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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899扶梯安全规范GB16899扶梯安全规范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2006-6-23  山西安监GB16899-1997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Safetyrulesfortheconstructionandinstallationofescalatorsandpassengerconveyors自  1998-2-1  起执行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115:1995《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在技术内容上与之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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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899扶梯安全规范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2006-6-23  山西安监GB16899-1997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Safetyrulesfortheconstructionandinstallationofescalatorsandpassengerconveyors自  1998-2-1  起执行前言  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115:1995《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在技术内容上与之等同。  本标准对EN115:1995作了以下变更:  1.EN115:1995“引用标准”中的标准,凡被我国采用为国家标准的,本标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引用国家标准代号及名称;对未被我国采用的标准,例EN294:1992,则将其相关内容写入附录E中。并删去了不被引用的标准草案,例prEN1037。  2.将EN11:1995中5.1.5.8b)的技术要求“至少为1.2m”改为“建议增加至1.2m”;  3.删去EN115:1995中13.1的a)、b)、c)、d)等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附录D、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199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自动扶梯厂、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电梯厂、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佑俭、孙钱华、杨锡芝、孙杰、洪致育、朱昌明。  EN115前言  本欧洲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CEN/TC10“客梯、货梯和服务梯”的WG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组起草修订的。本标准替代EN115:1983。秘书由AFNOR担任。  本欧洲标准由欧洲区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委员会委托CEN负责起草修订。同时贯彻了EC(欧共体)指令的基本要求。  考虑到对EN115:1988有关条款提出的解释要求以及机器安全指南(89/392/EEC)已正式通过,CEN/TC10要求WG2工作组去修订EN115:1983。  ——考虑这些条款的解释要求;  ——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差异;  ——覆盖89/392/EEC指南;  CEN/TC10/WG2工作组历经9次工作会议后,于1991年完成了该项任务。  主要的修改是:  ——自动再启动的重复使用;  ——扶手带的水平间距小于护壁板的间距(见5.1.5.8例外情况);  ——中断制动器的供电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  ——对安全电路要求的修改;  ——补充了引言中涉及的滚轮输送设备,等等(见0.5.3)。  虽然本草案与EN414“机器的安全——安全标准制定和撰写的规程”并不完全相一致,但在很多重要的方面已与之相符。CEN的目标是,只要有可能,就将提出与机器指南的基本安全要求和相应的EFTA规程相符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协调标准。已识别的危害列在附录C(标准的附录)中。  EN414将在EN115的下次版本中考虑。  本欧洲标准应是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最迟在1995年7月,或采用等同文本,或通过改签发布,且最迟在1995年7月应收回与此相抵触的国家标准。  根据CEN/CENELEC内部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下列国家应执行本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  0引言  本标准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规范,其目的是保证在运行、维修和检查工作期间人员和物体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0.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所有零件都必须是:  0.1.1尺寸准确、机械和电气结构合理,用足够强度的无缺陷的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制造。不许使用带石棉的材料。  0.1.2维修及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应特别注意零件规定尺寸的磨损程度,必要时应更换磨损的零件。  0.2本标准为了阐明问题给出的某个例子,不应认为是唯一可行的结构设计。对于具有同等功能、同等安全效果的其他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都是许可的。  0.3本标准并不排除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技术的新发展,一个新的设计至少应满足本标准的各种安全要求。  0.4某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特定的条件下运行,在本标准中称为“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对这类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有一些附加的要求,见附录D(提示的附录)。  如果属于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或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则应在设计阶段就予以明确(判定准则和定义见3.9)。  0.5特殊条款如下:  0.5.1防火和建筑要求各国都不同,迄今,无论是在国际范围还是欧洲范围尚未统一协调起来。  因此,本标准并不包括对防火和建筑的特殊要求。但建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尽可能采用阻燃材料制造。  0.5.2如果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特殊条件下,例如须在露天或易爆环境下工作,或例外情况用作紧急出口时,则应采用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相应设计准则、零件、材料和使用说明。  此外,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露天运行时,建议用户提供顶棚和围封。  0.5.3对特殊的运输工具,如手推椅,带滚轮的旅行箱和行李小车等要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上输送时,则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造、运输工具的制造者和客户之间应协调统一商定,采取特殊的措施。在实施这些措施及选择运输工具时,则须仔细考虑8.2.1对梯级、踏板或胶带规定的条件。在本标准中,没有能考虑这些措施来适应各种不同条件且使其标准化。  0.6本标准不包括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寿命的要求,因为这取决于安装地点和用户的特定使用条件。  0.7在制定本标准时,已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者的鲁莽轻率行为,但本标准所考虑的是正常使用而不是滥用。  0.8已经成立了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必要时可去阐明已定标准条款的精神,明确适合特殊情况的要求。  1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制造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板式或带式)。  1.2现有在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不受本标准约束。但是,建议能符合于本标准。  1.3如果由于原建筑物中结构条件原因,本标准中的某些尺寸不能达到,必要时在个别情况下可变更要求。  注:另见0.5和0.6。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idtIEC68-2-27:1987)  GB/T2423.10-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idtIEC68-2-6:1982)  GB4208-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IEC529:1989)  GB4723-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酚醛纸层压板  GB4724-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纸层压板  GB4725-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玻璃布层压板  GB5013.2-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第二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  GB5023.2-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电缆(电线)固定敷设用电缆(电线)  GB5023.3-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电缆(电线)连接用软电缆(电线)  GB7251-87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10243-88多层印制板用粘结片预浸材料(eqvIEC249-3:1981)  GB13028-91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eqvIEC742:1983)  GB13539.1-92低压熔断器基本要求  GB/T14048.1-9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eqvIEC947-1:1988)  GB14048.4-9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eqvIEC947-4-1:1990)  GB14048.5-9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第一部分: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eqvIEC947-5-1:1990)  GB14821.1-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eqvIEC364-4-41:1992)  GB/T15651-1995半导体器件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第5部分:光电子器件(idtIEC747-5:1992)  GB/T15706.2-1995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eqvISO/TR12100-2:1992)  GB/T16935.1-1997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置第一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idtIEC664-1:1992)  GB16895.3-1997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idtIEC364-5-54:1980)  SJ/Z9033-87印制板第1部分:规范制定者通用指南(eqvIEC326-1:1984)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自动扶梯escalator  带有循环运动梯路向上或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同时见0.5.3)。  3.2自动人行道passengerconveyor  带有循环运动走道(例如板式或带式)水平或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同时见0.5.3)。  3.3扶手带handrail  供乘客手扶的运动部件。  3.4梳齿板comb  位于两端出入口处,为方便乘客的过渡并与梯级、踏板或胶带啮合的部件。  3.5防夹装置deflectordevice  使梯级与围裙板之间夹持异物的危险为最小的一种附加装置。  3.6额定速度ratedspee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梯级、踏板或胶带在空载情况下的运行速度,也是由制造厂商所设计确定并实际运行的速度。  3.7倾斜角angleofinclination  梯级、踏板或胶带运行方向与水平面构成的最大角度。  3.8理论输送能力theoreticalcapacity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每小时理论输送的人数。  为了确定理论输送能力,假定在一个平均深度为0.4m的梯级或每0.4m可见长度的踏板或胶带上能承载:  在名义宽度z1=0.6m时为1人  在名义宽度z1=0.8m时为1.5人  在名义宽度z1=1.0m时为2人  理论输送能力按公式(1)计算:    式中ct——理论输送能力,人/h;  υ——额定速度,m/s;  k——系数。  对常用的宽度其k值为:  当z1=0.6m时,k=1.0  当z1=0.8m时,k=1.5  当z1=1.0m时,k=2.0  按公式(1)计算的理论输送能力见表1。  表1理论输送能力    3.9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publicserviceescalator/passengerconveyor  适用在下列工作条件下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a)属于一个公共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出口和入口处;  b)适应每周运行时间约140h,且在任何3h的间隔内,持续重载时间不少于0.5h,其载荷应达100%的制动载荷(见12.4.4.1和12.4.4.3)。  4参量符号  计量单位均采用国际单位制(SI)(见表2)。  表2参量符号表    5围板、相邻区域、金属结构和照明  5.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围板  5.1.1总则  5.1.1.1除乘客可踏上的梯级、踏板或胶带以及可接触的扶手带部分外,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所有机械运动部分均应完全封闭在无孔的围板或墙内。用于通风的孔是允许的。  5.1.1.2如果设法采取对公众不会产生危险的措施(例如房间门上锁,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可以允许运动部分不设围板。  5.1.1.3积聚的杂物(如润滑脂、油、灰尘、纸等)会有火灾的危险,因此应有可能在围板内部清扫污物。如果不能进行这种清扫,则应采取其他措施(如喷水系统或其他的灭火系统)以消除火灾的危险。  5.1.2围板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  5.1.3检查门和活板门  5.1.3.1检查门和活板门应该只设在必须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的位置。  5.1.3.2检查门和活板门只允许用一把钥匙或一件专用工具进行开启,这种钥匙或工具只应由指定人员掌管。  如果人员已在检查门或活板门里面,即使不用钥匙也应能从里面把门打开。  5.1.3.3通往相邻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检查门或活板门应装设符合14.1.2的安全触点,以使当这些门打开时,相邻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不能运行。  5.1.3.4检查门和活板门应是无孔的,服务态度符合对围板所要求的同样条件(见5.1.2)。  5.1.4通风孔  不允许通过各通风孔接触到任何运动部件[见附录E(提示的附录)]。  5.1.5扶手装置(见图2)  5.1.5.1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侧应装设扶手装置。扶手装置通常由下列零部件构成:  5.1.5.1.1围裙板(A)  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两侧相邻的围板部分(见图2和5.1.5.6)。  5.1.5.1.2内盖板(B)  连接围裙板和护壁的盖板。  5.1.5.1.3护壁板(C)  在扶手带下方,装于围裙板或内盖板与外盖板之间的内护板。  5.1.5.1.4外盖板(E)  位于扶手带下方的外装饰板上的盖板。  5.1.5.1.5外装饰板(D)  自外盖板起,将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封闭在内的外护板。  5.1.5.1.6扶手转向端  位于出、入口处扶手装置的两端,扶手带在此改变运动方向。  5.1.5.2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站立,应采取措施阻止人们翻越扶手装置,以免除跌落的危险。  一般在自动扶梯较下边的站立区段,扶手装置有可能被翻越,而在较上边的区段扶手装置可以防止翻越,因此在较下边区段内应防止扶手装置被翻越。例如,可通过设置光滑的扶手装置外盖板,或设立与扶手装置并行的栏杆,或设置垂直于扶手装置的附加护架。  5.1.5.3在0.5m长度的扶手带表面垂直施加一个900N的均布力时,扶手装置的任何部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断裂或位移。  5.1.5.4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的扶手装置部分应是光滑的。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且应坚固和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此类压条或镶条不允许装设在围裙板上。  沿运行方向的盖板连接处(特别是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使勾绊的危险降至极小。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和倒角状。  护壁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其表面任何部位,垂直施加一个500N的力于25cm2的面积上时,不应出现大于4mm的凹陷和永久变形(可给定允差值)。  允许采用玻璃做成护壁板,该种玻璃应当是不会裂成碎片的单层安全玻璃(钢化玻璃),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mm。  5.1.5.5凸出物和凹口应无刃边。  5.1.5.6围裙板应垂直,围裙板上缘或内盖板折线底部或防夹装置(见3.5)的刚性部分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面之间的垂直距离h2不应小于25mm(见图2)。  5.1.5.6.1围裙板应是十分坚固、平滑,且是对接缝的。但是,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可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5.1.5.6.2对围裙板的最不利部位,垂直施加一个1500N的力于25cm2的面积上,其凹陷不应大于4mm,且不应由此而导致永久变形。  5.1.5.6.3对自动扶梯,应减少其梯级和围裙板之间滞阻的可能性。为此,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按5.1.5.6.2中围裙板应有足够的刚度;  ——间隙应符合11.2.1要求;  ——围裙板可采用适当的材料或在围裙板上有适当的涂层以减小摩擦系数。  此外,可加设适宜的防夹装置,或在梯级踏面两端提供黄色标记。  5.1.5.7内盖板和护壁板与水平面的倾斜角γ均不应小于25°(见图2)。  5.1.5.7.1这一条款不适用于与护壁板相接的内盖板相连的水平部分(见图2中b4),上述这一水平部分b4(直到护壁板)应小于30mm。  5.1.5.7.2对于与水平面所成倾斜角小于45°的每一侧内盖板,其水平方向宽度b3应小于0.12m(见图2)。  5.1.5.8两护壁板下部位置各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垂直于运行方向测量)不应大于其上部对应点位置间的水平距离。护壁板之间任何位置的水平距离应小于两扶手带之间的水平距离。  例外情况:如果扶手带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扶手下边护壁板(除去围裙板区域)间距离时,则应满足下列附加要求:  a)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梯级宽度z1至少为0.8m;  b)梳齿相交线和扶手转向端投影之间的距离l2,应符合5.1.5.9要求,且建议增加至1.2m。  5.1.5.9包括扶手带在内的扶手转向端,距梳齿板的齿根部的纵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m(见图1中的L1和l2及X图)。  5.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相邻区域  5.2.1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以容纳乘客。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见图2中b1),其纵深尺寸从扶手带转向端端部起算,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宽度增至扶手带中心距的两倍以上,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必须注意到,应将该畅通区看作整个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有时需要增大。  多台连续而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具有相同的理论输送能力见14.2.2.4.1j。  5.2.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出入口区应具有一块安全立足地面,该地面从梳齿板根部起测量纵深至少为0.85m(见图1和X图的L1),对于8.3中所述及的梳齿板除外。  5.2.3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m(见图1中的h4)。  5.2.4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见7.3.1)。  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在外盖板上方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挡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例如一个无孔的三角板(见图1中的h5)。  如扶手带中心线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b9不小于0.5m时,则无须遵守这些要求(见图2)。  5.3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金属结构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金属结构设计所依据的载荷是: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自重加上5000N/m2的乘客载荷[承载面积=z1×l1,其中z1(见图2)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名义宽度;l1(见图1)为两支承之间的距离],乘客载荷不需增加动荷系数。  根据乘客载荷计算或实测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支承距离l1的1/750。  对于公区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根据乘客载荷计算或实测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支承距离l1的1/1000。  5.4照明  5.4.1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及其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和适当的照明。  5.4.2照明允许装在周边空间或在设备本身。在出入口,包括梳齿板处的光照度应和该区域所要求的光照度相一致。室内或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处的光照度分别至少为50lx或15lx,这些均是在地面测出的值。  5.5运输  完全装配好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或不能由人工运输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部件,应:  a)设有供提升设备搬运的连接附件,或可供运输的装置;  b)或设计一种可被套挂吊运的连接件(如:螺纹孔);  c)或设计一种供提升设备及其他运输工具都容易被套挂的吊运装置。  6机房  6.1总则  金属结构内的驱动和转向站、机房以及分离的机房,不允许非指定人员进入。  这些机房只允许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运行所必需的设备。  对能有效地防止意外损害的火警器、直接灭火用的设备和喷洒头等消防器具均允许放在机房内。提升驱动设备也允许放在这些机房中。  注:参见第16章中的维修要求和检验须知的说明。  6.2入口  6.2.1进入各机房的通道和入口应便利和安全。  进口处净高度不得少于1.8m。  6.2.2指定人员进入分离的机房以及驱动和转向站的检查门和活板门时,要求只能借助于楼梯进行。在难以安置楼梯的场合,允许使用满足下列条件的梯子:  a)梯子应不致于滑倒或倾翻;  b)在使用中梯子位置应与水平面呈65°~75°夹角。对于固定的或高度低于1.5m的情况例外;  c)垂直梯高度最大达1.5m时,墙和梯子横档之间距离应至少为0.15m;  d)梯子必须专用,应始终放在附近,随时可供使用,为此应制定必要的规定;  e)梯子的上部应设一个或若干易于握持的把手;  f)如梯子是非固定式的,应备有固定附着点。  6.3机房、驱动和转向站的结构和设施  6.3.1总则  6.3.1.1在机房和转向站内应有一块没有任何固定设备的、足够大的站立面积和空间,该空地的面积应至少为0.3m2,其较小一边的长度不少于0.5m。  6.3.1.2当主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适当的接近水平的立足平台,其面积不应小于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m。  该平台可允许是固定的或可移动的。如系后者,应置于近处备用,为此应制定必要的规定。  6.3.1.3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以及固定式控制屏前的空间,应能使维修人员方便、安全地接近所有设备,特别是电气连接部分。其空间应按以下要求提供:  a)在控制屏或控制柜宽度(但不可小于0.5m)范围的前方的区域内要有一个自由空间,其深度为0.8m;  b)在需要对运动部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检查的地方应有一个底面积至少为0.5m×0.6m的自由空间;  c)通往这些自由空间的通道,其宽度至少为0.5m。  特殊情况;在没有运动部件的地方,通道宽度允许减至0.4m。  6.3.1.4在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以及固定的控制屏前面,供活动和工作的净高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小于2m。  6.3.2照明  分离机房、各驱动和转向站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在金属结构内的驱动机房、转向站以及机房中的电气照明装置,应为常备的手提行灯;在这些地点的每一处应配备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  电气照明装置和电源插座的电源应和主机电源分开,并由单独的供电电缆或由接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电源总开关之前的分支电缆供电(见13.4.1和13.6)。  6.3.3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能在驱动和转向站中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对于驱动装置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顺分支之间或者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这些停止开关的动作应能切断驱动主机电源,并使工作制动器制动,有效地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停止开关应为:  a)手动的开关式;  b)具有清晰的、永久性的转换位置标记;  c)符合14.1.2.2的安全触点。  特殊情况:如果机房配备有符合13.4规定的主开关,则可不设停止开关。  7扶手带(风图1和图2)  7.1总则  每一扶手装置的顶部应装有运行的扶手带,其运行方向应与梯级、踏板或胶带相同。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差为0~+2%。  7.2扶手带超出梳齿板的延伸段  在出入口,该延伸段的水平部分长度l3(见图1),自梳齿板齿根(见图1和X图的L1)起至少为0.3m。  对于倾斜式自动人行道,若出入口不设水平段,其扶手带延伸段的倾斜角允许与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相同。  7.3扶手带截面形状和位置  7.3.1扶手装置的扶手带截面及其导轨的成形组合件不应挤夹手指和手。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见图2中W图的b6'和b6〃)。  扶手带外缘与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b10(见图2)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这个距离应保持至自动扶梯梯级上方向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方至少2.1m高度处。如果采取适当措施能免除伤害的危险,则这一高度可以酌量减小。  对相互邻近平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扶手带的外缘间距离至少为120mm。  7.3.2扶手带宽度b2应在70mm与100mm之间(见图2中W图)。  7.3.3扶手带与护壁边缘之间的距离b5不应超过50mm(见图2)。  7.4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扶手带中心线之间距离b1所超出围裙板之间距离的值不应大于0.45m(见图2中b1和z2)。  7.5扶手带入口的保护  7.5.1扶手带在扶手转向端的入口处最低点与地板之间的距离h2不应小于0.1m,且不大于0.25m(见图1和图2)。  7.5.2扶手转向端顶点到扶手带入口处之间的水平距离l4应至少为0.3m(见图1)。  7.5.3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设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并应装设一个符合14.2.2.4.1k)规定的开关。  7.6梯级、踏板或胶带以上的高度  扶手带距梯级前缘或踏板面或胶带面之间的垂直距离h1不应小于0.9m,且不大于1.1m(见图1和图2)。  7.7导向  扶手带的导向和张紧应能使其在正常工作时不会脱离扶手导轨。  7.8用于公共交通型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断带监控装置  如果制造厂商没有提供扶手带的破断载荷至少为25kN的证明,则应提供能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扶手带断带时停止运行的装置[见14.2.2.4.1m)]。  8梯级、踏板、胶带和梳齿板  8.1尺寸(见图3)  8.1.1梯级高度x1不应超过0.24m。  若自动扶梯在停止运行时允许用作紧急出口,则梯级高度不应超过0.21m。  8.1.2梯级深度y1应至少为0.38m。  8.1.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名义宽度z1不应小于0.58m,且不超过1.1m。  对于倾斜角不大于6°的自动人行道,允许有较大的宽度。  8.2梯级、踏板和胶带的结构(见图1中X图和图3)  8.2.1梯级、踏板或胶带应能承受工作中的负载,在连续承受6000N/m2的均布载荷情况下所产生的变形,不应妨碍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正常功能。  为确定胶带尺寸,应以其有效宽度乘以1m长的面积作为这一特定负载的基础(此外还应符合8.2.4.6.1的规定)。  8.2.2梯级和踏板应满足下列试验要求:  8.2.2.1静载试验  8.2.2.1.1梯级  梯级应进行抗弯变形试验。试验方法是在梯级踏面中央部位,通过一块钢制垫板,垂直施加一个3000N的力(包括垫板重量)。该垫板的面积为0.2m×0.3m、厚度至少为25mm,并使其0.2m的一边与梯级前缘平行,0.3m的一边与梯级前缘垂直。  试验中,在梯级踏面所测得的挠度,不应大于4mm,且应无永久变形(可给定允差值)。  这一试验应对完整的梯级部件,包括滚轮(不转动)通轴或短轴(如果有的话),在水平位置(水平支承)以及梯级可适用的最大倾斜角度(倾斜支承)情况下进行。  对于所有倾斜角都小于上述最大倾斜角度的梯级则无需重新试验;同样,对安装竣工的梯级,即与自动扶梯导轨和金属结构装配在一起后的梯级可不必进行试验。  8.2.2.1.2踏板  踏板应进行抗弯变形试验,试验方法是在1m2踏板上作用7500N的力(包括垫板重量),该力通过一块钢制垫板,垂直作用在踏面的中央,该垫板的面积为0.30m×0.45m、厚度至少为25mm,并使0.45m的一边与踏板侧边平行。  对于较大和较小面积的踏板,所施加的试验力和负载(垫板)面积需按比例地变更,此时,负载面(垫板)的边长比应为1:1.5;但是,垂直施加的力不应小于3000N(包括垫板重量),垫板的面积不小于0.2m×0.3m,其厚度不小于25mm。  试验中,在踏板表面所测得的挠度,不应大于4mm,且应无永久变形(可给定允差值)。  该试验应对完整的踏板,包括滚轮(不转动)通轴或短轴(如果有的话)在水平位置进行。安装竣工的踏板,即与自动人行道导轨和金属结构配在一起后的踏板可不必进行试验。  8.2.2.2动载试验  8.2.2.2.1梯级  梯级应在其可选用的最大倾斜角度(倾斜支承)情况下,与滚轮(不转动)通轴或短轴(如果有的话)一起进行试验。该试验以5~20Hz之间的任一频率,施加500~3000N之间的脉动载荷进行至少5×106次循环,以获得一个无干扰的谐振力波。载荷应垂直施加于踏板表面的一块尺寸为0.2m×0.3m、厚度至少为25mm的钢板上,钢板应按8.2.2.1.1的规定,放在踏板表面中央。  通过试验,梯级不应出现断裂现象和在踏板表面不产生大于4mm的永久变形。  试验过程中,如果滚轮损坏可允许更换。  8.2.2.2.2踏板  无论尺寸大小的踏板均应与滚轮(不转动)通轴或短轴(如果有的话)一起在水平位置进行试验。该试验以5~20Hz之间的任一频率,施加500~3000N之间的脉动载荷进行至少5×106次循环,以获得一个无干扰的谐振力波。载荷应垂直施加于踏板表面中央的一块尺寸为0.2m×0.3m、厚度至少为25mm的钢板上。  通过试验,踏板不应出现断裂现象和在踏板表面不产生大于4mm的永久变形。  试验过程中,如果滚轮损坏可允许更换。  8.2.3梯级踏面和踏板(见图1中X图)  8.2.3.1梯级踏面和踏板的表面应具有沿运行方向的、且与梳齿板的梳齿相啮合的齿槽。  自动扶梯的梯级踏面,在载客分支应是水平的。  8.2.3.2齿槽的宽度b7不应小于5mm,且不大于7mm。  8.2.3.3齿槽的深度h7不应小于10mm。  8.2.3.4齿的宽度b8不应小于2.5mm,且不大于5mm。  8.2.3.5梯级踏面、梯级踢板或踏板,其两侧边缘不应有齿槽。  8.2.3.6梯级踏面与踢板的交接处应消除锐角。  8.2.4胶带(见图1中X图)  8.2.4.1胶带应具有沿运行方向的、且与梳齿板的梳具相啮合的齿槽。  8.2.4.2齿槽的宽度b7不应小于4.5mm,且不大于7mm。该宽度应在胶带的踏面上测量。  8.2.4.3齿槽的深度h7不应小于5mm。  8.2.4.4齿的宽度b8不应小于4.5mm,且不大于8mm。该宽度应在胶带的踏面上测量。  8.2.4.5胶带的两侧边缘不应是齿槽。  胶带的拼接应保证其踏面的连续一致性。  8.2.4.6具有边缘支承的带式自动人行道  8.2.4.6.1如果踏步胶带在横向是刚性的,并且仅在其边缘用滚轮支承时,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8.2.4.6.1.1在运行条件下的张紧胶带动上通过一块0.15m×0.25m×0.02m的钢制垫板施加一个750N(包括垫板重量)的力,该垫板应放置在两侧支承滚轮的中间位置,其纵向轴线与胶带的纵轴平行,此时中央的挠度不应大于0.01z3,此处z3为支承滚轮之间的横向距离(见图5中的z3)。  8.2.4.6.1.2沿胶带中心线应装设附加支撑,其间距不应大于2m,当按8.2.4.6.1.1所相应的条件加载时,这些支撑的表面与胶带的底面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m。  8.2.5梯级踢板  梯级踢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梯级踢板表面应做成合适的楞齿,齿形表面应光滑;梯级踏面的前端,应与相邻梯级踢板的齿槽相啮合。  8.3梳齿板  8.3.1总则  梳齿板应装在两端出入口处,以使乘客方便地上下。  8.3.2结构  8.3.2.1梳齿板的齿应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齿槽相啮合(见11.3和11.4),在梳齿板踏面位置测量梳齿的宽度不应小于2.5mm。  8.3.2.2梳齿板的端部应修成圆角,其形状应做成使其在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之间造成夹脚的危险尽可能降至最低。  梳齿端的圆角半径不应大于2mm。  8.3.2.3梳齿板的梳齿应具有一种使乘客在离开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时,不会绊倒的形状和斜度,如图1中X图所示,设计角β不应超过40°。  8.3.2.4梳齿板或其支撑结构应为可调式的,以保证正确啮合。梳齿板应易于更换。  8.3.2.5对于自动扶梯和踏板式自动人行道的梳齿板应具有适当的刚度,并应设计成当有异物卡入时,其梳齿在变形或断裂的情况下,仍能保持与梯级或踏板正常啮合。  对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的梳齿板应是坚固的。当异物卡入时,胶带的齿条允许变形,但是梳齿仍应与齿槽保持啮合。  8.3.2.6如果卡入异物后并不是8.3.2.5所述的状态,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胶带或梳齿板支撑结构的危险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停止运行[见14.2.2.4.1i)]。  9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  9.1梯级和踏板的链式驱动  9.1.1自动扶梯的梯级至少应用两根钢质链条驱动,梯级的每侧至少应有一根。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踏板在工作区段内的平行运动用其他机械方法保证的话,允许用一根钢质链条驱动。  9.1.2每根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这一系数是链条的断裂强度与链条所受静力之比。静力是指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链条承受5.3规定载荷时的张力,同时链条还承受张紧装置所产生的张力。  当使用一根以上链条时,可假定各链条平均承受载荷。  9.1.3链条应能连续和自动地张紧,不允许用拉伸弹簧作张紧装置。如果用重块张紧时,一旦悬挂装置断裂,重块应能安全地被截住。  9.2胶带的滚筒驱动  9.2.1胶带及其接头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这一系数是胶带及其接头的断裂强度与胶带所受静力之比。静力是指自动人行道胶带承受5.3规定载荷时的张力,同时胶带还承受张紧装置所产生的张力。  9.2.2胶带由滚筒驱动并应能连续和自动地张紧,不允许用拉伸弹簧作张紧装置。如果用重块张紧时,一旦悬挂装置断裂,重块应能安全地被截住。  9.3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其他驱动方式  若其安全性和运行功能至少与9.1和9.2中所规定的相同时,可允许采用其他驱动方式。  10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以及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导向  10.1倾斜角度和梯级位置  10.1.1自动扶梯的倾斜角α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α允许增至35°(见图1中α)。  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10.1.2自动扶梯梯级踏板表面在工作区段应是水平的。  10.1.3自动扶梯梯级在出入口处应有导向,使其从梳齿板出来的梯级前缘和进入梳齿板梯级后缘至少应有一段0.8m长的水平移动距离。该距离从L1点(见图1和X图)起测量。  在水平运动段内,两个相邻梯级之间的高度误差最大允许为4mm。  若额定速度大于0.50m/s或提升高度大于6m,该水平移动距离应至少为1.2m,该距离从L1点(见图1和X图)起测量。  注:10.1.3中有关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的附加建议见附录D(提示的附录)。  10.1.4自动扶梯从倾斜区段到上水平区段过渡的曲率半径应:  额定速度υ≤0.50m/s时,不小于1.0m;  额定速度υ>0.50m/s时,不小于1.5m。  自动扶梯从倾斜区段到下水平区段过渡的曲率半径不小于1m(与额定速度无关)。  注:10.1.4中有关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的附加建议见附录D。  10.1.5胶带式自动人行道从倾斜区段到水平区段过渡的曲率半径不小于0.4m。  踏板式自动人行道则不必要规定曲率半径,因为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最大允许间隙(见11.1)总是足够大的。  10.1.6倾斜角大于6°的自动人行道,其上部出入口的踏板或胶带在进入梳齿之前或离开梳齿之后,应至少有一段为0.4m长、最大倾角为6°的运行距离。  对踏板式自动人行道,具有类似于10.1.3所规定的如下水平入口距离:  离开梳齿的踏板前缘和进入梳齿的踏板后缘,至少应有0.4m以上的一段不改变角度的距离。  10.2梯级、踏板及胶带的导向  10.2.1应采取措施以使在驱动装置(见第9章)出现故障时,梯级或踏板只能在其导轨系统中产生有限度的移动,并在胶带断裂时防止胶带脱离导轨。  本要求仅适用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工作区段内。  10.2.2在梳齿板区段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梳齿和踏板齿槽正确啮合。  胶带在该区段应用一个适当的方法支撑。例如:滚筒、滚轮、滑板。  11梯级或踏板之间的间隙,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的间隙  11.1梯级间或踏板间的间隙  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路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见8.2.5)或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超过6mm(见图1中Y图、Z图和图4中S图、T图及U图)。  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踏板的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允许增至8mm(见图4中V图)。  11.2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的间隙  11.2.1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在两侧对称位置处测得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11.2.2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的横向摆动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11.3梳齿板的梳齿与梯级或踏板齿槽的啮合深度  11.3.1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h8(见图1中X图)应至少为6mm。  11.3.2间隙h6(见图1中X图)不应超过4mm。  11.4梳齿板梳齿与胶带齿槽啮合深度  11.4.1梳齿板梳齿与胶带齿槽啮合深度h8(见图1中X图)应至少为4mm。  11.4.2间隙h6(见图1中X图)不应超过4mm。  12驱动主机  12.1总则  每台自动扶梯和每台自动人行道应至少有一台专用主机进行驱动。  12.2速度  12.2.1自动扶梯的额定速度不应超过:  自动扶梯倾斜角α不大于30°时,为0.75m/s;  自动扶梯倾斜角α大于30°,但不大于35°时,为0.50m/s。  12.2.2自动人行道的额定速度不应超过0.75m/s。  12.2.2.1如果踏板或胶带的宽度不超过1.1m时,与12.2.2不同的是自动人行道的额定速度最大允许达到0.90m/s;与10.1.6不同的是在两端出入口踏板或胶带在进入梳齿板之前的水平距离应至少为1.6m。  12.2.2.212.2.2和12.2.2.1的规定不适用于带有加速区段的自动人行道和能直接过渡到以不同速度运行的自动人行道。  12.2.3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所测得的速度与额定速度之间的最大允许偏差为±5%。  12.3工作制动器与符合第9章规定的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的连接  12.3.1工作制动器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的连接应优先采用非摩擦传动元件,例如:轴、齿轮、多排链条、两根或两根以上的单根链条。若使用摩擦元件例如:三角传动皮带时(不允许用平皮带),应采用一个符合12.6的附加制动器。  12.3.2所有传动元件的尺寸都应进行精确计算。根据9.1.2和9.2.1的规定,链条、传动带和三角带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若采用三角传动皮带,不应少于三根。  12.4制动系统  12.4.1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制动系统。该制动系统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有一个接近匀减速的制停过程直至停车,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工作制动);同时符合14.1.2.1.6和14.1.2.4的规定,制动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应无故意的延迟现象。  12.4.1.1制动系统在下列情况下应能自动工作:  a)动力电源失电;  b)控制电路失电。  12.4.1.2工作制动允许使用机-电式制动器或其他制动器完成。  若不采用机-电式工作制动器,则应提供符合12.6规定的附加制动器。  12.4.2机-电式制动器  机-电式制动器应持续通电来保持正常释放。在制动电路断开后,制动器应立即制动。  制动力必须用带导向的一个压缩弹簧(或多个压缩弹簧)或一个重锤(或多个重锤)来产生。制动器释放装置自激应是不可能的。  供电的中断至少应有两套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这些装置可以中断驱动主机的电源。如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车以后,这些电气装置中的任一个还没有断开,则重新启动应是不可能的。  12.4.3能用手释放的制动器,应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松开的状态。  12.4.4工作制动器的制动载荷和制停距离的确定  12.4.4.1自动扶梯制动载荷  每个梯级的制动载荷按其名义宽度z1来确定:  z1≤0.6m时为60kg;  0.6m<z1≤0.8m时为90kg;  0.8m<z1≤1.1m时为120kg。  受载的梯级数量“由提升高度除以最大可见梯级踢板高度”(图3中x1)求得。  在试验时允许将总制动载荷分布在所求得的2/3的梯级上。  12.4.4.2自动扶梯的制停距离  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自动扶梯(见12.4.4.1)的制停距离应在下列范围之间:  额定速度制停距离范围  0.50m/s0.20~1.00m  0.65m/s0.30~1.30m  0.75m/s0.35~1.50m  若速度在上述数值之间,制停距离用插入法计算。  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时开始测量。  12.4.4.3自动人行道制动载荷  在踏板或胶带的名义宽度为z1时,每0.4m长度上制动载荷的确定:  z1≤0.6m时为50kg;  0.6m<z1≤0.8m时为75kg;  0.8m<z1≤1.1m时为100kg。  若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大于6°,名义宽度大于1.1m,那么,宽度每增加0.3m则每0.4m长度上载荷应增加25kg。  对于其长度范围内有多个不同倾斜角度(高度不同)的自动人行道来说,在确定制动载荷时,应一起考虑的仅是那些能产生最不利载荷的水平和倾斜区段。  12.4.4.4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有载向下运行自动人行道(见12.4.4.3)的制停距离应在下列范围之间:  额定速度制停距离范围  0.50m/s0.20~1.00m  0.65m/s0.30~1.30m  0.75m/s0.35~1.50m  0.90m/s0.40~1.70m  若额定速度在上述数值之间,制停距离用插入法计算。  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时开始测量。  自动人行道在空载时进行制停试验即可,而对有载的自动人行道,制造厂商应以计算验证其制停距离[见16.2.1.1.1c)]  12.5超速保护和非操纵逆转保护  12.5.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配备速度限制装置,使其在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2倍之前自动停车[见14.2.2.4.1e)]。为此,所用的速度限制装置在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2倍时,能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交流电动机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间的驱动是非摩擦性的连接,并且转差率不超过10%,由此可以防止超速的话,那么,允许不考虑上述要求。  12.5.2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要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见14.2.2.4.1e)]。  12.6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系统非摩擦部件上的附加制动器  12.6.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只或多只附加制动器,该制动器直接作用于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系统的非摩擦元件上(单根链条不能认为是一个非摩擦元件):  a)工作制动器(见12.4)和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两根或两根以上的单根链条连接的;  b)工作制动器不是符合12.4.2规定的机-电式制动器;  c)提升高度超过6m。  注:12.6.1中有关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的附加建议见附录D。  12.6.2附加制动器应能使具有制动载荷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有效地减速停止下来,并使其保持静止状态。  12.6.3附加制动器应为机械式的(利用摩擦原理)。  12.6.4附加制动器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应起作用:  a)在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4倍之前;  b)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其规定运行方向时。  附加制动器在动作开始时应强制地切断控制电路。附加制动器没有必要采用如12.4.2中所述的用机-电控制其动作的工作制动器。  12.6.5如果电源发生故障或安全电路失电,允许附加制动器和工作制动器同时动作,但应使制停距离符合12.4.4.2和12.4.4.4的要求。否则,两只制动器只允许在12.6.4规定的情况下同步动作。  12.6.6附加制动器动作时,不要求保证为工作制动器所规定的制动距离(见12.4.4)。  12.7手动盘车装置  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操作方便、安全可靠(见15.1.3)。  如果手动盘车装置设在机房、驱动站和转向站外面,则不应让无关人员容易接近。  不允许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12.8主机停车及其停车位置检验  由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在下列情况下应有效地停止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中断,接触器的触头应串接于供电电路中,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接触器的任一主触头未断开,则重新启动应是不可能的。  12.9驱动站和转向站内的防护  根据GB/T15706.2-1995中第4章要求,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和对人有危险,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对下列部件:  a)轴上的键和螺栓;  b)皮带、链条、传动皮带;  c)传动机构、齿轮、链轮;  d)电动机主轴伸出部分;  e)外露的限速器;  f)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内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特殊情况:手轮、制动盘和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这些部件至少应部分漆成黄色。  13电气设备与安装  13.1总则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在使用中能防止由于电气设备本身引起的危险,或能防止由于外界对电气设备影响所可能引起的危险。电气装置应维修方便。  13.1.1应用范围  13.1.1.1本标准对有关电气设备及主要组成部件的要求适用于:  a)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动力电路的主开关和附属电路;  b)照明电路的开关和附属电路。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如同一台内装仪器设备一样,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13.1.1.2本标准不制定与13.1.1.1有关的开关输入端电源和供给机房、驱动站和转向站照明电源的规定。  13.1.2在分离的机房、分离的驱动和转向站内(见6.3.1.3),应采用防护罩壳以防止直接触电。所用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2X。  13.1.3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并且其值不得小于:  a)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500000Ω;  b)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250000Ω。  13.1.4对于控制电路和安全电路,导体之间或导体对地之间的直流电压平均值或交流电压的有效值不应超过250V。  13.1.5零线和地线应始终分开。  13.2接触器、继电接触器、安全电路元件  13.2.1接触器和继电接触器  13.2.1.1为使驱动机组停止运转(见14.1.2.4),主要接触器应属于GB14048.4中规定的下列类别:  a)AC-3,用于交流电动机的接触器;  b)DC-3,用于直流机组的接触器。  13.2.1.2继电接触器(见14.1.2.4)应属于GB14048.5中规定的下列类别:  a)AC-15用于交流控制电路的接触器;  b)DC-13用于直流控制电路的接触器。  13.2.1.3无论是主接触器(见13.2.1.1)还是继电接触器(见13.2.1.2),在为满足14.1.1.1要求所采取的措施中,都可假设:  a)如果动断触点(常闭触点)中一个闭合,则全部动合触点断开;  b)如果动合触点(常开触点)中一个闭合,则全部动断触点断开。  13.2.2电气安全电路元件  13.2.2.1当符合13.2.1.2要求的器件作为安全电路的断电器时,则13.2.1.3的假设也应适用。  13.2.2.2如果使用的继电器动断和动合触占,不论衔铁处于任何位置均不能同时闭合,那么衔铁不完全吸合的可能性可不考虑[见14.1.1.1f)]。  13.2.2.3连接在电气安全装置之后的装置应符合14.1.2.2.2关于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要求(不考虑分断距离)。  这项要求不适用于13.2.1.1、13.2.1.2和13.2.1.3中述及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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