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舰因其父在与被告结婚前病逝诉吴秀华返还其父交付用于结婚购房的购房款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 二○○二年第二辑(总第40辑) 亓舰因其父在与被告结婚前病逝诉吴秀华返还其父交付用于结婚购房的购房款案
名称: 亓舰因其父在与被告结婚前病逝诉吴秀华返还其父交付用于结婚购房的购房款案
案情:
原告:亓舰。
审判:
伊春区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审理了本案。该院经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查明:2001年2月28日,被告存入工商行伊春市分行新兴路支行通山路储蓄所人民币45000元,此款系由原告名下1998年1月17日三年定期2万元存款及原告父亲名下1998年1月24日三年定期2万元存款于2001年2月28日清户转存于被告名下。...
亓舰因其父在与被告结婚前病逝诉吴秀华返还其父交付用于结婚购房的购房款案
名称: 亓舰因其父在与被告结婚前病逝诉吴秀华返还其父交付用于结婚购房的购房款案
案情:
原告:亓舰。
审判:
伊春区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审理了本案。该院经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查明:2001年2月28日,被告存入工商行伊春市分行新兴路支行通山路储蓄所人民币45000元,此款系由原告名下1998年1月17日三年定期2万元存款及原告父亲名下1998年1月24日三年定期2万元存款于2001年2月28日清户转存于被告名下。此笔存款已于同年3月29日支取44000元,同年4月25日支取1000元清户。
评析:
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原告虽未明确表明,但实质是以继承人的身份认为其父生前交付给被告的购房款属其父的遗产,被告作为遗产占有人而负有向合法继承人返还遗产的义务。原告在诉讼理由中所陈述的事实,表明被告没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购房款。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性质似不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为遗产占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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