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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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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  第三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设计要求  第四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  第五条 50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

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  第三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设计要求  第四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  第五条 50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箱,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箱内应配置水带。  第六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接口口径不应小于65mm。  第七条 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管径不宜小于80mm,管道顶部应设放气阀,底部设排空阀。第三章 施工要求  第八条 压缩空气泡沫竖管应采用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第九条 泡沫消火栓箱体和管道应涂成泡沫管道专用的黄色。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前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高层建筑,可不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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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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