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家粤想习当代中圈主沾的和极意义
高 可
摘要形成于战醇初中期的法家学派根据时代的特殊需要,立足现实,提出了许多经世致用的政治法律主张,为结束中国
分崩离析的乱世局面,实现大一统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秦朝的覆灭和儒学的不断发展,法家学派就此退出了
历史的舞台,渐渐为人们所淡忘..但是,致力于依法治国的今天,作为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的学派,法家思想不得不再次
引起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法家立法依法治蹲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3.39mol
一、法家思想及历代表新兴的评价
法家是先秦诺子百家中代表新兴的地{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
国”的学派,它形成于战国中期,在漫长的中国思想史中,人们对先秦
法家思想的认识和评价并不~致,从汉代到近代以前,由于儒家恩想
的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辫受到贬斥和批判,汉人司马淡在曾说:“法
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
之计,而不可长用也”。o哥马迁也说过。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余尝
读商君《开塞》‘耕战》书其与其人行事相类。率受恶名于秦,有以也
夫!”。
但是近现代以来,为魅家伸冤平反之事,此起彼落,不绝于耳。这
种现象的背景是在西方歹鼍强的压迫下,中国急蒜找出变法自强之路。
儒家传统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运动中受到怀疑和否定”,而西方国
家成功的法治和宪政则提醒国人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寻找我们“古已有
之”的相类物,于是我们发现曾有过法家“以法治国”的思想,就像严复
说的“居今日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新文化运动后,不少学
者采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认为法家思想反映的是
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建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兴的地丰阶
级的利益,具有进步和革新的意义,认为“法家之法治学说,对于法的
平等与安定性,提倡甚力?。
二、法家思想对当代立法的启示
当代中国依法治嗣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有法可依”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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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法律,何谈法治?而法家就立法问题的观点为我们的立法道路提供了
一定的经验。法家的立法思想总结起来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五个字:循
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以及务明易。
循天道,就是国家立法要符合自然规律及自然环境的要求。当今
中国,面对着人口膨胀给自然带来的巨大压力,站在建立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前沿,只有以尊重自然的角度,深入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念,出
台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惩治个人及企业给自然
带来的破坏,才能从自然方面达到法治的根本目标,即社会的安定和
持续的发展。
因民情,即立法要以人对利益的追求为基础。对于当代中国的法
制建设,这一点显得尤为的重要,毕竟,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人民的经济文化发展需要还不能得到真正全面的满足,小康社会
的实现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问。在这个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从人民切
实角度出发,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才是立法应有的题中之义。
随时交,就是立法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中围的建设
走过了一段弯路,其基本原因就在于不顾中国的具体国情,盲目照搬
苏联的模式。中国人付出了极其高昂的学费,学得的就是法家所主张
的“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所以。只有以发展的
作者简介:高可,山东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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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光不断的根据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立法,才能保持法律的先进
性,才能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式违法犯罪。
所谓星可能,就是立法要考虑法律施行的可能性。“明主度量人
力之所能为而后使焉。故令于人所能为,则令行~。从法家主张的这
一点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不从人民的实际能力出发而制定的法
律,纵然在理论上可以超越当世。达到人人向往的共产社会理想状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只能是束缚人民手脚,扰乱民心的恶法,只能
是对有限的立法资源的最大浪费。
最后,当代的立法还要吸收法家“务明易”的经验。商鞅认为,当
人民掌握法律知识后,不但人民会懂得守法,连官员也会受到制约,不
敢对人民作出违法的行为,这确实是法家对法律的公开性的意义的难
得卓见。《韩非子》对于法的公开性则有以下的经典论述:“法者,编著
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奠如显.是以明主言
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人生使人臣虽有智能,不
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丽不
禁⋯。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只有遵循这一点,才能使社会达到
“官不敢枉法,更不敢为私”的法治状态.
三、结语
法家作为战国“百家”中同政治法律实践结合最密切的一家.理论
与实践的结合使法家学说的内容丰富,切于实用。他们不像儒家那样
沉浸于对禹汤文武的崇拜和对昔日礼治的回味,也不像道家那样非今
而复古。讨论脱离实际的“无为”,更不像墨家那样津津乐道于人们主
观世界的相爱与相恶。作为几千年前的先进思想,法家虽然有着片面
夸大暴力作用、提倡“以刑去刑”的历史局限,但它的众多理论对于当
世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除了相对完善的立法体系外,法家还
有众多当今中国法制建设值得学习运用的精华,比如“壹法”、“任法”、
“从法”的执法主张,“信赏必罚”、“赏誉同执,非诛俱行呻的赏罚思想。
在运用法家思想解决立法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后,只有
继续汲取法家的其他相关理论思想,中国的依法治国之路才能更进一
步.
注释:
①司马竣.沦六家要黉.
@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
@臂子·形势解.
④韩非子·南面.
@韩非子·八经.
参考文献;
lI】倪正茂主编.批判与重建中田法律史研究反拨.法律出版社.2∞2年版
12J杨鹤皋主编.巾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人学出版社.2004年版.
【31徐抒民主编.中圈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杜.2004年敝.
14l阢忠.韩非御法.长江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5l享大明,谢谨.韩非子与现代生活。四,J1人民出版社.1螂年腰.
万方数据
浅谈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立法的积极意义
作者: 高可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2006级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 2009,(9)
被引用次数: 1次
参考文献(10条)
1.倪正茂 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 2002
2.杨鹤皋 中国法律思想史 2004
3.徐祥民 中国法律思想史 2004
4.阮忠 韩非御法 2003
5.李大明.谢谦 韩非子与现代生活 1995
6.司马淡 论六家要旨
7.司马迁 史记·商君列传
8.管子·形势解
9.韩非子·南面
10.韩非子·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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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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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琼 法家“法治”理论研究 2007
先秦的儒家和法家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法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诞生的,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
”,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学术派别。法家“法治”理论及其实践活动对当时及后世均发生重大影响。对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国富强兵的政治运动,结
束分裂割据的局面产生了重大的指导作用,在它的指导下缔造了秦帝国,实现国家统一,而且还与儒家等思想相结合,对长达两千年的中国封建法律制
度产生深远影响。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对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理论进行研究具有一
定的时代意义。
本文对法家“法治”理论研究共分三个部分:
一、法家及其理论著述。这部分主要研究法家及其理论著述,对法家学派的由来、法家先驱、法家流派和以《商君书》、《韩非子》、《管子》为
代表的法家的“法治”理论进行简单叙述。法家是一个学术概念。法家学派出自于汉代的学术总结,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术派别。杨鸿烈
先生确定法家先驱为:管仲、子产和邓析。法家的流派三种划分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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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时间上的划分:“前期法家”、“中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
家”更为关心推行“法治”的实践问题。“中期法家”商鞅从法律起源论、性恶论的角度提出“法治”理论,同时还提出了“壹教”、“壹赏”、“壹
刑”“法治”的文化专制主义观,认为只有刑赏并用、刑主赏辅、轻罪重刑才能达到“以刑去刑”、“富国强兵”的目的。后期法家韩非在主张“以法
为本”的前提下,在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的“法治”理论基础上将“法”“势”“术”统一起来,集法家之大成,提出较为
完备、系统的“法治”理论,以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理论。第二种地域上的划分:齐法家与晋法家。第三种理论上的划分:法、势、术三派。商鞅
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
法家著述主要有《商君书》、《韩非子》和《管子》。《商君书》提出了“以法相治”、“缘法而治”、“垂法而治”的法治观。《韩非子》建立
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完整的“法治”理论体系。《管子》的“法治”理论主要体现在其对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的制定、法的
推行、德教与法并重诸方面的论述中。二、法家“法治”理论的内容。这部分主要研究了法家的“法治”概念、法家“法治”的理论根据、法家“法治
”的立法思想、法家“法治”的执法思想、法家的重刑主张、法家“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第一,法家“法治
”的语义表述:“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事断于法”、“以法为本”。第二,法家“法治”理论的根据:“好利恶害”的人性
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第三,法家“法治”的立法思想:顺天道、随时变、因民情、循事理、法律起源于“定分止争”、明开塞、量可能。第四,法
家的执法思想:主张“壹教”、“壹赏”、“壹刑”“法治”的文化专制主义观;“法”、“信”、“权”相结合的“法治”主要途径;善于运用赏罚
的方法。第五,法家的重刑主张: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商鞅、韩非提出了一系列重刑主张;法家重刑主张的动机和目的是“以刑去刑”。
第六,韩非“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使法家的“法治”理论系统化。
三、法家“法治”理论的评价。第一,法家“法治”理论的实践效果:法家“法治”实践是为特定的时代服务的。第二,法家“法治”理论的实质
:“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而提出来的;“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来的;“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
“人治”而提出来的;中国先秦法家曾主张“法治”,但其所用原理与儒家之“人治”是暗合的。对法家“法治”理论中的法律起源思想、立法思想、
预防犯罪思想等也进行了评价分析。
2.期刊论文 于振波.YU Zhen-bo 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19(5)
在秦律中,当父家长的侵害对象是家庭中的卑幼时,这种行为属于"家罪"或"非公室告",禁止卑幼控告,但不禁止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控告;当父家长的侵
害对象超出家庭卑幼的范围时,这种行为就属于"公室告",家庭卑幼也有义务和责任举报,甚至可以将其捉拿归案以免自己受到株连."公室告"与"家罪"的
有关规定,源自法家之君权高于父权、官方利益高于家族利益的政治理念,明显带有限制父权的意图,是法家伦理观念和法律思想的体现,并不符合先秦儒
家的家国观与忠孝观.
3.学位论文 时显群 论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以“治”为视角 2009
一、法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华民族的发展道路有着深刻的影响。先秦法家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以法治国”的思想。先秦法
家“以法治国”的“治之道”是因道全法的道法论、社会进化的历史论、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务实功利的价值论。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法治
”,其立法原则:第一,法的制定权集中在君主手中。第二,立法应该考虑其功利性。第三,法要因时制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第四,立法应考虑
到它的通俗性和可行性。第五,贯彻厚赏重罚的原则。其执法措施:第一,加强法制教育,彰明法令。第二,君主虽不受法律制裁,但也应受到法律的
约束。第三,信赏必罚,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第四,执法必须严格谨慎。第五,多用刑罚而少用赏赐。第六,用道德的力量辅佐法制的实施。
二、除了“法治”外,法家的术治、势治也是法家“以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家认为权势是推行“以法治国”的基础,只有统治权掌握在手
,才能发号施令而令行禁止。为此,关于权势的重要作用、权势的形成条件、握权用势的方法、丧失权势的原因等一系列问题形成了法家的势治学说。
术是君主驾御群臣的一系列的策略,包括“形名术”、“用人术”、“听言术”、“无为术”和“治奸术”等。法家“以法治国”方略主张法家的法、
势、术相结合。法、势、术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以顺应时势、合乎人心的法为基础,以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的势为目标;势和术的运用必须建立在法的
基础之上,而法和术相结合共同增强势即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和王权统治。
三、学界一般认为“秦朝推崇并奉行法家路线是导致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或重要原因”。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秦朝统治者只注意到秦国实行商鞅的重刑
路线,而没有考虑到推行重刑与当时秦国的地理、民风相关,与秦国当时社会生活背景相适应。秦朝统治者没有考虑秦统一中国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
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法家“以法治国”方略生搬硬套,违背法家一贯强调的法律应当在维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以及
“法与时转,治与时宜”的基本精神,因而对法家“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理解和适用只停留在表面和形式,而没有真正把握与贯彻法家治国方略的
基本精神,在法治、势治、术治方面均出现重大失误。因此,秦朝的速亡不应该归咎于法家。
4.期刊论文 张珂 论凤姐的法家思想 -安徽文学(下半月)2009(7)
凤姐充分运用法术势的功效.出色的打理荣国府.法是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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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令必须详细、明白.威势保证法的正常施行.而赏罚必的须循名责实,这就是术.凤
姐在荣国府赏罚分明,以至宁国府的下人耳闻心惊,威势自此而来.
5.学位论文 杨颉慧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法律思想研究 2004
传统观点认为,"汉承秦制",汉初法律制度全面继承了秦律.新出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是吕太后二年汉王朝所颁行的法令,是汉律的主
体部分.它是在萧何所制定的《九章律》的基础上补充、发展而来的.通过将《二年律令》与云梦秦律比较,我们发现,《二年律令》确实全面继承了秦律
,"汉承秦制"之说无可置疑.但从"汉承秦制"出发,简单地得出汉代法典中全无儒家思想成分的结论就过于草率了.长期以来,这种观点在法史界占统治地位
.该文仔细研究《二年律令》后得出结论:《二年律令》的立法思想在四个方面完全符合先秦儒家精神而与先秦法家主流思想相悖.一、《二年律令》以
"亲亲、贵贵"为量刑原则.二、大力维护孝道,严惩不孝,鼓励父子同居,要求子为父隐,实施国家养老制度.三、贯彻儒家宽刑主义原则,实行老幼减刑.四
、实施社会福利制度以实现仁政.从以上四个方面该文得出结论:《二年律令》显现出儒、法融合的特色,汉初法律制度已渗入儒家思想.这表明从汉高祖
到吕后时期的官方立法指导思想兼有儒、法.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一、虽然史称汉初实施"黄老无为"政治,但这种政治并非如时
下流行看法所说的那样消极,法家依法治国理论与儒家爱民、德化理论依然在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汉初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儒、法并用.二、从战
国到秦汉之际,各种学术思潮由争鸣对立逐渐走向融合、统一.在这种历史大潮中,儒、法两家思想也出现了融合趋势.荀子、《管子》学派分别是战国中
后期儒、法合流的典型代表.战国中后期儒、法思想的融合为汉初立法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三、秦代虽然以法家思想为治国理论,但儒家的影响依
然存在.秦律就已经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与秦律相比,《二年律令》的儒家化程度大大加深.
6.期刊论文 马斗成.孟天运.Ma Doucheng.Meng Tianyun 试论先秦法家社会整合思想 -管子学刊2006(3)
先秦时期,中国社会处于急剧变化的转型时期,整个社会陷入了严重失范状态,以<管子>为代表的齐法家和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三晋法家,就如何重
建社会秩序提出了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社会整合思想.他们崇尚法制,一切依靠法来整合.但如何使得社会积极协调,发挥出更大的能量,在法家内部主张也
有不同.齐法家主张顺民性立法,满足民的需求,发展生产,增加财富;而三晋法家认为人性是自私的,他们主张利用赏罚两手,以严刑相威,以重赏相诱.在先
秦诸子各种社会整合思想中,法家最务实、最法制化.
7.期刊论文 郭兵.罗春梅 法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发展中的地位探析 -法制与社会2010(29)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的主要派系之一,他们对法律最为重视,他们的最主要也是对人类社会影响最为深重的主张就是"以法治国",突出法律这种国家的强
制性工具在社会统治中的绝对准绳地位.这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的主要依据,受到后代王朝统治者大力追捧和沿用.法家思想是法律的起源,探讨
了法律的本质和在国家社会、政冶、经济、文化、伦理道德方面的作用,对我国现代立法有着不可替代的借鉴意义,是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
要思想.本文对法家思想产生的背景、内容及重要主张、缺陷等进行了论述,并探讨了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立法的积极意义和在我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8.期刊论文 崔榕 法家思想衰亡原因的法理学思考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2(1)
从法理学视角探讨法家思想衰亡的原因,认为在立法思想方面,法家视法律为工具,片面强调法律的作用,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在法律实施方面
,法家思想从重刑厚赏到以刑去刑的转变,无视社会形势的变化;一味推行文化专制,是它走向衰亡的重要原因.分析其原因对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9.期刊论文 朱晓红 法家与黄老道家"法"思想比较——以秦汉间政治流变为视角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0,10(1)
法家主张"定分明法"而重君,黄老道家主张"道生法"而重民,秦汉间政治流变的过程说明了立法当以民为本.但是法家法治的工具理性在国家治理模式
中有优越性,汉初道、法合流,是中国古代社会"王霸杂之"治理模式实践性的开始.
10.期刊论文 陶红武 试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冲突与协调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0(1)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家和法家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思想流派.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把礼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法家以法为维持
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认为法之功用在于禁奸,而非劝善,因而主张治国必须依赖国家强制力量.处于相同时代背景下的先泰儒法两家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
统一的一面.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两家的协调与互补成为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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