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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教案安全生产培训教案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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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 教案 中职数学基础模块教案 下载北师大版¥1.2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的教案关于坚持的教案初中数学教案下载电子教案下载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实施的十余年,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1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不同的环境和场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不同的作业活动。许多作业活动都存在着某些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认识,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这种潜在的危险就会造成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成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主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虽然有些事故还难以完全避免,但只要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降到最低程度的。制定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严格贯彻执行,就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进一步牢固生命至上的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减少职业危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节责任定义 第一条责任定义。指分内应该做的事,没有做好应当承担过失和追究。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指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一定岗位上的劳动者个人应该担负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指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严格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严格奖惩的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第二节责任划分 第四条划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确定。 第五条主体责任。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主要包括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宣传教育培训责任;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六条第一责任。企业法人代表(一把手)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主要责任。主持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明确分 管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对主(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主责。 第八条直接责任。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部(工)位的管理者(操作工)为该部(工)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该管理者的直接领导为该部(工)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现场“首席”责任。生产作业现场的最高职务者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 第十条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所管单位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上级领导和机关对下级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企业员工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有监督报告责任。 第十一条检查责任。本着“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检查者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负责,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第十二条分级负责。安全生产按管理层级实行分级负责制。本级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责,上级领导对下级单位安全生产负领导、督查、推动、考核、奖惩责任,下级单位对上级领导负有服从领导、报告工作、接受督查、接受考核与奖惩的责任。 第三节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建立责任落实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和《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和员 工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奖惩办法,做到人人有责任,层层有考核。 第十四条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常态化检查排查制度,做到研究部署、检查指导、考核评比、总结奖惩分管工作的同时,研究部署、检查指导、考核评比、总结奖惩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员工、班组长、车间主任每日检查,场主管安全副场长、场长每半月检查,局主管副职和安全管理部门每月检查,局长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常态化考核监督机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手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定期监督检查考核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内容、时间、方法、部门、责任人,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价标准,定期考核,按期公布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罚。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 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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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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