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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ysfg_jyysfg_jy2371执业药师考试辅导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三十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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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辅导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三十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晶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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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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