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2009]38号
青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在镇、街道、园、区开展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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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关于在镇、街道、园、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九日
关于在镇、街道、园、区开展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5月9日)
为实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心下移和延伸,建立科学、规范的城镇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城镇建设快速可持续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青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3]32号)、《关于在重点镇中心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府法发[2005]45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镇中心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2006]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 “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和 “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加强对小城镇的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镇、街道、园、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新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小城镇管理不到位、“脏、乱、差”现象突出等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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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城镇容貌和环境秩序,理顺城镇管理体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我市小城镇管理水平,营造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小城镇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努力使小城镇建设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和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地,推进“农村城市化、城镇一体化”的和谐社会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开展原则。依法开展是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在执法管理工作中,所有工作环节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切实保证镇、街道、园、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机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法律救济渠道畅通。
(二)稳步推进原则。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在镇、街道、园、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创建社会和谐为指针,以改善镇区环境、提高小城镇形象为目标,扎扎实实、稳步推进,在前期试点、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益都、王府、云门山街道,庙子镇、高柳镇、谭坊镇、弥河镇、黄楼镇、何官镇、邵庄镇、王坟镇、云驼风景区、文化产业园区等三街道八镇两园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机制创新原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镇、街道、园、区延伸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勇于实践,大胆创新,要通过探索逐步完善,建立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三、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管理体制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相关镇、街道、园、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业务部门和执法主体,在镇、街道、园、区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中队,作为专门从事城镇管理的行政执法派出机构,编制定为6—10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选派业务骨干,其中1人担任中队长。其他人员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从现有在编人员中调剂,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二)各执法中队实行混合管理模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共同领导,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指导、作风纪律监督督查和案件审批,并参与重大案件查处;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部署,并负责执法中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执法范围及权限
(一)各镇、街道、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中队的执法区域为各镇、街道、园、区规划建成区、所辖区的过境主要公路和风景区、开发区及因规划建设需要的规划控制区域。
(二)各镇、街道、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中队的执法权限为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三)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指导下实施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主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园、区全力配合。
五、具体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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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镇、街道、园、区内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镇、街道、园、区内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政府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镇、街道、园、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辖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建筑施工对大气造成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镇、街道、园、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镇、街道、园、区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镇、街道、园、区河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镇、街道、园、区所属辖区风景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处罚的,其处罚决定无效,并相应承担因违法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经费保障
各执法中队办公场所、办公经费、执法装备、人员服装等由所在镇、街道、园、区按所需配置。人员工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派驻人员工资、福利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发放,其他人员工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负责。中队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中队所需办公、执法管理行动等经费,由各镇、街道、园、区足额拨付。
七、保障措施
(一)市公安局在各镇、街道、园、区的派出所要全力配合执法中队的日常执法管理工作,并负责为各执法中队的执法活动提供治安保障,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为城管执法提供执法保障。
(二)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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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门对执法权限、职责范围等有争议时,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协调;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决定。
八、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镇、街道、园、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事、法制、城管执法、建设、规划、工商、环保、公安、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园、区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处理在镇、街道、园、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实施步骤
1、队伍组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各镇、街道、园、区拟定成立执法中队意见并组建,同时,起草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和各项管理制度。
2、人员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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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对各镇、街道、园、区执法中队队员,进行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执法业务和队列培训,提高镇、街道、园、区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以便适用执法管理工作的需要。
3、舆论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广泛宣传。同时,采取设立宣传站、出动宣传车、发放“明白纸”、张贴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4、上岗执法。各执法中队执法人员着统一服装、配统一标志、配置所需执法装备,经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证和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
主题词:行政 乡镇管理 处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