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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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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新华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徐亚怡,该社经理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泽震,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人龙,华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苏平,南京金融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华日报社因与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相邻关系侵 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新华日报社诉称,被告在建设与原告相距20米的华荣...

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新华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徐亚怡,该社经理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泽震,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人龙,华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苏平,南京金融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华日报社因与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相邻关系侵 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新华日报社诉称,被告在建设与原告相距20米的华荣大厦而进行的基础工程期间, 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多处开裂,厂内3台进口印刷机和4台国产印刷机的基础移位,印刷机受到严重损伤,造成经济损失1399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被告华厦公司辩称,原告损失是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 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胜诉权;原告的请求应交由行政部门处理。要求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华厦公司投资建设的华荣大厦与原告新华日报社 相邻。1991年1月15日,南京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香港敦恒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的南京华 厦房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厦公司”)正式成立。同年4月,该公司投资建设的华荣大厦的基础工程根据被告及有关单位论证通过的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开始施工,一个月后发现施 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即停止施工。同年6月15日,被告及有关单位又论证通过了施工修改方 案后,基础工程继续施工。10月中旬,新华日报社发现其印刷厂厂房墙壁、地面开裂、3台德国进口的胶印机出现异常,报纸印刷质量明显下降,印刷机严重受损,厂房墙体损害并危 及人员安全。对此,南京市人民政府派员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商讨,采取补救措施后,新华 日报社印刷厂地面沉降才得到有效控制,但厂房、印刷机受损方面的处理并未涉及。经新华 日报社委托的南京土木建筑学会、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江苏省地震局等单位鉴 定认为,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大量 抽排地下水造成。1992年7月10日,新华日报社向南京市人民政府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要求华厦公司赔偿 损失,但未得到解决,遂直接向华厦公司索赔,经交涉未果。1994年6月30日,新华日报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厦公司赔偿财物损失。 经查,1、新华日报社已损失为:请国内外专家调校修理印刷机费用179504元;在专家修理调校印刷机期间请他人代印部分报纸费用差额31893。5元;德国专家来南京修理印刷机 食宿费6796。4元;南京土木建筑学会鉴定费3000元;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 费、评估费、交通费、食宿费共计11。81万元;其他有关单位咨询、鉴定费4。76万元。2、新华日报社必将继续受损失的为:修理进口印刷机必须进口的零部件购置费765万元,购置该零部件需交关税及增值税244万元;拆除印刷机需拆除费、运输费、保管费、安装费、调 校费等计190万元;维修加固厂房和重做印刷机基础所需工程费1506686。38元。原告上述已损失和即将损失总计人民币13883580。28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有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工程预算书票据等证据证实。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委托的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和评估预算等亦未要求重新鉴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华厦公司建设的华荣大厦与原告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厂房 相邻。华厦公司在建设华荣大厦时,未充分考虑邻里建筑物的安全,于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 下水,并于初期发现问题后又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地面发生 沉降,损坏了印刷厂房屋基础,致该厂房及屋内印刷机械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 认定。华厦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的 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 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的规定建设房屋,给新 华日报社造成了巨大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所建华荣大厦系华厦公司的所有权,新华日 报社的印刷厂房和印刷机的损害,系华厦公司基础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造成;至于华厦公司 与施工单位还有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因此,其主张“应由施工单位赔偿” 的理由不予采纳。新华日报社的权益被侵害后,于1992年7月30日即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一直要求华厦公司予以赔偿,未获解决,直到1994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华厦公司关于新华日报社“超过了诉 讼时效起诉,已丧失胜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新华日报社其余损失因自动放弃,故不予 认定。据此,该院于1994年11月28日判决如下: 华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新华日报社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3883580。28。本案诉讼费79428元,诉讼保全费70520元,合计人民币149948元由华厦公司负担。 华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被上诉人胶印车间的设 计使用不合理,胶印机基础下未做砂石垫层、胶印机运转后无沉降观测记录,因此不能证明 不均匀沉降只是华荣大厦施工抽水所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程度、 合理计算被上诉人损失的前提下,改判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新华日报社答辩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实际,该社厂房和机器受损原因完全是 华荣大厦施工长期、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华厦公司在被上诉人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华荣大厦, 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 关系的原则,未作维护工程,即开始敞开式开挖,大量抽排地下水。当初期发现问题后虽采 取了补救措施,亦未能完全阻止不均匀沉降,致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和设备基础地面发生沉 降,厂房及胶印机严重受损,故其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关于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本院审理 期间,即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了江苏省技术监督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 就华荣大厦施工中抽取地下水对新华日报社印刷车间厂房及进口胶印机基础有哪些影响等问 题进行了鉴定。质检站鉴定认为:华荣大厦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新华日报社胶印车间 下沉开裂和胶印机不能正常运行、遭受损伤的直接原因。鉴定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新华日报社 厂房基础和设备基础的设计和使用均存在问题的主张作出了“该厂房基础和设备基础的结构 型式对沉降反应敏感,对环境变化适应性差,但事故发生前三年来的使用尚没有发现问题, 在华荣大厦基坑施工期间如不抽水不致突然发生这个事故”的结论。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79428元,鉴定费232751。7元均由上诉人华厦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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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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