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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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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公司法( 2005 年) 旧公司法( 2004 年)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 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 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公司法( 2005 年) 旧公司法( 2004 年)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 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 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九十日内 ,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 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应的分割。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告。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至少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公告三次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 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 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 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起 九十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供相应的担保。 限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设立登记。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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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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