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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酵母)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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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酵母) (新增)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酵母) Chongzu Ren Biaopi Shengzhangyinzi Ningjiao (Jiaomu) Recombinant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Gel(Yeast) 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的酵母,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加入凝胶基质制成。含适宜稳定剂,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酵母) (新增)
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酵母) Chongzu Ren Biaopi Shengzhangyinzi Ningjiao (Jiaomu) Recombinant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Gel(Yeast) 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的酵母,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加入凝胶基质制成。含适宜稳定剂,防腐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工合成的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的DNA片段整合到酵母菌染色体基因组中构建而成。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BMG1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酵母菌菌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在光学显微镜下观察,应形状规则,用次甲兰染色,无死亡细胞。 2.1.3.3 筛选标志检查 应符合该基因表型特征。 2.1.3.4 人表皮生长因子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5 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稳定性检查 涂BMG1琼脂平板,挑选至少50个克隆,用PCR检测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阳性率应不低于95%。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在适宜温度下进行发酵,应采用经批准的发酵工艺,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上清液。 2.2.5 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即为人表皮生长因子原液。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制备 采用的基质应符合凝胶剂基质要求(附录I M)。 2.3.1配制与除菌 应按经批准的配方进行。 2.3.2凝胶制备 应按经批准的工艺进行。凝胶剂应均匀、细腻,在常温时保持胶状,不干涸或液化。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 和附录ⅠM的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Ⅹ H)。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Ⅵ B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 蛋白质应不低于5.0×105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0%,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Ⅲ B)。色谱柱采用丁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A相(三氟乙酸-水溶液:取0.5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匀)、以B相(三氟乙酸-乙腈溶液:取0.5ml三氟乙酸加入色谱纯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匀)为流动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梯度洗脱(22~37%B相),上样量应不低于5μg,于波长280nm处检测,以人表皮生长因子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表皮生长因子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Ⅳ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0%,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分子质量应为5.9kD+0.659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应不高于10ng(附录Ⅸ B)。 3.1.7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附录Ⅸ E)。 3.1.8 甲醇含量 甲醇含量应不高于0.002%(附录Ⅲ C)。 3.1.9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0~5.0,供试品的等电点与对照品的等电点图谱一致(附录IV D)。 3.1.10 紫外光谱扫描 用水或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约100μg/ml~500μg/ml,在光路1cm、波长230nm~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3nm(附录Ⅱ A)。 3.1.11 肽图(每半年测定一次) 依法测定(附录Ⅷ E),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2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一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其N-末端序列应为: Asn—Ser—Asp—Ser—Glu—Cys—Pro—Leu—Ser—His—Asp—Gly—Tyr—Cys—Leu。 3.1.13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生物学活性 应按经批准的方法预处理供试品,依法测定(附录 X H),应符合要求。 3.2.2 无菌检查 应按经批准的方法预处理供试品,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外观、装量检查外,应按经批准的方法预处理供试品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Ⅷ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Ⅷ B)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透明凝胶,无颗粒,不析水。 3.3.2.2 装量 依法检查(附录Ⅴ F),应符合规定。 3.3.3 pH值 应为6.5~8.0(附录Ⅴ A)。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70%~200%(附录Ⅹ H)。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4~25℃避光处保存和运输。自生产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附录I M的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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