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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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8 13:46:33)
标签: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实践分类:规范和模板
房地产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朝阳区德外****宿舍拆迁补偿价值评估
受托估价单位: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估价单位:****公司
估价日期:2008年**月**日至2008年**月**日
估价报告编号:****
目录
(略)
第一部分致委托方函
****公司:
受贵单位的委托,我公司对朝阳区德外****宿舍拆迁补偿价值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如下:
一、估价对象
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号)及委托方的要求,确定本次估价对象为朝阳区德外****宿舍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13511.33平方米。
二、估价目的
为委托方依法实施房屋拆迁提供补偿价值参考。
三、估价时点
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即2008年**月**日。
四、估价结果
于估价时点**年**月**日的拆迁补偿总价为:人民币****元
详见《拆迁补偿评估汇总表》及《拆迁补偿评估明细表》。
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月**日
第二部分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则、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7、本报告由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参加本次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
(略)
第三部分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1、本次估价以委托方确定的估价范围和保持现状利用为估价前提。
2、本报告结果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拆迁补偿价值,随着时间推移、房地产市场变化及拆迁补偿政策调整,该结果需作相应调整,甚至重估。
3、本报告结果不含搬迁补助费、电话及空调移机费等各项补助费用。
4、本报告是为拆迁补偿服务的,估价结果仅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未经估价机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报告内容。
6、本报告有效期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年。
第四部分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略)
二、受托方
(略)
三、估价对象
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号)及委托方的要求,本次估价对象确定为朝阳区德外****宿舍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房屋总建筑面积13511.33平方米。
四、估价目的
为委托方依法实施房屋拆迁提供补偿价值参考。
五、估价时点
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即2008年**月**日。
六、价值定义
根据估价目的,本次房地产价值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值。
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规则》)以及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以下简称808号文件),本次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由区位补偿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1、区位补偿房价。由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拆迁评估规则》还规定: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由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定期公布;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2、房屋重置成新价。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808号文件对如何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作了详细规定。
本次房屋拆迁补偿价值不含搬迁补助费、电话及空调移机费等各项补助费用。
七、估价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5、《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6、《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88号);
8、《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
9、《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
10、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
11、《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
1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主办2008)。
(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略)
(三)受托估价方掌握的有关资料和估价人员实地勘查、调查获得的资料。
(略)
八、估价原则
本次评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遵循合法原则,即必须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所谓最高最佳使用,是估价对象的一种最可能的使用,这种最可能的使用,是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并能给估价对象带来最高价值的使用。由于本次估价的目的是为拆迁补偿服务的,因此以保持现状为估价前提。
3、估价时点原则
估价时点,又称评估基准日、估价期日、评估时日,是一个具体日期,通常用年、月、日表示,估价额是在该日期的价格。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
4、公平原则
房地产估价必须站在公正、保护双方权益的立场上,估价的目标在于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