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文件
吉直房改字[2010] 1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币分配
若干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现印发《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币分配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币分配
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和《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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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 2号)文件的规定,就住房货币分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夫妻双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分别计算。
二、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后,职工作为实际承租人,无论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承租手续,均计入实际承租人住房面积;两个以上使用人共同延续使用(尚未变更承租名义)的,按各自的实际使用面积计入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三、家庭多个职工居住一处公有住房的,计入承租人及配偶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不计入其他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四、因房屋拆迁用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按拆迁规定应增加的超面积部分(含以货币形式补偿),由国家或单位出资的,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按个人交纳安置费现金原始收据金额除以该住房房改成本价,核定个人产权面积并扣除后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个人以商品价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五、公有住房拆迁后(舍已购买的)职工所获私产房,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六、继承、赠予取得的私产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金额出资建造的私产房,拆迁时用私有产权互相调换所得的私产房,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七、差价互换公有住房的,按互换前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八、复转军人住军产公有住房的,计入公有住房面积。
九、夫妻离婚的,离婚前住房已房改,夫妻双方均享受了房
改的各项优惠政策,夫妻双方的住房面积都按原房改房的建筑面
积计算;离婚前住房没有房改(承租公房),夫妻双方的住房面
积以法院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为凭。
十、个人已出租、出借、出让、出兑的公有住房计入职工住
房面积。
十一、2000年10月1日《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前去世的无房
或未达住房面积暂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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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
贴;2000年10月1日《含)《细则》印发后去世的职工,其去
世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曲其合法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领取。
十二、调转工作的职工,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移交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实施住房补贴,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建立,按规定实施住房补贴。
十三、行政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职级执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职级或职称中高的执行。按职称执行的须以职称证书作为凭据。
十四、单位奖励个人承租的住房计算个人面积;单位奖励给个丿、的住房并直接给个人办理产权证的,不计算个人住房面积。上述各项奖励,均应符合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
十五、未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攻策的地区所在单位;未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档案;虽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不能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十六、职工在2000午10月1日《细则》印发前,单位未分配住房但发放补助资金的,按当年市场商品房均价将补助资金换算或面积,视为公有住房面积;在2000年lO月1日(含)《细则冫印发后,单位发放补助资金的,视为已领取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给补齐。 `
十七、职工享受了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后,住房补贴标准和工辞补贴标准调整提高、职工职务{职称)晋升、调转工作,不再送行住房货币分配补差。
十八、自2000年lO月1日《细则》公布之日起,《细则》未规定事项均适用本规定。
十九、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省直房改办负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