的 出资份额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 的,这在我国法学界已达成共识。 (三)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就当然取得了被 继承人(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可以继承,没有多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 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股东身份。对于公司的股权 能否继承,以前没有明文规定,往往都是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和条件来按部就班的,而现在有新《公司法》作为依据,该法第七 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 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此,被继承人(死亡股 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文也进一步拓宽 了继承权公证所涉及的遗产范围。 根据该条的规定,要排除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必须事前在公 司章程进行约定。 (四)什么是股权继承,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 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 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新《公司法》 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 二、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 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 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 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 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由 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四是数继 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 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五是若 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 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另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 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是出资证明; 二是股东名册; 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是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 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 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 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是非常重要 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三、办理股权继承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首先应重点审查死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公司的章程,此章程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章程。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 亡后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 定,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只有在章程未约定 的情况下继承人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二)对遗产股权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 六条和《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涉及 共有股权,只有共有股权的共有之一死亡后,其生前拥有的股权份 额方可成为遗产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四、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告知的内容 由于股权继承的复杂性,《公司法》、《继承法》关于股权继承的 规定也较原则和笼统,且目前也没有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规 定,笔者认为,承办公证员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个 案的具体情况,就如何完成股权继承的全 部手续作个交待,应在询问笔录中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股权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办理;只有在公 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约定时,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数个继承人可以共有一份股份。但如 果继承人都要成为股东,就要对股权进行分割,以便股东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所持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办理了继承权 公证后,还应进行遗产分割,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明确各自的股权 份额;股权分割后,继承人都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三)告知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应当要求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 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把死亡股东 的股权变更到公证书所列的继承人的名下。 (四)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导致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的情 况如何处理。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 的限制,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1人。对于这种情况, 应尽快重新找一个投资人,否则要变更为一人公司,并按《公司 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二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对于这种情 况,笔者认为,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可以仍然由数个继承人共有 这个股权,股东名册中可以只登记共有人一人的姓名,共有人委托 这名共有人代表他们行使对共有股权的管理权。这种委托应该有书 面依据,并报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股权继承公证书应注意的问题 从今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按 司法部规 定的格式制作。现在除了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 公证已经在全国各公证处实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外,其他各类公证 事项的公证书仍采用定式公证书格式。继承类公证从二??四年一月 一日起在全国的少数几个公证处进行要素式公证书试点,其它公证 处仍采用定式公证书格式。笔者认为继承类公证应尽快使用要素式 公证书,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公证员素质,满足当事人的公证 需求,增强公证书的证明力。当前,继承类公证司法部没有新的格 式规定,故仍应按司法部原来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证词中除应 写明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外,同时也必须要写明继承人当 然取得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在某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只有这 样,才能分清继承人是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还财产权益和股 东资格一并继承的,为继承人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提供依据。 六、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 (二)只有股东为自然人的股权才可以作为遗产。 (三)有限公司未缴齐出资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拥有的股权也 可以成为遗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 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 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 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些规定看, 《公司法》允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限额、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自 然人股东未缴齐出资,不影响其在公司的股权,该股东死亡后,其 股权可以成为遗产。但是,如果该死亡股东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财产性责任),按照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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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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