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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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dB(A)] eq
类别 昼间 夜间
? 55 45
? 60 50
? 65 55
? 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1.2.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