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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的聚光灯如何照射杨丽娟_8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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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的聚光灯如何照射杨丽娟_84251知情权的聚光灯如何照射杨丽娟_84251 知情权的聚光灯如何照射杨丽娟 [标签:来源] 关键词: 知情权 公众人物 媒介假事件 新闻道德 [摘要]:本文对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害名誉权案的判决用语提出质疑。指出2007年有关“杨丽娟追星”的新闻炒作违反新闻专业道德,法院即使判决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应当颂扬其不合新闻道德的行为。 2007年春天,甘肃兰州一位迷恋歌星刘德华的女孩杨丽娟在父母陪同下到香港见刘,但未能实现进一步交往,她的父亲为此跳海自杀,内地和香港的媒体曾经广为报道。而事件余...

知情权的聚光灯如何照射杨丽娟_84251
知情权的聚光灯如何照射杨丽娟_84251 知情权的聚光灯如何照射杨丽娟 [标签:来源] 关键词: 知情权 公众人物 媒介假事件 新闻道德 [摘要]:本文对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害名誉权案的判决用语提出质疑。指出2007年有关“杨丽娟追星”的新闻炒作违反新闻专业道德,法院即使判决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应当颂扬其不合新闻道德的行为。 2007年春天,甘肃兰州一位迷恋歌星刘德华的女孩杨丽娟在父母陪同下到香港见刘,但未能实现进一步交往,她的父亲为此跳海自杀,内地和香港的媒体曾经广为报道。而事件余波一直延续到今。2008年,杨丽娟向法院状告《南方周末》2007年4月12日《你不会懂得我伤悲》一文侵犯她和她的父母名誉权。据新近媒介报道:杨丽娟终审败诉,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她的诉求 [1]。 我相信法院审理和判决是有根据的:文章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当事人名誉的违法事实。由于未见判决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全文,我对法院基本思路不表异议:文章内容确实涉及杨家的隐私,但是这些隐私在当时已经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发生了联系,而杨和她的家人也是在自己参与下而成为社会事件主角的,所以已经无权阻止媒体对于他们某些私事的报道。这场官司原告打不赢。 但是法院判词中的一些迹近画蛇添足的用语却使我愕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好大的字眼~~ 知情权应当用在哪里, 现在这已经是常识:知情权的概念是“二战”时期美联社记者库柏提出来的,鉴于政府在战争中实行新闻控制造成民众的无知,呼吁政府尊重民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列为宪法权利 [2]。 在我国,最权威的阐述知情权的官方文件是胡锦涛总书记的十七大报告,原文是:“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 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3] 可见知情权是民众的一项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其首要对象是社会的公共事务,是国家和世界的大事,其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另外知情权也包括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事项,例如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享有知情权。但是说到公民权利,总是一个严肃的问题,“知情权”不应当滥用到那些生活琐事上去。 我特地找到《南方周末》这篇《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来看了一下,吃了一惊:在这家公认的中国“精英报纸”上,竟然还登过这样的无聊文字。 这篇发表于杨父蹈海悲剧发生半个月后的通讯,从写杨丽娟的皮鞋、指甲油、盒饭开始,写到杨丽娟的外公有7个孩子,杨丽娟的叔叔怎么因为与哥哥抢女友而杀死他的母亲(杨的祖母),杨丽娟的妈怎么讲究口红裙子皮鞋,怎么不满意她的“没钱没地位的”丈夫(即杨丽娟的爸),怎么与杨父离婚后“跟过”几个男人到后来又走到了一起,杨丽娟小时候读书怎么帮人抄作业,怎么给老师写“情书”而辍学,如此种种,洋洋万言。 杨丽娟当初爱好刘德华和他的歌,与大陆许多年轻人一样,纯属生活琐事。但是竟然酿成了老父跳海的悲剧,公众确实想要知道悲剧的由来和其中的教训。但是这篇文章罗列的这些事项,要告诉人们什么呢,公布这些事有助于揭示这个事件的缘由吗,这算是“引导”公众真实了解和客观认识这个事件(判词中语)吗, 如果有人对我说,你对这些陈谷子、烂芝麻的事情有知情权,那么我宁可不要这种“知情权”,因为我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负担这种“权利”。 何谓传媒假事件 陈力丹和他的弟子在2007年4月写过一篇文章,把杨丽娟事件定为“典型的传媒假事件”。他们列举自2007年3月29日到4月6日,中国内地近三十家媒体发表了四十多篇杨丽娟追星的报道、文章(香港还有不少),在做了逐一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后,提出这样论断: “‘杨父因为女儿不能单独与刘德华见面而跳海自尽’的新闻最初能够引起传媒的关注,客观上说因为这是一个社会极端个案,而且刘德华是名人,具备一定的新闻价值。但此后传媒把杨丽娟母女的言行举止,每日行踪,甚至家乡生活状况、家族患有精神病史等各种琐碎的‘小道消息’都当成值得报道的新闻刊登在每天报纸的重要版面,就是恶俗的新闻炒作行为,违背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新闻炒作产生的‘新闻’是一种‘垃圾信息’,新闻价值很小,甚至完全没有新闻价值,它会使得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不值得关注的事情上,而忽视了那些应该受到关注的新闻和群体。而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之一便是:‘传媒应该更好地区别花边新闻与重要新闻,去关注那些影响了某一社会群体的生活,或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生活的事件上。’”[4] 《南方周末》的这篇文章发表于陈氏写作此文之后或之际,没有被统计在内。而我刚才列举的那些内容,我以为完全够格列入陈氏所说的“垃圾信息”。 看来广州中院这篇判决书的作者犯了一个逻辑错误,他们以为隐私(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和知情权这两个概念就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只要不是隐私或者不受隐私保护,就是知情权的范围。他们似乎并不懂得知情权含有的重大意义,虽然他们理应深入学过十七大的报告。 他们“自愿”成为“公众人物”吗, 至于“自愿型的公众人物”(voluntary public figures),这可能是在我国法律文书中第一次使用。这个概念来自美国,又称有限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 for limited purposes)。但是用在这里还是不大对榫。自愿公众人物的条件是必须自愿在重要的公共争议中扮演一定的角色,这种公共争议是足以影响普通大众或至少影响很大一部分人群的问题,并且争议已经存在 [5]。杨丽娟追星够得上吗, 判词的作者大约看见“自愿“两个字,杨丽娟们多次接触记者、接受采访,当然是自愿的啦,甚至杨父自杀跳海,也是“自愿”的,“自愿型公众人物”岂不正好套上, 那么杨丽娟们的“自愿”行为是怎么发生的呢, 陈力丹和他弟子的文章作了详细考察: “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最早报道是在她家乡的《兰州晨报》上。2006年3月22日,《兰州晨报》以《“不见刘德华今生不嫁人”》为题报道了杨丽娟疯狂爱慕刘德华12年的历程,在这12年中,她的父母出于对女儿的疼爱倾家荡产支持女儿追星,父亲甚至想出卖自己的肾脏换得女儿赴港与刘德华见面的路费。《兰州晨报》不仅刊登系列追踪报道,还以帮她 “圆梦”的名义,刊登杨父给刘德华的《请愿书》,呼吁全国传媒关注。全国各地的传媒,甚至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主流传媒也参与其中,派人采访杨丽娟及她的父母,表示愿意为她与刘德华见面牵线搭桥。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许诺,只要杨丽娟一家前往北京录制一期专访,栏目就负责帮助杨丽娟与刘德华见面。节目播出了,可杨丽娟并没有实现愿望。对于这些明显不符合新闻职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行为,《兰州晨报》不仅没有自知,甚至还为自己的“正义”之举津津乐道:“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强势传媒都已转载了本报对痴狂‘追星女’的连续报道,并对本报长期以来对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帮助,给予了肯定和赞扬。”传媒对新闻事件的参与,非但没有把杨丽娟拉回正常的生活轨道、产生正面的社会效果,反而把杨丽娟一家追星历程推向一条畸形发展的道路:杨丽娟被塑造成一个“疯狂粉丝”,依照传媒预先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好的脚本,在传媒聚光灯前上演一幕幕的闹剧。传媒在其中发挥的“导演”作用,正是“传媒假事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6] 我手头还有《中国青年报》2007年4月5日就杨丽娟事件发表的一篇评论,其中指出:“传媒一面一再声称,‘我们是为了救助这个追星女’,但在另一面,每一步动作,都在新闻纸上充分地张扬着,无形当中成了杨家‘逼刘’的传声筒。追星家庭在传媒的怂恿、推动之下,被包装成一个‘弱势群体’的形象,并令他们获得了‘刘德华凭什么不见我’的委屈与正义感。为了新闻而救助,还是为了救助而做新闻,恐怕传媒自己也说不清楚了。”“在杨父蹈海悲剧发生后,通过电视屏幕,我们看到了一批形影不离的记者热情地为杨丽娟出谋划策,甚至听说有记者甩掉同行,‘独家’出资安排其住行,‘垄断’了新闻资源。”“我们不知道这场黑色闹剧何时能够收场,杨丽娟何时才能被传媒放过,过上正常的生活。”[7] 这些话,正 可以为陈力丹的论述提供一个有力旁证。 传媒假事件(pseudo media event)是传播学概念。在传播学者施拉姆著作里称为“媒介事件”,陈力丹有专文阐述这个概念。[8] 我们知道,通常新闻事件应该是自然发生的,而传媒假事件是传媒为了某种目的而策划和导演出来的,没有传媒的主动行为,事件就不会发生。陈力丹文章叙述的过程和《中国青年报》评论的分析,证明杨丽娟事件千真万确是个传媒假事件。就是说,如果不是《兰州晨报》等传媒的推波助澜,杨丽娟一家也许至今还在兰州过着正常生活,杨丽娟有爱好甚至迷恋刘德华和他的歌的自由,哪怕她把刘氏的磁带、光盘、照相搜集摆放一屋子,也与社会无关,社会根本不会知道这些“弱势”的小人物。 是传媒,把杨丽娟一家推到社会的聚光灯前,成为所谓“公众人物”;然后恣意撕剥她们的生活和心灵,制作一盘盘新闻大餐,坦陈在众目睽睽之下。当事人受不了了,提出异议,就说你们已经是“公众人物”了,你们的私事都带上“公众利益”(判词中语)了,都是“知情权”的对象了,这是你们“自愿”的~这样的逻辑,是不是有些过于残酷了, 是传媒,当初口口声声要支持杨丽娟一家这个“弱势群体”,现在弱势群体出来告媒体了,怎么没有人说他们“弱势”了呢,他们难道一下子变成比国有媒体还要强大的“强势群体”了吗,判决书还说这篇报道是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监督谁呢,杨丽娟吗,不是说“救助“她们吗,什么时候变为“监督”她们了呢,角色变换,苍黄翻覆,何其任意乃尔~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与道德是不同的。从法律角度说,《南方周末》这篇文章,在当时特定环境下发表,我对法院判决暂不提出质疑。但是法律与道德又是有联系的。法律是行为的最低标准,道德是行为的追求目标。不违法然而不符道德的行为,不应当盲目提倡。围绕杨丽娟事件的新闻炒作,是我国新闻专业道德失范现象的主要表现之一。广州中院的判决把一篇无聊文章赋予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的正当性,不仅是理论上的错误,而且有可能助长如今日益受到批评的新闻炒作、“新闻娱乐化”的现象。 鉴于如今新闻炒作之风犹盛,这个判决很可能又被炒成什么创造性地支持“知情权”、“第一次”使用“自愿公众人物”概念之类的标本型案例。所以我写此文,不是要同广州中院、《南方周末》过不去,而是阐明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我们应该怎么正确总结其中的教训,以正视听。 [注释] [1] 《南方日报》2009年9月22日,以下有关法院判决内容皆见此报道。 [2] 宋小卫:《美国情报自由法的立法历程》,《新闻与传播研究》1994年第2期。 [3]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2007年10月16日。 [4] 陈力丹、刘宁洁:《一桩典型的“传媒假事件”》,《新闻界》2007年第2期。 [5] [美]彭博:《大众传媒法》,第174-17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 同注4,但未全文摘引,稍有删节。 [7] 毕诗成:《人间悲剧有多少罪恶的传媒黑手》,《中国青年报》2007年4月5日。 [8] 陈力丹、周俊:《试论传媒假事件》,《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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