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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用期满,工作能力达不到本岗位要求,不能适应本岗位工作的; 3、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 4、工作态度不好,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身体不能满足招聘岗位要求的; 6、企业组织的入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内连续旷工十五天,累计旷工年度内累计三十天的; 2、不服从正常调动(含岗位调整)二次以上的; 3、无理取闹,对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或给他人造成伤害的; 4、无故滋事,打架斗殴,给他人造成伤害,或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5、酒后上岗,造成生产经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6、工作时间赌博的; 7、服务态度差,与顾客争吵,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8、被劳动教养的; 9、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或造成他人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 2、由于本人原因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以及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工作时间擅自脱岗、串岗、睡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4、利用工作之便,收取他人财物,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5、偷盗、贪污、敲诈勒索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被劳动教养、拘役的。 (五)与其他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企业提出后,仍然与其他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 (七)员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欺诈手段与企业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4.1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15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1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14、4.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同时存在4.13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可根据第4.1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17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人事部须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要求,对员工做出考核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续订劳动合同须坚持择优续订的原则,对胜任工作的,续签劳动合同;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胜任工作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任职条件,不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 (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情况下民主评议合格率达不到60%的。 (三)门店管理人员或营业人员连续三个月或年度内累计四---六个月未完成销售指标;或客户意见大,投诉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五)按企业规定的出勤率,正常情况下年度出勤率达不到企业规定出勤率90%的(病假除外)。 (六)业务知识、岗位应知应会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4.1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可根据经营工作需要,及时终止劳动合同或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时,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个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按个人辞职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出现赔偿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19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同员工谈话,并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 (三)人事部调查了解情况后,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和是否追究违约责任以及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意见。 (四)企业经理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如涉及企业中级管理人员须报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财务人员须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批准;企业高管人员和总部管理人员须报总裁或总裁办公会批准。 (五)进行工作交接和监交、办理部门会签手续,符合支付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4.20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企业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2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须变更: (一)企业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合并、分立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企业名称改变的,劳动合同须相应变更; (三)员工岗位性质或职务发生变化,劳动合同须相应变更。 4.22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涉及专项培训未达服务期限的,企业须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追究违约金;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须追究违约责任。专项培训是指集团公司或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企业出资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企业出资的专业技术学习以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由企业承担费用等。 4.23 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24 员工停薪留职时间、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时间等,不计入补偿金年限。2008年1月1日起存续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以前,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4.25员工工作调动时,企业须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集团公司内调动可不给个人出具证明),由接收单位按规定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七日内完成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第四章 劳动关系处理的程序 4.26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员工报到时出具下列证明或填写相关表格: 1.身份证、学历、职称证、职业技能证及上岗操作证等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医院的体检表; 3.本人签字的(亚泰集团)吉林大药房员工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之一); 4.失业就业登录证或最后服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其它必要的证件。 (二)人事部提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内容。必备条款按法定范本填写,约定条款依企业和岗位要求以及员工情况提出,约定条款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违约责任的约定; 2.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岗位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技术资料和商业信息的约定; 3、对集团公司或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以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由企业承担费用的人员,在培训前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或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补充或变更条款需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为五年,违约金为分摊到个人的培训费;个人未达服务期离职的,须按未履行期限支付培训费。 4、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主要包括企业高管人员、企业中层、机关及门店管理人员以及特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最多为二年,并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对象违反竞业限制规定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三)人事部将合同条款内容、期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须约定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岗位人员及约定条款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四)人事部将劳动合同签订名册及相关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核。 (五)双方协商后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或签字划押),法定代表人不能签字的,如委托人事部审核盖章,须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六)人事部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七)劳动合同企业和员工各存一份,用工备案名册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27劳动合同续订、终止程序 (一)企业人事部负责组织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人员进行考核。 (二)人事部根据员工所在基层单位意见和考核情况,以及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情况,提出续订、终止意见,并填报续订劳动合同建议名册。 (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续订、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及续订期限。对拟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中级管理人员,须报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财务人员须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须报总裁或总裁办公会批准。 (四)对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人事部须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意见,并由本人签字;对拟续订合同人员提前七日发出书面意向书,并由本人签字。 (五)人事部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名册及相关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核。 (六)双方协商并在续订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名册报劳动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七)人事部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和监交,并办理部门会签手续;符合支付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八)人事部办理减员手续,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核减社会统筹保险,转出人事档案等,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九)经人事部通知,本人未到企业办理离职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28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一) 严重违纪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员工所在部门将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纪违章的经过、事实、损害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人事部。 2.人事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形成处理决定。 3.企业工会对处理决定提出意见(试用期内解除的除外),对企业中级管理人员,须报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须报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或总裁审批。 5.人事部形成并下发解除合同的文件,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6.人事部送达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向员工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解除合同员工在书面送达通知上签字。 7.人事部办理减员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核减社会统筹保险,转出人事档案,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二)不能胜任工作人员(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人事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并告知企业工会 。 2.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形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人事部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本人在书面通知上签字。 4.人事部与被通知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报总经理批准。 5.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形成意见。对拟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中级管理人员须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财务人员须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批准。 6.人事部形成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并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7.人事部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字。 8.员工办理内部会签手续后,由财务部门核发经济补偿金。 9.人事部办理减员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核减社会统筹保险,并转出人事档案以及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变动备案手续等,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 第五章 附则 4.29本制度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行。 4.30本制度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1、目的:通过实行本制度,规范企业人员招聘管理,保障企业人才引进的科学性,促进企业人才梯队建设。 2、依据: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4.1招聘条件 4.1.1企业中级管理人员的招聘条件 (一)全日制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四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和二年以上同规模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男四十周岁,女三十五周岁),短缺专业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七) 外语达到本岗位要求水平; (八)本岗位的其他专业技能和自身素质要求。 4.1.2机关一般管理人员的招聘条件 (一)全日制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短缺专业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文字综合能力,能独立组织专业工作,完成重要规划、方案或调研报告等; (五) 外语要达到国家四级水平; (六) 身高、体貌达到一般要求;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七) 按照本岗位用人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4.1.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信息中心)招聘条件 1.全日制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的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2.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3.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短缺专业人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 5.具有组织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能独立组织常规性工作,起草一般性规划、方案或调研报告; 6.达到本岗位外语要求; 7.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8.按照本岗位用人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4.1.4 营业岗位 1.全日制统招应届毕业生,中专及以上学历,营业员为医药相关专业,收银员为计算机或财务相关专业。 2.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中等水平以上,专业基础知识扎实。 3.外表形象良好,男身高1.70米以上,女身高1.58米以上。 4.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销售接待能力。 5.对企业忠诚度较高,爱岗敬业。 6.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7.本岗位用人标准的其他要求。 4.1.5医护岗位 1.全日制统招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医生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 2.外表形象良好,男身高1.70米以上,女身高1.58米以上。 3.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接待能力。 4.对企业忠诚度较高,爱岗敬业。 5.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6. 具有正规医院的临床经验,实际操作能力强。 7.本岗位用人标准的其他要求。 4.1.6非技术岗位(分货员、保管员、送药员)招聘条件 1.初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更夫须为企事业单位内退或退休人员,65岁以下;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3.对企业忠诚度较高,爱岗敬业; 4.无不良行为记录。 5. 送药员须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6. 本岗位的其他要求。 4.2招聘程序 4.2.1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编制年度招聘计划,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报产业部和公司人力资源部,纳入“三定”计划一并审核,其中应届毕业生的招聘计划要于九月末前预报。招聘计划要明确招聘岗位、数量、条件要求、薪酬及拟上岗时间等。 4.2.2招聘必须按如下程序规范运作: (1)成立考核小组; (2)发布招聘信息或广告; (3)登记、审核应聘资料; (4)测试; (5)初步确定人选; (6)背景调查; (7)录用审批; (8)录用通知。 4.2.3招聘管理人员,首先须制定具体方案,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企业班子、中层及中心区经理组成;招聘非管理岗位,考核小组成员由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和财务部、经营部、人事部业务主管以上人员组成。 4.2.4招聘信息或广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人员数量、招聘条件及要求、基本待遇、报名办法及时间,须提交应聘资料(个人履历、应聘申请以及学历、职称、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等。 招聘信息主要通过与大中专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向发布,或者在亚泰网站、人才市场信息网、院校网站和报纸等媒体发布招聘广告等形式。 4.2.5信息发布后,人事部招聘业务主管需及时跟踪应聘人员的电话、电子邮件或来访等咨询,做好应聘人员信息登记,指导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登记表及提交照片、毕业证、身份证等资料。 4.2.6招聘测试一天前,完成应聘人员的资料审核,对条件不符的登记人员直接淘汰,但须做好审核记录。 4.3测试内容和方式 4.3.1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对象的不同确定测试的内容和方式,如:面试、个性测验、专业知识或管理知识笔试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等。 (1)管理人员招聘,需通过专业技能及管理知识考试后,进行述职及提问考核进行筛选; (2)招聘技术人员或财务人员,需通过专业技能考试后,再进行面试和专业知识提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筛选; (3)招聘营业员、收银员或其他非生产管理岗位,需通过岗位知识笔试,再进行面试和岗位技能操作提问进行筛选。 4.3.2笔试试题由人事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出题,管理人员招聘一般采取封闭出题,非管理岗位招聘一般从题库抽题。 4.3.3面试主要通过面对面交谈、专项规划或报告的说明陈述以及应聘演讲答辩等形式,考察个人形象与气质、表达能力与应变能力,求职动机与愿望、知识水平与专业特长等。面试根据不同应聘人员确定不同的侧重点: (1)企业中级管理人员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历、管理知识和经验、个性特征(工作魄力、责任心、有吃苦精神等)以及对国家政策法规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等。 (2)企业一般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学历、年龄、职称等)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是否具有独立工作能力(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经验)、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能力等;门店管理人员还要重点考察经营管理及营销创新能力。 (3)营业岗位人员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基本条件(年龄、体力、上岗证书)以及身高、形象等是否达到岗位要求,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掌握能力、学习能力、口语表达能力、爱岗敬业精神等。 (4) 其他非管理岗位人员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基本条件(年龄、体力、上岗证书)以及身高、形象等是否达到岗位要求,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等。 4.4录用手续的办理 应聘人员经测试考核合格的,须由考核小组成员同意签字确认,人事部招聘主管负责编制人员招聘录用审批表,经人事部部长、主管人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当日通知录用人员。 5.附则 5.1本制度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试用期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使用人员管理,保证人员录入质量。 2、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试用人员管理制度 4.1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予以辞退。机关管理人员、中心区经理及店长助理岗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予以解聘。 4.2试用人员考核 考核内容:营业人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服务水平、销售能力、基础工作、学习能力及态度、团队精神等内容。机关管理人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管理水平、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基础工作等内容。中心区经理、店长助理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领导水平、门店创利能力、门店服务水平、基础工作、团队建设等内容。 机关管理人员试用期满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部门民主测评及部门考核合格后,报经营部、人事部考核,由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予以转正。 中心区经理试用期满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区内店长民主测评及经营部考核合格后,报人事部考核,由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予以转正。 店长助理试用期满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门店店员测评及中心区经理考核合格后,报经营部、人事部考核,由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予以转正。 营业人员试用期满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店长做出鉴定,经营部、人事部考核合格后,报主管人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予以转正。 4.3 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5.附则 5.1本制度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员工任用管理制度 1、目的:通过实行本制度,规范企业人员任用管理,调动员工潜能及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经营和员工发展。 2、依据:根据《劳动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员工任用管理制度 4.1员工每年必须通过岗位资格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岗位任职资格方可任用。 4.2门店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公开竞聘产生。 拟聘任门店店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参加门店管理岗位任职资格考试: 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在本企业工作10个月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人员在本企业工作18个月以上;中专学历人员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年度内考核成绩称职以上。拟聘任人员必须通过管理资格考试后进入门店管理人员后备的公开选拔。公司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公开竞聘,竞聘成功者上岗。 拟聘任中心区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店长任职工作经历满2年,年度管理资格考试合格,在任职期间各项考评均为称职以上者方可参加公开竞聘。 4.3 机关管理人员任用原则需从门店管理人员中选拔,根据门店店长日常考核成绩择优录用。 4.4 营业岗位任用根据年度开店计划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岗位要求,依据年度综合考评进行任用和流动。 4.5 管理岗位和营业岗位流动的原则是:优秀人员向重点岗位流动,称职人员保持原岗位,不称职人员进入末位淘汰。 5.附则 5.1本制度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1、目的:通过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流动,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人均劳效,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2、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4.1调动原则: 4.1.1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4.1.2优化配置:优秀人员向资源丰富的门店流动;新开门店配备成熟营业人员; 4.1.3择优使用:根据各类考试、考核、日常检查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依分数排序,择优选用,员工机会均等; 4.1.4定期轮岗:在某店连续工作满2年进行轮岗,以充分表现其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一般情况下,员工一年内调动不超过2次,企业经营特殊需要者除外; 4.1.5服从分配: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4.1.6交通便利:除门店管理人员外,家庭住址距离工作地点有直达公交车; 4.1.7经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原因。 4.2门店分类及营业评定 公司依据门店资源和员工收入水平,将门店分为五类;根据营业人员年度综合评定成绩,划分到与门店分类对应的区间。 4.2.1门店分类 根据门店人均销售、人均收入两项进行综合评分,将现有门店分成五类,即A、B、C、D、E类,A类门店是销售额在万元以上门店,B、C、D、E类门店是按综合评分进行排名,每年重新评定划分一次。 4.2.2综合评定 4.2.2.1门店管理人员综合评定:根据其所在区域/门店利润完成情况、与去年同期销售对比情况、优秀门店排名情况、上级领导对其考核、店员对店长考核、门店销售冠亚军获得情况、门店日常检查情况按百分制进行汇总评分,确定门店管理人员的评定结果。 4.2.2.2营业人员的综合评定:按百分制计算,分别由年终等级标准考试、店员工作考核、店员间平行考核、店员日常表现(经营部检查和服务监督员暗访)等项构成,进行量化评分,确定营业人员年终综合评定成绩,按照营业人员年终综合评定成绩对号入座。 4.3调动程序 4.3.1调动指令 年度人员调整;新开门店需要;岗位出现空缺;交通不便申请调动;考核不称职人员再上岗;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人员调动。 4.3.2调动方案及审批 4.3.2.1非管理人员调动:由经营部、门店、部门提出岗位需求,人事部核定岗位编制,人事部与经营部按调动原则拟定方案,征求门店意见,确定后经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4.3.2.2管理人员调动: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出调动指令,经总经理签署执行。 4.3.3调动交接 4.3.3.1门店非管理人员调动交接:由人事部发出人员调配单,调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岗。由经营部和财务部做好人员交接的管理工作,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4.3.3.2门店管理人员调动交接:中心区经理及店长岗位调动时,由人事部安排调动人员经人事部主管领导岗前谈话后,发出人员调配单,由经营部和财务部做好人员交接的管理工作,履行书面交接手续,调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岗。 4.3.3.3机关管理人员调动交接:由人事部安排调动人员经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岗前谈话后,发出人员调配单,由调入部门和调出部门做好人员交接的管理工作,履行书面交接手续,调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岗。 4.3.4调动公示 人员调动采取公示制度,人员调动审批后次日在网上公示。 4.4离职员工的管理 由离职员工本人于离职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门店、经营部签署意见,主管副总经理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公司批准离职员工办理如下手续: 离职的员工,由所在门店填写离职会签单,在规定时限内(操作岗位3天、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7天)交回企业徽章、证件、办公用品、资料文件等物品,结清和办完所欠款项等相关手续以及工作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会签后,方可办理人事、档案、养老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手续; 工作交接实行监交制度。门店管理人员的交接由经营部、财务部派人监督;门店其他人员由门店管理人员派人监督。工作交接要有交接书,交接书要记录移交的文件资料、物品、重要事项、遗留的重点工作、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交接人和监交人要在交接书上签字备查; 员工离职后,人事部在员工获准离职的次月到所在社会保险部门办理核减手续,停止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各项手续办完后,人事部将个人离职申请书、审批手续、各部门会签单、有本人签字的离职申请以及其它需要留存的材料一并归档备案,对于重点岗位离职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对未经批准或没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人员,除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外,要视情节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4.4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也要按照本程序的规定由人事部和经营部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和工作交接,结清经济往来。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后要将解除的决定以及事实材料、按送达程序要求履行的手续证明等材料一并归档备案。 5.附则 5.1本制度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通过完善考核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为企业用人决策提供更科学依据。 2、依据: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4、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4.1人员考核分为绩效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同期满考核。公司人事部是门店人员考核的管理部门,中心区、门店和公司相关部门是门店人员考核的执行部门。 4.2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范围包括门店管理岗位人员和操作岗位人员。考核频次按月、季、年进行。 4.2.1管理岗位人员考核 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是对管理者工作进行的综合评价。采用下级评议、自我评价和上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管理者的工作产出、工作态度、管理职责的履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在人事上给予不同待遇,进而强化管理者的危机观念、管理意识,提高业务和行政管理能力。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侧重于综合素质、工作业绩和管理水平。 (一)机关管理人员 机关管理人员考核由人事部组织,各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实施。每季度通过对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岗位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分不称职、称职、优秀三个层级。 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述职答辩,述职答辩考核成绩和每月日常考核成绩作为年度最终评定成绩。 (二)店长 每季度由中心区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形式采取店员评议、自我评价、中心区经理考评和考试相结合的形式。考核内容包括销售及利润完成情况、工作纪律、仪容仪表、管理水平、基础工作、知识水平。 每年年终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一次任职资格考试,任职资格考试内容有规章制度、行业法规、专业知识、基础工作、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电脑软件、市场营销、外语等,考试不合格者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取消店长资格。 (三)中心区经理 每半年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形式采取店长评议、自我评价、人事部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考核内容包括在区域管理中体现出的个人素质、综合管理能力、日常工作、自律意识、工作状态、人员培养等。 每年年初由人事部组织一次述职答辩,答辩结果分优秀、及格、不及格三个等级。 4.2.2操作岗位人员考核 每月由门店组织一次操作岗位人员考核,考核形式采取店员间相互评议、自我评价、店长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销售能力、工作纪律、服务水平、基础工作、知识水平、团队精神、仪表仪态等。 每年年末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一次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结合每月的考核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4.3试用期满考核 门店新员工试用期满后,先由门店对其在试用期间的表现进行整体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如果门店考核合格,人事部将组织人员其进行现场考核。两个考核均合格者正式录用,否则延长试用期一个月,一个月后在进行以上两个考核,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否则淘汰。 门店管理人员试用期满后,先由中心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对考核合格者人事部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通过者聘任为店长,民主测评未达到50%者,如其销售业绩确实突出,经民主谈话后延期考核一个月,否则回原岗位工作。 4.4合同期满考核 对于合同期满员工,人事部将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合同期内的相关考核情况,全面考核其能力、素质及其工作表现,符合续签条件者,将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4.5末位淘汰。企业根据各项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人员实行末位淘汰。 管理人员年度淘汰比例6%,操作岗位人员年度淘汰比例4%。对列为淘汰人员进行内部转岗、下岗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 4.6考核汇总时间 考核结果于每月30日前完成。 5.附则 5.1本制度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让企业员工遵守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制度而定。 2、依据:根据公司实际,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制度 4.1根据公司经营实际,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 4.2企业高级及中级管理人员为不定时工作制;机关管理人员为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机关每天工作时间从上午8:00-11:30分,下午13:00-17:00点。 门店店长、门店营业人员、门诊部医护人员、客服中心接线员、送药员、仓库分货员及保管员,采用以年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每天工作时间为两班倒,即夏季:早班为8:00-13:30点,晚班为13:30-19:30点,夜售为19:30-8:00;冬季:早班为8:00-13:30点,晚班为13:30-19:00点,夜售为19:00-8:00;(对特殊门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需报经营部备案。) 配送中心装卸人员、司机、更夫为不定时工作制人员。 门店更夫工作时间为夏季18:00-8:00,冬季17:00-8:00。 4.3门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休息方式,以保证员工身体健康。 4.4门店、配送中心、客服中心及门诊部员工出勤考核采取本人亲自签到或点名记录的形式,各门店必须严格执行;机关员工出勤考核采取本人签到或打卡的形式。 4.5门店店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于每月指定时间进行统一汇总,报人事部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 4.6在正式工作前,员工应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各门店要根据门店实际情况,明确提前到岗的时间,并做好考核。按要求到岗时间开始计算,在推迟20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超过20分钟的按旷工半日处理;以要求离岗时间为准,提前20分钟以内离岗者为早退,提前20分钟以上离岗者均按旷工半日处理。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人民币。 5.附则 5.1本制度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行。 5.2本制度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薪酬管理制度 1、目的:优化企业分配制度,发挥薪酬激励作用,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2、依据: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薪酬管理制度 4.1企业每年根据三定计划制定薪酬方案,经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每月按薪酬方案提报当月工资表,经集团审批后执行发放。 4.2机关管理人员的工资为岗效工资,岗位效益工资由岗位工资(含中级以上管理人员车改补贴)、效益工资、加班工资和取暖补贴四部分构成。岗位工资占工资总额的60%。 4.3门店、客服中心、配送中心及门诊部医护人员为绩效工资,分为岗位工资、采暖补贴及绩效挂钩考核部分,岗位工资及采暖补贴为薪酬方案规定的固定工资部分,绩效考核部分为按照薪酬方案、根据门店和考核单元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兑现的部分,工资总额与绩效挂钩,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4.4更夫、老药工、清洁员执行市场价位工资,其工资总额按年初定编人数和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执行。 4.5对于新聘任管理岗位人员,实行试用期管理,门店试用期职务为店长助理,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门店营业岗位实行试用期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拟录用的已正式毕业学生,经自愿免费培训半个月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在连锁店试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分货员、送药员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对于企业接收的大中专实习学生,经实习岗前培训半个月后,签订实习协议,在连锁店实习,企业参照营业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4.6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支付:门店内调动的,按人事部下达调动函的日期为准,岗位工资和提成工资分别由调出门店和调入门店按工资标准分段按日计算、发放。门店人员职务变动的,以文件或通知的日期为准,按日计算、发放。 5 附则 5.1本制度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健全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 2、依据: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门店培训管理制度 4.1公司对门店的培训建立两级培训组织: 4.1.1人事部是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门店管理人员及操作岗位人员培训; 4.1.2各大区、门店负责组织本单位培训。 4.2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两级培训组织分别制定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3培训计划应保证员工年度培训达到相应课时标准: 4.3.1门店管理人员培训课时不少于100小时,其中集中学习占50%,自学50%; 4.3.2门店操作人员培训课时不少于30小时,其中60%由门店组织,40%由公司集中培训; 4.3.3新入职人员岗前集中培训不少于100小时(不含集团公司新入职人员集中培训); 4.3.4各中心区每季度审核本区所辖门店培训计划,并向人事部上报,由人事部、经营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4.4培训内容 4.4.1新入职人员实行不带薪集中培训,培训时间半个月,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情况、职业道德、规章制度、行业法规、岗位基础工作、医药学基础知识等内容。 4.4.2门店管理人员进行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新聘任店长进行岗位基础知识、规章制度、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电脑软件操作技能、门店基础工作等内容培训。 4.4.3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行业法规、专业技能、行业动态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4.4.4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医药知识、商品知识、服务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4.5培训实施前,应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地点、考核方式和费用预算等,门店培训工作要做到定期总结。 4.6培训纪律管理:培训执行考勤管理,由组织部门负责考勤。无故缺勤按考勤制度处理。 4.7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须对培训对象进行掌握程度测试,并将结果反馈所在部门。成绩不合格按如下规定处理: 4.7.1新入职员工培训考核不合格不能录用; 4.7.2操作岗位人员培训未取得上岗证不得上岗; 4.7.3门店管理人员考核不及格者不能从事管理岗位; 4.8培训费用 4.8.1执业药师每年继续教育费用由公司全额报销。 4.8.2专业技术职称培训与考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岗培训、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年度体检及培训所发生费用由个人承担。 5 附则 5.1本制度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员工休假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企业休假制度,保证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2、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员工休假制度 4.1 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必须说明请假理由、天数、起止时间,并按准假天数休假。休假期满未上班或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续假必须提前到公司办理续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事假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到公司续假时,必须用电话或电报向公司说明原因。 事假期间遇有节假日、休息日时,事假时间连续计算。 员工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事假审批权限: (一)企业高管人员请事假,由综合办公室按照集团公司《员工休假审批规定》报集团公司履行请假程序,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企业中级管理人员请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签批后报总经理批准,并报企业人事部备案;超过十五日的由人事部报集团公司产业部备案。 (三)企业一般管理人员请事假3天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10天内的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报人事部备案;10天以上的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主管人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四)连锁店员工(含门店管理人员)、客服中心员工、门诊部医护人员请假1天内的由所在连锁店、中心及部门批准;3天内由经营部批准;3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所在门店提出意见后,经营部审核,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10天以上由所在门店提出意见后报经营部、人事部初审,主管副总经理、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五)配送中心员工请假1天内的由配送中心批准;3天内由产品部批准;3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所在配送中心提出意见后,产品部审核,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10天以上由配送中心提出意见后报产品部、人事部初审,主管副总经理、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外埠人员请事假须按照以上程序由中心区经理审核后电话告知人事部备案,请假单上报人事部履行请假审批程序。 4.2 病假 4.2.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执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和可以按规定享受病假工资及有关费用的时限。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特殊专业人才和某些特殊疾病,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医疗期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人事部备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 4.2.2 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不正常因素致伤的,不能按非因工负伤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应由他方负责赔偿的(如交通肇事等),企业不负责医疗期内的工资和费用。 4.2.3 员工患病确须休息治疗的,必须持有市级以上或本公司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息治疗。因急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时,可用电话告之,待病情稳定后履行请假手续。 员工病休期间必须在企业所在地休息治疗,任何员工不得以病假为名探亲访友或从事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病休期间按旷工处理。 员工医疗期满后,所在企业应停止执行有关待遇,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4.2.4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如下规定执行: 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长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病假工资,其中住院治疗期间按照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非住院治疗期间按照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连续工龄超过五年的,按超过年限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发月病假工资,一般员工每超一年增发1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超一年增发20元;高级职称人员,每超一年增发40元。 实行提成工资的人员不执行工龄累计工资。 4.2.5 病假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高管人员请病假,由综合办公室按照集团公司《员工休假审批规定》报集团公司履行请假程序,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企业中层请病假7日以内的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7日以上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经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三)一般管理人员请病假7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7到15日内的,由部门领导提出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15日到1个月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经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四)连锁店员工(含门店管理人员)、客服中心员工、门诊部医护人员请病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由门店、部门初审,并将诊断书报门诊部复核,7日内的由经营部部长批准;7到15日内的,由部门领导提出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15日到1个月的,报主管副总经理、主管人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五)配送中心员工请病假3日内的由配送中心主任批准;3-7日内由产品部批准;7到15日内的,由产品部领导提出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15日到1个月的,报主管副总经理、主管人事副总经理批准;1个月以上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外埠人员请病假须按照以上程序由中心区经理审核后电话告知人事部备案,请假单上报人事部履行请假审批程序。 没有诊断书或自行休息的病假,一律按旷工处理。因急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时,可用电话告之领导,待病情稳定后履行请假手续。 4.3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须按规定程序上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提出意见,按照工伤管理相关规定审核认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部备案,方能享受工伤相关待遇; 凡因工伤休息者应持有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工伤休息达6个月须继续休息治疗的应有医院的复查证明,并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继续休息治疗,否则不再支付工伤工资。工伤伤愈后要求上班的,应持有市级以上医疗部门的复工证明; 员工工伤休息在3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3个月的按岗位工资发给; 员工工伤致残,其伤残等级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按鉴定的等级标准由医保中心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伤残救济金。评残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工作岗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发给伤残津贴。 4.4 产假 4.4.1女员工产假为90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夫妻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3年零9个月后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 门店管理岗位人员产假期间按月岗位工资的70%发放,营业人员产假期间执行500元/月工资标准。 4.4.2 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不享受产假,休假期间停发工资。 4.4.3 女员工送奶时间。婴儿不满1周岁,每次30分钟,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劳动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4.4.4 员工施行节育手术时,根据手术情况给予一次性的休息时间。放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早期终止妊娠的休息21天,中期终止妊娠的休息42天。 上述手术合并进行时,休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原岗位工资发放。 4.4.5 女员工生育或施行绝育手术休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院证明可按患病处理。 4.4.6 女员工孕、产期发生的费用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4.5 婚假 员工正常婚假为3天,实行晚婚的员工婚假为12天(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婚假期间按原岗位工资发放。 4.6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可给3天丧假。丧假期间按原岗位工资发放。 4.7 年休假 4.7.1 企业高管人员休假统一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和《员工休假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4.7.2 企业中级管理人员的统一休假,除统一由集团公司医药产业部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实施外,对统一安排休假天数少于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可由个人申请自行休假,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企业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4.7.3 企业其他员工的年休假,依据《吉林大药房员工带薪休假实施管理办法》,按照年休假计划申请,由门店、部门初审后,经人事部复审,报主管副总经理、主管人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报人事部备案。 5 附则 5.1本制度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保险福利待遇管理 1、目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断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促进企业经营发展。 2、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4、保险福利待遇制度 4.1 员工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享受社会统筹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相关待遇。 4.2 员工劳动合同名册经集团审批备案后,企业在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4.3 员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伤及生育保险后,其医疗费用企业不再承担,由保险部门按国家规定执行。 4.4 企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年金制度。 4.5 员工事假期间各项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每月10日前交财务部。 4.6 员工离职后次月,企业将停止其各项保险的缴纳。 5 附则 5.1本制度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人员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各服务岗位执行力。 2、依据: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4.1岗位管理原则: 4.1.1严格按三定计划定岗定编定薪。 4.1.2岗位人员能力符合岗位标准要求,能够履行工作职责。 4.1.3严格执行岗位考核标准,优胜劣汰,奖优罚劣。 4.2待岗范围: 4.2.1企业新招聘人员经培训后,门店暂无空余编制所引起的待岗。 4.2.2企业员工在休完产、病假后,门店暂无空余编制所引起的待岗。 4.2.3门店因迁址停业,其他门店暂无空余编制所引起的待岗。 4.2.4年度月考核不称职,经中心区考核情况属实的;月服务监督员检查中有两次以上达不到《服务手册》标准并经核实的(试用期员工除外,试用期员工出现此类情况延长转正考核期一个月);企业检查违纪的。 4.2.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认定的其他符合待岗要求的。 4.3待岗人员管理: 4.3.1企业新招聘的短期待岗人员:根据新开店时间招聘录用后,依据培训考核成绩、个人综合素质、家庭距离远近等方面综合评定,在进行相应岗位安排后,如出现待岗,待岗期间无工资待遇。 4.3.2女员工生育、员工1个月以上病假期满后待岗:女员工生育或员工病假后,在产假期满前1个月、病假期满前1周须主动与人事部联系,如有空缺岗位时企业统一安排,假满后门店无空余编制而待岗的人员,待岗期间工资按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4.3.3门店暂时停业(迁址)引起的待岗:店员待岗,待岗期间工资按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4.3.4因富余原因引起的店长待岗:店长暂时安排在营业岗位,期间薪酬按营业员岗位标准执行。 4.3.5以下情况引起的待岗:月考核一次不称职,经调查考核情况属实的;服务监督员检查中有两次以上达不到《服务手册》标准并经核实的;企业检查违纪的人员。 此类人员待岗时间至少为1个月,待岗期间由企业进行统一培训(培训内容为规章制度、行业法规、服务手册、专业知识等)。上岗前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在企业有空缺岗位时重新上岗。此类人员待岗期间工资不予发放,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经培训上岗后如再次出现月考核不称职时,企业有权与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5 附则 5.1本制度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通过对员工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奖惩工作,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2、依据: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奖惩制度 4.1 奖励条件 4.1.1 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成绩显著者; 4.1.2 在门店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做出较大贡献者; 4.1.3 在提合理化建议方面取得较高经济效益者; 4.1.4 防止或挽救事故,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者; 4.1.5 获得专利或有特殊贡献者。 4.2 奖励种类:分为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优秀个人、优秀集体称号。受奖的人员,发给荣誉证书,先进事迹材料存入个人档案;奖励形式和额度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4.3 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聘职务、保留劳动合同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和减发工资。 4.4 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1000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至解聘职务处分,并同时给予经济处罚;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保留劳动合同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4.5 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或由本人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1000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降职降薪处分,并给予一次性罚款,每月扣款后剩余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保留劳动合同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4.6 对有贪污、盗窃、挪用公款、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和渎职者,要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同时追回赃款赃物,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7.1 年度内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 4.7.2 拒不服从正常调动两次或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 4.7.3 服务态度很差,与顾客争吵,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 4.7.4 利用企业原材料或在工作时间做私活; 4.7.5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以及工作时间赌博; 4.7.6 办理工商执照从事经营,以及在外单位兼职,影响企业岗位工作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4.7.7 酒后上岗,造成生产经营或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4.7.8 被劳动教养的; 4.7.9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8.1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或造成他人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 4.8.2由于本人原因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以及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4.8.3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工作时间擅自脱岗、串岗、睡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4.8.4利用工作之便,收取他人财物,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 4.8.5偷盗、贪污、敲诈勒索的、行贿、受贿、营私舞弊。 4.9 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要及时处理。自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不处理的,要追究门店店长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4.10 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处分员工进行包庇者,给予警告至解聘职务处分。 4.11 受处分的员工认为处分不当时,有权在处分公布后十日内逐级或越级提出申诉。对申诉的问题必须核实,原处理确实不当的,应予以纠正。但在没做改变原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申诉者应予以解释,对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分。对无故拖延、扣留和阻止申诉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12 受保留劳动合同察看的员工,在受处分期间能够正确对待错误和改正错误,在经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经部门建议,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4.13 公司对员工有行使处分权。有权对员工的处分做出决定,在对员工处分时要严格履行程序,对记过以上处分,由门店形成书面材料,提出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书面决定,人事部备案。 4.14 公司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员工,均要形成书面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由本人签字后存档。 5.附则 5.1 按本规定执行的未尽事宜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制度执行。 5.2 本制度由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5.3 本制度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退休人员管理,保证退休人员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2、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4.1 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退休生活费。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2 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人员,经公司审核、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手续,经报批后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基本养老金。 4.3 对具备退休条件的,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月份起停发工资,基本养老金由保险公司支付。 5 附则 5.1本制度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吉林大药房员工休假实施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完善员工休假制度,保证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待遇,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2、依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集团公司《带薪休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年休假管理制度 4.1年休假条件及标准 4.1.1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基本条件为: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合同制员工和聘用制员工。 4.1.2年休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年限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年休假5天;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包括在其他单位工作、国家政策规定并有人事档案记载的工作年限。 4.1.3 新到企业且符合本规定2条规定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到企业工作后剩余日历天数,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此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企业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1.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未扣发工资天数达到年休假标准天数的。 (2)员工累计工作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待岗或停职期间按规定发给工资,累计天数达到年休假标准天数。 (4)脱产学习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脱产学习期间按规定发给工资的。 (5)企业除节假日、休息日给员工放假,放假期间按照规定仍然领取工资,且放假天数达到年休假标准天数的。 (6)员工离职当年年度。 4.1.5员工有以下情况的休假,可视同为年休假,并在标准年休假天数中扣除: (1)员工请事假的。 (2)因岗位变动临时出现待岗的。 (3)除节假日、休息日放假,放假期间按照规定仍然领取工资的。 4.1.6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规定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在该月内扣发原带薪休假工资,同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带薪休假。 4.2 年休假方式 4.2.1年休假按企业岗位性质不同,实行不同的休假方式。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考察学习为主,周六统一串休为辅的方式;机关一般管理人员周六统一安排串休休假的方式;中心区经理实行公司统一安排考察学习与团体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其他岗位实行与企业团体活动相结合统一安排休假的方式。 4.2.2 管理人员年休假按计划安排执行,根据部门年度休假计划,由员工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休假。 4.2.3年休假实施的基本要求: (1)各部门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保障部门正常工作情况下,制定详细的休假计划。 (2)机关管理人员安排休假需保障该岗位工作有人代行职责,不得影响该岗位工作。避免在年度计划制定或部门大型活动期间安排休假。 (3)门店、配送中心、客服中心及门诊部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休假,一般以采取集中郊游活动或团体活动休假为主。 (4)年休假由部门统一安排,报公司批准备案,未经同意,员工不能自行休假。 (5)员工在年休假期间要与部门和企业保持联系,工作需要时可按公司要求暂停休假。 4.2.4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员工的年休假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要按休假计划执行;当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部门可适时对员工年休假计划进行调整,员工要服从计划安排,不服从计划安排的员工视为个人自动放弃休假。 4.3年休假审批办法 4.3.1 员工年休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4.3.2年休假须由本人依据公司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提前一个月填报年休假申请表,并按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企业管理人员休假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制定详细休假计划,由主管副总经理、主管人事副总经理、总经理依次审批;门店、配送中心、客服中心、门诊部一般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 员工年休假经审批后,须进行工作交接,做好工作交接单,未办结事项要详细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备案,遇重大工作或特殊情况,未能按休假计划休假时,年休假须延期实施。 4.3.3 由于工作需要分段安排休假的,应在第一次提报申请由本人或部门负责人注明分段休假情况,再次休假时仍需履行审批程序。 4.3.4部门须建立员工年休假管理台帐,认真做好员工年休假的计划和休假记录,保证年休假制度的有序进行。 4.4年休假工资待遇 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规定的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附则 5.1本办法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行。 5.2本办法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员工奖惩实施办法 1、目的:通过对员工各项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奖励和处罚,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2、依据: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4、奖励办法 4.1奖励种类:分为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优秀个人、优秀集体称号。受奖的人员,发给荣誉证书,先进事迹材料存入个人档案;奖励形式和额度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4.2奖励细则 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对符合奖励要求的人员,依据给公司创造的价值和贡献程度,除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不同的经济奖励外,还分别给予不同的荣誉奖励。 4.2.1 通报表扬 1.在公司、集团获得荣誉或得到顾客表扬的: (1) 在公司、集团内部举办的竞赛等活动获得前三名; (2) 顾客给予书面表扬、经核查属实的给予通报表扬一次; (3)获得月度“销售冠军”或“优秀门店”的店长;获得优秀中心区经理给予通报表扬一次; (4)连续6个月考核优秀的员工。 2.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或经营指标的,给予通报表扬一次: (1)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在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成绩显著者; (2) 门店无新资源投入的前提下,超额完成季度收入计划指标,A、B类店较计划增长5%,C类店较计划增长15%,D类店较计划增长25%,E类店较计划增长30%的; (3)门店完成月度销售指标,季度完成利润指标,较上一季度增长20%以上的门店。 (4)门店员工在同一门店和柜组,完成月度销售指标,毛利额较上月增长20%以上,并且在连续三个月不下降的,给予通报表扬一次; (5)门店员工通过合理化建议创利一次性贡献1000元以上,或年度累计贡献4000元以上的;管理人员通过合理化建议一次性贡献在5000元以上,或年度贡献在2万元以上的。 3.属于其他范畴的: (1)店长对新人的培养满6个月后在其他门店成为主力营业人员并考核优秀的,给予店长通报表扬一次; (2)避免损失在1000元以上门店员工或避免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管理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3)经公司研究,属于其他可以通报表扬范畴的。 4.2.2通令嘉奖 1.避免损失或通过合理化建议给公司作出贡献的,给予通令嘉奖一次: (1)避免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门店营业人员或避免损失在2.5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2)门店员工通过合理化建议一次性创利在5000元以上年度累计贡献2万元以上的。 (3)管理人员通过合理化建议一次性贡献2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贡献8万元以上的 2.获得公司荣誉、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通令嘉奖一次: (1)年度内累计获得月“销售冠军”四次以上或“优秀门店”店长; (2)四次通报表扬的给予通令嘉奖一次。 4.2.3 记功 1. 避免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记功一次; 2. 获得公司荣誉符合以下条件的记功一次: (1) 获得年度“销售冠军” 或“优秀门店”店长,优秀中心区(中心区经理和区内的店长)或获得年度销售冠军的; (2) 二次通令嘉奖的给予记功一次。 4.3累计奖励 4.3.1年度内连续三次通报表扬的给予通令嘉奖一次,连续二次通令嘉奖的给予记功一次;年度内获得两次记功的部门(门店)和个人,可以无条件被授予为“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称号。 4.3.2年度内累计获得月“销售冠军”三次以上或“优秀门店”店长,给予通令嘉奖一次;获得年度“销售冠军” 或“优秀门店”店长给予记功一次。 4.4 奖励申报程序 奖励由受奖励个人或门店(部门)提出申报,门店或部门出具考核意见,报公司人事部,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授予。 5.处分办法 5.1 处分种类: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聘职务、保留劳动合同留职查看和解除劳动合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员工,均要形成书面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由本人签字后存档。 5.2 日常工作违规处分细则 5.2.1 通报批评 1.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有经济损失的: (1)未按公司要求时间完成重要工作计划,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公司经营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工作汇报材料不实,与事实出现偏差较大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4)门店员工被义务监督员通报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经济损失的。 2.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给与通报批评一次: (1)调价品种未按公司要求做调价或未及时调价,给门店工作和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2)会员日期间未按公司要求主动给顾客打折,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日常销售调拨调出门店隐瞒真实库存,影响调入门店销售的; (4)药品库存在安全库存以上,门店出现断货的给门店店长通报批评一次;药品在安全库存以下,门店出现断货的,对产品部采购员通报批评一次。 (5)对参与促销活动厂家,如果厂家员工有违纪行为,给予店长通报批评; (6)在调拔过程中出现破损、丢失等,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并由经手人负责按商品进价赔偿; (7)门店应在商品调出24小时内将调拔单据录入微机,未执行的对调出店长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店长50元/品的经济处罚; (8)对于经营部安排调拔的近效期商品,调入方不予接受的,对调入方店长予以通报批评,对调入方店长处以100元罚款; 调出方未及时进行调拔的,该近效期商品由区域内自行解决,对店长予以通报批评,对店长处以100元罚款; (9)门店对于到货商品,若出现延迟上柜销售的情况(不超过24小时),对店长予以通报批评,店长处以50元/品的经济处罚; (10)夜售人员上岗时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服务牌,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11)夜售人员不得聚堆闲谈,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12)夜间顾客看过不买的药品,必须放回原位,并检查防止串货,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13)闭店营业后,必须做到二人售药,顾客敲门时,不能因任何理由拒绝销售或因动作缓慢引起顾客不满; (14)夜间售药,除特殊情况外,营业厅内不允许只留一人,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15)夏天早6:00后,冬天早6:30后,夜售门店必须开门营业,营业员接待顾客时衣着得体,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16)夜售门店闭店后在保证节约用电的情况下,营业室内临近门口处至少亮一盏灯,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17)夜售门店霓虹灯(射灯)、荧光灯开关时间按公司各时间段要求开关,门铃要每天检查,发现损坏12小时内维修、上报,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18)未按服务手册规定的服务流程进行服务或未使用规定的服务用语,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19)会员资料在办理会员卡后24小时内未及时录入微机的; (20)会员卡如因保管不善有丢失的, 并且每张卡给予责任人5元经济处罚; (21)会员卡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分错积、漏积或多积, 并且每卡处罚责任人10元; (22)会员礼品只为会员积分兑换礼品用,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一经发现并对门店店长予以通报批评, 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50-100元经济处罚; (23)违返岗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者,并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4) 未按以下规定操作,对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 营业员应以顾客利益为重,恰当、对症地介绍商品,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辞,不说保证或隐含保证性的话语。做到“四问三交待、一注意”即: 销售器械类商品时,应做好演示说明,介绍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 付药时,须与顾客一起检查商品的外观质量,防止有质量疑问的药品流入顾客手中。 收集整理顾客对药品质量、服务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对顾客要求回复的信息,不论能否解决,在三天之内必须答复。 (25)各门店广告位,不按广告宣传时限给予宣传的,或不按公司通知要求进行商品陈列的,对店长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0元罚款; 3.月度考评不称职,影响企业工作效率和效益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次。 5.2.2 警告 1.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或未按规程操作,影响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1) 营业员或保管人员错售、错发,未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 (2) 对停售商品逾期未做处理的,对门店店长予以警告处分,并且店长处以100元罚款; (3) 夜售人员不准带外人进入营业室,不能会客及在店内进行娱乐活动,非夜售人员严禁留宿; (4) 夜售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吃零食,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5) 夜售时连锁店执行公司统一定价,不得私自变价,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6) 夜售期间售药,必须做到当时开票、收款及付药,不得事后补票,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7) 付药时付给顾客质量保险卡,如果顾客需要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8) 除公司设置公共卡号外,对非正式会员享受会员价时,不得将会员积分录入其他会员卡,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并处以责任人和店长各50-200元的经济处罚; (9) 会员兑换会员礼品后,未扣除相应会员积分,经查实属于故意行为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 (10)门店各项促销活动的开展与收费,由公司经营部统一安排与管理,各门店店长无权受理此业务,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罚款100—500元。 2.已获得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的,按以下处理: (1)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被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2)年度内已经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而再次被处分的,按增加一级处分级别进行处理。 5.2.3 记过 未按规程操作或工作差错造成后果,或故意违反制度的给予记过处分: (1)营业员或保管人员错售、错发,有顾客投诉、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记过处分; (2)擅自将非会员销售转变成会员销售,在相应会员卡内进行积分,对责任人予以记过处分; (3)销售不在会员积分范围内的商品,以它种商品代替积分,对责任人予以记过处分; (4)会员礼品只为会员积分兑换礼品用,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记过处分,并按原价进行赔偿; (5)夜售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吸烟,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5.2.4 降职降薪 由于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元-1000元的给予降职降薪处分,并给予一次性罚款。过失是指在不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情况下造成损失的行为。 1.营业人员过失造成直接损失200-500元的给予降薪处理 (1)给予薪资降一档处理,并给予一次性罚款20元; (2)对原档次工资属于最低档的,按最低档副级与正级额度差下调一档。 2.管理人员过失造成损失在500-1000元的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理 (1)一般管理人员直接损失在500-1000元的岗位职位下降半级,薪资按所降级别执行,并给予一次性罚款50元;对最低档职员按照与上一档的差额执行降级; (2)企业中层造成直接损失在500-1000元的,岗位工资下降一档,罚款100元;对部门负责人岗位工资下浮10%。 4.降职降薪自受到处分后执行三个月,经三个月考核,工作业绩称职,并达到以下条件的,可恢复原档位工资: (1)营业人员三个月考核均在80分(良好)以上,并未再受到处分的; (2)管理人员三个月考核均在良好以上,并未再受到处分的; (3)在降薪降职期间受到通报表扬的可以提前一个月恢复原职原薪,受到通令嘉奖以上奖励的可以当月恢复原岗原薪。 5.2.5解聘职务处分 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给予解聘职务处分: (1)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处分员工进行包庇者的,给予解聘职务处分; (2)产品部进货人员无计划购进,造成商品积压1年以上的,直接损失千元以下的给与解聘职务处分; (3)产品部业务员对近效期商品未及时处理造成失效的,直接损失千元以上的解聘职务; (4)门店严禁自行“飞货”,一经发现,解聘店长职务; 5.2.6 保留劳动合同留职察看处分 1.不遵守公司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损失或服务事故,给予留职察看处分: (1)验收员、质量管理人员、养护员、保管员,不遵守验收、养护、保管、出库复核制度,造成质量问题或过期失效的,直接损失千元以下的给与留职察看处分;营业员造成损失500元以下损失的,给予留职察看处分;并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2) 采购业务员对近效期商品未及时处理造成失效的,直接损失千元以下的给与留职察看处分; (3) 营业人员服务遭顾客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予以留职察看; (4)在会员消费过程中,如将会员消费情况录入非当事人的会员卡号,相关责任人予以留职查看处理。 (5)收受供应商促销费、物品或获取供应商不当得利的予以留职查看处理。 2.留职察看期间,薪资待遇按以下执行: (1)非管理人员:岗位工资下浮10%; (2)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岗位工资下浮10%,中层正职降为副职、副职降为负责人,负责人薪资降为主管最高级。 3. 留职察看期限: (1)非管理人员考核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未再受到处分,经人事部考核称职以上,恢复原职位,享受原档位工资; (2)管理人员考核期限为半年,半年内未再受到处分,工作业绩考核良好以上,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恢复原职位,享受原档位工资。 5.2.7 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或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给与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年度内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5天; (2)拒不服从正常调动,经教育仍不悔改; (3)夜售人员严禁擅自离岗、缺岗,给于辞退,并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4)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以上或造成他人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5)由于本人原因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以及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6)服务态度很差,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 (7)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以上,以及工作时间擅自脱岗、串岗、睡觉造成严重后果; (8)利用企业原材料或在工作时间做私活; (9)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影响生产、工作秩序以及工作时间赌博; (10)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 (11)在外单位兼职,与其他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12)对有贪污、盗窃、挪用公款、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和渎职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追回赃款赃物,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3)公司任何人不允许将会员资料提供给公司以外的人员或单位,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转让、买卖、撕毁或擅自销毁会员卡的,对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罚责任人100元/张; (15)验收员、质量管理人员、养护员、保管员,不遵守验收、养护、保管、出库复核制度,造成质量问题或过期失效的,直接损失一千元以上的给与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100-500元罚款;营业员造成损失5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16)进货人员无计划购进,造成商品积压1年以上的,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17)进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18)购进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生产批号的“三无”药品或假劣药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者; (19)对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擅自出售、倒卖二类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0)采购业务员对近效期商品未及时处理造成失效的,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21)营业员或保管人员错售、错发,致顾客投诉或出现事故的,对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2)营业员已辞职、离岗,店长仍然上报考勤者,给予店长解除劳动合同; (23)偷药、间接偷药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倍以上罚款; (24)故意串会员积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5)私自与厂家换药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零售价2倍以上罚款; (26)从厂家买药补充店内库存的,给与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零售价2倍以上罚款。 2.对受到公安机关教养拘役,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员工受到公安机关教养、拘役者的; (2) 员工被司法机关判刑者的。 5.3处分累计及其他规定 5.3.1 连续两月出现通报批评,或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被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年度内已经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而再次被处分的,按增加一级处分级别进行处理。 5.3.2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要及时处理。自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不报告处理的,要追究门店店长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5.3.3受处分的员工认为处分不当时,员工有权在处分公布后十日内逐级或越级提出申诉。对申诉的问题必须核实,原处理确实不当的,应予以纠正。但在没做改变原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申诉者应予以解释,对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分。对无故拖延、扣留和阻止申诉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5.3.4受保留合同留职察看的员工,在受处分期间能够正确对待错误和改正错误,在经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5.3.5公司对员工有行使处分权。有权对员工的处分做出决定,在对员工处分时要严格履行程序,对记过以上处分,由门店形成书面材料,提出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书面决定,人事部备案。 6、附则 6.1本办法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行。 6.2本办法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_1228540000.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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