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设施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医用设备和房屋面 积情况。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医用设备数,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
三、分科床位数中所列科室主要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床位的科 室归类原则:中医医院全部计入中医科,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部计人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院全部 计人民族医学科,妇幼保健院分别计人妇产科、儿科,儿童医院全部计人儿科,传染病院、麻风 病院全部计入传染科,疗养院、康复医院全部计入康复医学科,肿瘤医院全部计入肿瘤科,其他 专科医院计入相关科室。
四、房屋面积统计口径和指标解释与《综合医院建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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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乡 镇卫生院建设标准》、《防疫站建设标准》一致。
主要指标解释
床位数: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非编制床位),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 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 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即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人口数X1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设备台数:指实有设备数,即单位实际拥有的、可供调配的设备,包括安装的和未安装的设 备,不包括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和已订购尚未运抵单位的设备。
房屋建筑面积:指单位购建且有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租房面积。
租房面积: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其是否缴纳租金,均计人 租房面积。
业务用房面积:医院包括门急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面 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包括医疗、预防保健、行政后勤保障用房面积;妇幼保健院 (所、站)包括医疗保健、医技、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包括医疗、医技、疾控、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包括检验、疾病控 制、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
每床占用业务用房面积:即业务用房面积/床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