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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签订日期:2011年01月25日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环江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于xxxx年xx月xx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签订日期:2011年01月25日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环江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于xxxx年xx月xx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 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执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九条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普查,检查时间分别两年进行一次,所需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价差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篇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沈阳华润(盛润)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尊重公司女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员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沈阳华润(盛润)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沈阳华润(盛润)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称工会),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根据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集体协商后签订。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管理者代表公司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员工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女员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员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公司人事及劳动安全部门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及女工委员会对本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女员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内容规范各自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双方合作,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女员工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和其它企业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女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四期保护” 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涉及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合作与支持。 第七条女员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员工。 第八条提高女员工素质。1、教育女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培养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完成生产任务。2、组织女员工参加劳动竞赛、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为增产降耗做贡献。3、培养和树立新时代劳动女性,通过选树优秀女工,提高女员工素质和技能。4、公司在评选年度劳动模范、优秀员工活动中女工应占一定比例。5、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员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章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九条依法保障女员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员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条公司女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提高女员工素质的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女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聘用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不按排女员工从事接触公司现有的二甲苯、三氯乙烯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作业。 2、对从事接触苯、二甲苯、三氯乙烯等作业的女员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女员工经期保护。 1、女员工经期,企业每月发给卫生用品补贴10元。 2、长期从事低温、冷水工作岗位的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女员工孕期保护。 1、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2、对怀孕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国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5、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七条女员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到难产实施刮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的,增加产假60天。 6、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15天。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30天。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含人流和自流)的,假期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42天; 7、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女员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女员工产假期满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婴儿满1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员工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4、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因故不能进行哺乳,坚持工作的可将哺乳时间按加班工资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女员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 第二十条女员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保办申报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积极组织女员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均属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癌和阴道癌)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员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员工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女员工健康检查档案。每年对已婚女员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期限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06年12月日至2009 年12月日止有效。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国家(政府)规定;如遇政府调整法律、法规,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作相应调整。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部份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司及工会双方只要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形势无重大变化,有关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得提出变更。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在10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公司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篇三: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师宗彩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女 职 工 权 益 保 护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用人单位名称:师宗彩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用人单位工会:师宗彩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师德林 工会首席代表:刘小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 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 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女权益保障法》、全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平 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本专项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主要 负责人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 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逐步提高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 会中的女代表比例,其比例数与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的比例相适 应。 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 度、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女职工代表参 与平等协商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用人单位要支持工会开展提高女职工技能素质的活 动,给予必要的活动经费保证。如果活动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 工的录用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要注重对女性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在组织 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 须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 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要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 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受害女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及有关机关投诉。 第十一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降 低工资,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的原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含各种补贴、保险、加班工资和免费食宿。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要以80%的女职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在 8小时内完成的工作量为标准,制定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 息办法,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平常工作日加 班加点,用人单位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给予补休;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在月经期间,禁止安排经期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 (二)按月或定期发给女职工卫生保健用品或费用,费用标 准为每月20元。 第十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量的,根据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 间; (三)对怀孕7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 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可提前请产前假15天。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人上年度同期工资收入的70%; (四)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分娩 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可按有关规定报销(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八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 年龄(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在规定期内采取节育措施者,增加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地方规定的休息时间高于国家规定天数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按规定给予休息,休息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 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要重视女职工健康保健工作,每两年 或一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并支付检查费用。女职工普查妇女病时间按公休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购买安康保险,增强女职工抵 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为了对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实施有效维护,用人 单位与工会要密切合作,每年致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女职工意见和建议;工会要就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本专项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本用人单 位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本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研究处理,并将落实情况向用人单位职代会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专项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 由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与集体合同一致, 自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前三个 月内,双方应就签订新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续签本合同进行新一轮的平等协商。 第二十七条本专项集体合同相关条款,在履行期间,如果 与国家、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相抵触,以国家、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专项集体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报劳动部门 审查和上级工会备案。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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