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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社文[2007]254号文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7]254号 发布时间:2007-7-17颁布/实施时间:2007-6-5文件类别:建筑业类文件浏览次数:52来源:建设厅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下简称“两部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本省...

闽劳社文[2007]254号文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7]254号 发布时间:2007-7-17颁布/实施时间:2007-6-5文件类别:建筑业类文件浏览次数:52来源:建设厅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下简称“两部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严格按照“两部通知”和本通知要求,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下同)办理工伤保险。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后,经办机构应当出具有效参保证明(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一)。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时,应提供工程项目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银行回执(工伤保险费专用帐户回执)。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不计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项目参保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时终止。四、工伤保险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作为规费的组成部分,按照省建设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颁发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并且单列计算。各统筹地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测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费率,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两年浮动一次,并将实施费率报送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建设厅备案。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划拨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向农民工摊派。五、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参保项目工地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金支出;在未参保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六、经办机构核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时,采取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及以上三个等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其中初级工按60%,中级工按80%、高级工及以上按100%计算。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七、各统筹地区要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伤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制度,即农民工发生工伤前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时,凡持有有效参保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无须交费均可以住院治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有效参保证明、工伤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费用 清单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下载最新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下载程序清单下载家私清单下载送货清单下载 一并报送经办机构。未实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地区,经协商,也可共享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源,比照工伤保险医疗机构的办法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八、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公示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参保情况按照全省统一的格式内容,在所有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二),明确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维权、投诉、举报渠道。九、建立适合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的工伤事故预防机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应考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职业健康卫生、职业技能培训、安全奖励等工伤预防工作,鼓励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和工伤预防咨询服务。十、各级建设部门要把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对拒绝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在审核发放建筑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是否已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未能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按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权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进行查处。各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和劳动监察等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参保,农民工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拒绝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农民工工伤待遇不落实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十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未能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录入行业不良信用档案。十三、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部门要相互联系、密切配合,尽快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情况应公开透明,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建设厅定期通报建设项目报批情况、参保情况、基金使用和工伤事故情况,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十四、本通知自二00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说明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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