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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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要点
1综合说明
综合说明部分应概括全面、文字简练。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应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1.1.2项目概况
应明确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一般介绍到县 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占地面积,土石方挖方(合 表土剥离量)、填方(含表土回覆量)、借方、弃方和表土剩余量,取土场和弃渣场数量,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项目法人等。
1.1.3项目前期工作及方案编制情况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及审批情况; 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取得情况。
应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报批稿还应说明送审稿评审时间、主持单位和评审结论。
1.2项目区概况
应说明项目区地形地貌、气候类型及主要气象要素、主要土壤、植被类型与林草覆盖率、在全国土壤侵蚀类型区划中所处的类型区名称(至少到二级类型区)、水土流失类型与强度、容许土壤流失量、涉及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名称。
1.3防治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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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目标值
应明确方案执行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和目标值。
1.4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 方案比选的分析评价结论、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包 括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弃渣(土、石)场和取土(料)场设置等)。
1.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应明确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面积.
1.6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应明确扰动地表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的面积,弃 渣量,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及产生水土流失的 重点时段和部位;简述水土流失主要危害。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说明 年排放灰渣量、矸石量、排土量、尾矿量等。
1.7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与措施总体布局
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概述防治措施布设位置及主要工 程量。
1.8水土保持监测
应说明监测内容、监测时段、监测方法和定位监测点布设情况。
1.9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应说明水土保持总投资,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费,独立费及其 中的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跨省项目 应分省明确措施费和补偿费。
应明确方案实施后设计水平年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 理水土流失面积、整治扰动土地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 流失量。
1.10结论与建议
从水土保持角度明确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简述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综合说明后应附方案特性表,表式见附录I。
2编制总则
编制总则应包括方案编制的目的与意义、编制依据、水土流失防 治的执行标准、指导思想、编制原则、编制阶段和方案设计水平年。
方案编制阶段应同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补报方案应根据主 体工程设计阶段的资料和工程实际编制。
3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及其平衡情况、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项目概况介绍应满足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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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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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注意下列问题:
(1)地理位置应明确项目在行政区划中所处的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应说明起点、走向、途经县级名称、主要控制点和终点。
(2)项目有依托关系的,应加以说明。依托其他项目弃渣、取土的,应附意向书.应说明依托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情况,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时应提出编报的要求。
(3)火电、采矿、冶炼、化工等用水量和排水量大的项目还应介绍水量平衡情况。
(4)水土保持评价中对工程占地、土石方量、弃渣场、取土场等有增减的,应说明增减情况.
(5)表土的剥离、回覆应单独平衡,并应分别计入挖方量、填方量。本项目剩余表土不作为工程弃方,应设置专门堆放场地保存,并布设防护措施,提出利用方向。
(6)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应说明内容、规模和实施单位。
4项目区概况
项目区指项目建设区及周边区域,点型工程按乡(镇)或县级行政区域确定、线型工程按县或地市级行政区域确定。
项目区概况介绍应满足分区、水土流失预测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的需要,根据不同项目特点,按以下要求介绍:
4.1自然条件
4.1.1地质
简述项目区地质构造、岩性、地震烈度等;说明工程占地范围内 地下水埋深、不良工程地质情况(含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 区等)。
4.1.2地貌
简述项目区地形特征和地貌类型,说明工程占地范围内地面坡 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情况。
4.1.3气象
简述项目区的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等于10℃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最大冻土深度,并说明资料来源和系列长度。
4.1.4水文
简述项目区所处的流域,河流、湖泊的名称。
4.1.5土壤
简述项目区土壤类型;说明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壤厚度,定性说明土壤质地、土壤可蚀性等。
4.1.6植被
简述项目区植被类型(按中国植物类型介绍到二级),当地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林草覆盖率等。
4.1.7其他
简述项目区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脆弱区等及其与本工程的位置关系。
4.2社会经济概况
简述项目区行政区划、人口状况、人均收入、人均耕地、土地利用等情况,并说明引用资料的来源和时间。
4.3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4.3.1水土流失现状
简述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土壤侵蚀强度、模数应根据有关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确定。容许土壤流失量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SLl90-2007)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确定。
4.3.2水土保持现状
简述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明确国家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涉及国家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的,应重点说明。同一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经验介绍,应说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类型、设计标准,并附相应照片。
5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5.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对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限制和约束性规定,逐条进行分析。对存在制约性因素又无法避让的,应提出相应要求。重点说明以下几方面:
(1)是否避让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涉及和影响到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等的项目必须严格避让;对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工程等项目,应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严格控制扰动地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加强工程管理、优化施工工艺的要求。
(2)是否处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根据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当无法避让时,应参照上一条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3)是否避开了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4)是否避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是否占用了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5)是否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应避让),以及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对水质有影响的,应避让)。 经过敏感区域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意见。
5.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应查阅主体设计报告在方案比选中,是否考虑了水土保持因素。 从工程占地面积、损坏地貌和植被数量、土石方挖方量及填方量、取土(石、料)量、弃渣(土、石)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可能造成危害大小、可恢复程度等方面,对主体工程比选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是否认可主体工程推荐方案。主体工程推荐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有明显不足的,应提出修正意见。
5.3主体工程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对水土保持同意的主体工程推荐方案进行分析评价,内容应包括 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料)场设置、弃渣(土、石)场设置、施工方法(工艺)和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界定主体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5.3.1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分析评价
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1)公路、铁路工程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有桥隧比选方案。
(2)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优先考虑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
(3)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应优化工程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项目填高大于7m应优先考虑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方式应优先考虑隧道、定向钻、顶管等;山丘区工业场地应优先考虑阶梯式布置。
5.3.2工程占地分析评价
分析主体设计的占地情况,评价占地面积是否符合行业用地指标 规定。分析给排水、供电、对外交通、工程边坡、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占地等是否存在漏项和满足施工要求,并进行补充完善。
5.3.3土石方平衡分析评价
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1)分析各工程区域土石方挖方、填方、借方、弃方量是否合理,对漏项和不足的应补充。
(2)按自然节点、运距等,根据施工时序情况,分析主体设计中土石方调配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3)分析主体设计对工程弃土弃渣的利用情况,提出弃土弃渣的综合利用方向(本项目加大利用、邻近项目调配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永久弃方。弃方中应将弃土和弃石(渣)分开堆放。
5.3.4取土(石、料)场设置分析评价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分析评价取土(料)场设置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重点按下述逐条进行分析评价:
(1)是否位于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2)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3)是否避开城镇、景区和交通要道的可视范围.
5.3.5弃渣(土、石)场设置分析评价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分析评价弃渣(土、石)场的设置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主体己布设弃渣(土、石)场的,重点按下述逐条进行分析与评价;主体未布设的,重点按下述逐条与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