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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代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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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代抚养权后代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 一、子女抚养权概述 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 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二、争取孩子抚养权指南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应明确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2、应明确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方式有哪些, 3、应明确哪些情况下子女抚养权会判归女方, 4、应明确哪些情况下子女抚养权会判归男方,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婚姻法》第36条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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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代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 一、子女抚养权概述 对于抚养权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 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二、争取孩子抚养权指南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应明确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2、应明确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方式有哪些, 3、应明确哪些情况下子女抚养权会判归女方, 4、应明确哪些情况下子女抚养权会判归男方,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婚姻法》第36条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子女归属的几个原则: 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夫妻双方离婚而导致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子女。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2、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应随女方生活。 3、 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确定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婚姻法确立了应当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方式 1、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确定 离婚时子女随男方生活还是随女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如果是诉讼离婚,若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能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并认可该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也会尊重并认可双方的协议。 2、判决确定 若双方在诉讼离婚时,无法就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抚养权的归属只有由受诉法院判决确定。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是判给女方还是男方,详见下面的论述。 ,三,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四,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的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随男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样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双方都同意收养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参照上面的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 ,三,(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2、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3、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疑难问题:一、原协议流产但却出生的子女~男方可否拒绝抚养, 案例:王小姐与将先生于,,,?年,,月,日结婚~,,,,年,月份~王小姐发现自己已怀孕了~而将先生认为两人的收入不是很丰厚~生一个孩子会给家庭带来极大的负担。于是~双方决定流产~等到收入有较大改观时在生育孩子。之后将先生到外地出差~回来时却得知王小姐并没有按原来的协议流产~而是把孩子生了下来~于是将先生就以原来的流产协议为由拒绝抚养孩子。 律师解答:男方不得以为女方违反协议要求对方一人承担抚养责任。因为是否生育子女是女方的特殊的人身权利,协议流产对怀孕妇女无任何法律约束力,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本案中将先生以流产协议为由拒绝抚养孩子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抚养关系的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规定了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一,变更抚养关系的途径 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因此,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即协商变更和诉讼变更。 特别提醒:无论是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是非抚养子女的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要求。 ,二,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案例:李男、张女于1997年结婚~婚后二人生活幸福~并育有一儿李强。随着家事增多~二人经常发生争议。1999年李男因公出差~遇到情人刘小姐。不久刘小姐随李男来到李所居住的城市~并租了一间房子~偷偷同居在一起。很快张女知道此事~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李男提出离婚。2000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张女所有。不幸的是~2001年~张女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李男见张女已无力抚养李爱~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张女不同意。2002年~李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一审法院判决李强归李男抚养。张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又作了一些规定,特定情况下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本案中,原抚养方因车祸伤残无力抚养孩子,所以,另一方可以提起抚养关系变更之诉,要求改变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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