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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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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2010年 8月(上) 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刘月颖 摘 要 现行专利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构建的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众多问题。循环诉讼的产 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被告专业户”、诉讼迟延带来的高成本及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呼唤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关键词 专利无效纠纷 解决机制 机制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15-02 2008年 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 表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的...

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2010年 8月(上) 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刘月颖 摘 要 现行专利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构建的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众多问题。循环诉讼的产 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被告专业户”、诉讼迟延带来的高成本及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呼唤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关键词 专利无效纠纷 解决机制 机制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15-02 2008年 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我国的知识产权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起步较晚,很多制度仍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 创新。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自主创新 的主要制度支撑。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却引发了一系 列的问题,困扰司法实践,影响我国企业的长足发展。2008年 12 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与 2009年 10月 1 日实行。然而新近修改的专利法没有对长期困扰实务界的专利 无效纠纷做出调整,使得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问题再次 被搁置。 一、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现状解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的现行专利无效制度主要是根据专利法律以及相关的 司法解释构建的。 1.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法》第 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 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 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宣 告程序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众对现有技术的使用权利,防止专利 权人非法垄断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无效程序的处理与司法救济 《专利法》第 46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 求应当及时审查和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权人和专利权人。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 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该 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是将专利无效引发的诉讼划归为 行政诉讼一类,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以被告身份应诉。 3.专利无效案件的管辖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 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此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 2002年 8月 13日发出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 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 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对于上述行政案件在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内部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还是由民事审判庭审 理,主要看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就同一专利有过民事争 议。有民事争议的,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 理。没有民事争议的,交由行政审判庭审理。①即对于专利无效 引发的行政诉讼在法院内部的分工基本由当事人的案件陈述内 容来决定。实践检验其弊端显露无疑。有部分当事人利用该规 定来挑选审判的法庭。现今做法多是在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 庭之间做平均的分配。 4.专利侵权案件遇专利无效抗辩中止诉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宣告 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专 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表明: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不服专利 复审委员会有关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在法定期 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该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可 以不中止诉讼。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受理该侵犯专利权民 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审理与相关专利行政案件的判决结 果可能发生冲突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也可以中止诉讼。”②在司 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为避免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与专利无效行政 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冲突,多数选择了中止诉讼。从而导致了专利 涉诉案件的拖延,直接影响了诉讼效率。 (二)现行法律规定引发的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1.陷入专利无效循环诉讼怪圈 通过以上对于专利无效纠纷法律相关规定的论述,我国是将 专利无效诉讼定位为行政诉讼的。以无效宣告决定的做出方专 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专利无效案件是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裁 决的。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处理 结果有: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 行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重新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 显示公正的判决可以变更。即除了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在 行政诉讼中法院是无法直接判决变更的。具体到专利无效行政 诉讼中,人民法院无权对专利权的效力直接进行判决。这是将专 利无效诉讼界定为行政诉讼的必然结果。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 有清晰的界限,司法权不能代行行政权也不能决定行政权的大 小,它只能监督行政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专利无效 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专利复审 委员会完全可以依据其他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无效宣告 决定相同的决定,对于该决定当事人仍可以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 作者简介:刘月颖,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经济与法· 2010年8月(上) 讼。如此则导致了专利无效的循环诉讼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 2008年 5月 14日在给全国人大代表宋鱼水 的建议答复中提到:“在《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和研讨过程中,绝 大多数意见也认为,目前我国的专利确权纠纷处理程序存在程序 复杂,用期过长的问题。”根据北京市高院民三庭选取的 2003年 样本进行统计,专利无效诉讼案件发生循环诉讼的比例高达 26.8%。③ 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尴尬地位 依据前文阐述的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无效宣告请 求人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做出居中裁决,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裁决。而在专利无效诉讼中,专利复审委摇身一变成了 案件的被告人。失去了其应有的中立地位,被告人的地位致使其 不得不站在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一方,为其中的一方据 理力争。从居中裁决的不偏不倚到偏袒一方的据理力争,专利复 审委员会的地位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同时由于专利无效诉讼案 件的逐年增多使得专利复审委每年要充当几百次的被告,造成行 政资源的浪费及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下降。 3.专利侵权案件与专利无效案件的交叉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往往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 出涉诉专利无效作为抗辩理由,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决定的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专利法律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案 件和专利无效案件分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专利侵权案件属于 民事侵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利无效案件属于行政 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受理侵 权案件的法院可以视情况确定是否中止案件的审理,以等待无效 案件的宣判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中止侵权诉讼还是不中 止侵权诉讼都引发了一定的问题。如果不中止诉讼,径直进行判 决,则其判决结果可能与专利无效诉讼的判决结果发生冲突,导 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及公平正义的丧失。如果中止了侵权诉讼, 则导致审限过长,“迟到的争议即非正义”,尤其对于时效性很强 的专利权,时间意味着效益,关乎一个企业的成败。 二、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重构之法理基础 (一)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专利无效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属于民事权利。同时专利权也具有法律 授权性。由于智力成果的无形性,使得专利权的产生和取得与有 形财产权的取得不同,但法律授予性只是专利权产生过程中的一 个特征而非专利权的本质特征。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 在其序言中宣称“知识产权为私权”,强调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 法律性质。④由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不服所产生的专利无效诉讼, 其实质不是对行政居中裁决的争执,而是对专利权的有效性的争 执。是对专利权人的私权的争执,性质上属于财产权确认之诉, 而非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所以从本 质上讲应该将专利无效诉讼定位为民事诉讼,就不会产生循环诉 讼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做被告的尴尬境地。 (二)利益平衡是专利无效纠纷重构之基本原则 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美国前任总统 林肯曾有至理名言,“专利制度是天才之火填上了利益的柴薪”。 专利法中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专利权人的利益、发明 者的利益、专利用户的利益以及公众的利益等。知识产权法中的 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 冲突。在设定权利和义务方面,实现知识产权和使用者之间的利 益平衡,始终是一个带有指导性的原则。⑤在专利无效纠纷解决 机制的构建中要贯穿利益平衡原则。而利益平衡的最佳分割点 最宜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可以使双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这 也为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专利无效纠纷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重构之具体制度安排 (一)诉讼内解决机制 1.修改《专利法》第 46条,明确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 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专利权人 和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双方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出 庭。从前文现状的分析以及法理的分析不难看出,将专利无效诉 讼定性为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解决循环诉讼 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专利复审委作为被告的尴尬境地。民事诉 讼和行政诉讼审判方式和判决依据都有所不同。专利权为私权, 针对专利权的有无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裁决,而不是 依据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决更能保护权 利人的利益。 2.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作为专利无效民事诉讼的前 置程序。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长期从事专利无效审查工作,其工 作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利于专利无效纠纷的解决。美国的 专利实践经验也验证了不经过行政机关的确权而直接进行民事 诉讼将会带来诉讼的极大成本和压力,不利于专利无效纠纷的及 时解决。 3.建立专门的专利法院。修改法院组织法和专利法,确立专 利法院的组织地位和组织机构。专利法院由技术法官和法律法 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专利法院的人员来源可以从专利复审 委员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和行政庭中挑选有经验 的法官组成。同时建立统一的专利上诉法院,这样就解决了我国 专利侵权案件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无效案件由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终审,从而导致审判结果不统一的问题。也便于在侵 权诉讼中提出无效抗辩在上诉法院中统一得到解决,保证审判结 果的公正。 (二)非诉讼解决机制 2009年 8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由于知 识产权涉及到较强的专业问题,各级法院除了对受理法官加强相 关培训外,应积极引导非诉讼机构更多的参与纠纷的解决。⑥应 该发挥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 职能的组织的作用。采用非诉讼的机制来分流专利无效纠纷给 法院带来的压力。 注释: ①江镇华.专利复审、无效、诉讼及行政复议.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 209页. ②刘德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 1742页. ③罗东川.《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未能解决的专利无效程序简化问题.电子知识产权. 2009(5). ④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1). ⑤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15页. ⑥政府动态.电子知识产权.2009(9).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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