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类 别 的 划 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见表3-1。
表3-1
工 程 类 型
单位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
建筑
单层
檐口高度
m
≥20
≥16
<16
跨度
m
≥24
≥18
<18
多层
檐口高度
m
≥30
≥18
<18
民
用
建
筑
住宅
檐口高度
m
≥62
≥34
<34
层数
层
≥22
≥12
<12
公共
建筑
檐口高度
m
≥56
≥30
<30
层数
层
≥18
≥10
<10
构
筑
物
烟囱
砼结构高度
m
≥100
≥50
<50
砖结构高度
m
≥50
≥30
<30
水塔
高度
m
≥40
≥30
<30
筒仓
高度
m
≥30
≥20
<20
贮池
容积(单体)
m3
≥2000
≥1000
<1000
栈桥
高度
m
——
≥30
<30
跨度
m
——
≥30
<30
大型机械
吊装工程
檐口高度
m
≥20
≥16
<16
跨度
m
≥24
≥18
<18
大型土石方工程
挖或填土(石)方容量
m3
≥5000
桩基础工程
预制砼(钢板)桩长
m
≥30
≥20
<20
灌注砼桩长
m
≥50
≥30
<30
2、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施工难度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定的。
(2)不同层数组成的单位工程,当高层部分的面积(竖向切分)占总面积30%以上时,按高层的指标确定工程类别,不足30%的按低层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3)单独地下室工程的按二类标准取费,如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 m2则按一类标准取费。
(4)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顶标高(不包括女儿墙,高出屋面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等的高度),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
(5)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变电所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6)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宿舍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7)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相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主要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栈桥等。
(8)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和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桩。
(9)强夯法加固地基、基础钢管支撑均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执行。深层搅拌桩、粉喷桩、基坑锚喷护壁按制作兼打桩三类标准执行。专业预应力张拉施工如主体为一类工程按一类工程取费;主体为二、三类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
(10)轻钢结构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的类别降低一类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类别标准。
(11)预制构件制作工程类别划分按相应的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执行。
(12)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分户围墙按相应的主体建筑工程类别标准确定外,其余如厂区围墙、道路、下水道、挡土墙等零星项目,均按三类标准执行。
(13)建筑物加层扩建时要与原建筑物一并考虑套用类别标准。
(14)确定类别时,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米的均不计算层数。
(15)凡工程类别标准中,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按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16)在确定工程类别时,对于工程施工难度很大的(如建筑造型复杂、基础要求高、有地下室采用新的施工工艺的工程等),以及工程类别标准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如展览中心、影剧院、体育馆、游泳馆、别墅、别墅群等,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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