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模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上海市××信息咨询(暂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闸北区长安路1050弄1号楼2102室。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十五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成立宗旨(原因):配合政府部门和有关研究机构的一系列商务性服务项目的推广工作,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企事业单位,帮助其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健全自身、形成更强的市场竞争力。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会务策划、组织、实施、推广,商务公关服务,管理咨询,企业培训,企业信息化项目咨询、策划、实施。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 **** ***** ************** **** ***** ************** **** ***** 第十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四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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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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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或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如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贰年。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市场部、业务部、技术部、客户服务部、大客户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一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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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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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设行政秘书一人,协助总经理整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文员若干。具体职责包括: (一) 负责人员来访的接待工作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 负责职责范围内文电函的收发、交换、传阅、清退以及管理工作; (三) 负责公司人员的考核、考勤汇总上报工作; (四) 负责报刊杂志、资料的订阅,档案管理;办公用品的购置工作; (五) 负责保管使用公司公章,开据有关介绍信,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六) 负责全所文书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及移交工作; (七) 督促指导各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设会计师一人,负责公司整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全面负责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和对外协调工作; (二) 负责公司各项财务帐的审计、执行和控制; (三) 负责公司各项物资流动的管理、核准工作; (四) 负责各种票据的领购、收发、校验,以及记帐凭证的复核; (五) 负责编制各财务报表的制作和财务档案管理; (六) 工资管理、业务收入核算和发放 第三十四条 市场部设部门经理一人,负责公司的整体业务的策划,根据需要,下设策划、助理若干,具体职责包括: (一) 配合公司整体战略,策划并制定企业市场运作整体方案; (二) 将公司战略和市场运作方案向企业内部员工进行培训; (三) 根据宏观战略和策划,协助各部门制定详细的市场操作方案; (四) 管理本部门的职能设计和工作分配; (五) 协调公司与外界的公共关系,制定公司的宣传战略; (六) 整体对公司业务进行管理,对公司业绩进行分析,制作市场报告供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查阅; (七) 采集和分析市场相关信息,制作相关文件供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决策参考; (八) 配合业务部的业务操作,为客户做项目提案和客户培训,并进行整体的客户关系管理; (九) 授权成立临时的项目组,为客户的综合性的需要提供服务; (十) 开展公司产品及服务的市场渠道建设。 第三十五条 业务部设部门经理一人,负责整体销售管理工作,下设业务员若干,具体职责包括: (一) 业务区域内的客户价值分析和管理; (二) 部门业务性工作的管理和调度; (三) 部门人事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四)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在部门内部进行营收分配; (五) 直接参与业务操作; (六) 业务操作过程中,同时进行客户联络和市场调查; (七) 进行部分常规性的客户服务内容; (八) 授权成立业务小组,并指定小组主管。 第三十六条 技术部设部门主管一人,负责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制作、开发和技术支持工作,下设工程师、美工、程序员若干,具体职责如下: (一) 客户定制信息化产品(网站、软件、信息系统)的开发制作; (二) 客户业务与技术相关的咨询受理和售后服务等; (三) 配合市场部和业务部门,参予客户提案的制定; (四) 本公司信息化支持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五) 本公司其它部门员工的信息化应用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客户服务部为专门的客户咨询、售前售的服务的部门,人员根据具体需要设定,也可以根据具体项目,临时从各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第三十八条 公司管理实行垂直管理方式,大客户部是专门为业务额较大,需要服务比较综合性的客户设立的独立的部门,主要工作人员不常设,根据具体项目由其它相关部门进行抽调,整体事务由市场部统一调度。第七章、纪律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8:30至17:00,每周休周六周日,其它节假日休息以国家法定节假日为准。 第四十条 公司每月可以请两个半天的带薪病假(需正式病历),和一个半天的事假。超出时间,需要得到相应人员批准,并不享受带薪待遇。其中一天以内的,部门经理批由准;超过一天的,需经总经理批准。所有请假,都需要在行政秘书处进行正式登记。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做旷工处理。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四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二)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八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甲 方: 乙 方: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年 月 日可编辑word可编辑word可编辑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