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威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澄明度检查细则和判断标准
文件编码
CX—023--2003
起草人:骆计营
审核人:王胜从
批准人:骆亚勋
起草日期:2003.9.23
审核日期:2003.10.20
批准日期:2003.10.21
发放部门:验 收 员
执行日期:2003.11.1
一.注射液
1.检查装置:
(1)光源:采用日光灯。无色溶液注射剂于光照度为1000~1500IX的位置透明塑料窗口或有色溶液注射剂于光照度为2000~3000IX的位置,用目栓视。
(2)式样:采用伞棚式装置,两面或单面用。
(3)背景:为不反光黑色。在背部右侧和底部为不反光白色(供检查有色异物)。
(4)距离:供试品至人眼距离为20~25cm。
(5)检查:应在避光室内或在暗处进行。
2.检查人员条件:
3.检查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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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限:
(1) 水(醇)溶剂型注射液:将供试品如数抽取,擦净安瓿(瓶)外壁污痕(或保持外壁清洁),集中放置。检查时按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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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取支数连续操作,于伞棚边缘处,手持安瓿颈部使药液轻轻翻转,用目检视。50ml或50ml以上的注射液按直、横、倒三步法旋转检视。
不同规格注射剂每次拿取支数和检查时限规定如下:
规 格
检查总支数
每次拿取支数
每次检查时限
1~2ml
200支
6支
18秒
5ml
200支
4支
16秒
10ml
200支
3支
15秒
20ml
200支
3支
21秒
50ml或50ml以上
20支
1支
15秒
(2)油溶剂注射液:油溶剂型注射液按水(醇)溶剂型注射液的检查方法检查,其检查时限延长一倍。如有结晶析出,可在80℃以下水浴中加热30分钟,振摇,放冷至20~30℃检查,若结晶不溶者判为不合格。
(3)混悬型注射液:按水(醇)溶剂型注射液的检查方法及时限检查色块等异物。
4.判断标准:
按以上装置及方法检查,除特殊规定品种外,未发现有异物或仅带微量白点者作合格论。注射剂在出厂检验时期不合格率不得过5%,贮存期的注射剂不合格率不得过7.5%(属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的注射剂,不得过10%)。如检查结果超过规定时,则加倍抽样复试,应符合规定。
符合上述规定的药品,在使用时仍应注意挑选,不合格品不准应用。
5.特殊品种:
(1)葡萄糖酸钙注射液:除带少量白点外,应符合规定。
(2)胰岛素注射液:除琏少量白点及短小纤维状物外,应符合规定。
(3)右旋糖酐类注射液:除带轻微乳光及微量白点处,应符合规定。
(4)输血用枸椽酸钠注射液:除带少量白点外,应符合规定。
(5)肌苷注射液:除带少量白点外,应符合规定。
(6)细胞色素C注射液:除带少量白点外,应符合规定。
(7)硫酸鱼精蛋白注射液:除带少量白点外,应符合规定。
(8)肝素钠注射液:除带少量白点外,应符合规定。
(9)盐酸精氨酸注射液:除带少量白点及短小纤维(轻摇动即能分散)外,应符合规定。
(10)乳酸钠注射液:除带少量白点外,应符合规定。
二.注射用无菌粉末(粉针剂)及其原料药(略)
三.滴眼剂
1.检查装置:
除塑料窗口装的或有色溶液滴眼剂于光照度(除正文中另有规定外)为2000~4000Ix的位置,用目检视外,其余同注射液。
2.检查人员条件(同注射液)
3.检查数量:
抽取供试品50支。需要复试者,应另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如有困难,抽样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30支。
4.检查方法:
取供试品,擦净容器外壁,检查时每次拿取3支,连续操作,于伞棚边缘处,手持容器颈部,使药液翻转,用目检视,每次检查时限为20秒。
另任取供试品2支,将药液转移至洁净透明的玻璃容器内,在自然光下检视,除另有规定外,溶液应澄明。
5.判断标准:
按以上装置及方法检验,除特殊规定品种外,每支含短于0.5cm的毛、500um以下的白块或白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但不得有特殊异物、色块或其他不溶性异物。滴眼剂在出厂检验时,其不合格总支数不得超过检查总支数的8%;贮存期的滴眼剂不合格的总支数不得超过检查总支数的10%。如检查结果超过规定时,则加倍抽样复试,复试结果应符合规定。
合格范围内的不合格药品,应逐支剔除。
四.关于判断标准的说明:
1.关于白点、白块及异物等名词概念:
(1) 白块:系指用规定的检查方法,能看到有明显的平面或棱角的白色物质。
(2)白点:不能辨清平面或棱角的按白点计。但有的白色物质虽不易看清平面、棱角(如球形),但与上述白块同等大小或更大者,应作白块论。在检查中见似有似无或若隐若现的微细物,不作白点计数。
(3) 微量白点:50ml或50ml以下注射液,在规定的检查时间内仅见到3 个或3个以下的白点者,作为微量白点;100ml或100ml以上注射液,在规定检查时间内公见到5个或5个以下的白点时,作为微量白点。
(4) 少量白点:药液澄明,白点数量比微量白点较多,在规定检查时间内较难准确计数者。
(5) 微量沉积物:指某些生化制剂,静置后有微小的质点沉积,轻轻倒转时有烟雾状细线浮起,轻摇即散失者。
(6)异物:包括玻璃屑、纤维、色点、色块及其他外来异物。
(7) 特殊异物:指金属屑及明显可见的玻璃屑、玻璃块、玻璃砂、硬毛或粗纤维等异物。金属屑有一面闪光者即是,玻璃屑有闪烁性或有棱角的透明物即是。
2.安瓿粉针剂在未打开前经预先反复倒转观察,如发现玻璃屑者作特殊异物论,未发现者再作进一步检查。
在打开安瓿时,带进的玻璃屑,检查澄明度时,可不计入玻璃屑数内。
3.小瓶装粉针剂检查澄明度时,由于针刺橡皮塞的掉屑,不计入色点数内。
4.每瓶(支)粉针剂澄明度检查时,溶液在摇匀后如显轻微浑浊,于室温静置半小时后,轻轻旋转不得有可见的烟雾状旋涡产生。
5.粉针剂异物毛、点及块的判定,按《澄明度异物对照标准》判断。
6.贮存期产品的概念,系指出厂生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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