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脉神剑——2012年大师兄法律硕士(非法学)复习一本通.民法学》.(勿做商用.侵权必究)
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1.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与合伙的不同地位。二者的区别:
(1)关于内部构成人员的关系。合伙以契约决定;非法人团体以内部章程或内部规则规定,其成员的加人或退出一般对团体的存续不产生影响。
(2)在事务的执行上,合伙由全体成员执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非法人团体依章程或代表人以团体机关的身份执行。
(3)在团体的意思上,合伙无所谓区别于合伙人的意思的团体意思,而非法人团体则形成区别于成员个人的团体意思。
特征
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有自己特定的经营范围;
3.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有组织的代表人或管理人;
5.须以非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1.设立中的法人。设立中的法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只能进行与其设立行为相关的民事活动。
2.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如各种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学校的各种社团,等等。
3.非法人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等。
4.其他非法人经营体。按照学术上的见解,《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等,亦属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
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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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1)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 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责任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1)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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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表明“普通合伙”字样。
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两个以上50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书面合伙协议。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6)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事务执行
1.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须全体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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