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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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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探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探讨 《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均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集体经济组织并列,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经营、管理体(或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于是,问题出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方面有何关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如何解释,如存在权利基础问题,又应如何改造?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推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当然之主体,...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探讨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探讨 《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均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集体经济组织并列,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经营、管理体(或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于是,问题出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方面有何关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如何解释,如存在权利基础问题,又应如何改造?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推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当然之主体,在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管理权。 追本溯源,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起源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国家推行政社分设的政策。1984年实行政社分设之后,政策导向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可以以村为范围设置,也可以在原生产队范围内设置,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回顾历史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实质上承担了准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本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应当是村内公共事务之处理、协助行政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之代写代发论文运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实际上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视做村民自治关系,而由村民委员会行使管理权。难怪有的学者得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由谁来代表行使,实际上是村民自治权的行使问题”的结论。 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或者由其代表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规定,造成了: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含糊不清;第二,将农村村民自治和集体成员自主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简单地混淆在一起;第三,事实上削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本文认为,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农村的村民和集体成员并不完全重合,在迁徙自由的情况下,某人因取得该村户籍或者长期居住于该村,当然为该村的村民,有参与该村自治之权,但并不一定因此取得集体成员资格。因此,确有必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界限不清,或者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界定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将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限定在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上;或者设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各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的关系 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仅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予以规定。该条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村民小组区划之设立、变更,由村民委员会决定;第二,村民小组设小组长一人,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村民小组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村民小组为经济组织,但依该条看来,村民小组应为村民自治组织之一种。 村民小组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仍然是历史沿革的原因,要情己如上述,此不赘述。法律虽确认村民小组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或者是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但村民小组不应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原因在于:第一,村民小组之设立与组织,属于村民自治之范畴,村民与集体成员并不完全重合,村民自治与集体财产之经营管理,并不相同,这一点前己述及;第二,村民小组之区划,多与原生产队重合,占有大多数的集体财产,但村民小组组织结构简单,仅设小组长一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能;第三,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不明确,容易受到来自村民委员会的不当干预。考虑到农村集体财产多由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共同享有,因此,完善村民小组区划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担当该范围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角色,十分必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解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中文名                      外文名                                产生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上世纪五十年代初 组织目的                    组织对象                              组织类型 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            农民                          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 目录 1历史演变 ? 产生 ? 发展 2现状 3组织类型 4成员资格 1历史演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初由解放后的合作化运动,农户将自己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交出来形成集体,从而组建成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深刻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与实践现状的基础是须清晰地认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而要理清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则有必要从人民公社谈起。 产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产生于1957年冬季以兴修水利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高潮及稍后农村兴办集体工业的过程中。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 决议 历史决议下载古田会议决议全文下载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下载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原文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pdf 》,号召将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转为人民公社,实行同乡基层政权相结合的“政社合一”体制,人民公社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人民公社是以“政社合一”(“政社合一”其实就是“政经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代表着农村计划经济时代。1958底,全国基本上实现了一乡一社。人民公社初建阶段,一般实行全社统一核算、分级管理。下设生产大队(其范围相当于高级社),生产大队基本以地理意义上的自然村落为基础而设置,生产大队以下设生产队。普遍情况下,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也有以区建社的,则按乡设管理区,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实行口粮供给制。社员的大型牲畜、农具、耕地、自留地等一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产资料转归集体经营。 发展 1961年后,中共中央提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供各地试行;同年秋,又决定将基本核算单位基本上下放到生产队。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除公社和生产大队不同程度地拥有一些大型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举办一些集体企业外,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的分配。按劳动工分计酬,恢复社员自留地。 2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原交由集体统一生产经营的大型牲畜、农具、耕地等生产资料全部分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中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于农村改革的不彻底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及其活动处于由村民委员及其村民小组代管状态。村民委员会属于社团组织,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由于社团组织与经济组织的职能不相同,加上这两个组织的成员并不完全重合,村民委员会就无法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了。 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生产大队(相当于现在村民委员会一级)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就是相当于现在村民小组一级)。 3组织类型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4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却不够明确,这容易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也影响农村产权改革。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已成为当前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从浙江省、成都温江区等地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基层工作实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原始取得即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生产队的社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现集体经济组织内;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任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入伍就读的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以及学生毕业后按当地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定取得即依照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因婚姻关系办理入户后的迁入者;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或男到女方离婚、丧偶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后,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收养子女;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申请取得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婚生子女,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次婚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再婚满三年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入户为非农户口,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等,都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除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外,还需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缴纳一定数额的公共积累后,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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