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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三部)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猴肾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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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三部)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猴肾细胞)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 Koufu 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 Yimiao(Houshen Xibao) Poliomyelitis(Live) Vaccine(Monkey Kidney Cell),Oral 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III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 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制成单价或三价液体疫苗, 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

生物制品(三部)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猴肾细胞)
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 Koufu 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 Yimiao(Houshen Xibao) Poliomyelitis(Live) Vaccine(Monkey Kidney Cell),Oral 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III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 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制成单价或三价液体疫苗, 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1 基本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猴肾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生产用猴肾细胞应选自未作过其他试验或做过本疫苗检定的健康猕猴, 所用动物必须经不少于6周的隔离检疫,应无结核、B病毒感染及其他急性传染病,血清中泡沫病毒(foamy)抗体应为阴性。凡有严重化脓灶、赘生物以及明显的肝、肾病理改变者不得使用。 2.1.2 细胞制备 取符合2.1.1项要求的健康猕猴肾脏,经胰蛋白消化、分散细胞,置37.0±0.5℃培养,6~9天长成单层。每只猴制备的细胞为1个细胞消化批,同一天制备的不同细胞化消化批为1个细胞批。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脊髓灰质炎病毒I、II、III型减毒株,可用I、II、III型Sabin株、Sabin纯化株、中III2株病毒或经批准的其他毒株。 2.2.2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2.2.2.1原始种子批 Sabin株原始毒种Ⅰ、Ⅱ、Ⅲ型及中Ⅲ2株均由毒种研制单位制备和保存。 2.2.2.2主种子批 除WHO赠送的Sabin株外,其他经批准的毒种由原始毒种在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1~2代制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主种子批。 Sabin株主种子批的传代水平为SO+1; 中Ⅲ2株主种子批传代水平为中III2 1代;Ⅲ型pfizer株主种子批为RSO1。 2.2.2.3工作种子批 主种子批毒种原代胎猴肾细胞上传l代制备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工作种子批。 2.2.3毒种传代 从原始种子批到生产种子批的传代次数,SabinⅠ、Ⅱ型和其他纯化株以及中Ⅲ2株不得超过3代;SabinⅢ型及其他纯化株包括pfizer株不得超过2代。制备生产用种子批所用的细胞应限于原代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 2.2.4种子批的检定 除明确规定外,主种子批以及工作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 2.2.4.1 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型、Ⅱ型或III型单价脊髓灰质炎病毒抗血清与适量病毒供试品混合,置35-37℃中和1-2小时,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型别应准确无误。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2.2.4.2 病毒滴定 采用微量细胞病变法。取毒种作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 6.5 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4.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A), 应符合规定。 2.2.4.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B), 应符合规定。 2.2.4.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C ), 应符合规定。 2.2.4.6家兔检查 毒种应进行此项检查,如不立即进行试验,毒种液应保存于-20℃以下。取用体重1.5~2.5kg的健康家兔至少5只,每只注射10ml,其中1ml皮内多处注射,其余皮下注射,观察3周。到期处死时存活动物数应不低于80%,无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为合格。家兔在24小时以后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应尸检,须留神经组织和脏器标本待查,用脑组织作10%悬液,用同样方法接种5只健康家兔进行检查。 2.2.4.7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成疫苗,按常规接种易感儿童(免前抗体效价<1:4)至少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周采血,测定中和抗体,免疫后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5%。 2.2.4.8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XI L ), 应符合规定。 2.2.4.9 rct特征试验 将单价病毒液分别于36℃±0.1℃及40℃±0.1℃进行病毒滴定,试验设t-对照(生产毒种或已知对人安全的疫苗)。如果病毒液和t-对照在36℃±0.1℃的病毒滴度与40℃±0.1℃的滴度差不低于5.0 Lg,则 rct特征试验合格。 2.2.4.10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IX H), 应为阴性。 2.2.5 毒种保存 液体毒种需加终浓度为1mol / L的氯化镁溶液,置-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 培养液 细胞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新生牛血清的乳蛋白水解物Earle氏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新生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XIII D)。维持液为不含小牛血清的乳蛋白水解物Earle’s液或其他适宜的维持液。 2.3.3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C), 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毒种与细胞按0.03~0.3MOI接种(同一工作种子批应按同一MOI接种),种毒后置33±0.5℃培养48~96小时至细胞出现完全病变后收获。 2.3.5 病毒收获 同一细胞消化批收获的病毒液检定合格后, 经澄清过滤收集于大瓶中, 为单一病毒收获液。 2.3.6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单一病毒收获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 于-20℃保存不超过6个月。 2.3.8单一病毒收获液合并或浓缩 同一细胞批制备的多个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合格后直接或适当浓缩后进行合并。 合并后的病毒液经澄清过滤即为单价原液。 2.3.9 单价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3.10 单价原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 于-20℃保存不超过6个月。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单价原液加入氯化镁,终浓度为1mol/L,经除菌过滤后即为单价半成品。取适量I、II、III型单价半成品,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经除菌过滤后即为三价疫苗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制备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3 规格 每瓶1.0 ml。每1次人用剂量为2滴(相当于0.1 ml),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6.15 LgCCID50/ml,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 LgCCID50/ml,Ⅱ型应不低于5.0 Lg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5 LgCCID50/ml。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单一病毒收获物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4.2 项,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6.5 Lg 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A ), 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B), 应符合规定。 3.2 单价原液检定 3.2.1鉴别试验 按2.2.4.1项进行。 3.2.2病毒滴定 按2.2.4.2项进行。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 6.5Lg CCID50/ml。 3.2.3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A ), 应符合规定。 3.2.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B), 应符合规定。 3.2.5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XI L), 应符合规定。数批单价原液合并试验结果不合格,可以分批重试。 3.2.6.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IX H), 结果应为阴性。 3.3半成品检定 3.3.1病毒滴定 按2.2.4.2项进行。单价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6.5Lg CCID50/ml。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15 LgCCID50/ml,其中I型应不低于7.0 Lg CCID50/ml ,II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ml,III型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 3.3 .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A ), 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3.4.1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Ⅱ、III型三价混合脊髓灰质炎病毒抗血清与适量病毒供试品混合,置35-37℃中和1-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下培养,7天判定结果,应无病变出现。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4.2外观 应为澄清无异物的橘红色液体。 3.4.3 病毒滴定 方法同2.2.4.2,三价疫苗每1次人用剂量0.1 ml,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15 Lg CCID50,其中I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 ,II型应不低于5.0 Lg CCID50 ,III型应不低于5.5 Lg CCID50。 3.4.4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必须同时做热稳定性试验, 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 37℃放置48小时后,按2.2.4.2项进行病毒滴定,每1次人用剂量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0.5 Lg。 3.4.5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A),应符合规定。 3.4.6 抗生素残留量测定 生产细胞制备过程中加入抗生素的应进行该项检查, 采用酶联免疫法,应不高于10ng/ml。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自生产之日起, 于-20℃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4个月; 于2~8℃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生产日期为半成品配制日期。 运输应在冷藏条件下进行。标签上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5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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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医药卫生
上传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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