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 品 注 册 指 南1

药 品 注 册 指 南1

举报
开通vip

药 品 注 册 指 南1药 品 注 册 指 南 错误!未定义书签。封 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编委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前 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药品注册的意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药品注册的含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药品注册的历史沿革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按照WTO基本原则调整现行规章 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借鉴国际药品注册管理经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六)建立符合国情的药品审评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七)药品注册的发展趋...

药 品 注 册 指 南1
药 品 注 册 指 南 错误!未定义书签。封 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编委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前 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药品注册的意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药品注册的含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药品注册的历史沿革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修订药品注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势在必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按照WTO基本原则调整现行规章 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借鉴国际药品注册管理经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六)建立符合国情的药品审评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七)药品注册的发展趋势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药品注册的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形式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属性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药品注册审批机构及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职责 15四、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17五、药品注册前需要了解的事项 17(一)注册申请的一般程序 18(二)药品注册涉及的专利权属问题 19(三)药品注册涉及未披露数据问题 20(四)关于进口药品的申报条件 21(五)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注册的问题 22(六)联合研制新药时的注册申请 23(七)快速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23(八)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 29(九)药品注册涉及的其他问题 29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申请程序 302.同一活性成份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申请注册 313.综述性资料 324.药品申报资料应一次报齐 335.部分申请可暂停受理和审批 336.药品研究及其管理 367.药品注册审批期间可受理的变更事项 368.关于药品的商品名 369.注册期间可以补充的非技术性资料 3710.关于药品批准文号和新药证书号的格式 37六、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37(一)新药的界定 38(二)新药注册的类别 381.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 382.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分类 393.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 40(三)新药临床研究前需注意的事项 401.新药临床研究前需研究的内容 402.对新药研究机构的要求 413.单独申请新药药物制剂的要求 424.委托其他单位研究新药的要求 435.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新药研究资料的要求 436.新药重复试验的条件 447.新药临床前研究的技术要求 448.关于减免临床研究 459.新药研究原始记录的要求 45(四)新药临床研究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451.新药临床研究的范围 46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和临床试验实施 473.新药临床研究实施前的资料备案 474.新药临床试验的分期 485.新药临床试验受试例数 496.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人的职责 507.对临床研究用药物的要求 508.临床研究过程中申请人的职责 519.临床研究用药物检验 5210.临床研究实施的要求 5211.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的职责 5212.受试者的安全保障 5313.对临床研究的监督检查 5314.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 5415.临床研究用药物的管理 5516.境外申请人申请药物临床研究的规定 5617.关于试生产及IV期临床研究 57(五)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 571.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表 632.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问答 673.中药、天然药物临床研究前需要申报的资料 924.中药、天然药物临床研究后需要申报的资料 100(六)化学药品的注册 1001.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表 108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问答 1133.化学药品临床研究前需要申报的资料 1384.化学药品临床研究后需要申报的资料 1455.放射性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及要求 147(七)生物制品的注册 1471.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表 1552.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问答 1563.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前需要申报的资料 1644.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后需要申报的资料 1655.其他需要申报的资料 166(八)新药注册申请的资料和形式 1661.新药注册的申请资料 1702.新药注册资料的形式要求 173(九)新药的注册审批 1731.新药的受理和审批 1742.对技术资料的形式审查 1753.受理新药临床研究申请的内容及程序 1784.新药临床研究的审批 1825.受理新药生产申请的内容及程序 1846.新药生产的审批 1917.新药注册审批收费 192(十)新药上市后监测期的管理 1921.设立监测期的原因 1942.监测期内的新药管理 1953.不履行监测期责任的处理 1964.同品种注册申请人的风险 1965.新药进入监测期时已获准临床研究药物的处置 198七、已有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198(一)受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的内容及程序 200(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报与审批流程 202八、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202(一)进口药品的定义和范围 2021.进口药品的定义和范围 2022.进口药品的类别 2033.进口化学药品的类别 2034.进口药品的申请人 2045.进口药品注册的申报代理 2046.港、澳、台申报或代理申报的相关要求 205(二)进口药品注册的审批程序 2051.进口药品注册的审批程序 2062.进口药品申报资料要求 2103.进口药品证明性文件的种类 2114.化学原料药和制剂半成品的证明文件 2125.生产国未上市品种的证明文件 2136.专利权属文件 2137.代理申报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148.进口药品包装、标签的特殊要求 215(三)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复核 2151.质量标准复核程序图示 2152.质量标准复核原则 2163.质量标准复核的范围 217(四)进口药品临床研究的审批 2171.进口药品临床研究的审批 2172.进口药品临床研究的原则 2183.进口化学药品临床研究的范围 2184.进口化学药品的临床研究病例数 220(五)进口药品再注册的程序 2201.进口药品再注册的审批 2202.有补充申请内容的再注册 221(六)进口药品补充申请的审批 2211.进口药品补充申请的审批 2222.进口药品补充申请的种类 2223.进口药品不予批准的原则 223(七)进口药品的包装、分包装 2231.进口药品包装,标签的规定 2232.进口药品分包装管理的条件限定 2243.进口药品分包装的范围 2244.进口药品分包装有关规定 2275.境外委托加工药品的审批 2276.境外制药厂商 (委托方)承担的责任 228九、非处方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231十、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231(一)药品补充申请的定义 231(二)药品补充申请的申请人 232(三)药品补充申请的类型 233(四)按药品补充申请办理的情况 234(五)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程序 235(六)药品补充申请的审批 2351.报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 2372.报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2393.药品补充申请审批的时限 2424.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2455.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申报与审批 2466.药品补充申请的审批结论 246(七)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2461.补充申请申报资料的项目 2472.补充申请的相关证明文件 2483.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2504.补充申请的资料项目中注册事项解释 2525.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的内容 252(八)受理补充申请的内容及程序 255十一、药品的再注册 255(一)药品再注册的定义 255(二)药品再注册对象 256(三)药品再注册的期限 256(四)药品再注册的申报与审批 257(五)不予办理再注册的条件 257(六)药品再注册的申报资料 259(七)药品再注册的工作时限 260十二、新药的技术转让 260(一)新药技术转让的定义 260(二)对新药技术转让双方的规定 2601.对转让方的规定 2622.对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 262(三)新药技术转让的申报与审批 264(四)新药技术转让的申报资料项目 265十三、药品注册标准与药品检验 265(一)药品检验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265(二)药品注册检验的定义、目的及范围 267(三)药品注册检验的实施 268(四)科学性及公正性 269(五)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限要求 270(六)药品注册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国家药品标准 272(八)药品试行标准的技术要求 273(九)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时限要求 273(十)药品注册的复审 274(十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罚则 一、药品注册的意义 (一)药品注册的含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药品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或者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 药品注册是体现国家权力、维护公众利益的一种政府行为,是依法行政的一部分。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药品注册的原则规定,根据法律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药品注册规章,明确药品注册的要求,规范包括自身在内的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的行为。 回顾我国药品注册的发展史,可以深切地体验到药品注册综合反映了国家的法制建设、行政管理、医药科技水平、社会发展程度、整体经济状况。 药品注册直接影响到公众健康、经济发展。因此,许多国家建立与之相关的法律。为了促进药品注册的国际交流,充分利用药品研究成果,一些国家还成立了相应的协调组织,如国际人药协调组织,由美国、日本、欧盟等17个国家组成,英文缩写ICH。海湾合作组织、东盟10国等也有相应的协调组织。其目的是加快审批速度、尽快使新药上市,降低新药研发成本,使公众受益。 (二)药品注册的历史沿革 我国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的时间比较短,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63年10月25日,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颁发《关于药品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对药品实施审批制度。 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期间,全民大搞中草药运动、兴办药厂,药品审批处于混乱状况。 第三阶段:1978年国务院颁布《药政管理条例》,规定新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局组织鉴定后审批;1982年全国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实施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管理制度,对过去批准生产的药品重新换发批准文号。 第四阶段: 1984年9月,全国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药品管理法》,使得我国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85年7月1日,《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这是一部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同年7月1日,卫生部颁布并实施了《新药审批办法》,规定了新药审批的程序,审评的内容,组建了药品审评中心,具体实施新药审评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企业申请生产仿制地方药品标准、仿制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进行审批。而新药则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后再审批。 第五阶段:1998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SDA)成立。1998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修订了一系列的药品注册管理规章,在1999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002年根据2001年颁布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SDA)重新颁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并于12月1日起施行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构筑了目前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 (三)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都对药品的注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2001年12月1日实施了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共10章106条,其中涉及药品注册工作(包括检验、标准)的约40多条;2002年9月15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共10章86条,与药品注册工作相关的有25条。药品注册管理的内容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占三分之一的比例。 很多新的有关药品注册的内容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了明确规定,如:《药品管理法》中没有规定新药的定义,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了。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新增了关于药品再注册的内容;关于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问题、对OTC药品的管理问题、GLP、GCP等问题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了明确规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就是要把这些规定具体化,所以必须要修改药品注册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包括了原来的《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原《药品注册工作程序》停止执行,新的注册工作程序合并到了这一办法中。 (四)按照WTO基本原则调整现行规章 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与药品注册关系密切的有关协定有:TRTPS协定和 TBT协定,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这两个协定对涉及公共健康的产品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加入WTO以后,以前许多的管理制度就要改变,以便符合其WTO的规则,如: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等。在以往的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进口药和国产药的审评是分开管理的,现在按照WTO的规则要一致起来。 其它配套的规章。如:《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辅料的管理办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办法》、《进口药品通关备案和检验的管理办法》,亦将进行修订并颁布。 发达国家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己有上百年历史。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反应停事件”或者称为“海豹胎婴儿事件”,就是由于忽略了药品的生殖毒性而造成灾难性后果的药物不良反应。发达国家为此加强了药品审评制度管理,目前已比较完善。现在世界各国的药品注册管理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发达国家,己具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系统的、相对比较成熟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以欧美为代表,包括日本; 第二个层次:像我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中,虽然有药品注册制度,但还应该随着社会及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第三个层次:一些不发达或较小的国家,没有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我国在制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时,始终以发达国家在药品注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作为借鉴对象,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对于发达国家,他们早已建立了各种互惠性的组织,如ICH,即“国际人药协调组织”。它于1989年建立,1990年开始运作,现在已有17个成员国,它主导着整个世界的药品注册管理方向。美国、日本及欧盟15国,即ICH的17个成员国的药品专利,约占世界药品专利的96%,占世界医药总份额的80~85%,而这17个国家的人口数只占世界人口的15%左右,几乎垄断了整个医药市场的利润。现在,世界排名前20位的制药集团,都在中国有合资企业。我国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到1998年已达1700多家。一方面,他们将新的管理经验等带到中国,另一方面来讲,他们投资的趋势越来越猛,在中国医药产业的份额将越来越大。 除ICH外,海湾合作组织、东盟10国也有自己的协调组织;此外,南美贸易共同体下有一个关于药品注册的协调组织;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也有一套通用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世界各国之间建立这样一些组织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通过这样一些组织,使一个新药尽快上市,赚到更多的利润。另一方面,就是让新药研发的积极性尽快得以回报。欧盟要实施加速新药审批的制度,要将其审评速度达到与美国一样的水平;日本将开发生物制药产业作为振兴日本经济的一个国策,而且也在提高新药的审评速度。作为美国,由于审评比较快,其整个制药产业的发展也比较快;但也有负面影响。2001年有审批了30多件,有7件由于没有重视安全性评价,出现了不良反应而被召回,这在美国历史上审批新药算比较高的年份。因此,2002年,美国新药申报的数量大大减少,只有3件新药。美国有很好的注册机制,但是他们的审评费用很高, 2000年一个新药的审评费是23万美金, 2002年要提高到30万美金,而2003年就要达50万美金。这是因为,对一个全新的化合物批准为治疗药品,要求越来越高,审查越来越严格,为此,他们雇佣了1万人参与新药的注册审评工作。而美国国会每年还拨给FDA 10亿美金,供其日常支出。 ICH作为一个协调组织,规定在组织内一个国家做的试验或做的其它资料CTD即通用技术文件,在别的ICH成员国也可以使用。如:欧盟一个制药厂商在欧盟申报的新药,到美国就不用再重复做实验了,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新药研制成本,使新药真正成为国际上通用的产品。 中国原有的自成体系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只考虑了我国的药品生产情况,在加入WTO以后,就应该遵守世界贸易通用的规则,国际上通用的,、特别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一些规则就必须遵守,不能有例外。例如,非歧视原则。过去我国的新药保护制度,只保护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而对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无效,这就违背WTO的非歧视规则,是不允许的,需要改正。 我国新药研发的水平不高,新药的投入不足。2002年,国家安排9个亿元重点支持新药的研究开发工作,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配套资金53亿,这53亿能否到位还是问题。对于新药的研究开发工作,国外一些大的制药公司,十个亿、一百个亿地投入到新药的研发中,而我国多数企业由于实力薄弱,决定了投资行为的短期性,选择短期能上市的品种为主,愿意(作长期)投入特别是风险投资的企业比较少。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市场,医疗需求有了跨越式的发展,促进了各方面包括新药研究的积极性。由于国家推进以医疗保障制度为中心的改革,药品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迫切需要国家通过调整药品注册政策引导医药经济进行结构调整,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我国新药开发从现阶段的仿制和重复研究为主,转变为以创新和依靠独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为中心的新局面,达到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的原则,是修订我国原有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 (五)借鉴国际药品注册管理经验 我国药品注册的很多规定都汲取了国际的先进经验。在制定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包括新药注册审评过程中,都注意和国外进行比较,看国外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值得借鉴。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药品注册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六)建立符合国情的药品审评机制 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科学的药品审评机制。但是这种机制的建立绝不是药品监督管理一个部门能够做到的,与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研发队伍、技术水平、经济实力有关。由于各种矛盾、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每一步改革都要付出很大的努力。 在药品注册管理方面,我国提出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后来,又加了 “高效”原则。几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审评中以 “科学”为重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讲究效率,一个真正的科学审批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尽管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一些基本原则已经明确,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药品审评以内审为主,以临床评价为主的战略转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药品标准提高行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国家药品标准数据库的建立等重大举措都将为科学的药品审批机制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 (七)药品注册发展趋势 在化学药品方面,化学药品的注册申请多为国内外已上市的同品种。仿制过保护期的专利药是一个新的动向,制药企业往往提前研究这些药物的制备工艺,一等到专利过期,立即申报生产上市。目前在欧美,非专利药的市场份额已达到50%左右。未来五年国内约有50多亿美元销售额的专利药到期,这类仿制品种国内将会有大量的申报。随着制剂水平的提高,改剂型品种如控释制剂、长效制剂、速崩制剂等将有明显增加。 在中药、天然药物方面,研发单位愈来愈重视对中药制剂水平的提高,传统的丸散膏丹为主流的剂型已逐步被胶囊、片剂、颗粒剂所取代;为提高药物稳定性和疗效,以现代工艺提取中药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的品种也有所增加。 在生物制品方面,新生物制品的注册量有增加的趋势。 目前,新药申报的主体依然是科研院所。 二、药品注册的分类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分类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变更。主要表现在五方面: · 对原新药分类重新调整; ·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另行制定注册管理规定; · 生物,微生物,免疫学及核酸类体外诊断试剂另行制定注册管理规定; · 由动物的组织或体液提取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 · 已上市药品增加适应症的,按补充申请办理,但须进行临床试验。 要点解释: 对原新药的分类重新进行了调整 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新的分类内容,在附件中可以看到。化学药品变成了6种注册分类,最后一个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即注册分类6,按原注册管理属于仿制药品,前五项是对原新药分类进行的相应的调整,是以“是否在国内上市”这样一个概念进行确认的。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将另行制定注册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百零二条中指出,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即:对这类药不按现在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将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该项工作除了需要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品种目录外,进口药材还与海关、外经贸部有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准备和协商工作,在此基础上将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注册管理办法。  生物、微生物、免疫学及核酸类体外诊断试剂,将另行制定注册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百零三条中指出,生物、微生物、免疫学及核酸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生物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办理。 这部分诊断试剂在原《生物制品审批办法》中属于生物制品,规定用于AIDS、甲肝、乙肝、丙肝等疾病检测的诊断试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不再纳入生物制品的分类和审批,而是根据该类药品的特点,单独制定注册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职能分工,该类诊断试剂的审批属注册司的工作范畴,化学类的诊断试剂已经列入医疗器械管理范围。  由动物的组织或体液提取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 这将涉及原来《新药审批办法》中的一部分生化药品。对于单一成分的按药品办理;对起始材料、生产过程以及最终产品均需要全过程控制的,列入到生物制品的范畴。 已上市药品增加适应症的,按补充申请办理,但须进行临床试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中指出,增加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辅料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申请人。 改变药品包装规格、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场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按以前的《新药审批办法》第V类,现在调整到补充申请中。也就是说,此类情况,对于已生产上市的药品,若发现了其新的用途,增加适应症的,不再以新药进行重新申请。这是因为,此类药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现在只需考虑药效学和临床试验的问题;但是,若调整了试剂,可能还会考虑其安全性的问题。 (一)按形式分类 · 新药申请 ·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 · 进口药品申请 · 补充申请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和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境内申请人按照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办理,境外申请人按照进口药品申请办理。 要点解释: 药品注册申请按形式分类可分为:新药申请、己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及进口药品申请。补充申请,作为一个重要的申请分类,被正式列入药品注册申请的一种附加申请中。 补充申请:根据 《药品管理法》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及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如调整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改变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增加或改变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本办法将补充申请正式确立为一种注册申请形式,体现出审批与管理并重的意图。 对于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和进口药品申请,已经批准后,申请人希望改变、增加、减少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都可通过补充申请方式进行申报。另外,新药技术转让、进口药品的分包装、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等申请事项,都是申请人已对上市产品做出某些变更,均应按照补充申请来办理,以利于规范管理。 补充申请中有的类似于过去的4类、5类新药,或者仿制药。 (二)按属性分类 · 可分为新药中的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生物制品。 · 进口药品中也可以有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生物制品、来料加工等。 三、药品注册审批职责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职责 · 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和进口药品的审批。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职责 ·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主要是: 1、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 2、 研制情况及条件的现场考察; 3、 药品检验用样品的抽取; 4、 药品补充申请中部分变更事项的审批,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备案; 5、 国产药品再注册的审核,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6、 境外来料加工的审批。 法规依据: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管理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试制的药品进行检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要点解释: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总则中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责任。省级药监部门具体工作内容:形式审查、原始资料审查、生产现场考察,并抽取检验用样品,通知药检所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本办法明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做技术审评,重点加大了对药品注册申请人研制工作的监督力度。 以上列出的职责只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注册工作范围调整和增加的内容,并不包括药品注册管理中的所有工作,。 现场考察的程序 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规定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药品研制原始资料。 药品注册申请人应该填写《药品研制现场考察记录表》,说明申报注册药品研制研究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试验研究项目、试制场地,委托研究或者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 药品研制现场考察人员根据将现场考察情况填写《药品研制现场考察记录表》,做出药品研制现场考察与申报资料一致或者不一致的结论,并就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 现场考察内容。 药品研制现场考察包括药学研究和药理毒理研究以及临床研究现场的考察。药学研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研究的现场考察参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 药品研制现场考察要求。 药品研制现场考察任务的人员应该对申请注册的药品研制过程涉及到的主要研究人员、设备、仪器、原辅料的购进及使用,半成品、成品等情况进行核实,主要研制人员应该到场回答或者解释有关问题。 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与药品研制质量管理有关的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研制人员:药品研制的主要参与人员及其分工,承担试验研究的项目、时间、试验报告者等与申报资料、现场记录是否一致。 研制设备:药品研制现场设备与注册申报资料注明的设备是否一致。包括设备型号及主要性能、购置日期、使用记录等。 研制仪器:现场仪器与试验研究资料所需要的仪器是否一致。包括仪器型号、购置日期、使用记录等。 试制与研究记录:试验研制方案及其变更,试验研究记录的时间,参与人员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供药理研究,质量标准研究,稳定性研究,申报检验样品试制、临床研究用药物的制备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原料购进、使用情况的考察:化学原料药考察重点:主要原料、中间体购进的凭证,数量。使用量及其剩余量;化学药制剂考察重点:原料药的来源,数量,检验报告,使用量及其剩余量;中成药考察重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必须从具有该品种批准文号的机构获得,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的中药材应该具有购进的凭证或者说明,检验报告特别是关于品种、等级、产地情况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生物制品考察重点:菌(毒)株、细胞基质的来源及检定报告。 样品的试制数量,实验及留样情况考察:分为工艺研究,标准研究,报批样品,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上市生产等阶段。应该详细考察各个阶段的样品数量,保存状态、环境、设备、记录、使用或者销毁记录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研制现场场地、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进行照像或者复制。作为考察档案或者现场考察报告附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于该项要求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注册申请人正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 ·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 · 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并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要点解释:04-02-24  以前对于药品注册申请人没有限定,既可以是个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现在强调药品注册申请者,应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因此,申请人实质上是将要取得拿到新药证书或者批准文号的单位,而不是其代理人。虽然可以请任何一个自然人来代理申请药品注册事务,但代理人不等同于申请人。 本办法强调了三点:第一,申请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获批准后,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第三,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登记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 对于境内申请人,应是在境内登记机关合法登记过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机构,这是一项重大变化。所谓登记机关,一般指工商管理部门,也指民政部门;根据国家科研管理的规定,科技管理部门在某些情况下也登记一些机构,但都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些药厂,虽然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证上只是一个普通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新药研究是综合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药注册涉及到的学科越来越多,将来可能还会涉及其它更多方面的事务,而对于个人来讲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以个人身份证来办理,不予受理。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 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处都不能作为申请人,它们只是代理人、办事人,而不是申请人。申请人的合法性是指必须在国外药品管理部门有相应登记的。 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境内的办事机构 指的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等,或者中国公司、中国总部。没有办事机构的,可以委托中国境内的合法登记过的代理机构来代理其办理注册。  办理药品注册事务的人员 办理药品注册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不能存在交流上的困难,否则药品注册的事情很难进行下去。 五、药品注册前需要了解的事项 (一)注册申请的一般程序 (增加程序图示) 法规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其中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必须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新药技术转让、进口药品分包装、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按补充申请办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其中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要点解释:  国产药品的申请程序 新药(含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注册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及其补充申请、药品的再注册,以及非处方药品的申报和审批。均按照下列程序:由申请人向所在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和要求,审查完毕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有进口药品及其补充申请,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申请注册。 过去,生物制品一直是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中间需要还有到现场考察,做法很复杂。企业要找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还要回过头来到省里作现场考察。现在变成了一个统一的申请程序。  国产药与进口药在申请方式上一致 只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分别批准临床研究和生产(进口)。 以前的申请方式是:国产药由申请者先填写《临床研究申请表》,批准临床研究后进行临床研究,完成临床研究后,再填写申请生产或新药证书的申请表,两报两批; 进口药:填一次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将申报资料直接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审查,如果同意,批复进行临床试验;临床研究试验完成以后,不再填表,直接将临床试验总结或临床试验报告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通过就可以发证。 现在所采取的方式是进口药的这一方式。在申请药品注册的时候,只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取消了《临床研究申请表》,临床研究结束后,将临床研究报告报来。即一报两批,一次填表,批一次临床,再批一次生产或新药证书。  关于药品注册的申请和受理的补充规定 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之日起,不再受理同品种新药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的新药申请继续按原程序和要求审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收到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受理的同品种新药申请予以退回。在该品种的试行标准转正后,申请人可按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注册。 (二)药品注册涉及的专利权属问题 · 申请药品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对所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应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 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 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纠纷的: 当事人应当自行协调解决; 或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专利行政机关解决。 · 已获得中国专利的药品: 其他申请人可在该药品专利期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专利期满后批准生产或进口。 法规依据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专利行政机关解决。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已获得中国专利的药品,其他申请人在该药品专利期满前2年内可以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批准生产或者进口。 要点解释:  申请药品注册时须提供涉及专利方面的资料: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即必须有文字;申请人要保证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了申请,但侵权了,侵权的责任全部由申请者来负责。  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纠纷的 第一、当事人应当自行协调解决。 第二、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专利行政机关解决。 第三、生产后发生“纠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承担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责任。  已获得中国专利的药品   其他申请人可在该药品专利期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专利期满后批准生产或进口。 例如:有一个专利2004年11月份到期,那么2002年11月份以后拟仿制该品种的企业就可提出注册申请。因有注册有一个审查时限,审查完成,确认其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可以在专利期满后批准其生产或进口。如专利是2004年11月17日到期,那么18日就可以将其批准上市。这种做法可以加速上市的进程。但专利期到达之前是不能给其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药品注册涉及未披露数据问题 · 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未披露数据的保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之日起6年内,其他申请人未经原申请人许可,不得使用未披露数据; 其他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承诺所有试验数据均为自行取得,并保证其真实性。 法规依据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末披露的试验数据相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未经己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其他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当承诺所有试验数据均为自行取得并保证其真实性。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新药的定义、药品的再注册、药品的未披露数据的保护问题。按照我国立法的常理,是不应该增加的,因为《药品管理法》没有未披露数据的内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一般只对《药品管理法》的有关章节做一些解释,不能再增设条款。但由于我国加入WTO的时间晚于《药品管理法》颁布的时间,所以有些条款必须被追补进来。在中国政府入世文本的第282、283、284三款中,都明确向WTO作了承诺:将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针对我国的情况对未披露试验数据给予6年保护期(TRIPS协议39条第3款中没有明确提出6年的保护期限)。 · 注册申请人如果自行做试验得到这个数据,同时恰恰与国外数据一致,这不违法。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数据是你的。这叫 “举证责任倒置” 。 (四)关于进口药品的申报条件 · 所申请的药物应当已在国外进入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 ·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前,已在国外获得上市许可 · 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 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许可药品上市销售及GMP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后报送 · 除报送国外的临床研究资料外,还应当按照我国注册分类I的规定进行临床研究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必须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要点解释:  过去在申请进口药品时,这一类产品必须是在生产国本国或地区已经上市的产品,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如:通过在中国进行多中心的临床试验,先把一个没有上市的产品引进来也可能批准,但没有明确规定。现在规定,可以申请一个在国内外未上市的产品,但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是一个在研究过程中的产品,申请条件如下: 第一、所申请的药物应当已在国外进入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即已经处在临床试验中的药品。 第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前,须先在国外获得上市许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完成后,仍要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换句话说,就是受理时间提前了,即先予受理,可以先允许进行临床试验,但是,在我国给予注册前,它必须在国外先注册,然后将国外注册的有关证明文件拿来,我国再予以注册。 第三、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许可药品上市销售及GMP证明文件,可于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后再报送;即:将报送的时间延迟了,而申报的时间提前了。 第四、除报送国外的临床研究资料外,还应当按照我国注册分类I的规定进行临床研究。 这些条件均要求具备,而且在临床试验完成后,已获得国外上市,这一药品才可以在我国注册。这是对进口药品注册的一项重要修改。 (五)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注册的问题 ·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 ·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 申请单位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 申请单位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其中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要点解释: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物实样(一般为一个包装、一个最小销售单元或少量的原料药样品,此不同于检验用样品,目的是提供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测样品);另外,国家局不直接受理这样的样品,只是在审评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也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药物实样。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以前的要求没有变化。  申请单位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与以前的要求同。  申请单位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所有这些规定的意图在于: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只能由其中的一个生产企业,或者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的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单位提出申请,加强对现场的考核,划清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域之间的管辖职责。 (六)联合研制新药时的注册申请 · 联合研制新药,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共同署名申请注册。 · 除特别规定的药物外,新药被批准后,每个品种、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的产品,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注册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除本办法第四十九条(一)、(二)规定的药物外,新药申请批准后每个品种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不得分由不同单位生产。 要点解释:  联合申报新药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批准一家生产,即拿到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只有一家;而且该品种不同规格的生产仅能由同一个单位来获得。属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49条(一)和(二)规定快速审批的特殊情形时,如果申请时几家就是捆在一起的,可以考虑他们一块生产。这也是基于考虑国内市场对I类药的需求出发的;但是不允许在拿到批准文号以后,再让其他单位来生产。 (七)快速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程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提出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时确定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新药申请可以实行快速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抗艾滋病病毒及用于诊断、预防艾滋病的新药,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 (四)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新药的注册申请后,应当就该申请是否符合快速审批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时,确定是否对该新药申请实行快速审批。 要点解释: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真正需要加快审批的药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的新药真正给予加快。这里强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是否能够加快进行审查是前提条件并提出意见。  关于加快审评 2002年12月1日前已受理的新药临床或生产申请,按原《新药审批管理办法》属加快品种的,仍按原加快品种的时限要求审评。 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的国家多中心临床研究申请按该类药品的审批时限进行审批。 (八)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真实完整、规范齐全”的具体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形式审查工作是药品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一环,把关严格,资料规范,就能提供给技术审评部门充分、全面的评价依据,从而提高审评效率,减少不确定因素。 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的形式审查工作,是连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桥梁,主要侧重于对品种的申报资格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并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工作提出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要点是:  药品注册申请表 · 药品名称:化学药品应按照国家药典会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填写,没有确定通用名的,应及早向药典会申请确定,以免在日后审评中为此耽搁时间。 · 规格:一个制剂规格填写一份表,不同的包装规格可填写一份表 · 研制负责人应签字 · 申请人:新药的注册申请人,必须填写新药证书申请人机构2(新药证书单位不可漏填),与机构1重复,也应填写(申请目的不同)。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的申请人,只能填写药品生产企业(机构1),与所附的机构证明性文件一致。 · 各申请人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 申请表应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签字、日期,确保项目填写正确,各页的数据核对码一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号、申请编号不应写。  药品补充申请表 · 第30项“补充申请的内容”应详细填写拟变更的内容,并与31项“原批准注册的内容”相对应。 · 集团内品种调整:调出方:填19项原生产企业名称项。调入方:填机构1。集团公司:填机构2。上述三家机构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经办人签字、日期(同药品注册申请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表 · 应对规定项目逐项、完整地填写。如受理日期、通知检验日期。 · 形式审查意见和其他审查意见项目应尽量详细反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工作的情况和该项申请存在的问题。 · 注意加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注明签发日期。不要使用注册专用章。  现场考核报告 · 现场考核地址应为考核到的样品试制的实际地址,包括区、路及门牌号,不可仅以机构名称代替。 · 样品批号应包括自检报告中的样品批号。 ·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无论是否需进行临床研究,与新药的注册申请一样,需报告至少三批样品。 · 检验日期应为从开始检验到检验结束的时间段 · 试制量填写实际试制量,不可填写理论值。 · 注意加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注明签发日期。不要使用注册专用章。  证明性文件 · 申请人合法证明性文件: 新药: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按GMP实施规划要求提供GMP书,均为复印件。 新药证书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均为复印件。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GMP复印件;无GMP证书的新开办企业或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需以立项批复文件进行证明,且药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剂型范围。对新增原料药品种生产范围者,其药品生产许可证需载明该原料药的名称。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中药注册和申请已有国家标准中药增加规格,需提供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办公室近期中保办检索单。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能够提供有效查询单时可使用网页查询单。 · 申请人对他人的已有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内容包括: 所提供申请的药物、处方、工艺等,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 申请人对可能的侵权的后果负责。 · 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需提供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批复的立项批件。 · 临床研究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复印件:申请新药证书和生产时提供。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该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受理通知单。 · 委托试验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  原料药的合法来源 · 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文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 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属换发文号的应提供换发批准文号的文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申请人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原料药正在申报注册的,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受理通知单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原料药的审查意见表。 · 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原料药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使用进口原料药的申请人需提供口岸药检所的进口检验报告书。 · 购货发票:发票日期和购买数量与现场考核报告的日期和试制量不能矛盾。 · 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 · 对中药提取物除批准证明文件可不提供外,其它项目文件均需提供。  原料药结构确证需提供盖有试验单位红章的图谱或在资料封面加盖有试验单位红章的资料,并应提供与测试单位的委托台同。  所有试验结果图片,如病理图、薄层图等应附彩色照片。  申报资料的形式要求 · 申报资料:2+1套,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2套。 · 药品注册申请表:4份,补充申请表:3份。 · 资料袋封面样稿,见所附件1。 · 申报资料封面样稿,见所附2。 · 专利保证书样稿,见所附3。 附件1 专利保证书样稿 保证书 ××药品及××制剂,是由××公司开发的新药。经检索,本申请中药物、处方、工艺等,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 本申请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申请人机构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2 资料袋封面样稿 药品名称 本袋所属第×套第×袋每套共×袋 原件1(原件2)/复印件 (内装2份申请表) 资料装订问题的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人机构名称 附件3 申报资料封面样稿 资料项目编号 药品名称 资料项目名称 研究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研究机构主要研究者姓名:(签字) 试验者姓名: 试验起止日期: 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 联系人姓名、电话: 各申请人机构名称:(分别加盖公章) (九)药品注册涉及的其他问题 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申请程序 · 可以先申请药品注册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30日内再申请GMP认证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个月内组织认证,合格者发给GMP认证证书 · 逾期未取得GMP证书的,药品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 法规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未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必须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逾期未取得的,其药品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 要点解释:  对新药来讲,由于申请人不一定是药品生产企业,所以对GMP没有要求;但对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人必须是生产企业,要求必须具有GMP认证证书。但是,对于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可能还没有拿到这样一个证书,在没有药品生产或者新建的车间,或者增加新剂型的情况下就难以进行GMP认证,这就发生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解决了这一问题。 · 对于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建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可以申请药品注册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30日内,必须向所在省的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MP认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个月内应组织认证,合格者发给GMP认证证书。 · 本条明确:允许先有批准文号,后有GMP认证证书。但是,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取得GMP证书的,药品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由此可以推算出,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的8到9个月内必须拿到GMP认证证书,否则,可能被依法注销。 2.同一活性成份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申请注册 · 应当由具有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申报。 法规依据: 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第四条第(二)款第6项。 要点解释:  此种改变剂型的注册以往属于Ⅳ类新药,现在属于按新药管理的注册。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这样的剂型的改变只能由具有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来申报,由科研单位申报的不予受理。这是对申报者资格作出的新规定。这是因为这一类的剂型改变的药品,科研单位在实验室可以很容易地做到,但是,由于实验室做出的新剂型既没有动物药理、毒理的试验,也没有临床的试验。而审核批准时最需要了解的是它在工业化生产状态下其质量如何。实验室做出来的东西和工业化生产出来的药品质量是有区别的。如果科研单位拿到新药证书转让给从未生产过这个品种的生产企业,企业还必须重新做很多工作。   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37号)的规定,需增加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的,需报送的资料有: 1.药品注册申请表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表 3.现场考核报告表 4.省药检所的检验报告 5.申请人合法证明性文件 6.原料药的合法来源 7.包材注册证 8.有关各方的合同 9.药品说明书样稿、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10.药品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 11.若稳定性试验未完善的,应提供稳定性试验资料 3.综述性资料 · 中 药:22项增为33项 · 化学药品:25项增为32项    法规依据: 分别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资料项目。 要点解释:  申报资料项目数有所增加。 增加的资料主要为综述性资料,试验研究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指附件:中药附件、化学药品附件及生物制品附件。也增加了个别的实验项目。中药附件以前为22项资料,现为33项资料;化学药品原来为25项资料,现为32项资料。 但对比一下,有些资料就是要求将实验中庞杂的东西摘出精华来,整理成一个综合性资料,便于管理人员审核。尤其是进口药品的注册,需要的药品资料一般,数量很大,如果不将综述资料单列出来,查阅和审核资料十分烦琐,严重影响审批的效率。同时,整理综述资料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企业业务上的锻炼。另外,企业对其自身资料应该更为熟悉。 4.药品申报资料应一次报齐 ·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期间,除创新的药物成份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一般不得补充新的技术资料 · 必须补充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补充资料的,4个月内一次性补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必须在4个月内一次性补齐,否则,予以退审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药品注册申请期间,除创新的药物成份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一般不得补充新的技术资料。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时,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 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一次性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补充资料;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 要点解释:  “一次性报齐”是指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就应将材料备齐,不允许把不完备的资料上报,占一个新药申请编号的位置,然后再补资料。这是因为: 第一,国家规定,除创新的药物成分或涉及药品安全性的资料外,一般不得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这是因为中途补送资料,扰乱了正常的审批程序,无法保证审批按规定时限完成,所以不予受理。 第二,如果一定要补,申请人须先将原药品注册申请撤回。按照原来的程序将资料整理齐全后,再重新申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留给申请人占位的时间。  4个月内一次补齐是因为:如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完成。这是因为4个月的时间对于一些非关键的但必须了解的资料,完全可以补充;但若缺一项关键的试验要补,一般来说4个月是来不及的,说明当时所报资料确实不符合要求,4个月补不来的话,只能退审。退审后6个月才能再报,这个时间内如果有别的药品批准上市有了监测期,那时可能连申报的资格都没有了。因此,“先占位置”不一定是好事。 5.部分申请可暂停受理和审批 · 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都可以仿制、申请注册,但是当疗效和安全可疑时,则暂停受理和审批。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需要进一步评价药品疗效和安全性的己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暂停受理和审批。    要点解释:  过去,企业要求仿制药品有这样或那样的条件,如:仿制超过多少家后就不予受理,现在取消了这些限制,但对这些产品确实要继续考察其疗效及安全性的,可以暂停受理;待该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认后,再予以受理。 6.药品研究及其管理 ·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单项试验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境外研究机构提供药物研究资料的,须附有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文件; · 申报资料中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 · 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GLP;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要求申请人进行重复试验,也可委托药检所或其他机构进行重复试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 药品注册检验的送样改为现场抽样; · 审批期间,新药的技术要求不因相同品种在境外获得上市而变化。 · 本处所讲的"研究"主要指药品的临床前研究,也包括部分临床方面的要求,前面均是针对研究单位讲的。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证明文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考察。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新药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研究情况进行核查,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并派员现场考察试验过程;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研究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研究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进行临床研究的,撤销批准该药品临床研究的批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新药临床研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药物实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申请新药所需的3批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技术要求由于相同品种在境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的,维持原技术要求不变。 要点解释: (1)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单项试验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双方要有合同文件,证明确实是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活动的;  药物研究试验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2)境外研究机构提供药物研究资料的,须附有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文件。 要点解释:  这是保证资料来源做到真实合法的一项条款。 (3)申报资料中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 要点解释:  制定这一款是为了保证资料真实;防止使用未披露数据,造成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纠纷。 (4)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GLP。 要点解释:  详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具体内容。过去对这一点要求的不确切,现在则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必须执行”而不是“参考执行”。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要求申请人进行重复试验,也可委托药检所或其他机构进行重复试验。 要点解释:  根据审查情况,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有疑问时,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试验。这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药品研究资料真实性的一个手段。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要点解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SFDA的网站上发布那些药品注册申请人资料不真实以及临床试验原始纪录伪造等方面受到相应处罚的信息。 (7)药品注册检验的送样改为现场抽样 要点解释:  涉及药品注册检验的样品除去境外暂时还做不到以外,适当的抽样是必要的,对于境内申请,不管是合资、独资、合营,还是国营等形式的企业,只要是申报药品注册的,一律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行现场考察并抽取样品,这是确定样品生产过程真实性的手段之一。 (8)审批期间,新药的技术要求不因相同品种在境外获得上市而变化 要点解释:  一个药物,国外己在进行Ⅲ期临床试验或者正报相关主管机构准备上市的,我国就有人开始仿制,在受理后不久,国外就上市了。过去《新药审批办法》规定,一旦国外上市,这药虽然仍称为Ⅰ类,但技术资料要求可按相应的类别进行调整,就变成Ⅱ类了。现在规定,这样的情况药物的类别不能进行调整,如果按Ⅰ类报,就必须按Ⅰ类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因为将其降为Ⅱ类的前提是确认它是安全的,依据就是国外已经上市。这里可能会涉及一个与未披露试验数据有关的问题。而实际上国外上市依据的资料我国没有。现在按对未披露试验数据的要求,必须依据自己的试验数据才可批准上市。而不能象过去那样依据别人的数据,我国又没有看到这些数据就批准其上市。 · 这一点与过去的办法有根本区别。过去办法:国外一上市,就可以给予降低类别,因此,好多实验内容就不必进行了,现在明确规定:维持原技术要求不变。 7.药品注册审批期间可受理的变更事项 1.申请人机构更名 2.申请人机构变更联系方式 3.申请人机构变更注册地址 4.新药证书申请人获得GMP认证后加报生产单位 5.增加或改变商品名 程序:申请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申报资料:按照补充申请的分类,填写补充申请表(3份),附相应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原件。 受理时间:截止到由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完成该品种送签件制作之前(网站显示在审评或待审批状态)。 8.关于药品的商品名 新药如拟使用商品名,应由生产单位在申请新药注册时一并提出。 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监测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超过2年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9.注册期间可以补充的非技术性资料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61条的规定:  在已受理临床申请后、完成临床研究报生产时、已受理生产申请后,仅允许补充以下资料: · 申请人机构更名; · 变更联系方式; · 增加或改变商品名; · 变更注册地址(不改变生产地址)。 上述资料应当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补充申请的要求及相应注册事项对申报资料的要求,并按补充申请的程序申报。 · 在完成临床研究报生产时,可补报生产单位,但该单位必须是临床研究样品生产单位,其报生产的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和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也应是该生产单位完成的。 10.关于药品批准文号和新药证书号的格式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审批的药品,其药品批准文号或者新药证书的编号实行统一格式。药品批准文号的统—格式为:国药准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新药证书号的统一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同一申请人申请的药品获准注册时,相同化学成分、相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别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属于新药的品种,按照化学成分和剂型的不同,分别发给新药证书。变更药品生产场地、更改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等补充申请批准后,药品批准文号不变。 六、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一)新药的界定 · 改变了新药的定义,缩小了新药的范围。 · 在药品注册的管理上,明确了四种申请模式: 第一,新药申请 第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 第三,补充申请 第四,进口药品申请 法规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要点解释:  新药的定义,在1985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第57条规定,没在我国生产的药称为新药。2O01年2月,在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新药定义范围太宽了,要跟国际接轨,应改为“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新药的范围缩小了,将真正的新药体现出来了。这就使过去管理的一些“新药”变成了仿制药,这将大大减少了新药的研发成本。  过去,我国批准的新药中,真正属于新药的很少。所以,新药定义需要改变。新药的定义改变了,新药的分类需要跟着改变,反映在药品注册申请上,可分四种情况: 第一,新药申请。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属于新药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也属于按照新药管理范畴。 第二,己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指过去的仿制药申请,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有些情况,如:生物制品,由于生物制品的质量,主要是靠生物制品规程即通过生产的工艺全过程进行控制的,所以过去常说,生物制品是没有仿制药概念的,仿制也要进行临床研究。中药也有类似生物制品的特性,所以对中药的质量控制将会逐步到位。化学药品中也有个别的如口服制剂需要做生物等效性试验。 第三,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在获得批准了以后,要改变一些项目时的注册申请称为补充申请。补充申请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一次明确作为药品注册管理的新类别。也可理解为:除了新药申请、己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以外,其余的任何事项的变更,都属于补充申请。 第四,进口药品的申请。与国产药品相比,其申报的方式不一样。进口药品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新药注册的类别 1.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 ·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 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 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法规依据: 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 2.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分类 ·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 · 中药材的代用品 ·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 ·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复方制剂 ·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 ·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给药途径的制剂 ·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剂型的制剂 ·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工艺的制剂 · 已有国家标准的中成药和天然药物制剂 法规依据: 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 3.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 (1)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注册分15类 ·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 DNA疫苗。 · 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 · 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 · 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 ·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 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 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 更换其他己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 · 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 ·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 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 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 · 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 ·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 (2)治疗用生物制品的注册分15类 ·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 单克隆抗体。 · 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 变态反应原制品。 · 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 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 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 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 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 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 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 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 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 己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法规依据: 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 (三)新药临床研究前需注意的事项 1.新药临床研究前需研究的内容 · 药学研究: 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等。 · 药理毒理研究: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 · 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 · 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质量标准,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 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 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GLP。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质量标准、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2.对新药研究机构的要求 · 必须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 · 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从事药物研究开发的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3.单独申请新药药物制剂的要求 · 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 不具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单独申请药物制剂所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所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 《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 (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 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要点解释: 这是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单独申请新药药物制剂时应该具备的条件。 过去,我国对原料药与制剂一起进行审批,这一点与国外不一样。如果单独申请制剂就必须符合: · 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以前只要求在申报时提供购货发票,但有些单位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没有进行强制。现在要求原料药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证》的,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企业已获得原料药的批准文件,为了制药的需要,能否将两个原料药在原料药厂进行混合,把混合好的料作为制剂中间体再卖给制剂厂呢?这种现象虽然存在得比较多,但是不合法。首先,原料药混合的这一工序应在制剂厂里完成,并且应在GMP条件下完成。因为目前的原料药厂还不是都符合GMP条件的,因此这是违反GMP要求的;另外,原料药企业拥有的只是单一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和质量标准,并没有拿到混料后的批准文号和质量标准。所以,作为原料药厂来卖混合后的药物料的是不符合规定的。 如果混合的这两种原料药都是自己生产并用于本厂生产制剂是可以的,只要说明即可。但原料药若是别的企业生产的,就必须有批准证明文件。 单独申请药物制剂注册的,除提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列明的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外,使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经公证的供货协议及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说明文件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经公证的供货协议。 申请制剂新药技术转让时,申请人除提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上述要求的该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有关文件。 使用正在注册的原料药申请药物制剂注册的,所用原料药批准注册,该制剂方能批准注册。在注册过程中,不得更换原料药来源;如确需更换的,申请人应先撤回原注册申请,更换原料药后按原程序重新申报。 生产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必须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否则按假药论处。强调的这一点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没有,之所以特意列出,是为了强调原料药合法来源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原料药不具有批准文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即使其质量符合规定,生产出的药品仍按假药处理。 4.委托其他单位研究新药的要求 ·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应当与被委托方签定合同。 · 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申请人负责。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要点解释: 当申请人不完全具备研究能力,或某一部分研究工作不能独立完成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研究。但是,需注意以下两点情况: 第一,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应当与被委托方签定合同。合同应是合法合同和有效合同。 第二,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研究数据真实性的认定,只针对申请人,而不针对被委托单位。 5.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新药研究资料的要求 · 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 · 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考察。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证明文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考察。 要点解释:  研究资料来自境外机构的,包括四种情况: 第一,申报资料由境外研究单位提供; 第二,外国企业在国内办的企业,其资料完全是由国外的母公司提供的,而由中国内企业来申报; 第三,国内企业与国外单位联合研究; 第四,国内企业在国外设立研究室。  凡是研究资料来自境外的研究机构,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作为药品注册的申报资料: 境外研究机构授权药品注册申请人使用其研究资料的文件或合同,包括资料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该授权文件应经境外合法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公证和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境外研究机构在境外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其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派员进行现场考察。 6.新药重复试验的条件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研究情况进行核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并派员现场考察试验过程。 · 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研究情况进行核查,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中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并派员现场考察试验过程,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 要点解释:  以前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的考核是一种被动的考察,因为只能对现场的场地、设备、仪器及原始资料进行核查,是静止的,不是动态的。如果认为有问题,也只是书面上的看法;而目前的法规,将这种考核变被动为主动。即如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问题,并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研究单位重新进行试验,并可以在试验过程中进行考察,这是一个主动的行为。也是本办法中对于加强监督管理的一个具体表现。 · 是否需要重复试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决定。承担重复试验的单位是药品注册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也可能委托药检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做重复试验,并派员考察重复试验的全过程。审核的内容是,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由此推断原申报资料是否真实,申请人或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的可信度。 7.新药临床前研究的技术要求 · 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 · 采用其他的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的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要点解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效学、药理毒理、临床研究等都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此条认为申请人未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技术指导原则,而认为国外有更好的相关评价方法和技术,则应提供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8.关于减免临床研究 减免临床研究的申请应在申请注册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的理由及相关资料。对于已批准进行临床研究的药物,一般不再批准减免临床。如完成临床研究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详细说明减免临床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按补充申请的程序申报和审批。 同时申请原料药及其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新药注册,制剂属完全相同的申请人的,可以仅进行其中一个制剂的临床研究。其余制剂只要符合该类申请免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可以免予进行临床研究。制剂属不同申请人的,则应分别进行临床研究。 改变国外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凡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化学药品,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管理。如果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二个以上属于上述情况的制剂,其中一个制剂可按注册分类3进行临床研究,其余的制剂可按注册分类5进行临床研究。 9.新药研究原始记录的要求 · 药品研究实验的原始记录应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 试验记录内容包括试验名称,目的,方案,时间,材料,方法,过程,指标,结果分析。 · 试验记录用纸、书写、存档、均应有具体要求,但国家尚无统一规定。 要点解释: · 主要是强调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杜绝编造数据。 (四)新药临床研究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新药临床研究的范围 药物的临床研究包括二种: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 · 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 必须执行GCP。 · 根据不同类别,确定临床研究的方式。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药物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生物等效性试验。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要点解释:  临床研究的范围 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或者生物等效性试验。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补充申请中,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生产工艺等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药品疗效的需要进行临床研究。  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人体生物等效性要求试验样品与对照品交叉进行,受试者不少于24人。普通制剂只需要单剂量的生物等效性资料,控释制剂需要有空服单剂量,饱服单剂量和多剂量3个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生物利用度经统计学处理后要在80%—120%的范围内,包括最高血药浓度值和血浓~时间曲线下的面积。有时对生产的制剂还要进行制剂含量等价试验,证明不同规格制剂的等值剂量释放相同的药物量(如3片含100mg药物的制剂与1片含300mg药物的制剂,释放量相同)。另外,还需要提供下列资料: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和原料药的杂质分析;制剂处方和生产过程;药品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包括分析方法的确证;药物和产品的稳定性试验结果;以及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等。  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药物临床研究时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研究必须按照GCP要求进行,如果没有执行GCP,则可暂停审评或其它相应的处理。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和临床试验的实施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研究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商定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及临床研究参加单位。 要点解释:  所谓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是指经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考察后经批准的药物临床研究机构。根据药物的临床分类如心血管药物、消化系统药物等分别在相应的、具备上述资格的临床研究机构去做。这一点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已有规定。 3.新药临床研究实施前的资料备案 申请人在临床研究实施前,应将以下资料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 提供详细的临床研究方案 · 明确临床实验的负责(牵头)单位和医生 · 知情同意书样本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研究实施前,应当将己确定的临床研究方案和临床研究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报送临床研究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要点解释:  程序:申请人将有关资料分别同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类:分三种情况:方案报告、阶段报告、变更报告。  申报资料: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 方案报告 在药物临床研究实施前,提交: 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已确定的临床研究方案 临床研究负责单位的中药研究者姓名 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 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 · 阶段报告 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提交: 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脑床研究和统计分析报告 临床研究时间超过1年的,自批准之日起每年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 · 变更报告 当临床研究方案、参加单位发生变化时,需提交: 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变更报告及详细的理由 4.新药临床试验的分期 · 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lV期。 ·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 · 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Ⅱ期和Ⅲ期,或者Ⅲ期临床试验。 要点解释:  Ⅰ期临床试验 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 目的: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Ⅱ期临床试验 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 目的: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 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Ⅲ期临床试验 治疗作用确证阶段。 目的: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 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lV期临床试验 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 目的: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 5.新药临床试验受试例数 · 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的目的,符合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最低临床研究病例数要求。(对I~IV期提出不同要求) ·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研究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药物临床研究的受试例数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的目的,符合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最低临床研究病例数要求。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研究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试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临床研究。 要点解释:  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的目的,符合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最低临床研究病例数要求确定新药的临床研究病例数。附件中,对病例数有具体规定,强调了最低病例数的要求。具体实施时,应根据不同的病种,按统计学原理,在实验设计时就确定下最小样本量。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研究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原则上,所有的临床用药物均是经药学、药理毒理学等研究之后批准才可用于人做试验。第二十八条规定是一个特例,是指生物制品中的疫苗或其他特殊药物,当没有合适的动物模型,而且通过试验室的试验无法评价该药品的疗效时,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申请临床。这类药品有其特殊性,给予特殊处理。 6.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人的职责 · 确定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及临床研究参加单位。 · 与选定的临床研究负责和参加单位签定临床研究合同。 · 提供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样稿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手册。 · 完善临床研究方案,并提请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和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 · 在临床研究实施前,将临床研究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报送有关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要的费用。 · 向临床研究单位免费提供临床研究用药物和对照用药品,附样品检验报告书。 · 对临床研究用药物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研究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商定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及临床研究参加单位。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与选定的临床研究负责和参加单位签定临床研究合同,提供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样稿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手册,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完善临床研究方案,并提请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和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 要点解释:  上述这些项目是在取得临床批件后应做的工作。这些工作在以前的办法中均是获得临床批件以前就必须完成的。而新法规规定,取得临床批件后才完成。 · 申请人对临床研究用药物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为此,申请人必须对临床研究用药物进行检验,检验的方式有: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药品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能指定药品检验所对临床研究用的药物进行抽查检验。但是,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药品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境外生产的临床研究用药物,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研究。 7.对临床研究用药物的要求 · 制备车间:符合GMP · 制备过程:严格执行GMP的要求 · 根据审查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 检验合格后可用于临床研究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临床研究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件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8.临床研究过程中申请人的职责 · 申请人确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监督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申请人发现临床研究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研究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临床研究,或者终止临床研究,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和统计分析报告。 · 临床研究时间超过1年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发现临床研究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研究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临床研究,或者终止临床研究,并将情况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和统计分析报告。临床研究时间超过1年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 9.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的职责 · 熟悉供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 · 了解临床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 · 获得由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 临床研究记录:及时,准确,真实 · 对申请人违反GCP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应当熟悉供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了解临床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获得由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及时、准确、真实地做好临床研究记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对申请人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要点解释:  和上条相对应,本办法对对申请人和临床研究单位及人员在临床研究工作中明确了各自职责,违法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临床研究用药物的检验 · 自行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药品标准。 · 委托检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所。 · 下列四类临床研究用的药物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对进行检验:①疫苗类制品;②血液制品;③国家药品监督局规定的其它生物制品;④涉外生产的临床研究用品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药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研究用药物,也可以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指定药品检验所对临床研究用的药物进行抽查检验。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以及境外生产的临床研究用药物,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研究。 申请人对临床研究用药物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要点解释:  临床研究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其它生物制品以及境外生产临床研究用药物有特殊的安全性要求,都不能自检或委托检验。 11.临床研究实施的要求 · 适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和统计分析报告或临床研究进展报告。 · 应当在被批准后2年内实施。 · 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 · 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和统计分析报告。 临床研究时间超过1年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物临床研究被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实施。逾期末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 要点解释:  《办法》增加了申请人适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和统计分析报告或临床研究进展报告的规定,以有效了解和控制临床研究进程。  国家已颁布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临床试验的要求较严格,观察病例数已有所增加,对临床试验样品提出了要求,因此临床研究的准备时间可能长一些,所以将时限定为2年。   新法规中有了新药的监测期,如果长时间不能安排临床研究,而同品种被批准并进入监测期时,则失去重新申请的资格。 12.受试者的安全保障 · 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 密切注意临床研究用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和临床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临床研究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研究用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要点解释: 受试者不做无谓奉献的试验品,不接受无安全保障的试验药物。因此,保障受试者的安全,是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和临床研究者必须承担的义务,对药物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处理并记录在案,严重的要及时报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 申请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品
本文档为【药 品 注 册 指 南1】,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965677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582KB
软件:Word
页数:53
分类:医药卫生
上传时间:2018-09-09
浏览量: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