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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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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摘要:从古至今,生和死就是经久不衰的话题,随着生存条件的优化,人们更加注重生命的尊严与价值,而安乐死也伴随着走进了人们的视线。关于安乐死的合法化讨论不断。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合法化的进程中必然会有许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本文着眼于可能出现的问题给予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尊严 一:安乐死的概述与发展 “安乐死”是来自希腊语“Ευθανασ?α”,译为英文即是“euthanasia”,“eu-”是好的意思而“thanasia”衍生自死神塔纳托斯。所以有...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摘要:从古至今,生和死就是经久不衰的话题,随着生存条件的优化,人们更加注重生命的尊严与价值,而安乐死也伴随着走进了人们的视线。关于安乐死的合法化讨论不断。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合法化的进程中必然会有许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本文着眼于可能出现的问题给予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尊严 一:安乐死的概述与发展 “安乐死”是来自希腊语“Ευθανασ?α”,译为英文即是“euthanasia”,“eu-”是好的意思而“thanasia”衍生自死神塔纳托斯。所以有“好的死亡、无痛苦的死亡”的意思。安乐死涉及了诸多方面的问题,譬如哲学、宗教、伦理等等。因此在世界上并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存在。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安乐死被定义为“在无法治愈的或病危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或加速死亡的措施”。《现代汉语词典》里安乐死被定义为“对无法救治的患者停止对其治疗或者使用药物,让患者无痛苦地死去”。中国学者将安乐死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病过程。”[1]由此可见,对安乐死并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存在。 在国外,安乐死的发展相对于国内较为迅速。很早以前斯巴达人为了保持民族的健康活力,对刚刚出生的病态婴儿进行处理。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毕达哥拉斯等一众哲人先贤均支持这种做法。安乐死被认为是解决人类痛苦的一种手段的存在。然而二战时期,德国纳粹党首领希特勒以安乐死为名义对大量的慢性病人进行了大量地屠杀使得安乐死渐渐不为人们所提及。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思想观念的优化,安乐死又被引入了大众的视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成立了“安乐死教育基金会”,并对各种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索与讨论。如今丹麦、荷兰等国家已经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而在其他一些地区安乐死仍然属于犯罪。 1986年陕西汉中出现了我国首例的安乐死。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家属的要求给予患者冬眠灵致其死亡。后来被以故意杀人罪遭到起诉。案件经过六年的审理 最后蒲医生以无罪被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他的合法性因此被广泛的讨论,及至今日,也并未有一个公认的结论。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及障碍 安乐死备受争议的原因有许多,大致的原因如下:1:安乐死与我国传统的观念相冲突,受到传统道德的约束。古语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让我们要好好的珍惜自己的生命,选择安乐死这种行为被认为是自私的不负责任的。而作为亲属,大多数人由于害怕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不愿要求实行安乐死。2: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分类确定等不够完善。由于种种的原因我国并未把安乐死纳入合法化。在立法进程中也有诸多的阻碍,首先表现在对安乐死对象的鉴定上,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适用于安乐死,由什么机构或个人决定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条件,这是区别安乐死与犯罪的根本所在。其次安乐死的执行主体的确定也是比较令人困惑的决定。3:个体对安乐死的认知水平的差异。由于我国的国情,人们的认知水平相对来说差异比较大。很多人仍旧被旧有的观念束缚着,不能接受安乐死这一行为。或者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安慰,宁愿让患者维持生命也不愿选择结束他(她)的生命。 然而对于安乐死持支持态度的人也不在少数,他们所持的理由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安乐死是维护了人的尊严、体现了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包括活着的尊严和死亡的尊严。重病确实是自然现象,但他给人带来难以名状的痛苦。安乐死是在维护生命价值和尊严权利。并没有违背道德伦理,而是维护了人的尊严和价值,也体现了医学上的人文关怀。[2]2:安乐死有利于节约社会医疗资源。对于已经确定脑死亡的病人继续施用人力物力无疑是浪费。在我们的身边不乏有这样的情况,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只是为了延长他的死亡过程。在我的身边就曾出现过这样的一件事,男主人在大年三十突发危重疾病,而家里人因为要到春节了觉得这件事不太吉利,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硬是在医院拖到了大年初二,我认为这纯粹是一种自私且愚昧的行为。施行安乐死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3:安乐死可以减轻人们的负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并不少见。然而即便是很多已经确定无法救治的疾病,人们依然不会放弃对其的救治,这不仅使得患者承受着身心的痛苦,对家庭来说也是沉重的负担。所以在必要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是对家庭负担的减轻。 三:促进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随着经济与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安乐死合法化将会是必然的趋势。为达到这一进程还需要很多的努力。然而并非所有人都会自主的选择安乐死,并不排除有些人会因个人利益的获得利用安乐死而侵犯他人的生命权。1:加强宣传,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安乐死。[3]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结合中国国情,使人们能够科学地认识并面对死亡。,这就要求人们吸收传统文化中符合现代社会的部分,摒弃陈旧的内容,进而促进解决安乐死合法化所存在的问题。另外,吸取国外成功的经验,,也是安乐死合法化进程中的一个有效的措施,这需要有关部门长期地坚持。2:对于安乐死要有一个精准的定义与权威的判定,由于我国对安乐死的讨论相对较晚,对安乐死并未有一个完整的定义,如果要把她上升到法律程序那么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必要的。因为安乐死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所以应该集聚相关方面的权威专家学者进行讨论研究从而给出定义。与此同时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安乐死进行评定。3: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设立严格的范围[4]。在这一点上,明确准生命的概念会有一些帮助。准生命应该包括未出生但已经确定患有重大疾病的婴儿、植物人、癌症晚期患者、确定无法治疗的患者等。同时要设立严格的诊断筛查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于申请安乐死的人不可以轻易批准,而应该再三审查,严格要求达到标准。4:对于安乐死的申请需要合理化。毋庸置疑,安乐死可以由本人申请但要避免患者本身的自杀情绪,所以也需要近亲属的同意,两者缺一不可。这样既避免了上述情况,也可以规避亲属为逃避责任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行为。对于处于昏迷状态或植物人状态以及婴儿等无法正常表达的人则需要上述机构的判定。以免出现故意杀人。5:对于安乐死的各项程序要做到具体化细致化,将各个步骤落实到特定的部门,这项工作看起来费时费力,浪费国家资源,但这是关乎到人权利的问题,所以这项工作是不可省略的。6:安乐死方式的选择要做到最大程度的解决所要进行安乐死对象的痛苦。如果让其痛苦地死亡活着延长他的死亡时间无疑是一种折磨。这与安乐死的目的是相悖的。7:安乐死执行主体的确定必须是符合规定的。规定安乐死的执行主体也是必不可少的,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实施安乐死,必须要规范执行的人,以防出现差错,在我个人看来,安乐死的执行主体应该由医生来担当,因为具备医学背景,医生能够确定如何使痛苦最小化。能够更准确地做到“安乐死”。 四:结语 在当代的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定会实现的,但是困难也是不可避免的。有条件地去接受安乐死,首先需要我国法律对“安乐死”问题有确切的规定,这不仅能够弥补我国法律存在的漏洞,还能够与国际的“安乐死”立法运动进行接轨。[5] [参考文献] [1]史吏.安乐死可行性伦理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J].青年文学家.2014(36). [2]钟明.从刑法谦抑性角度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J].法制博览.2015(1). [3]张小娇,杨山田.促进中国安乐死立法的建议[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4(3). [4]严三,陈荷花.浅析安乐死的相关问题[J].科学导报.2014(z2). [5]吕蕾.安乐死的利弊分析与制度构建[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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