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員工績效考核獎金實施辦法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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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8.26
第 1 條 實施目的
為使所屬全體人員之日常工作績效表現與所得相互連動,以提高人員的工作士氣、工作效率與工作品質,特訂定「員工績效考核獎金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俾公司全體人員遵循之。(※客服人員沿用原有年終獎金計算方式,暫不納入本辦法。)
第 2 條 考核期間
每季考核一次;第一季1~3月份於4月初考核,第二季4~6月份於7月初考核,第三季7~9月份於10月初考核,第四季10~12月份於次年元月初考核。年度績效考核於次年元月初彙整一、二、三、四季考核成績,做為年度考績獎金核發之依據。
第 3 條 考核作業流程
1、 每年4、7、10、次年1月,由各單位主管使用「考績表」主動初核員工上一季工作表現,並將結果提供核決單位核決;考核完畢於10日前交由人事部門匯整,以利年度考績加總計算。
2、 每年7月人事部門匯整上半年度考績資料,上呈董事長簽核。
3、 年度考績計算於每年1月由人事部門統計完畢後,上呈董事長核示及加權計分;考績獎金核發即以此為依據。
第 4 條 考核比重
1、 非主管人員:以其個人目標績效表現為評核方向(100%)。
2、 單位主管:個人目標績效表現佔50%,主管能力與部門整體目標績效達成佔50%。
第 5 條 考核權限
受考核者
職稱
考核權限主管
單位主管
副總經理
董事長
一般員工
初核
核決
單位主管
初核
核決
第 6 條 考核等級分配
為避免各部門主管之個人領導風格差異,導致各部門間人員考核有不公平之情事發生,故限定考核等級分配如下:
等級
考績分數
加乘係數
部門人員比例
S
90分以上
1.6
20 %
A
80~89分
1.4
40 %
B
70~79分
1.2
30 %
C
69分(含)以下
0.9
10 %
第 7 條 獎懲加減分標準
1、 懲處:申誡乙次扣2分,小過乙次扣6分,大過乙次扣20分。
2、 獎勵:嘉獎乙次加2分,小功乙次加6分,大功乙次加20分。
第 8 條 考績「S級」特殊規範限制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ㄧ時,年度考績等級不得為「S」:
1、 該年度事假累計超過六日(48小時)以上者。
2、 該年度考勤有曠職紀錄者。
3、 該年度受申誡以上懲處者。
第 9 條 新進人員
未滿一年之新進員工以到職之完整季份計算,如5/1到職員工,以第三、四季(7~12月)考績平均分數做為年度考績。考績獎金亦以到職月份比例發放,並以滿月月數計算。依上例:若得88分則「88*8/12≒58.7」。
第 10 條 公平公正原則
本公司績效考核作業採取公平、公正的原則,各評核主管如經發現有循私舞弊或欺善怕惡、欺上瞞下之情事者;經查屬實一律嚴懲,且不發放其個人績效獎金,情節重大者並立刻予以免職處分。
第 11 條 績效面談
各單位主管應該在考核結束後和所屬人員做績效面談,以表彰員工的工作表現,告訴員工的未來努力方向,化解雙方的差異,強化目標達成的共識,建立員工績效發展的途徑,事後並請員工簽認,以做為下次考核的重點。
第 12 條 考績獎金來源
考績獎金由公司年度盈餘提撥固定%給付。
第 13 條 考績獎金計算
考績獎金以個人積分佔員工總積分比重發給。積分計算標準如下:
1、 薪資積分:以個人底薪K數計算積分。例:底薪18,000元(18K)則薪資績分為「18」。
2、 年資績分:
年資
績分
未滿一年
0
滿一~二年
8
滿三~四年
10
滿五~六年
12
滿七年以上
16
3、 主管領導績分:
除單位主管外,協助處理單位共同事務之小主管皆可加入此領導積分評比。惟其身分認定需由單位主管提報,經董事長核定。
例如:總監、經理、副理、主任、組長……
主管分級需參考各主管年度考績及實際貢獻度由董事長裁定。
分級
績分
S級主管(優等)
24
A級主管(標準)
16
B級主管(中等)
8
C級主管(普通)
5
D級主管(劣等)
0
4、 出勤扣分:
異常出勤
每小時扣分
事假
0.2
病假
0.1
曠職
2
5、 考績加乘:
考績獎金加乘=考績分數% × 加乘係數
例:考績分數88分則考績加乘為88% × 1.4(A級)=123.2%
6、 董事長加權績分:
由董事長按照員工個人的工作努力貢獻度、工作效率、目標達成情形、職務責任辛勞度、公司制度執行配合程度等方面之實際工作成果表現,於員工個人基本獎金之外,另行加發或減發考績獎金。
7、 計算公式:
個人積分=((薪資+年資+主管 ±出勤獎懲)×考績)+董事長加權
個人考績獎金=總考績獎金 ÷ 員工總積分 × 個人積分
第 14 條 考績獎金發放
考績獎金於每年春節前夕擇日發放,直接匯入員工個人薪資帳戶。
第 15 條 薪資保密
員工若對考績獎金之金額計算存有疑問,可直接向管理部洽詢。其次,嚴禁員工公開或私下討論其獎金所得,違者依「員工獎懲辦法」懲處,情節重大者並立刻予以免職處分。
第 16 條 公告及修正
本辦法經董事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