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寨镇育苗幼儿园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育苗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新寨镇上街社新农村。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渭源县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渭源县教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蔺芳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园务领导;
(三)查阅幼儿园教师会议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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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人蔺芳,出资金额3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3个班共130人。
(六)招生区域:新寨镇全镇范围。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园长管理制。
第十一条幼儿园园长系本单位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幼儿园领导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幼儿园园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幼儿园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幼儿园领导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二)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三)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四)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幼儿园议记录由幼儿园园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幼儿园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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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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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定内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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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召集和主持幼儿园会议;
(八)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十)幼儿园交给的其他事项。
(十一)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十二)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三)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十四)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十五)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十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七)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
(十八)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二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二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蔺芳。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臵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十九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幼儿园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臵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接送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幼儿园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幼儿园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07年9月1日幼儿园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幼儿园。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寨镇育苗幼儿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