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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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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修改稿)新建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厅字[2009]49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长堎镇、望城镇(小桥村、省庄村)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三条:农房住宅拆迁可以选择农民公寓形式或货...

新建县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修改稿)
新建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厅字[2009]49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长堎镇、望城镇(小桥村、省庄村)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三条:农房住宅拆迁可以选择农民公寓形式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第四条:农民公寓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农民公寓建设和拆迁安置补偿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因房屋拆迁引起的信访、诉讼及相关费用按属地原则均由各乡镇负责。 第五条: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农民公寓基准价格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做其它安置。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农民公寓形式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1、农民公寓安置建筑面积按每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2、被拆迁人人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家庭直系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空挂户、搭挂户不计算在内,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劳教人员可计算人口数;与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人员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计算为人口数,但其原家庭在本地范围内的不再计算为原家庭人口数。 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并结算结构差价。 4、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建筑面积标准:在安置建筑面积标准内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并结算结构差价;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农民公寓基准价格给予补偿。 5、按安置房总面积就近靠档不调档的原则进行安置,超出面积10㎡以内的按重置价进行结算,超出面积部分在10㎡以上,按农民公寓基准价购买。 6、被拆迁房屋与农民公寓安置房的结构差价按每级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结算。 7、农房产权调换,以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含房屋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准建证)为依据安置;对早期事实存在的无批准证件房屋(不含近期抢建、偷建房屋),乡(镇)认定为事实存在的,交清35元/㎡规费后给予安置。 第六条:由住宅自行改为经营性非住宅的,并正在经营,手续(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齐全,给予不超过300元/㎡经济补助,再作住宅安置。 第七条:农房拆迁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家费:一次性安置的每户600元,临时安置按每户1200元执行。 (二)过渡费:按每户每月600元执行。 (三)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搬迁,拆迁人对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补助,提前搬迁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提前搬迁期限为两个月(按60天计算),按每户每日200元执行。 第八条:被拆迁农房住宅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仍按住宅给予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公有非住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拆迁农房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九条:农房房屋重置价格及农民公寓基准价格   框架(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 重置价格 800元/㎡ 700元/㎡ 520元/㎡ 240元/㎡ 基准价格 1000元/㎡ 900元/㎡ 720元/㎡             第十条:农房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围墙(麻石)120元/平方米、围墙(砖)70元/平方米 (二)封闭猪栏:220元/平方米、半封闭猪栏:130元/平方米、简易猪、牛栏:80元/平方米 (三)水泥地面:40元/平方米 (四)压水井:1000元/口 (五)挖水井:1800元/口 (六)沼气池:2500元/口 (七)砖水池:60元/立方米 (八)水塔:支柱(钢筋混凝土)1000元/立方米、砖石350元/立方米 (九)厕所:60元/平方米 (十)挡土墙:180元/立方米 (十一)简易棚:80元/平方米 (十二)迁坟:500元/棺(十年以上)、800元/棺(十年以内) 第十一条:安置房权属登记 (一)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应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拆迁房屋不必标注)。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依法上市交易,但办理交易过户前,权属证书附记栏“该房屋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事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交易过户后,重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不再标注“该房屋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土地基准价格和补交出让金的标准,由县国土局核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当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由被征收人选择,可以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缴交,也可以在交易时补交,土地出让金基准价格计算时点为办理产权证日期或交易日期。 第十二条:农民公寓应当配套建设市政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经验收报送备案后才能交付使 第十三条:在安置过程中严禁私下交易,对非法途径取得的房屋,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第十四条:各农房拆迁具体项目在实施前,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方案,报县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有专门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为确保农房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对县重点工程拆迁按拆迁安置补偿总金额的1.2%下拨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委托拆迁的服务费按拆迁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实施的拆迁安置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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