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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 篇一: 建设工程合同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发生的争执。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成因; 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3.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防范措施; 1.加强对建筑市场承包商资质的监管。2.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订立合同。3.施工合同各方应当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避免...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 篇一: 建设工程合同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发生的争执。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成因; 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3.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防范措施; 1.加强对建筑市场承包商资质的监管。2.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订立合同。3.施工合同各方应当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产生。5.联合体承包应当规范.自愿。6.避免“挂靠”。 环境保护纠纷的成因;一方面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 另一方面是施工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工程纠纷: 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有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相互理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通常没有第三人的参与) 和解的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的解纠纷。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有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得到履行。3.和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调解的特点; 1.有第三方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仲裁: 是指当时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就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有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专业性。3.保密性。4.裁决的终局性。5.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诉讼的特点; 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3.二审终审制。 4.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定的仲裁法关系主体9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先后顺序.方式和步骤。 仲裁申请;是指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后,依照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给予法律保护的活动。(仲裁的行使具有被动性) 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审判程序,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预备阶段的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真实性,关联性,关系性,合法性 证据的类型: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保 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 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证的行为。 证据保全的方法: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证人证言。2.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 仲裁: 是指由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三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基本原则: 1.仲裁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的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 是指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诉诸国家机关,由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 起诉: 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书面起诉为主,口头形式为例外) 诉讼管辖: 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系中,各级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 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执行程序的概念: 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裁全文书等,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又称强制执行。 执行管辖: 是指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限。 申请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乌市,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 送移执行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有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决定,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 执行中止: 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的为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而永久停止执行的,为执行终结。 第四章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构成要件: 是指由责任主体.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所造成的侵害。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由此所引起的损害事实所抱的主观态度。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他们并非由机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特殊主体;是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要求具备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成为责任主体。 特殊结果;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特殊结果中则要求的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它要求的是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受益者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转承责任;是要求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我们国家的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一部分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并不是由行为者来承担,而是由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 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时,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 1.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2.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因为行政法的规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时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 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的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民事法律责任; 1. 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场地,资金,材料,资料等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2. 导致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3.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 4. 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的责任。 5.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的责任。 承包单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 承包单位有违法行为。 2. 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 3. 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承包单位主观上有过错。篇二: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附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第七条当事人订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篇三: 合同法全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附则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同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目 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目 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执业实务过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业咨询工程项目纠纷的处理问题时,我们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特别是诉讼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决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响了诉讼最终效果。结合执业实践,本博主将常用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供各位建筑界及相关法律界朋友参考。 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析: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析》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 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 二是对合法承包、违法挂靠、联营、非法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筑合同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 三、《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必须招标的范围(第三条),对该条的理解必须结合国家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定》来理解; 二是在法律责任章节里用六条规定来明确了招投标后合同无效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来理解; 二是在法律责任章节里用六条规定来明确了招投标后合同无效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a href="://baidu.zgfeng.cn/app" target="_blank" >手实燃缎砜傻囊滴穹段 ??a href="://bbs.zgfeng.cn/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184" target="_blank"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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