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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来自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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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来自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财税[2009]59号解读:股权收购——来自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09-05-12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框架式指导,并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本文试通过一个上市公司的具体案例,对《通知》中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的涉税处理做一探讨。   一、什么是股权收购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来自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
财税[2009]59号解读:股权收购——来自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09-05-12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框架式指导,并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本文试通过一个上市公司的具体案例,对《通知》中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的涉税处理做一探讨。   一、什么是股权收购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所说的股权收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控制,凡不以控制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均不在此例,其意应等于会计准则中的“控股合并”。   二、股权收购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股权收购一般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的连续性);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权益的连续性);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则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四川双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例分析   (一)相关资料   2008年9月,四川双马(SZ.000935)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中国)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拉法基)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都江堰拉法基将成为四川双马的控股子公司。   都江堰拉法基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都江堰市建工建材总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拉法基中国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   根据法律法规,拉法基中国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四川双马将达到控制都江堰拉法基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   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四川双马只收购了都江堰拉法基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拉法基,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由于拉法基中国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10%=237,274,525元   (2)收购方: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3)被收购企业:都江堰拉法基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拉法基中国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都江堰拉法基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通知》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拉法基中国,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2)收购方: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629,475元(856,839,300×75%)。   (3)被收购企业:都江堰拉法基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拉法基中国采用后一种方式,转让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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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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