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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海关法制宣传日重点宣传内容汇编厦门海关2007年“8?8”海关法制宣传日 重点宣传内容汇编 说明:根据《厦门海关关于集中开展2007年“8.8”海关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厦关法〔2007〕230号),我关将于8月6日至8月10日开展为期一周的海关法制宣传日活动。为使各单位和业务现场更好的掌握今年的宣传重点,我们专门编制了本汇编,各单位可根据宣传需要,选取本汇编的内容在电子屏幕、公告栏等场所予以对外发布,或者自行印发宣传材料对外发放。 目录 一、《肩负历史使命 忠实履行职责》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忠诚守护经济国门——海关法走...

【精品资料】海关法制宣传日重点宣传内容汇编
厦门海关2007年“8?8”海关法制宣传日 重点宣传内容汇编 说明:根据《厦门海关关于集中开展2007年“8.8”海关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厦关法〔2007〕230号),我关将于8月6日至8月10日开展为期一周的海关法制宣传日活动。为使各单位和业务现场更好的掌握今年的宣传重点,我们专门编制了本汇编,各单位可根据宣传需要,选取本汇编的内容在电子屏幕、公告栏等场所予以对外发布,或者自行印发宣传材料对外发放。 目录 一、《肩负历史使命 忠实履行职责》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忠诚守护经济国门——海关法走过二十年风雨历程》 三、《海关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1 材料一: 肩负历史使命 忠实履行职责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就,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得到恢复。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已不能适应国家对外经济和文化交往的需要,以1987年海关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海关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海关法颁布实施20年来,一个以海关法为基础、包括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在内的海关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海关人秉持依法行政的理念,忠诚地守护着国家经济大门,在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中发挥了重要的把关、服务作用。 一、海关法推进海关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现行海关法于1987年颁布实施,并在2000年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20年来海关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仅体现在与时俱进地发展了海关业务、充实了海关职能、完善了海关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更在于对海关管理理念、执法水平、法律意识等方面有了全面的促进和提高。 海关管理理念日臻科学。海关法对于海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首先在于丰富和完善了海关管理理念,为树立科学治关理念打下坚实的法制基础。海关法注重规范和约束海关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注重保障和监督海关严格依法行政,对 2 进出境进行有效监管。 海关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海关法的贯彻实施,“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16字工作方针也逐步确立。“依法行政”是海关工作的基本准则、是海关工作的生命线,是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海关工作功过是非的原则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海关的立身之本和立关之本。其本质是职权法定,其关键在于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行政行为的约束。海关法颁布以来,各级海关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不断改进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规范执法,完善执法依据,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运行体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努力提高海关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此外,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尊重和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申辩、陈述、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权利。 海关法律意识逐步提升。执法必先懂法,守法须先学法。海关法颁布实施20年来,海关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2003年海关系统举办的全国海关法律知识竞赛系列活动在系统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包括海关法在内的海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得到了更为全面、深入的普及。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逐步提升,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分类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海关管理相对人守法自律意识不断增强。 二、海关法保障海关工作取得新发展 3 海关法是用法律的语言归纳总结海关的各项工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海关的各项职能和业务。其基本精神和海关“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相契合,用生动朴实的语言来表述就是“把好国家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这不仅是国务院领导对于海关的谆谆教导、人民对于海关的殷切希望,也正是海关法对于海关工作的明确要求。 “把好国家的门”,就是要求海关忠实履行职责、不负国家和人民重托。20年来,海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深切关怀下,认真履行海关法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整合海关各项改革,创造共谋发展环境,提高把关服务能力。 提高打击走私的能力,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可靠保障。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作出的改革缉私体制、在海关建立缉私警察队伍的历史性决策,通过修订后的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海关打击走私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保障和促进了打击走私斗争取得政治上、经济上的重大胜利。 提高通关监管能力,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通关环境。正确贯彻海关法,既要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角度,严密监督管理,又要从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角度,方便合法进出,必须保证“管得住、通得快”,既不能因为监管疏漏而给国家利益造成危害,也不能因为效率低下给企业合法权益带来损失。2006年,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21.5亿吨,进出口总值1.76万亿美元,分别是海关法颁布之初的12倍和21倍。 4 提高科学征管能力,为增强中央财力发挥积极作用。保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应收尽收,是海关把关服务能力的综合反映,是海关战线积极为国家财政多作贡献的具体体现。海关法实施以来,全国海关依法科学征管,加强综合治税,税收连续多年大幅度增长,2006年征收入库6104亿元,是海关法颁布之初的40多倍。 提高保税监管能力,为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注入新的动力。我国加工贸易连续多年占据外贸进出口的“半壁江山”,成为海关监管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修订后的海关法明确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制度,有力地落实了中央关于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要求。 提高统计分析能力,为宏观经济调控和海关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海关统计是海关法规定的海关职能,也是法律规定的国家统计之一,是海关为宏观经济调控服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海关加强贸易统计和业务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分析水平,在有效实施进出口预警监测,更好地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提供高层次的信息服务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管住自己的人”,就是要求海关加强自身建设,努力锻造一支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经受考验、担负重任、不辱使命的海关队伍。海关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最终是为了给人民服务的。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如果不对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就有可能产生权力滥用、产生廉政风险,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损害。在这方面,海关有过惨痛的历史教训,经受了廉政风暴洗礼的海关人痛定思痛, 5 更加注重完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关关衔条例》,标志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海关队伍和海关工作的认可,也标志着海关队伍建设步入了法制化、正规化的发展阶段。随着全国海关按照“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队伍建设12字要求,全面开展准军事化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一支与现代海关制度相适应的现代海关队伍初步建立。 三、海关法引领海关事业再创新辉煌 法律体系不是静止、封闭、一成不变的。以海关法为核心的海关法律体系,也是开放、发展的法律体系。这就要求海关自身对于海关法的理解和运用,要防止本位主义,要将海关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虑,因此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海关管理机制。近年来,海关工作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参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制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新的形势下,海关管理机制应当紧紧围绕海关法所确定的海关工作属于中央事权的性质,强化垂直领导机制,保证中央对于海关的绝对领导。保证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政策的统一性,保障国家发展大局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拓展海关业务职能。我国加入WTO之后,海关工作面临着更为深入和严峻的考验。海关税收、监管、保税、打私、统计等传统职能任务更加艰巨,维护贸易安全与便利、保护知识产权、履行原产地 6 管理职责、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实施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参与反恐和防止核扩散、负责口岸规划管理等非传统职能任务不断加重。这就要求今后一段时期,海关在具体工作中,根据海关法确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开展对于海关非传统职能的探索实践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充实海关法律体系打下良好基础。 (三)提高把关服务能力。首先,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着力建设服务型海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深入推进电子海关、电子口岸、电子总署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海关公共服务效能;其次,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着力建设责任型海关。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加强对海关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纠错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增强海关公信力,对人民群众负责;第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建设法治型海关。以规范行政权力为抓手,进一步健全海关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体系,统一业务操作,规范执法行为。以提高海关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自觉性为重点,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按照政府施政基本制度的要求,深入开展关务(警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扩大公开范围,切实保证海关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健全公示、复议、申诉等制度,更好地保护海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 7 我们应当认识到,海关法对于海关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不仅仅在于法律规定本身,更在于海关法蕴含的深刻理念和反映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只有永远牢记海关是守护国家利益的钢铁长城、是党和人民忠诚的国门卫士,用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严密监管、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服务人民,才能牢固树立科学治关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8 材料二: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忠诚守护经济国门 海关法走过二十年风雨历程 法制日报记者 蔡岩红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以1987年海关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20年来,海关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海关执法水平显著提高,依法行政逐步成为海关工作人员的自觉行为,海关在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制在海关监管、征税、缉私、统计等各项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 初步形成以海关法为核心的海关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形成完备的海关法律法规体系,是海关实现依法行政的基础。海关法在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中,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和前瞻性,较早地确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引入了法人犯罪的概念,修订后的海关法又确立了行政担保、行政裁定等先进的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健全了海关缉私体制,增加了海关执法手段,完善了海关管理制度,基本满足了海关执法的需要。海关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还制定了《海关关衔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统计条例》等14部海关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海关总署也发布了100多部海关规章,初步建立了以海关法为核心的海关法律体系,基本适应了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符合海关行政管理的需要。 9 随着保护知识产权等非传统领域工作任务的不断加重,1995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行政法规。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制定颁布了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还以规章形式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标志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为了提高海关制度建设质量,凸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海关制定发布了立法工作管理规定,要求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各方面的意见,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海关公文中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必须按规定制定规章或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开,否则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作为执行依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约束力。这一切提高了海关执法的透明度。 海关执法水平大幅提高,为维护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提供了坚强保障 海关法颁布实施的20年,是海关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20年,也是历经考验的20年。其间,全国海关提出并实施综合治税大格局,积极开展综合治税联合专项行动,依法征管,科学征管,确保应收尽收。全国海关始终保持打私高压态势,有效开展了一系列反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查缉毒品、扫黄打非战果显著,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0 海关在进出境环节有效落实了国家的贸易管制政策,并与相关贸易管制主管部门建立了有效的联系配合机制,海关在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制定方面逐步变被动执行为主动参与,着力增强贸易管制政策制定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从源头上化解贸管执法疑难和风险。 海关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有力地打击了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查获的进出口侵权案件不断上升。2000年以后,海关每年查获的案件都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有力地打击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了国际社会及有关企业的肯定。世界海关组织多次邀请中国海关派员参加其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小组,并参与起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示范立法。2004年11月,世界海关组织委托海关总署在上海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地区论坛”,作为全球反假冒大会的后续行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肯定和关注。中国海关还获得2006年全球反假冒年度政府机构嘉勉奖,进一步显示了我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 建立健全公民权利救济与海关权力监督机制,确保海关依法行政和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海关法颁布实施20年来,海关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建立完善了公民权利救济与海关权力监督机制。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契机,海关着手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各个执法环节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海关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建立健全 11 了相对应的制度体系,实现了相对方权利救济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通过办理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案件,海关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纠正执法偏差、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保障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2000年以来,海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7251起,参与行政诉讼案件671起,纠正了一批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和减少了国家的经济损失,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海关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近几年来,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在建设和谐海关中的重要作用,2006年、2007年海关总署先后制发了《海关行政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加强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为了加强对海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海关公正执法,促进海关廉政建设,2005年海关制发了《违反海关执法规定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办法》,这是海关全面应对执法环境复杂化与廉政风险变化的积极变革,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对于推进海关依法行政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执法环境得到较大程度改善,为海关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是发展现代行政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海关20年法制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就之一,就是营造了一种有利于海关法制建设顺利前进的法制环境。海关着力培养每一个关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习惯,把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一线的基层关员放在法制 12 宣传教育的重点位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引导广大进出口主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高效便捷的通关秩序。 海关系统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海关法治信念逐步确立。随着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公众对海关法律制度的理解与运用能力也随之提高。这不仅体现为守法意识普遍增强,而且权利意识之高也今非昔比;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权利,越来越关注海关法律制度的变迁,对于海关法制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海关执法队伍得到了锻炼,经受住了考验,为海关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要切实保障海关依法行政,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党和国家交给海关的各项职责和任务,归根到底靠人,靠队伍。应当说,海关在队伍建设方面有着值得总结的经验,也有过需要深刻反思的教训。海关队伍经受住了血与火的考验,逐步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准军事化纪律队伍。 以2000年海关法的修改以及2003年《海关关衔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海关队伍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2000年海关法修订时,专设执法监督一章,大量增加执法监督内容。在部门行政法中设专门一章,并以较大篇幅规定对执法部门进行监督,这在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中尚属首次。这表明了海关廉政在海关管理乃至国家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海关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海关 13 队伍的殷切希望。关衔是我国继军衔、警衔之后的第三种衔级制度,海关关衔制度不仅推进了海关干部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也成为了现代海关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4 材料三: 《海关法》 宣传重点:有关相对人权利的条款,强化相对人的权利意识。 涉及主要条款: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 15 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16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17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18 材料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宣传重点:该条例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获取政府信息以及监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等条款。同时,要广泛宣传海关关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以及近年来海关关务公开工作取得的成绩。 涉及主要条款: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19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 20 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1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第六条 下列内容海关应当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行政裁定等; 22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目的、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论证情况等; (三)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和审批项目的相关情况; (四)海关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部门的名称、地址、电话,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 (五)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 (六)现场业务作业流程、服务时限承诺,以及办理现场业务海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 (七)海关职业纪律、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海关工作秘密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开的内容,海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23 (一)报刊、杂志; (二)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 (三)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主要办公地点设立供公众查阅的资料室、在公告栏和宣传橱窗进行张贴公布、通过计算机触摸屏、电子屏幕对外公开等; (五)免费发放资料; (六)新闻发布会; (七)听证会; (八)征求意见会; (九)制定关务公开手册、关务公开指南; (十)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 24 材料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宣传重点:宣传行政复议这一海关管理相对人的重要维权手段,增强海关管理相对人通过海关行政复议维权的信心。 涉及内容: (一)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1、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2、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3、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4、为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以及行政复议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应当载明的 25 事项。 (二)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作出以下新规定: 1、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增加了和解制度。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3、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4、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三)与行政复议法相比,条例中对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新规定: 1、行政复议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也会出现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况,此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都不合适,因此,条例针对上述两种 26 情况规定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 2、为了避免被申请人拖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 3、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为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条例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一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职责。 2、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3、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见书制度和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书制度。 4、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的制度。 5、规定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的制度。 (五)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27 1、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2、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3、细化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4、强化了行政复议的责任追究制度。 28 材料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宣传重点: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增进公众对海关打击侵权的决心和行动的了解,增强进出口企业的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 涉及重点条款: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第十八条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29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一)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三)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内容: 30 (一)厦门海关在自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政策宣讲会上的发言 (二)厦门海关采取“六注重,六提高”措施 扎实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 厦门海关在自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政策宣讲会上的发言 各位企业界的朋友: 大家好~今天看到这么多企业界的朋友在百忙之中来参加这个自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座谈会,我感到很高兴,因为看到了大家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与关注。有人说,二十一世纪的竞争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这话虽不一定完全准确,但绝不是完全没有根据,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力保护知识产权。我国近几年来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这其中固然有国际舆论的压力,但更重要的是,我们也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并制定方针政策将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抓,因此,无论从国际大环境,还是从国内发展要求来看,创自己的品牌,这才是企业生存继而发展壮大的大方向、大趋势。 众所周知,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能。近年来,厦门海关通过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活动,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秩序,促进了厦门关区经济、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据统计,去年至今我关共就查获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80多起,案值5000多万人民币,案件数及案值 31 均居全国海关前列;一名关员入选《中国知识产权报》在全国各界中推选的为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18位维权人物之一;一名关员被世界海关组织评为在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关员”;查获的碧浪洗衣粉系列侵权案件入选“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件”;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今日说法》等栏目专门厦门海关查处的多起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等等。厦门海关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获得了权利人、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一致肯定,为维护海峡西岸经济区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秩序作出了贡献。 在进出境环节保护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是厦门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一项重点工作。去年以来,我关在查获大量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维护公平、公正的口岸秩序的同时,高度重视自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连续两年来,我关都将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列入关区全年重点工作,积极宣传引导,加大保护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去年至今共查获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案件24起,案值达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我关一举查获3万多套侵权“李宁”牌运动套装案件被评为“中国海关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厦门海关主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认真调研,摸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关通过向关区100家企业邮寄调查问卷,召开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对本关区内重点外贸和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通过调研,深入了解了国内企业在保护自主知 32 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据此,我关专门制定了相应措施,为关区自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积极宣传,引导企业寻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针对国内企业普遍存在的维权经验不足等问题,我关积极筹划,精心组织,不断创新宣传形式,通过主动送法上企业、举办专场咨询活动、召开企业维权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今年初,我关关员在查验过程中发现有企业出口标有安踏标识的运动鞋至国外,由于安踏鞋业有限公司未更新其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上的信息,导致海关无法联系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事后我关多方努力,联系到安踏企业的相关部门,企业及时更新了联系方式等信息。其后不久,我关又先后连续查处了两起侵犯安踏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此外,今年以来在海关的宣传、引导下,关区内多家企业也认识到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性,维权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像雅客食品公司就多次向我关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及保护的相关程序,目前该公司也已经向海关总署递交了备案申请。 三是加强沟通,努力建立海关和企业的合作和对话机制。一方面主动加强与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掌握侵权新动向。如去年初,我关根据权利人提供的信息一举查获侵犯福建某公司出口的侵权“白鸽”牌拖鞋78000双。另一方面积极邀请国内企业为海关关员开展自主知识产权鉴别培训。如邀请福建匹克公司等3家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及专业律师介绍相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侵权认定,进一步提高关员真假产品的鉴别能力和执法水平。 33 四是加大保护力度,有效打击进出口侵犯自主知识产权的货物的行为。我关注重实施风险管理,主动对侵犯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企业和敏感商品进行风险信息采集和分析,提高布控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去年3月份,我关运用风险分析查获厦门某公司出口至阿联酋的3万多套假冒 “李宁”运动套装,申报价值人民币77万余元。此案是全国海关在进出境环节查获的首起侵犯李宁商标权案件。李宁商标权利人事后拜访我关时表示,没想到李宁商标在海关总署备案才不久,厦门海关这么快就查到侵权货物,并且数量如此之大。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也专门对此案进行了采访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今年4月16日,该案亦被海关总署评为“中国海关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 海关开展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我相信今天的座谈会只是海关与关区内企业就知识产权保护交流的一个新的开始,今后,厦门海关将继续加强与关区内企业的合作,共同打击进出口侵权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口岸进出口秩序。 谢谢大家。 厦门海关采取“六注重,六提高”措施 扎实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 厦门海关法规处 34 去年以来,厦门海关积极探索履行职能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根据关区实际情况,采取“六注重,六提高”措施,扎实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6年至今年上半年共查获各类侵权案件580多起,案值5000多万元,案件数及案值均居全国海关前列;一关员被世界海关组织(WCO)评为在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关员”;一案例于2007年4月份被评为“中国海关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在今年5月份举行的2007年泛珠三角“商贸通关便利化论坛”暨“区域海关关长联席例会”上,该关领导受邀就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做了主题发言。主要做法如下: 一、注重基础建设,提高关员打击侵权执法能力 一是加强执法培训,提高关员执法能力。去年至今共组织开展6次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培训,通过邀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关员介绍鉴别侵权货物的相关知识,海关在主动查获侵权货物方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厦门关区90%以上的进出口侵权货物都是海关执法人员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过程中主动查获的。 二是健全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形成“以法规处为点、联络员为线、各现场为面”的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网络,保证了侵权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这一举措十分适应海关查处侵权案件的实际需要,得到海关总署领导及相关部门的一致肯定,目前已在全国海关予以推广。 二、注重突出重点,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将自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为这两年的关区工作重点,认真开展调研,积极研究对策。 35 一方面针对调研反映出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政策宣讲会,介绍知识产权海关法规、保护意义、执法程序及执法成效,鼓励和引导国内企业积极寻求海关保护。如针对辖区晋江市自主知名品牌众多,但企业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的特点,该关与晋江市商务局合作,于今年7月5日共同举办了自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政策宣讲会,为80多家企业介绍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况和保护要点。会后,福建达利、乔丹鞋业等公司积极向海关咨询知识产权备案程序,并陆续向海关总署提出了备案申请。 另一方面加强与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掌握侵权新动向,有的放矢地实施保护,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如今年3月份,该关根据专利权人厦门某公司的申请,采取被动保护程序,对厦门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德国的一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沙滩椅冰袋进行依法扣留,保住了国内企业的海外市场,为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今年7月份,该关与权利人合作,一举查获某公司出口至阿根廷的18580双侵权“PEAK”运动鞋,案值达人民币138万余元。据统计,2006年至今,该关共查获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案件25起,案值人民币700多万元。 三、注重风险管理,提高侵权案件布控的针对性 该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注重实施风险管理,逐步建立风险分析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在审单、查验、调查等环节不断探索和总结运用风险分析手段查获侵权案件的方法和经验。一是通过对以往查获侵权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并对近段时期内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段评估, 36 从中筛选出不同时期、不同种类的风险点,确定布控方向和货物的查验重点。如今年5月份,该关针对以关区外企业为经营单位,申报出口至中东地区,商品名为鞋类的出口货物侵权现象严重的特点,在主要港口加大对此类货物的布控力度,共查获了十多起侵犯“PUMA”、“NIKE”、“LACOSTE”等商标运动鞋的案件。二是注重对侵权信息的收集,通过与权利人、码头公司、报关行、货代等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侵犯知识产权新动向。三是加强对进出海关监管区货物的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布控查验。今年4月中旬,某企业向该关申报出口服装,目的地阿联酋,货物已自查放行,海关对该集装箱进行监控发现货柜存在进场时间较长的异常,遂对货物进行查验,发现侵犯6种商标权的案件,案值达29万人民币。通过权利人提供的信息,有效地查获了出口至非洲的一起侵权案件。 四、注重部门协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该关注重加强与地方工商、版权、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在信息共享、执法培训、侵权认定、社会宣传、整治行动等方面开展执法协作,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一是针对关区行邮渠道“蚂蚁搬家”手法携带盗版光盘进出境现象明显增多的形势,密切与厦门市版权局的协作,提请该局对海关查获的涉嫌盗版光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作为查处案件的有力证据。2006年至今年上半年,该关打击盗版光盘行动成效显著,仅行邮渠道就查获进出境盗版光盘案件160多起,查扣盗版光盘7万余片,极大震慑了少数企图利用“蚂蚁搬家”手法走私侵权物品的不法分子,有效扼制了 37 行邮渠道进出境盗版光盘情事的蔓延。 二是注重做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保护的衔接工作,多次与公安部门就如何进一步联系配合进行探讨。去年以来共计向省、市公安机关通报侵权案件线索30多起,对少数不法侵权分子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五、注重宣传工作,提高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该关坚持把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面向企业,面向大众,不断创新宣传形式,远近结合,上下联动,以“4.26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围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主题,积极筹划,精心组织,通过举办集中销毁侵权货物、举办大型广场咨询活动、主动送法上企业、以案说法实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等活动,广泛开展对外宣传工作。据统计,2007上半年,该关共开展集中销毁侵权货物活动1次,销毁各种侵权货物29万多件,货值人民币500多万元;在中央、省市各种媒体上宣传报道达20余次;接受企业及社会的各种咨询达数十人次。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努力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六、注重及时表彰,提高关员执法积极性 该关注重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鼓舞士气,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去年9月,该关召开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总结表彰大会,对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海关总署盛光祖副署长参加了此次总结表彰大 38 会。盛副署长在会上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制水平,厦门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值得在全国海关推广,并希望该关在成绩面前不骄不躁,总结更多经验,作出更大贡献。在会上,全球反假冒组织主席安迪逊先生还专门为中国海关颁发“全球反假冒机构组织嘉勉奖”,并对厦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予以高度评价。 39 材料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宣传重点:深入宣传海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和措施,宣传公众参与海关立法工作的形式和渠道,增强公众对海关立法的认同感,使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形成自觉守法的习惯和意识。 涉及重点条款: 第四条 完整、全面规范某一类海关行政管理关系,并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法制部门审查、提交审议、署务会审议、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 海关总署可以按照本规定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直属海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对本关区内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项作出规定、制定管理规范,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发布公告应当依照公文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 海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发布前应当经过海关法制部门审查。 第九条 海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布、发布后应当通过海关互联网站、海关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约束力: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其他上位法相抵触 40 的; (二)海关公文中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但未按规定制定规章或以公告形式公开的。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 (二)征求意见时存在重大分歧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情形。 第三十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情况通过社会公开报名、邀请等形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代表; (三)向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就起草的规章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六)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 第三十四条 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符合立法原则; (四)是否与其他规章相协调、衔接; 41 (五)是否已对有关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六)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七)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 (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四)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六)其他不宜提交署务会审议的情况。 被缓办或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单位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法制部门审查。 第四十三条 规章草案经署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会同起草部门对草案进行修改,按照立法技术要求进行删除条标等文字处理,并起草署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以海关总署令形式予以公布。 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在署务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布。 对审议中存在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根据署务会要求,会同起草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与有分歧意见的部门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提交署务会再次审议。 42 第四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 第五十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规章已取代了旧的规章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直属海关制定的关于本关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有关的管理规范可作为公告的附件。直属海关制发的公文中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就有关内容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六十六条 直属海关依照本规定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为直属海关公告)应当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关区特有的情况; (二)根据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 43 义务的具体操作规程。 直属海关公告的内容属于海关总署尚未明确事项的,应经海关总署批准。有关内容经海关总署批准的直属海关公告应当以直属海关名义对外发布。 第七十条 直属海关公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海关总署备案 第七十五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公告,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44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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