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401.5—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401.5—2010
钾肥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钾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钾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农业用硫酸钾、农业用氯化钾、农业用硝酸钾。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4
401
401.5
分类名称
农资
化肥
钾肥
2.2 产品种类
钾肥可以分为农业用硫酸钾、农业用氯化钾、农业用硝酸钾,详见表2。
表2
产品种类
产品规格
农业用硫酸钾
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氧化钾含量≥51.0%)
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0.0%)
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5.0%)
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氧化钾含量≥51.0%)
水盐体系颗粒状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0.0%)
水盐体系颗粒状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0.0%)
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氧化钾含量≥50.0%)
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0.0%)
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5.0%)
非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氧化钾含量≥50.0%)
非水盐体系颗粒状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0.0%)
非水盐体系颗粒状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0.0%)
农业用氯化钾
优等品(氧化钾含量≥60%)
一等品(氧化钾含量≥57%)
合格品(氧化钾含量≥54%)
农业用硝酸钾
优等品(氧化钾含量≥46.0%)
一等品(氧化钾含量≥44.5%)
合格品(氧化钾含量≥44.0%)
3 术语和定义
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
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配合式: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硝酸钾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其数值之和应与总养分标明量相等。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钾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钾肥产品年销售额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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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 企业规模划分
行业名称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硫酸钾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15000且<30000
<15000
氯化钾企业
≥68400
≥17000且<68400
<17000
硝酸钾企业
≥27000
≥13500且<27000
<13500
5 检验依据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GB 6549-1996 氯化钾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 20406-2006 农业用硫酸钾
GB/T 20784-2006 农业用硝酸钾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6.1.1 农业用硫酸钾: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非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1.2 农业用氯化钾: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1.3 农业用硝酸钾: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6.2.2 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6.2.3抽样数量
6.2.3.1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 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4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6.2.3.2 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6.2.4 抽样应注意问题
6.2.4.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并拍照存档,填写样品接收情况单。
6.2.4.2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6.2.4.3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如有欠缺,则应补齐。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
6.2.4.4 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6.3样品处置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处理复检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抽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农业用硫酸钾”,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农业用硫酸钾产品销售总额;如计划抽查“钾肥”,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钾肥产品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5 农业用硫酸钾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氧化钾
GB 20406-2006中4.2条款
强制性条款
GB 20406-2006
●
2
游离酸
GB 20406-2006中4.5条款
强制性条款
GB 20406-2006
●
3
氯离子
GB 20406-2006中4.3条款
强制性条款
GB 20406-2006
●
4
水分
GB 20406-2006中4.4条款
强制性条款
GB 20406-2006
●
5
粒度
GB 20406-2006中4.6条款
强制性条款
GB 20406-2006
●
6
包装标识
GB 20406-2006中6条款
强制性条款
GB 18382-2001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表6 农业用氯化钾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氧化钾
GB 6549-1996中6.1条款
强制性条款
GB 6549-1996
●
2
水分
GB 6549-1996中6.2条款
强制性条款
GB 6549-1996
●
3
包装标识
GB 18382-2001中7条款
强制性条款
GB 18382-2001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表7 农业用硝酸钾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
标准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氧化钾
GB/T 20784-2006中4.2条款
推荐性条款
GB/T 20784-2006
●
2
总氮
GB/T 20784-2006中4.3条款
推荐性条款
GB/T 20784-2006
●
3
氯离子
GB/T 20784-2006中4.4条款
推荐性条款
GB/T 20784-2006
●
4
游离水
GB/T 20784-2006中4.5条款
推荐性条款
GB/T 20784-2006
●
5
包装标识
GB/T 20784-2006中6条款
强制性条款
GB 18382-2001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8.1.1 经检验,农业用硫酸钾样品的氧化钾、氯离子、水分、游离酸、粒度;农业用氯化钾中氧化钾、水分;农业用硝酸钾:氧化钾、总氮、氯离子、游离水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章),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8.1.2 检验结果按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8.2 钾肥产品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钾肥标识存在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表8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属于B类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
表8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 目
标准要求
产品名称
应符合GB 18382-2001中7.1规定。
养分含量
养分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百分含量。
中微量元素及其他添加剂
若在钾肥产品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应按中量、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肥料标准
应标明钾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编号。
除表8情况外,标识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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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8.3 钾肥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识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果无误,并且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401.5—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商照聪)、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刘红芳)。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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