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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管理制度福利管理制度 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 员工福利组织规章 一、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 二、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办法草案 三、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四、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五、员工福利社章程 六、员工福利社办事细则 七、员工互助办法 八、员工补助金给付办法 九、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十、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十一、借支办法 十二、科组基金办法草案 十三、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生活福利制度 一、员工婚丧喜庆应酬办法 二、公司暨直属主管贺奠同仁婚丧标准 三、婚丧喜庆暨福利补助给付规定 四、女员工嫁妆资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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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管理制度 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 员工福利组织规章 一、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 二、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办法草案 三、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四、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五、员工福利社章程 六、员工福利社办事细则 七、员工互助办法 八、员工补助金给付办法 九、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十、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十一、借支办法 十二、科组基金办法草案 十三、慈善基金设置及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第二章 员工生活福利制度 一、员工婚丧喜庆应酬办法 二、公司暨直属主管贺奠同仁婚丧标准 三、婚丧喜庆暨福利补助给付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四、女员工嫁妆资助办法 五、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六、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七、员工福利制度 八、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 第三章 员工健康福利制度 一、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二、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三、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四、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五、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六、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七、旅行意外保险 八、员工福利残废给付等级标准表 九、员工抚恤办法 十、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十一、员工抚恤细则 第四章 员工储蓄福利制度 一、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二、员工优利储蓄办法 三、员工优利储蓄存款作业准则 四、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五、公司福利委员会同仁福利存款借款办法 第五章 其他福利制度 一、福利委员会奖学金办法 二、公司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支给办法 三、员工福利委员会服兵役补助办法 四、营业、保养人员交通津贴支给办法 第一章 员工福利组织规章 一、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 (一)本简章遵照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第十条的规定订定。 (二)本会定名为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 (三)本会设于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 (四)本会设委员9人,除由本公司财务部经理为当然委员外,其余由职员推选代表5人,工人推选代表3人充任。再由委员互推1人为主任委员,任期除当然委员外,均为1年,连选得连任。 (五)本会设总干事1人,由委员互推兼任或聘会外人员兼任。 (六)本会委员、干事概为义务职。 (七)本会每月开会1次,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 (八)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在委员中委托1人代理。 (九)本会任务如下: 1.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 2.关于员工福利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项。 3.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经费的分配、稽核及收支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事项。 4.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十)本会办理福利事业设立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社,其章程另订。 (十一)依法提拨的福利金,应由本会存入银行保管,非经本会会议通过不得动用。 (十二)本简章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办法草案 (一)本办法依照员工福利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工厂法及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的组织、工作项目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公司选派。一般委6人,3人由主任委员推举,其余由员工全体推举。福利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组织型态参照图1.1。 (三)本委员会设干事3人,负责办理财务、行政及福利活动的举办。干事由主任委员自委员中推举。 (四)本委员会设福利金运用小组,由主任委员及所有干事组成,负责福利金的运用、审核。 (五)本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公司所有员工同仁之各项福利、伙食及职工福利金的运用事宜。 (六)本委员会之委员、干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每年的9月1日改选,选举后立即生效。 (七)本委员会之委员、干事均为义务性职位,不得支领本委员的薪资,若有侵占本公司员工权益事实,应以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论处。 (八)有关福利金的动支、运用,另订办法办理。 (九)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应酌情修订。 (十)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三、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一)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订定本细则。 (二)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三)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四)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五)本会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参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六)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七)本会为促使各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小组,分别负责策划,推动各 小组完成任务。 (八)本细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四、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谋员工经济的利益与生活的改善,便利员工购买分期付款物品,不计 利息原价售予员工,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于本公司依法缴纳福利金的员工。 第三条 为确保货款偿还起见,购买人应觅具各社认为适当的本公司员工2人以上为 连带保证人,如各社对所觅连带保证人认为不适当时可要求另觅更换。 第四条 欲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员工,应于每月10日以前填具申请书连同保证书送交 各社销售组,并由销售组于申请结束5日内注明购买人薪资及对本社赊欠金额等资料,送 请审查小组召集人召开会议审查。 购买人经核准分期付款后,应凭各社发给的购买证,于月底持往特约商店购货,逾期 以自动放弃论,不予保留。 第五条 分期付款物品限于自用,如有转售图利或虚购物品将所得货款流为其他不正 当用途者,经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购买权一年,并得请求提前偿还其向各社赊欠的一切 货款。 第六条 购买人在货款未全部清偿前离职或不能如期付款时,各社得随时将所欠的金 额作一次全部请求清偿,购买人及连带保证人不得异议。 第七条 连带保证人对于购买人所欠货款无条件负连带清偿之责,并抛弃一切抗辩 权。 第八条 购买人滞缴货款2次以上者,应即停止其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权利,直 到其货款清偿日起一年后始予恢复。 第九条 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保证规定,购买人应觅具固定员工2人或固定员工1人 非固定员工3人为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未经各社核准不得变更,其保证继续有效。 第十条 分期付款物品的限额及付款规定: (一)分期付款之限额不得超过购买人每月缴纳福利金1000倍数为限,但最低限额规定 为1000元,最高限额规定为15000元,购买人每月应分期付款连同赊购物品总额不得超过 每月应领薪资总额60%。 (二)分期付款物品付款规定: (1)1000元至3000元每月至少应付300元。 (2)3000元至6000元每月至少应付400元。 (3)6000元至9000元每月至少应付500元。 (4)9000元至12000元每月至少应付600元。 (5)12000元至15000元每月至少应付700元。 (三)分期付款应付货款日期为发薪日。 第十一条 分期付款物品特约商店经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审查公布施行。 五、员工福利社章程 (一)本章程依照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第十条规定订定。 (二)本社定名为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社。 (三)本社设主任一人,总理社务。 (四)本社设业务、总务两组。 (五)业务组经营下列各项事项: 1.关于改善生活事项。 2.关于补习教育事项。 3.关于康乐事项。 4.关于人事服务事项。 5.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六)总务组经营下列各项: 1.关于公文撰写缮校收发及印信保管事项。 2.关于本社人事管理事项。 3.关于本社经费出纳事项。 4.关于庶务事项。 5.其他不属于业务组的事项。 (七)本社各组各设干事1人,助理干事若干人,承主任之命办理各组事务。 (八)本社主任、干事及助理干事均由员工福利委员会派充。 (九)本社举办业务暂定如下: 1.贩卖部(日用品廉售、分期付款等)。 2.图书室(出借代理业务有关书籍等)。 3.阅报室(提供书报杂志等)。 4.康乐活动(举办郊游、年终聚餐、晚会、摸彩等)。 5.其他(办理专案福利补助等)。 (十)本社举办的业务,除物品消耗得依成本收费外,概以免费为原则。 (十一)本社设社务会议,由主任、干事及助理干事组织,以主任为主席,其议事细则另 订。 (十二)本办事细则另订。 (十三)本章程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后施行,修改亦同。 六、员工福利社办事细则 (一)本细则依据本公司员工福利社(以下简称本社)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 (二)本社参酌实际环境需要,配合福利金收入,于年度开始前,拟定业务计划,提送 福利委员会核定后实施。 (三)本社主任的任务如下: 1.依照福利委员会的决议,办理各项福利业务。 2.业务策划、核定事项。 3.人员的指挥、督导事项。 (四)本社业务组干事、助理干事秉承主任之命处理本社举办的各项业务。 (五)本社总务组干事、助理干事秉承主任之命处理公文撰拟、缮校、收发、档案、印 信、财产、庶务、出纳、保管等事项。 (六)本社的财务处理、经费收支,依照福利委员会的决议办理。 (七)本细则经福利委员会会议通过呈请主管官署核备后实施,修改亦同。 七、员工互助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员工的团队及互助精神,安定生活,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配合本办法的推行而成立员工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有关款项 的保管、核发、生息、运用等事宜。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除临时工员外,应一律参加本会。其互助权益自缴纳互助费的 月份起生效,自奉准离职之日起失效。 第四条 本会除设置当然委员6人,由公司厂部一级主管及总务(或人事)、会计主管担 任外,另设置委员3人至6人,由全体员工推选,并由委员互选主任委员一人,负责总理本会一切业务。 前项委员中除当然委员外,任期皆为1年,连选得连任。 第五条 本会设总务干事、会计各一人,承办本会事务。 第六条 本会每月定期召开二次,如遇紧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如无重大事项 时并可以传阅方式进行。 第七条 参加本会的员工,每月应缴纳互助费及互助基金。互助费由本人负担,互助基 金由公司按薪资(本薪)的1%金额补助,皆于发放薪津时扣缴。所缴的互助基金及互助费 系互助捐款性质,概不退还。 第八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所发生的互助事故,不适用于本办法,但因公伤 假或特别病假逾期而停薪留职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本会经办的互助事项应每月公布一次。本会收支应每年结算一次,于翌年一 月公布。 第十条 员工申请互助事项时,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表”申请。 第十一条 员工应缴互助费及互助事项给付标准如附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八、员工补助金给付办法 (一)为谋求员工生活安定,增进员工感情,唤起团结合作精神,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本人结婚或子女结婚;员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员工子女的教育;员 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得依本办法的规定申领补助金。 (三)员工本人结婚,给付基本薪资一个月的补助金。并由公司致赠喜幛或拍发贺电致 贺。但结婚当事人均在本公司服务时,由一方请领上项补助金,另一方只能请领1500元的 补助金。 (四)员工子女结婚,给付1500元的补助金。但结婚当事人在本公司服务时,只能由结 婚当事人依前条的规定请领补助金。 (五)员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一次给付1500元的补助金,并以2次为限。小产、流产、 死产,概不给付补助金。 (六)员工的子女(除任职本公司者外)就读经政府立案的各级正规学校,其学业成绩 平均75分以上,操行成绩(德育)乙等(60分)以上者,得按下列标准申领补助金。但最多以 3人为限。 1.专科以上学校(5年制专科4年级以上)每学期给付1500元。 2.高中(职)学校(五年制专科一、二、三年级)每学期给付500元。 3.初中(职)学校每学期给付300元。 (七)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除由本公司致送挽联、花圈、花篮或唁电致哀 外,父母或配偶丧亡时给付一个月薪津的补助金;满二足岁以上子女丧亡时给付半个月薪津 的补助金。 (八)申请给付补助金应填具补助金给付申请书暨补助金额领取收据,并检附下列证件: 1.结婚补助金:户籍誊本。 2.生育补助金:出生证明及户籍誊本。 3.教育补助金:在学证明及成绩单。 4.丧亡补助金:除籍后户籍誊本。 结婚补助金得凭喜贴、丧亡补助金得凭讣文预先给付,再补办请领手续。 (九)补助金的申请应于给付原因发生起第2个月内,逾期以放弃论。 (十)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十一)本办法各项补助金依法扣缴所得税。 (十二)本办法经呈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九、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一)员工福利金来源 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福利金来源包括下列六项: 1.基金部分:由本公司提拨20万元,以提拨一次为限。 2.营业额提拨部分:由公司的营业额提拨,每月提拨前月份营业额的万分之五。 3.薪资提拨部分:由公司所有员工同仁的薪资、年终奖金扣减千分之五移拨。 4.伙食费移拨部分:由公司员工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移拨。 5.下脚出售价值移拨部分:公司下脚品出售值移拨40%。 6.福利金运用收入部分:由福利金的运用赚取的利息与利润。 (二)员工福利金之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六项用途: 1.办理本公司同仁的各项福利活动,包括旅行、电影放映、节庆活动、庆生会等。 2.办理本公司同仁的伙食,包括平日缮食、加菜、聚餐等。 3.办理同仁伤病的救济慰问、婚丧喜事的庆贺哀悼等。 4.同仁的借支。 5.其他由本委员会决议的用途。 6.福利金的营利性运用或购买本委员会设备的支出。 (三)福利金的运用 1.本委员会福利金的运用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项支出,非营利性支出每月动支的金 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收入金额为原则,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通过者不在 此限。 2.本委员会福利金的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运用小组编列预算,于每月月初提交委 员会审核并予公布。预算表的格式参照表1.4的格式办理。 3.员工伙食费、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济的金额标准,由本委员会制定公布。 4.员工伙食的支出款项统由本委员会控制,参照支出标准按日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 参照表1.5。 5.本公司同仁的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的发给统由当事人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 请。 6.本公司同仁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妥,申请单向本委员会 申请,但借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事人一个月薪资所得为限,月息1.5%,但特殊情形由本委 员会委员保证者得借支至3个月所得。借支单的格式参照表四。 7.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的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当月份的预算为原则,实报实销,报销单 的格式同表1.5。 8.本委员会营利性的支出统由福利金运用小组运用,无动用部分得存入本公司帐上,以 1%日息计息。 (四)福利金的运用状况报告与控制 1.本委员会福利金运用小组每月月底必须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支出编列结算表,交付本 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结算表的格式比照表1.4的格式编列。 2.福利金的收支帐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者并需提 交福利金运用小组审议。 3.福利金运用小组每半年应编列福利金运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一份交本委员会审议并 予公布。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并得以修订。 十、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提倡职工储蓄及谋求职工福利,并安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 规则的有关规定,特订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的职工始得适用本办法。 (三)适用本办法的职工,每月应提存职工储存金,其储存金额按该职工每月固定薪津( 不包括特勤津贴、外勤津贴及其他临时津贴)总额2%提存,并以10元为单位,其尾数舍去不计。 对前项个别职工储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额的储存金,作为该职工的退 休福利储存金。 (四)本公司以第三条所提存的储存金额总额作为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并以本公司为委托 人委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为受托人,依本公司与受托人签订的团体职工退 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职工停职期间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领受退休福利金的资格,复职时即恢复提存。对 该职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益,由受托人按月复利计算滚入本金。但停职期间经本公 司认为必要者得继续提存,其停职期间的固定薪津总额以停当月份的固定薪津额为准。 (六)凡职工自加入本办法之日起至依下列规定奉准退休之日止继续提存储存金者,悉依 本办法本条及第八条规定,计算给付退休福利金。 1.任职满26年以上者。 2.任职满16年以上现龄已达下列规定年龄者。 (1)办事员、助理员、雇员及工友、司机年满46岁的。 (2)专员及科员年满51岁者。 (3)专门委员及高级专员年满56岁者。 但前列职工依人事管理规则第117条、第118条、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135条规定同时享有领取退职(休)金的权益的,仅能享有退职(休)金领取权,唯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应予扣除,但收益全归该职工领受。 七、第6条所称职工任职年数,自正式任雇用之日起算,而其最后任职期间的奇零数 逾6个月者以1年计算,未满6个月者不予计算。 八、职工退休福利金额以第3条规定实际所储存的合计金额为本金及依团体职工退休 福利基金信托契约所定收益金的合计额计算。 九、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一切情弊,致本公司蒙受损失时,除依法 追诉外,其职工退休福利金应悉数充为赔偿金。 十、职工符合第6条申领退休福利金给付规定者,须离职3个月后始得向公司办理申 请,经审查并无不清事项时,由本公司向受托人办理申请给付手续,将其所应得金额一次 给与退休职工。 十一、职工中途退职者退还其本人已提存的储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公司为该职工 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依下列规定办理,但其收益金全归该职工领受。 1.任职满7年以上10年以下者给付100%。 2.任职满4年以上的给付60%。 3.任职满2年以上的给付40%。 前列职工如因挪用公款受免职处分的,公司为该员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及 其收益金概不予给付。 十二、职工继续缴存第3条规定储存金而因公(在职)死亡或公司因业务需要裁遣者,公 司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134、第136条、第137条、第138条规定,办理抚恤金或裁遣费的给付事宜,公司为该职工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应予扣除,但收益金归该职工享有。 十三、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十二、科组基金办法草案 (一)使用范围 科组基金授权部门科组长调派,使用范围包括: 1.科组内福利活动。 2.科组内表现特殊人员的奖励。 3.科组内喜丧事的贺悼。 4.科组内伤病救济、慰问、送医。 5.其他由上级核准的动用事由。 (二)基金事源 基金的来源由公司按月拨发,视生产绩效而定: 1.效率在130%以上每人拨发200元。 2.效率在120%以上每人拨发150元。 3.效率在105%以上每人拨发120元。 4.效率在100%以上每人拨发100元。 5.效率在95%以上每人拨发80元。 6.效率在85%以上每人拨发60元。 7.效率在70%以上每人拨发50元。 8.效率在60%以上每人拨发30元。 9.效率在60%以下不发。 (三)基金的运用与控制 1.科组基金不事先拨发,动用时视实际状况由各单位科组长签报。 2.各月份未用完的科组基金并入下一月份处理。 3.科组基金的动用应填具“科组基金动用表”,表格格式如表1.9。一式二联。一联自 存,一联交会计作帐。 4.各单位科组基金统一由会计室作帐处理,每月对每一次,对帐单格式如表1.10: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厂长。 十三、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 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质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订定办法。 (二)基金的来源:按月由本公司营业总额中,提取1‰数额。 (三)基金的保管:每月10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 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月11日由人事部公布10 日止收入、支出明细及余额。 (四)基金的运用 1.济授对象及其条件 (1)孤寡老幼、身世怜悯、无以维生者。 (2)遭受天灾人祸,短期内无法维生者。 (3)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 (4)其他可值济援者。 2.原则 (1)为贯彻默默行善的美德,施济时,不得以公司名义,应以无名氏或“同仁”名义。 (2)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的长期依赖,故救济对象应逐月更换。 (3)来函、来电或登门来募者,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予考虑,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 3.方式 (1)凡本公司同仁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合于条件的救济对象,将事实签请单位主 管核可后发动募捐(以自由捐献为原则)。 (2)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并注明捐献金额寄送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 慈善基金内拨付与“捐献总额”相等的金额,一并捐助。 (3)除平日外,并定每月第二个星期六(遇假日顺延一周为“行善日”各单位均于此日救 济对象发动募捐,分公司由经理,总公司由人事部经理召集。) (4)为贯彻本基金的基本精神,确保其运用得当,各单位选定的济助对象必要时人事部 可进行调查。 (5)当月份基金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应将当月份基金余额并入下月份基金总额内。 (6)每月的捐助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基金总额为原则,但若有前月的累积余额,得 酌情拨补。 (7)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 (五)各单位员工对本办法各项工作的执行,纯属义务性质,不得藉口要求任何报酬。 (六)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其修订由人事部呈董事长核定。 第二章 员工生活福利制度 一、员工婚丧喜庆应酬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亲属的婚嫁丧事,公司或同事赠贺(赙)仪,悉依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婚嫁,公司赠贺仪悉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名义各赠喜幛一幅。 (二)以董事长、总经理名义各赠礼金1300元。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子女婚嫁,公司赠贺仪悉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名义各赠喜幛一幅。 (二)以董事长、总经理名义赠礼金各1100元。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丧事,公司赠赙仪悉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名义各送花圈一个。 (二)以董事长、总经理名义各赠赙仪1100元。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亡故者,公司赠赙仪悉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名义各赠花圈一个。 (二)以董事长、总经理名义,各赠赙仪2100元。 第六条 员工送礼及赠赙仪悉依下表标准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员工其他亲属丧喜事及员工或其亲属的其他喜庆,公司送礼 或赠赙由主办单位酌情办理,但婚丧喜庆如有相同赠送两份以上的喜幛或花圈时,除赠送 一份外,其余部分改送现金。 第八条 本办法呈奉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公司暨直属主管贺奠同仁婚丧标准 三、婚丧喜庆暨福利补助给付规定 (一)婚丧喜庆规定: 1.公司暨主管级(经副理级以上)规定(由公司负担)。 3.公司暨主管级贺奠同仁由财务部办理,工厂由总务组办理,并于喜庆或丧事前一天 将礼金送交本人。 4.各同仁自行致送礼金,如需请公司代付时,应于喜庆或丧事前两天通知财务部或总 务单位办理,并于当月由各人薪给中扣还。 5.如是同一单位同仁可自由增加礼金,其余原则上以不超过以上第(二)项的标准送礼。 (二)福利补助事项给付规定: 四、女员工嫁妆资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资助女员工的嫁妆费用,使其得以安心工作,并奖励其勤劳服务精 神,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凡本公司编制内的正式女员工,于本公司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除另 有规定者外,均得依本办法之规定申请的。 第三条 年资计算:本办法所称的年资,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自其到公司正式任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计算。 (二)特别病假及停薪留职期间其年资不计。 第四条 结婚离职时赠给标准:女员工于结婚时依下列赠给嫁妆价值基数乘离职前月 份消费者物价指数(基期以上12年度为100%)核给: 第五条 非结婚离职时赠给标准:女员工倘非因结婚而离职时,依其年资按下列标准 比照应结婚离职者嫁妆给付标准赠给: (一)连续服务满4年以上,经核准并办妥离职手续或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 理规则有关规定的资遣人员全数付给。 (二)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未满4年,经核准并办妥离职手续者,均给60%。 (三)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因违反厂规被免职者,给予40%。 (四)连续服务未满2年者不给。 第六条 申请手续:申请应向人事部门办妥下列各项手续: (一)办妥申请表(人事部门备索)一份。 (二)检具婚贴一份(但第五条所称者申请时免送)。 (三)提出婚后3个月内的“离职申请单”(人事部门备索)两份,于“离职申请单”上应 填明确定离职日期及盖章后,仅办妥核准手续即可(呈至经理),至离职时再行办理其他应办 手续。 (四)服务未满4年者,得在婚前预付6成,余4成于婚后检具户口誊本一份再行发给。 服务满4年以上者,离职时,全数核给。 (五)申请期限为婚前1个月起至婚后3个月止,逾期以弃权论。 第七条 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营决策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五、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悉依本办法给付。 (二)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 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主任复核,各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 (三)但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 1.应征在招募地区服务的。 2.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的。 3.调离是出自志愿者。 (四)每月津贴规定如下: 单身 已婚者 主任以上 600元 1000元 一般人员 400元 600元 (五)津贴在每月20日与薪金一并发放。 (六)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通知人事室停止支付。 (七)本办法经呈准总经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六、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奖助服务勤慎的员工,谋求员工生活的安定,特制定本办法以协助 员工购置住宅。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欲承购正统建设公司于市区或其近郊兴建的住宅房屋(店铺、公寓 限第二层以上)者,可依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助。 第三条 申请奖助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1.在本公司服务满3年,并达法定年龄者,男性员工须服完兵役,其免役者,不在此限。 2.考绩在乙上(75分)以上者。 第四条 申请人应详填本公司印制的申请书,由所属单位层呈审核。 申请人有多人时,按下列标准评定积点以定顺位: 1.年资:服务满3年者15点,以后每增一年增5点,不满一年之零数不计,至50点为止。 2.考资:最近3年年终考绩平均75分者 3.抚养负担:单身者5点,有配偶者加5点,有依所得税法规定应抚养的父母子女者, 每1人加2点,累加至20点为止。 4.职等:七职等者五点,每进一职等加1点,至10点为止。 积点高者为先,积点相同者以公开抽签方式定其顺位。 第五条 凡申请获准依本办法奖助的员工得享受下列优待: 1.在正统建设公司公开推出其所建房屋一个月内订购者,由本公司洽请正统建设公司照 该公司公开售价优惠45000元。超过一个月订购者,优惠30000元。 2.由本公司无息贷与申请人10万元以下,以供缴纳自备款。此项贷款由本人直接拨交 正统建设公司。作为申请人承购该公司房地的最后一期自备款。 第六条 前条贷款自核拨之日起分10年按月平均由申请人所属部门于发薪时扣还。 第七条 申请人应觅得本公司认可之人为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借 据 (一)借款人 兹向贵公司借得 元。 前项借款自立据之日起分10年无息按月平均由借款人所属单位于发薪时扣还。 (二)前条借款系依后附贵公司“员工购买住宅奖助办法”申借,借款人声明恪遵该办法 的规定,如有违反,依该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连带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务之责(包括借款本金及违约金 万元),不得主张 先诉抗辩权。 此致 借款人: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设定契约书 立约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公司(下称乙方)为设定抵押借款事宜,议定 条款如下: (一)借款金额:甲方贷与乙方 元。 (二)利息:无 (三)清偿期限: (四)违约金: 万元(房屋优惠价款)及应追收利息。 第一条 贷款系依“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的规定申贷。倘乙方 在借款之日起十年内如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约按月偿还贷款达三 个月时,或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三年离职者,甲方得要求乙方就未清偿的贷款即时一次偿 清,并依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追收利息。 (五)抵押标的物,乙方申贷第一条款项,系为购置下列房地,并愿将下列房地提供与甲 方设定抵押。 1.土地: 2.房屋: (六)抵押权顺位:第 顺位。 〖JY,9〗立约人:甲方: 〖JY,9〗乙方: 〖JY,3〗年 月 日 前项连带保证人以保证一人为限。 依本办法申请借款的员工不应是本条所称的保证人。 第八条 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10年内如有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 约按月偿还贷款达3个月时,本公司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要求申请人履行: 1.要求申请人就未清偿的借款及房屋优待价款即时一次清偿,并追收此未清偿的借款自 借款日起至全部偿还为止的利息。 2.要求申请人将该房地移转与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本办法的规定记售与其他合格员工, 其移转的一切费用税捐(包括契约、增值税等)等均由申请人负担,至申请人已缴的房地价 款,则由本公司无息退还。 第九条 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3年离职者,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如服务满3 年,不追加利息,但须将未清偿的借款一次清偿。 第十条 申请人应将其所购房地提供抵押与本公司,其抵押金额应包括:(一)借款金 额。(二)房屋优待价款额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核准贷款,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撤销其权利,致由其他合格员 工承贷: 1.自行放弃。 2.交付贷款前离职。 3.经发觉申请人不符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或其申请书有关事项填载不实者。 4.未依本公司所规定期限办理觅保手续或协同办理抵押手续者。 5.因其他事故,经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予以贷款者。 第十二条 每批奖助人数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随时公布。如分配于第三条的申请人 后,仍有剩余时,亦可奖助其他不合该条规定的员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七、员工福利制度 □ 通 则 第一条 本章员工福利事项之执行与审议均由员工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委会)监督之。 第二条 福委会之组成,由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课主管为当然委员,另 由每一分公司各推选委员一名,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推选方法另订之。 第三条 福委会置召集人一人,综理该会一切业务,由总经理兼任之。另置执行秘书 一人,承该会之决议及召集人之命令,执行各项事务,由人事单位主管兼任之。 第四条 员工福利金之来源系由公司按月依员工之本薪(本薪超过3360元者比照3360元计算之)总额6.4%以及各单位员工之勤假扣款于次月25日一次拨入福利金专户。 前项所称本薪系指定薪员工之本薪或非定薪人员各项加给与2600元之和。本章以下各条同。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福利项目计分为生育、伤害、残废、退休及死亡等五种,各项目之 给付均依员工本人本薪为标准。 第六条 除前条所列福利项目外,得视实际需要由福委会呈请董事长核准增设其他福利项目或举办康乐活动。 第七条 本章各项给付,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复支领。如因战争或其他人力不可抗 拒之天灾等变故或自杀所受之伤害、残废及死亡事故,不适用本章各福利事项之给付规 定。 □ 生育给付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或其配偶分娩或流产者,其给付生育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员工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妊娠七个月以上死产经取得证明者,按其当月本薪一 次给付十五日之生育补助费。 二、双生以上活产者按比例增加。 □ 伤害给付 第九条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报酬,正在治疗中 者,自不能取得薪资报酬之日起,发给伤害补助费。 第十条 伤害补助费,按该员工当月本薪70%给付,每壹个月给付一次,依实 际治疗情形以不超过六个月为限,但服务满一年以上者,得依实际治疗情形增加给付三 个月,惟其伤害补助费自第七个月起改依伤害发生之当月本薪50%发给之。 第十一条 伤害之发生,如为外来因素而依法可寻求赔偿或医疗责任时应即报由福委会就近委员,会同员工本人或员工家属,依法提出赔偿或医疗责任要求,并向福委会报备。 第十二条 经取得赔偿或医疗费用者,除依规定发给伤害补助费之外,不再发给医 疗补助费,唯医疗费用超过赔偿及医疗责任额时,得由福委会酌情补助之。 第十三条 依法可提出赔偿或医疗要求,而未提出者,福委会不予医疗补助。 第十四条 员工伤害经福委会承认后,其诊疗费用经检具医院开具医疗费用证明, 经审查无误并参照本节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办理后给与医疗补助,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 该员当月本薪之六倍。 第十五条 员工伤害,其医疗费用未能检具医院开具之医疗费用证明单者由福委会 酌情处理之。 第十六条 第十四、十五条所指医疗费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诊疗(包括检验及会诊)。 二、药剂或治疗材料之给与。 三、手术或其他之治疗。 四、中等膳食费用六十日内之全数,及超过六十日后之半数。 五、三等病房之供应。 前项第二、三款不包含病人运输、特别护士看护、输血、医疗院所无设备之诊疗,但如 因紧急需要,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需转院或输血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第十四、十五条所称医院系指经政府登记具有正式证照之公私立医院。 第十八条 员工负伤于领取伤害补助费,期满仍未痊愈,经指定医师审定为永久不 能复原者,得依本章有关残废给付之规定,改给残废给付。 第十九条 住院诊疗之员工,经医院诊断为可出院时,应即出院,如拒不出院,其继 续住院所需费用,由员工本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员工非因公受害者,除依请假规定办理外,其医疗费用福委会得视实际 情形酌予补助。 □ 残废给付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公伤害经治疗终止后,如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规 定之项目,并经医院审定为永久残废者,得按其当月本薪依规定之残废等级给付标准一次 请领残废给付。 员工因公伤害领取伤害给付期满,尚未痊愈,如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 规定之项目,并经指定医院诊断审定为永不能复原者,得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前条残废给付,依下列各款规定审核办理之: 一、员工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任何一项目时,按各该项目之残废等 级给付之。 二、员工身体遗存障害,同时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任何两项目以上时,除依本条第 三款至第六款规定办理外,按其最高残废等级给付之。 三、员工身体遗存障害,同时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第十四等级至第一等级间任何两 项目以上时,按其最高残废等级再升一等级给与之。但最高等级为第一等时,按第一等级 给付之。 四、员工身体遗存障害,同时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第八等级至第一等级间任何两项 目以上时,按其最高残废等级再升两等级给与之。但最高等级为第二等级以上者,按第一 等级给付之。 五、员工身体遗存障害,同时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第五等级至第一等级间任何两项 目以上时,按其最高残废等级再升三等级给与之。但最高等级为第三等级以上时,按第一 等级给付之。 六、员工身体遗存障害,不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之各项目时,得衡量其残废程度, 比照同表所定之身体障害状态,定其残废等级。 七、依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核定之残废给付,超过各该等级残废分别计算后之 合计额时,应按其合计额给与之。 八、员工之身体原已局部残废,再因伤害致身体之同一部位残废程度加重者,一律依 照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按其加重后残废给付日数,发给残废给付,但原已局部残废部 分,依照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所核定之给付日数,应予扣除。 九、员工之身体原已局部残废,再因伤害致身体之同一部位残废程度加重,同时其不 同部位又成残废者,一律依残废给付标准表,按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核定之残废给付 日数,发给残废给付。但原已局部残废部分,依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所核定之给付日数, 应予扣除。 第二十三条 员工领取残废给付,不能继续工作者,即终止其福利事项。 第二十四条 员工残废等级标准表另订之。 第二十五条 员工残废等级给付标准如下表: 第二十六条 员工非因公受伤而致残废者,福委会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 退休给付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种类规定如下: 一、自愿退休:任职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或任职满十五年者。 二、命令退休:任职五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付标准如下: 一、自愿退休:任职满五年,一次发给退休金十二个月,其后服务年资每增加壹年加 发壹个月之退休金。 二、命令退休:任职满五年,一次发给退休金十五个月,其后服务年资每增加一年加 发一个月之退休金。 □ 死亡给付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内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内祖 父母死亡时,得请领死亡给付。 第三十条 员工之父母、配偶、内外祖父母、子女或员工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内祖父母 死亡时,依下列规定请领丧葬补助费: 一、员工之父母、配偶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二个月。 二、员工之子女年满十岁死亡或员工配偶之父母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一个半月。 三、员工之内外祖父母、未满十岁之子女或员工配偶之内祖父母死亡时,按其当月之 本薪,发给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本人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丧葬费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公死亡,遗有父母、子女或配偶或专受其扶养之内祖父母、孙子 女及兄、弟、姊、妹者,另给付遗属抚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服务年资未满一年者,按其当月之本薪,一次发给五个月遗属抚恤金。 二、服务年资满一年,未满二年者,按其当月之本薪,一次发给七个月遗属抚恤金。 三、服务年资满二年以上者,按其当月之本薪,一次发给十二个月遗属抚恤金。 第三十三条 员工非因公死亡,遗有父母、配偶、子女或专受其抚养之内祖父母、孙 子女或兄弟、姊妹者,福委会得酌情发给遗属抚恤金。 第三十四条 受领前二条所定遗属抚恤金之顺序如下: 一、配偶或子女。 二、父母。 三、孙子女。 四、内祖父母。 五、兄弟、姊妹。 □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直接遭遇意外突发事故,以致身体受伤害,并自伤害之日起 180日内死亡者,得由福委会向特定之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全额之赔偿。 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直接遭受意外突发事故,以致身体受伤害,并自伤害之日起180 日内,犹未能治愈,经医院认定为永久残废者,得由福委会向特定之保险公司,要求赔 偿。其残废项目及赔偿金额如下表: 前项所称之丧失手足,系指手腕及足踝关节之处或以上部分完全分离而言。断指系 指同一手上姆指及食指断离至掌骨关节处为限。所谓永久完全残废者,系指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或尽职务上责任之能力者。 第三十七条 前二条所称之“意外”,以外来突发事故为其范围,非其范围之不保事 项如下: 一、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系由下列原因所造成者。 (一)细菌传染病(引致发生意外创伤挂脓性传染病除外)。 (二)任何其他疾病。 (三)内科或外科治疗(由意外伤害所需之治疗者除外)。 二、任何身体伤害而引起致疝气者。 三、犯罪行为殴斗或自杀行为(不论神智健全与否)。 四、飞行事故。 第三十八条 员工投保之金额,经理以上主管人员为20万元,其他人员为10万元。 第三十九条 新进人员皆以到职本公司之次月一日始起保。 第四十条 员工因公意外而致残废或死亡者,员工本人或其受益人,除得依本节请领 赔偿外,仍得依有关规定申请残废给付或遗属抚恤金。 八、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 第一条 为安定员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已婚男性员工发给配偶生活补助费每个月100元整,但配偶在本公司服 务则不予发给。 第三条 本公司男性员工的子女未满20岁者检具足资证明的户籍誊本请领眷属生活补遇每个每月100元整。但子女虽未满20岁,而已就业或有工作者、不准请领。 第四条 家族生活补助费在每月发放薪津时一次发给。 第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办法呈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章 员工健康福利制度 一、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一)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起见,特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事室办理。 (三)X光摄影由人事室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 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住指定医院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四)一般检查由人事室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事 组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五)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六)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 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七)人事室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作有效措 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八)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二、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办法。 (三)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益。 (四)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 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每户补助金额按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一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年 以补助200元计算。(例如,员工某甲,包括其配偶及直系一等血亲在内,共5口,则某甲全年补助额以1000元为限)。 (五)本公司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门诊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 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 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六)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 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七)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因美容外科、义肢、义齿、义眼、眼镜、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八)本办法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 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 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 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 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 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四、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增进员工福利特指定综合医院为本公司特约医院。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疾患医疗优惠条件如下: (一)检验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二)药品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三)手术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四)住院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五)治疗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六)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不予优惠。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3000元以上者经本公 司同意得予记帐并于每月底通知本公司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所列优惠项目者并以七 折优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兄弟姊妹、孙等 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公司员工负担生活费的家属而言。 第五条 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后之余额由员工分期付款办法如下,但 贷款最高金额以2.5万元为限。 第六条 贷款金额包括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等。 第七条 员工申请贷款达6000元以上者须觅保证人一人,限本公司四阶以上员工。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与特约医院连系订 五、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一)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订定本办法。 (二)公伤补助费的支给计分: 1.医疗给付。 2.残废给付。 (三)医疗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 (四)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1.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 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五)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 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六)残废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 (七)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八)公伤补助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申请书由人事科制发)。 (九)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六、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 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三)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 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补助。 (四)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2.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 其累积总额以1000元为限。 (五)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 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六)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须由职工本人 或其眷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 会核定。 (七)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 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八)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 明书,提送职工福利社核发。 (九)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补助5000元。 2.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十)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 记)其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十一)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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