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建发〔2012〕37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抽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手段,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泰州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工程质量 监督抽检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各市(区)住建局、质监站。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泰州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手段,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海陵、高港)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实体质量监督抽样,并委托监督检测机构检测的活动。
实体质量监督抽样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主体隐蔽之前、市政桥梁工程吊装之前、市政道路工程面层摊铺之前,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样的活动。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质监站认可的具有A类信用等级的检测机构。
第四条 实体质量监督抽样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质量监督抽样内容委托经质监站认可的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监督抽检应突出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结合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含见证检测、平行检验等资料)综合确定。
第六条 监督人员确定初步抽样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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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须经科室以上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实体质量监督抽样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实体质量监督抽检确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部位;检测过程中(除市政道路工程外)应采用记号笔将扫描的钢筋位置、回弹的测区位置等标注在工程实体构件上;检测完成后及时将监督抽检结果反馈给市质监站。
第八条 实体质量监督抽检结果是监督工程验收和抽查检测、平行检验等数据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检测、平行检验等数据不真实的,建设单位应查清原因并进行处理。对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质监站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九条 各县级市质监站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抽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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