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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翰义——论非债清偿之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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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翰义——论非债清偿之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理论 ! !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ݯᏭ཰፠! 111! ݤᏢཥፕ ባۨฆ଼ᏻ˞˚໋ુҁᘸܮჄϰَ ᘰ۽୩ባ!! ໳ᑣကȐѠࠄӦБݤଣݤ۔ȑ ၡࢋ 「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之不當得 利」,其主觀要件為:行為人「明知」無債 權債務之關係存在,且該給付行為本身, 應具備任意性。又不知無債務而為清償之 不當得利,關於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無債務 而為清償,其法律效果,應依其重大過失 之比例,不得請求返還。直接因果關係有 其明確性之標準存在,而非直接因果關係 說、給付關係說及實質關係說均有...

黄翰义——论非债清偿之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理论
! !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ݯᏭ཰፠! 111! ݤᏢཥፕ ባۨฆ଼ᏻ˞˚໋ુҁᘸܮჄϰَ ᘰ۽୩ባ!! ໳ᑣကȐѠࠄӦБݤଣݤ۔ȑ ၡࢋ 「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之不當得 利」,其主觀要件為:行為人「明知」無債 權債務之關係存在,且該給付行為本身, 應具備任意性。又不知無債務而為清償之 不當得利,關於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無債務 而為清償,其法律效果,應依其重大過失 之比例,不得請求返還。直接因果關係有 其明確性之標準存在,而非直接因果關係 說、給付關係說及實質關係說均有其缺 陷,不宜採取。於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內, 尚可採取串聯給付之同質性理論予以連 結,更可促進訴訟經濟。 ϫѨ ಥă݈֏! ෮ăܧๅ୻ᐺ̝̙༊଀Ӏ! ˘ăܧๅ୻ᐺ̝̙༊଀Ӏ۞ຍཌྷ! ˟ăܧๅ୻ᐺ̝̙༊଀Ӏ۞ᙷݭ̼યᗟ! ˬă็௚ຍཌྷ˭̝̙༊଀Ӏᄃܧๅ୻ᐺ ̙༊଀Ӏ۞ᙯܼ! αă̈ඕ! ણăܧๅ୻ᐺ̝̙༊଀Ӏ۞ᙷݭ̈́׎ڱޠड़ ڍ! ˘ăځۢ൑ๅચ҃ࠎ୻ᐺ̝̙༊଀Ӏ! ˟ă̙ۢ൑ๅચ҃ࠎ୻ᐺ̝̙༊଀Ӏ! ˬăഇࢨ݈୻ᐺ̝̙༊଀Ӏ! αăܢѣઃͤ୧Іٕྋੵ୧І҃୻ᐺ̝ ̙༊଀Ӏ! ̣ă̈ඕ! དྷăܧๅ୻ᐺ̝̙༊଀ӀᄃЯڍᙯܼநኢ! ˘ă̙༊଀Ӏ̝Яڍᙯܼ൴णᄃጯᄲ! ˟ă͟ώ၁ચ˯ಶЯڍᙯܼ̝֍ྋ! ˬăԧ઼၁ચ˯ಶЯڍᙯܼ̝֍ྋ! αăЯڍᙯܼநኢ̝Ᏼፄ! ̣ăҚᓑග;̝Тኳّநኢ! ̱ă̈ඕ Ёăඕኢ! ! 關鍵詞:羅馬法、非債清償、衡平原則、因果關係、串聯給付 投稿日:2003 年 11 月 17 日;接受刊登日:2004 年 3 月 24 日。 112! ݯᏭ཰፠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 ಥă݈֏ 不當得利者,係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 有他人財產或勞務上之利益 1。於成立不當得 利之情形下,受損失者對受利益者有請求返 還利益之權利存在 2。在不當得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長達二 千餘年的發展過程中,衡平思想居於重要的 地位。羅馬法學家 Pomponius 提出不得損人 利己之格言,不僅成為十七、八世紀自然法 關於不當得利之理論依據,也是現代法學者 靈感的來源 3。而日本學說及實務上關於不當 得利之類型化與涉及三方面關係之不當得利 的論爭,亦有相當程度之參考價值。準此, 不當得利就其類型既有多樣化之色彩,本文 爰就不當得利內之「非債清償」類型與相關 之論爭作一整體性之比較,俾供吾國學理與 實務上在具體之個案中,對於不當得利之理 論選擇及創造衡平關係時,能有體系上之依 據。 ෮ăܧๅ୻ᐺ̝̙༊଀Ӏ ˘ăܧๅ୻ᐺ̝̙༊଀Ӏ۞ຍཌྷ! 所謂非債清償不當得利之意義,係指無 債務而為清償之人,明知其債務不存在而任 意給付,因無保護必要而被認為無不當得利 之返還請求權 4,其規範之依據在日本民法第 七○五條,我國之依據則為民法第一八○條 第三款。然所謂「非債清償」,依其廣義之解 釋,應認係指:未有法律上原因之債權債務 關係存在而為債務之履行。日本民法第七○ 七條第一項即規定:「非為債務人而因錯誤致 清償債務,善意債權人因而毀壞憑證、放棄 擔保,或因時效而失去債權時,清償人無請 求返還之權利」。 故從比較法之角度而言,清償債務之人 主觀上是否明知無債務而清償,充其量應係 「非債清償」本身分類之問題,就非償清償 之意義,中立言之,並無僅限於「明知無債 務」之理,僅須客觀上清償人在無債務之情 況下,為清償之給付,即該當「非償清償」 之要件。故本文認為,所謂廣義之非債清償 的意義,除包括狹義之「明知」無債務清償 外,「不知」無債務清償之情形亦應包括在 內 5。而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既不純然僅限 於「明知無債務而清償之不當得利」,則非債 清償之廣義解釋,即有作內涵區隔之必要, 蓋以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其法律要件之制 度設計,不惟常涉及各該類型之定位問題, 解釋上,其法律效果亦有不同,準此,酌以 我國民法第一八○條既屬「不得請求返還之 不當得利」的類型,故就非債清償之不當得 利的理解及其內涵,即有深入探討之必要。 ˟ăܧๅ୻ᐺ̝̙༊଀Ӏ۞ᙷݭ̼યᗟ! 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特殊類型,與一般 不當得利作相異處理,並就其要件及效果設 1 水本浩、遠藤浩編,債權各論,青林書院,改訂版,1998 年 3 月,228 頁。 2 広庭真,法律基本用語集(民法Ⅱ),早稻田經營出版,一版,1999 年 9 月,134 頁。 3 王澤鑑,債法原理(二),不當得利,2003 年 2 月,21 頁。 4 伊藤真,債權各論,弘文堂,二版,平成 13 年 12 月,203 頁。 5 所謂「不知」,尚包括「單純不知」及「誤他人債務為自己之債務而清償」之情形。後者可參閱伊藤真, 前揭註 4 書,203 頁。又日本民法第 707 條第 2 項規定:「清償者於喪失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於事實上之 債務消滅之範圍內所得利益,得向債務人行使求償權」,亦賦予清償人對債務人有請求權之基礎,俾調合 渠等間之衡平關係。 ! !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ݯᏭ཰፠! 113! 立特則,此即所謂非債清償(日本民法七○ 五至七○七)與不法原因給付(日本民法七 ○八)。其中,非債清償固係指於一般無債務 而為清償之場合,於「狹義之非債清償」外, 通說亦認為,尚應包括「期限前之清償」、 「他人債務之清償」等類型 6。故依日本通說 之見解,廣義之非債清償,除涵蓋「明知無 債務而為清償之狹義不當得利」外,縱有債 務存在,然因清償人不知、期限前清償,或 為他人清償不存在之債務等情況,亦包括在 內。而所謂非債清償,我國實務上認為,係 指雖無債務,而以清償債務為目的所為之給 付,自亦包括「誤認他人之債務為自己之債 務而清償」7,學者則認為:非債清償,構成 不當得利,本得請求返還,民法對明知無債 務之清償,特設例外 8。故就非債清償之不當 得利之定位以觀,我國民法第一八○條第三 款所定「明知無給付義務而為給付」之不當 得利,為一般不當得利得請求返還之例外, 其性質上屬非債清償不當得利之類型,殆無 疑義。 然依日本民法第七○七條第一項所謂 「不知非債清償」乙節,依本文之見解,應 指清償人主觀上無從知悉所為係非債清償。 故從比較法之角度而言,日本民法第七○五 條、第七○七條係就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範 圍,建立其實證上之法條根據。惟觀諸吾國 民法第一八○條第三款中,僅明定「於給付 時,明知無給付義務」之類型,因「不知」 或「誤認」而非償清償之類型,並無明文性 規範作更細緻之區隔以資運用,苟係「重大 過失」之非債清償,有無必要限縮其返還之 範圍?是否均得請求返還?不無疑義。 我國學說上就此見解尚有分歧,然多數 說認為,誤認債務而為清償,縱係出於過失 或重大過失,亦可請求返還 9,學說上復有認 為可依個案解為係行為人將請求權拋棄 10。 惟本文認為,關於「不知」、「誤認」或「重 大過失不知」之非償清償的不當得利類型, 應依主觀程度之輕重,以決定返還之範圍。 再者,就清償人與善意之債權人間的利益衡平 以觀,立法論上,是否有必要仿日本民法第七 ○七條第一項,於債權人係屬善意而毀壞憑 證、放棄擔保,或因時效消滅致債務人取得抗 辯權時,於一定程度上使清償人失去對債權 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基礎,而將此 一不利益轉嫁於事實上取得利益之債務人,由 清償人對債務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亦非不 可參考之。 故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除前揭所述因 清償人不知、期限前清償,或為他人清償不 存在之債務等情況之不當得利外,就「不 6 遠藤浩等合編,民法(七),事務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為,有斐閣,四版,2001 年 6 月,61 頁。 7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2544 號判決認為:「第三人清償,若係誤認他人之債務為自己之債務而為清償, 即屬非債清償,若該他人確有是項應負責之債務,因第三人之清償而受利益,該第三人自得依不當得利法 則請求返還」;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557 號判決認為:「非債清償,係指雖無債務,而以清償債務 為目的所為之給付。查兩造均未主張上訴人以系爭支票所為之給付,係清償其對被上訴人所負之債務,自 不生非債清償之問題」。 8 王澤鑑,前揭註 3 書,100 頁。 9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三民,修訂版,2001 年 9 月,169 頁;邱聰智,民法債編通則,初版, 1987 年 1 月,99 頁。 10 王澤鑑,前揭註 3 書,102 頁。 114! ݯᏭ཰፠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 知」、「誤認」或「重大過失不知」而為給付 之不當得利,其法律效果之處理,應有不同。 因而,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既有上開諸多類 型化之問題,追本溯源,由傳統意義之不當 得利的原理原則下,將「非債清償之不當得 利」做不同處理之理由予以說明,就本於「衡 平原則」之傳統不當得利所衍生之特殊不當 得利而言,將是一重要之課題。 ˬă็௚ຍཌྷ˭̝̙༊଀Ӏᄃܧๅ୻ᐺ ̙༊଀Ӏ۞ᙯܼ! 就傳統學說而言,不當得利係因無原因 而在他人受有損失之情況下,受有利益,此 係本於公平理念而被要求返還利益 11。在不 當得利之類型中,以不當得利法預定之紛爭 類型,基本而言有二至三種,此類型亦僅限 定於各該規定之機能,亦即,所謂給付得利、 侵害得利及除此之外的其他類型,就關於不 當得利之規定,僅能理解為亦受此規定之限 制。於此前提下,原本民法規定「關於財物 之歸屬秩序」與「關於財物之移轉秩序」,應 認為相互間無侵犯之可能。在此應認為,債 權法係規範關於財物之移轉秩序之規定,物 權法係規範關於財物之歸屬秩序。不當得利 既屬債權法之規定,就財物之移轉秩序即應 優先適用。而依向來學說之看法,固認為不 當得利之基礎係本於衡平與正義之要求而 來,近時之見解則認為,從「具體而言究屬 何種利益、為何不當?」等各該不當得利 類型予以探討,應屬必要,而成為有力說。 故此一類型化之方法並非以劃一解釋為基 準 12。 依此見解以觀,足認傳統意義下之不當 得利,固係本於衡平與正義為其基礎,有其 統一性存在,然目前已揚棄此一看法,而從 債權法之角度,認為不當得利係規制關於「財 物之移轉秩序」,且類型化各該不當得利之內 涵係必經之途。而日本民法第七○三條所 稱:善意受益人於現存利益內負返還利益之 義務(即相當於我國民法一八二Ⅰ),所謂現 存利益責任係為保護善意第三人而特別縮減 其返還之範圍,故緩和其得利責任之謂 13, 故不當得利於演變之結果,已從客觀上之「得 利返還」,朝向「區分類型」、「區分受益人之 善意、惡意而定其返還範圍」之目標前進, 從而,特殊不當得利類型之「非債清償之不 當得利」,亦應就其本身之內涵、特性作一定 程度上之區分,不惟應就涉及無債務而清 償、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而債務不存在, 清償人之「明知」、「輕過失之不知」、「重大 過失之不知」而異其法律效果;亦且,非債 清償之意義,亦有必要作廣義性的分類處 理,要無疑義。 αă̈ඕ! 清償債務之人主觀上是否明知無債務而 清償,充其量應係「非債清償」本身分類之 問題,就「非償清償」本身之意義,中立言 之,並無僅限於「明知無債務」之理,僅須 客觀上清償人在無債務之情況下,為清償而 給付,即該當「非償清償」之要件。又非債 清償之不當得利,除因清償人不知、期限前 11 水本浩、遠藤浩編,前揭註 1 書,230 頁。 12 水本浩、遠藤浩編,前揭註 1 書,228、231 頁;內田貴,民法Ⅱ債權各論,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 年 8 月,521-522 頁。 13 広中俊雄,債權各論講義,有斐閣,六版,1999 年 11 月,411 頁。 ! !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ݯᏭ཰፠! 115! 清償,或為他人清償不存在之債務等情況之 不當得利外,就「不知」、「誤認」而為給付 之不當得利,其法律效果,亦應作不同之處 理。此觀之不當得利演變之結果,已從客觀 上之「得利返還」,朝向「區分類型」、「區分 受益人之善意、惡意而定其返還範圍」之目 標前進,可見一斑。故本文認為,「非債清償 之不當得利」應就其本身之內涵、特性作程 度上之區分,於債務不存在時,亦應就清償 人之「明知」、「輕過失之不知」、「重大過失 之不知」而異其法律效果,始為正鵠。 ણăܧๅ୻ᐺ̝̙༊଀Ӏᙷݭ̈́׎ڱ! ޠड़ڍ 按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既屬不當得利 之特殊類型,其共通之成立要件為:有損 失及得利之存在、得利與損失間有因果關 係 14、受有利益並無法律上之原因 15。以下, 本文嘗試將廣義之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作分 類,並就各該類型內之論爭及其法律效果予 以敘明。 ˘ăځۢ൑ๅચ҃ࠎ୻ᐺ̝̙༊଀Ӏ! 清償人明知債務不存在,猶為清償之情 形,係本於自我之意思而招致損失,應認無 賦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保護之必要,其要 件之一為:債務不存在。所謂債務不存在, 不問係債務自始不存在,或嗣後因清償、免 除等其他事由而消滅之情形 16。學說上有認 為:在債務不存在之情形下任意給付,依合 理之判斷,行為人實質上係以贈與之意思為 之,故不予返還乃係當然之理 17。然本文認 為,明知無債務而為給付,並非本於贈與之 意思而為,否則該行為即應適用民法上贈與 之規定,亦即,該行為既有法律上原因關係 之「贈與」存在,又如何稱為:「無法律上原 因之不當得利」?因而,明知無債務而為清 償之不當得利,行為人不得請求返還之理 由,係本於「禁反言」之誠信原則而來,應 無異論 18。再者,日本實務上就非債清償乙 節,除認為具備「債務不存在」之要件外, 仍以行為人本於「任意給付」為必要。例如: 為避免遭強制執行,或被強迫要求為給付之 情形下而為給付,仍得請求返還利益 19。故 在不能斷言係任意給付,或未被評價為勉強 清償之情形下,不得否定行為人有返還請求 權存在 20。 準此,「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之不當得 利」,除符合一般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外,其 給付之主觀要件,首重行為人「明知」無債 14 關於日本學理上就因果關係之論爭,主要有直接因果關係說、間接因果關係說、因果關係不要說及社會 相當性說,相關之說明,參閱北川善太郎,債權各論(民法講義Ⅳ),有斐閣,二版,1999 年 6 月,211-213 頁;我妻榮,債權各論下卷一,岩波書店,2000 年 1 月,970-984 頁;另可參閱:山谷幸二,不當利得㭖 㬵㬼㭶因果關係㭙直接性,載於加藤一郎、米倉明編,民法之爭點Ⅱ(債權總論、債權各論),有斐閣, 一版,昭和 60 年 7 月,144 頁。 15 林良平,基本法学双書,青林書院,初版,1986 年 12 月,249 頁。 16 水邊芳郎,債權各論,三省堂,1998 年 4 月,293 頁。 17 伊藤真,前揭註 4 書,203 頁。 18 此為德國通說,王澤鑑,前揭註 3 書,101 頁,亦同此見解。 19 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 35 年 5 月,民集 14 卷 7 號,1127 頁;大判大正 6 年 12 月,民錄第 23 輯,2075 頁。 20 東京高等裁判所,昭和 54 年 11 月,判例時報,953 號,62 頁;水本浩、遠藤浩編,前揭註 1 書,247 頁。 116! ݯᏭ཰፠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 權債務之法律關係存在,且該給付行為本 身,須出於行為人之自由意志,無其他外來 或內在之因素予以干擾,足以擔保其無瑕疵 性,始得認為係本於「任意性」21。誠然, 行為人所為之判斷,本即會受外在及內在因 素之影響,惟本文認為判斷行為人之意志是 否出於「任意性」,應以社會上一般人之通常 觀念,立於行為人之角度綜合判斷,苟行為 人所為之給付有高度合理性之懷疑,足認係 因某種外在或內在因素所干擾,而受到某種 程度之壓抑,且該外在或內在因素相較於其 他外在或內在因素,顯然居於重要性之地 位,苟除去該因素,即可使行為人不為給付, 則應認行為人明知無債務而為之給付,並非 出於任意性。 「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之不當得利」, 因違反誠信原則,其法律效果,依我國民法 第一八○條第三款之規定,不得請求返還利 益 22。在數個外在或內在因素下之相互影響 行為人判斷之情形,其判斷「任意性」之標 準,本文認為,應具備: (一)該外在或內在因素對行為人之清償 行為發生前之一定期間前予以作用; (二)該外在或內在因素所影響之程度顯 著,足使行為人為清償行為; (三)苟除去該外在或內在因素,則行為 人在無債務而為清償行為之機率將因而減少 或降低; (四)該複數之外在或內在因素,其原因 作用依一般社會通念,就行為人之清償行為 上的說明並無矛盾處。 ˟ă̙ۢ൑ๅચ҃ࠎ୻ᐺ̝̙༊଀Ӏ! 按不知無債務而為清償之不當得利,係 指清償者並不知其所為之給付無法律上之原 因。學者有認為:本於非債清償而認為有返 還請求權,以清償人不知為要件。故清償人 不知債務不存在,其分類應非問題,蓋以因 過失而不知、本於誤認事實或誤解法律者, 同屬「不知」之範疇故也。亦且,行為人對 債務之存在持有疑問亦不認為係明知債權不 存在,應解為有返還請求權 23。惟本文認為, 所謂「不知」之程度,仍有必要限縮其範圍。 蓋以民事法之重要原則之一,係不保護在權 利上睡覺之人。民法上有諸多之制度,例如: 時效消滅、過失相抵,均係本此重要原則而 來。此一上位原則,不當得利自難免除其適 用,應無疑義。按不當得利之制度,既係本 於羅馬法上「不得允許任何人以他人之損失 來建立自己之利益」之公平理念制度 24,如 何在「衡平理念」與「任意棄置權利者不予 保護原則」間作選擇,在不知無債務而為清 償之不當得利中,有其重要性存在。 所謂「不知」者,依本文見解,認為應 包括:因重大過失之不知、具體輕過失之不 知及抽象輕過失之不知。由於不當得利之最 高指導原則在於衡平之正義原則,而任意棄 置權利者不應保護之概念,亦係本於羅馬法 21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2123 號認為:「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所謂非債清償,須債務人所為給付, 出於任意為之者,始足當之。若因避免強制執行,而為給付者,雖於給付時,明知債務不存在,仍非不 得請求返還」。 22 此情況下,其返還義務之依據,為日本民法第 703、704 條,參閱東大綠法會,演習債權各論,酒井書店. 育英堂,2000 年,128 頁。 23 遠藤浩等合編,前揭註 6 書,63 頁。 24 水邊芳郎,前揭註 16 書,276 頁。 ! !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ݯᏭ཰፠! 117! 而來,在此情形下,即造成羅馬法上二大原 則孰輕孰重之衝突。解決之道,惟有透過「基 本上相同者,應為相同處理;基本上相異者, 應為不同之處理」的法理予以解決。申言之, 不當得利之制度,其特殊性乃建立於損失與 利益之調合,禁止以他人之損失而取得利 益,所執著者在於「公平」。而「任意棄置權 利之人不值得保護」原則,所重視者,乃導 源於不得將自己之過失轉嫁於他人,應由自 己負責。 另酌以所謂「禁反言原則」在不當得利 之具體適用,係民法第一八○條第三款,其 法律效果為「全部」不得請求返還,蓋以係 行為人明知之故也。故斟酌「禁反言原則」 之目的,亦僅在於行為人所反言之範圍內, 課予其不得請求返還之法律效果,執此,本 文認為,因重大過失之不知,與「明知無債 務而為給付」之情況,固均有應自我負責之 餘地,然「明知無債務而為給付」,其法律效 果既在「明知」而為給付之範圍內不得請求 返還,在「因重大過失之不知」的情況,亦 應以其重大過失之比例作為衡量之基準,始 符「基本上相同者,應為相同處理;基本上 相異者,應為不同處理」之原則,而不應賦 予全部均不得請求返還或全部均得請求返還 之法律效果。 另由於具體輕過失、抽象經過失之不 知,其「不知」所應賦予之負價值,與不當 得利制度所欲調和之「衡平原則」相較,顯 然「衡平原則」之特殊性應予重視之程序較 高,蓋以「衡平原則」係不當得利制度中相 當重要之一環,為免完全破壞不當得利之中 心思想衡平原則,致不當得利失去其調 合利益與損失之功能,關於具體輕過失之不 知及抽象輕過失之不知,仍應遵從不當得利 之特殊性較為妥適。再者,從體系論而言, 不當得利法在我國民法典之形式編排上,固 在債權編內,然依其性質,實際上應為債各 之「特殊之債」,與屬債總之民法第二一七條 相較,原則上應尊重不當得利屬於債編各論 之特殊性,殆無疑義。 質言之,在「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不 得請求返還利益」,與「因具體輕過失、抽象 輕過失而不知,得請求返還利益」之間,固 有其差異性存在,然於「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無債務而為清償」之情形,仍宜作一定程度 之調和,此亦為貫徹「衡平原則」之體現。 綜上各情相互勾稽,本文認為,不知無債務 而為清償之不當得利,於利益衡量之前提 下,關於因重大過失不知無債務而為清償, 其法律效果,應依其重大過失之比例,不得 請求返還;至其他類型之輕過失而不知無債 務致清償諸節,則仍應遵守不當得利在衡平 原則上之特性,而得以請求返還。 ˬăഇࢨ݈୻ᐺ̝̙༊଀Ӏ! 嚴格言之,期限前清償之不當得利,並 非屬於狹義非債清償之範圍。所以歸類於廣 義之非債清償,係由於債務人於期限前本無 清償之義務,故既「無」期限前清償之義務, 與狹義非債清償有程度上之類似性,故將之 納為廣義非債清償之範圍。依日本民法第七 ○六條規定:期限前清償,不得返還其利益。 蓋以期限到來前之清償,債權人因該債權債 務關係存在,本即有受領之權限。亦且期限 利益原則上亦屬債務人所有,於期限前清償 亦可理解為放棄期限利益 25。日本學界通說 認為:期限前清償,於該期限到來前之期間, 25 水本浩、遠藤浩編,前揭註 1 書,247 頁。 118! ݯᏭ཰፠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 應認受有相當之損害,於因錯誤之情形為 限,應予返還,此為日本民法第七○六之規 定始然 26。日本實務上亦認為:至清償期為 止之中間利息,其相當之金額亦屬不當得 利,應返還於債務人 27。另就第三人代為期 前清償之場合,日本學者認為,得類推適用 第七○六條之規定 28。我國學說上有認為, 債權人之受領給付既非無法律上原因,其債 權自因受領而消滅,解釋我國民法,仍以不 得請求返還中間利息為當 29,縱債務人出於 錯誤而為期前清償亦同 30。 本文認為,期限利益之部分,於債務人 明知係期限前清償而為給付者,固無請求債 權人給付期限利益之權利,蓋以係債務人自 行放棄期限利益之故也。然於債務人因錯誤 而不知之情形下,是否均得請求返還期限利 益,本文持部分否定之看法。亦即,苟債務 人因錯誤而不知,於期限前給付債權人本金 部分,固無從請求返還,蓋以債權人有法律上 之原因。惟關於屬期限利益之利息債權 31, 如係因債務人之重大過失致陷於錯誤,當不 得將此不利益歸由債權人承擔,債務人本即 應就自我之行為負責是。故上開情形,其期 限利益,應依債務人重大過失之比例,予以 扣除。至於債務人之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 失之錯誤,致行為人於期限前給付,該期限 利益,仍以得向債權人請求為妥,蓋以債權 人實際上確受有利益,宜遵從「衡平原則」 之理念,較為妥適。又關於第三人代為期前 清償之情形,其期限利益依比例返還之範 圍,亦應做相同之解釋,無待繁言。 αăܢѣઃͤ୧Іٕྋੵ୧І҃୻ᐺ̝ ̙༊଀Ӏ! 關於附有停止條件之債務,其條件成就 與否未定時,予以清償之情形,因條件成就 前債務尚未存在,固得請求返還,然其後苟 條件成就,即溯及於債務成立時生效,故在 清償時其債務即認為存在。於附有解除條件 債務之情形,條件成就與否尚未確定時,其 債務固屬存在,然其後條件成就時,條件成 就之效果即溯及既往,所給付之物即成為不 當得利 32。關於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受有條 件成就時之不利的當事人,故意妨害條件 成就之情形,對方當事人得將之視為條件成 就 33。由於條件成就、不成就之法律效果具 有溯及效力,故就債務人於條件成就前所為 清償,即因嗣後條件成就與否,而定其是否 26 伊藤真,前揭註 4 書,203 頁;遠藤浩等合編,前揭註 6 書,64 頁;水邊芳郎,前揭註 16 書,294 頁; 水本浩、遠藤浩編,前揭註 1 書,247 頁。 27 日本大判昭和 13 年 7 月,民集 17 卷,1339 頁。 28 小野幸二編,債權各論,八千代出版株式會社,三版,1996 年 9 月,345 頁。 29 孫森焱,前揭註 9 書,166-167 頁;邱聰智,前揭註 9 書,98 頁;王伯琦,民法債篇總論,三民,四版, 1961 年 3 月,60 頁;何孝元,民法債篇總論,三民,初版,1977 年 3 月,56 頁;戴修瓚,民法債篇總 論,三民,三版,1978 年 11 月,122 頁。 30 曾隆興,民法債編總論,三民,再版,2000 年 3 月,97 頁。 31 關於利息債權,參閱半田正夫,事例式演習教室民法,勁草書房,二版,1997 年 2 月,113-117 頁。 32 水邊芳郎,前揭註 16 書,293 頁;中井美雄,不法行為法(事務管理.不当利得),法律文化社,初版, 1999 年 1 月,349 頁。 33 水本浩、遠藤浩編,前揭註 1 書,237 頁;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 39 年 1 月 23 日,民集 18 卷 1 號,99 頁;最高裁判所,民集 24 卷 11 號,昭和 45 年 10 月,159 頁。 ! !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ݯᏭ཰፠! 119! 為不當得利,應無異論。 ̣ă̈ඕ! 「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之不當得利」,除 符合一般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外,其給付之 主觀要件為:行為人「明知」無債權債務之 關係存在,且該給付行為本身,須出於行為 人之自由意志,無其他外來或內在之因素予 以干擾,足以擔保其無瑕疵性,始得認為係 本於「任意性」。而所謂「任意性」,應以社 會上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立於行為人之角度 綜合判斷,苟行為人所為之給付有高度合理 性之懷疑,足認係因某種外在或內在因素所 干擾,而受到某種程度之壓抑,且該外在或 內在因素相較於其他外在或內在因素,顯然 居於重要性之地位,苟除去該因素,即可使 行為人不為給付,則應認行為人明知無債務 而為之給付,並非出於任意性。又不知無債 務而為清償之不當得利,於利益衡量之前提 下,關於因重大過失不知無債務而為清償, 其法律效果,應依其重大過失之比例,不得 請求返還。於清償期前之償還,其期限利益, 亦應本此原則為之。另由於條件成就、不成 就之法律效果具有溯及效力,故就債務人於 條件成就前所為清償,因嗣後條件成就與 否,而定其是否為不當得利。 དྷăܧๅ୻ᐺ̝̙༊଀ӀᄃЯڍᙯܼ நኢ 按因果關係理論,係向來不當得利法上 頗具爭論性之理論。依早期學說,以具有「直 接性」為必要 34,而非債清償既屬特殊不當 得利之一環,且其中就非本於清償人之重大 過失乙節,亦得依一般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基 礎請求返還,已如前述,以下,本文嘗試就 不當得利之因果關係予以論述。 ˘ă̙༊଀Ӏ̝Яڍᙯܼ൴णᄃጯᄲ! 直接因果關係之概念係本於德國法制, 係為在多數當事人間限定不當得利之成立, 以避免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不當擴大之故而 導出 35。惟得利與損失間之因果關係,其「直 接之因果關係」並非必要,而以「社會觀念 上之因果關係」為足之說法已成為多數之看 法。本於利益與損失間之直接關聯性苟屬必 要,該要件嚴格解釋之結果,即會造成中間 人介入時,切斷得利與損失間之因果關係連 鎖,而導出不當之結果。以前曾因第三人自 受損害人取得金錢而未與自己之金錢混同, 並交付與受益者,因而認為有因果關係存 在,惟第三人如將上開金錢與自己之金錢 混同後,再給付與受益者,即認為無因果關 係 36,將造成同一事件因是否有與自己之金 錢混同而影響到是否成立不當得利。故目前 日本通說認為,取而代之的,係以該因果關 係之社會相當性為要件 37,亦即,以該得利 與損失間,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為判斷之依 據。質言之,日本早期學說,因導源於德國 法,就不當得利之因果關係,採取「直接因 果關係理論」,嗣因該說過分嚴格,日本國內 學說認為就不當得利之成立顯有不足之感, 經再次繼受德國之學說後,乃改採取「社會 34 山谷幸二,前揭註 14 文,144 頁。 35 內田貴,前揭註 12 書,529 頁。 36 中井美雄,前揭註 32 書,333 頁。 37 北川善太郎,前揭註 14 書,213 頁。 120! ݯᏭ཰፠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 相當性因果關係理論」予以補足。而參諸我 國國內學者就此一不當得利之因果關係所採 取之見解,主要可分為:直接因果關係說、 非直接因果關係說、給付關係說、實質關係 說 38。直接因果關係說,以得利與損失間是 否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為準;非直接因果關係 說,以得利與損失間是否具社會相當性為準; 給付關係說,以給付關係作為是否致他人受 有損害之要件;至於實質關係說,則認為以 實質上之得利與損失作為判斷有無因果關係 之依據 39。故從吾國關於不當得利之因果關 係理論的發展可知,從早期之多數說採直接 因果關係,近時則朝向給付關係說定得利與 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之基準,學說上似乎 亦意識到直接因果關係說在解決具體案例 時,確有其滯礙難行之處。然而,非直接因果 關係所強調之社會相當性,並非一具體概念, 是否有其待補足之處,亦非無研求之餘地 40。 ˟ă͟ώ၁ચ˯ಶЯڍᙯܼ̝֍ྋ! 從比較法之角度而言,要求得利與損害 間因果關係須具有「直接性」之立場,係導 源於日本大正時期所建立之實務上看法 41。 然於大審院時代,判例對造成甲損失之第三 人與賦予乙利益之同一人之情形,或第三人 持有歸屬於甲所有之物而使乙取得之情形, 亦認為有因果關係,而緩和因果關係之要 求 42,然此一見解,無異已揚棄直接因果關 係理論,自無待言。近時日本判例則直接採 取前揭社會相當性因果關係說,以「社會觀 念上,在受益與損害間認為有因果關係,即 為已足」43,此為目前日本實務上之見解 44。 依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四十九年九月二十六 日之裁判認為:「所謂不當得利之制度,係就 財產上得利欠缺法律上原因而無正當理由 時,法律本於公平之觀念,使受益者負擔利 益返還之義務。甲從乙處詐取金錢或侵占其 金錢,以該金錢對屬債權人之丙為債務之清 償,就乙對丙是否應被賦予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乙節觀之,……或將該金錢與自己之金 38 國內採直接因果關係說者為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二版,1999 年 10 月,190 頁;胡長清,中國民 法債篇總論,台灣商務,三版,1977 年 10 月,98 頁;戴修瓚,前揭註 29 書,113-114 頁;採非直接因 果關係說者為曾隆興,前揭註 30 書,81 頁;孫森焱,前揭註 9 書,144 頁;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 民,二版,2002 年 6 月,125-126 頁;鄭正忠,例解民法,五南,二版,2001 年 12 月,189 頁;採給付 關係說者,王澤鑑,前揭註 3 書,58-60 頁;馬維麟,民法債編註釋書(一),五南,初版,1997 年 6 月, 129 頁;採實質關係說者為陳猷龍,民法債編總論,五南,三版,2003 年 9 月,61 頁。是以目前我國學 說上就不當得利之因果關係理論之採擷,難認已有共通之看法,目前給付關係說為有力說。給付關係說 在德國,似已成為通說之見解,參照 Fikentscher,Rn.1078-1080;Medicus, Rn. 666-668;Palandt, §812, Rn. 41, 引自黃立,前揭書,129 頁,註 50。 39 實質關係說為學者陳猷龍所採取,見陳猷龍,前揭註 38 書,61 頁。然依其所言,在「實質關係」乙節上, 似仍未具體說明因果關係判別之標準,或仍有待補充之餘地。 40 本文認為,社會相當性之概念過於抽象,在未將其內涵具體化前,不宜貿然採用,理由詳後述。 41 參閱:日本最高裁判所,大正 8 年 10 月 20 日判決,民錄 25 輯,1890 頁;昭和 33 年 6 月 3 日判決,裁 判集民 32 號,9 頁。 42 広中俊雄,前揭註 13 書,403 頁。 43 伊藤真,前揭註 4 書,193 頁。 44 日本最高裁判所,民集 52 卷 4 號,平成 10 年 5 月,985 頁。 ! !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ݯᏭ཰፠! 121! 錢混同、兌換或存入銀行,抑或將一部分之 金錢消費後,該消費後之部分、及使用在其 他籌措用途上之填補等,均係供丙使用,於 社會通念上均被認為係以乙之金錢圖丙之利 益而有連結,應認為有不當得利成立所必要 之因果關係存在」45,亦即,依日本實務上 之見解,本例之乙得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蓋以乙之受損與丙之得利間,有社 會相當性之因果關係存在。 ˬăԧ઼၁ચ˯ಶЯڍᙯܼ̝֍ྋ! 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一 號判決認為:「上訴人所有上開土地之土地 上房屋係由訴外人甲所建,為原審合法確定 之事實,則上訴人因不能使用土地而受利益 者為甲,縱被上訴人得甲同意而占有上開地 上房屋而受利益,與上訴人所受損害之間亦 無直接因果關係。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利益,自屬無從 准許」;而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 二號判決亦認為:「行政機關既認為訟爭補 償金應通知被上訴人領取,在未依法變更 前,被上訴人依此行政處分領取補償金,自 難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亦難謂與 上訴人所謂之損害有直接因果關係」。 是以就目前吾國實務上最高法院就不當 得利之因果關係理論,係採取直接因果關係 說,殆無疑義。而最高法院此一看法,亦影 響下級審法院對因果關係說之見解:台灣高 等法院座談會即曾就不當得利之因果關係提 出問題予以討論。(一)甲有機車一部,為乙 盜竊,乙將之寄託於丙處(設丙不知為贓物) 丙以之出售他人得款一萬元。問甲可否基於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丙請求返還利益?討 論意見:甲說:丙擅將乙寄託之機車變售得 款,乃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而獲有利益,並使 甲之所有權無法回復,其雙方損益即互有因 果關係,且係基於受益人單方行為所造成, 甲、丙間應有不當得利之關係,甲自可據此 向丙主張返還利益。乙說:按不當得利,依 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必須利益與損害之 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始負返還義務,丙將機 車轉售得款,係基於占有乙寄託之機車而 來,與甲應無直接因果關係,且本題又非屬 民法第一八三條規定之情形,甲自不得據此 向丙請求返還利益。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二)某甲誤取某乙之肥料施於某丙之土地。 問某乙是否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某丙請求 償金?討論意見:甲說:某甲以某乙之肥料 施於某丙之土地,丙之受益雖與某乙之受損 有關,但某乙之受損係由某甲對某乙之行 為,某丙之受益係由於某甲對某丙之行為既 非由於同一之原因事實,不得謂有因果關 係,蓋以每一法律事實,即應構成一個法律 關係,每一法律關係有其特定之主體,其間 不容有所混淆。乙說:所謂直接損益變動關 係應係指其受利益直接自受損人之財產而非 經由第三人之財產,某甲誤取某乙之肥料 時,該肥料之所有權仍屬於某乙,某丙因肥 料附合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而取得肥料所有 權(民法八一一參照)直接自某乙受利益, 某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某丙請求償金。 審查意見:採乙說 46。是以就前揭實務上之 見解以觀,我國實務上就不當得利因果關係 45 日本最高裁判所,民集 28 卷 6 號,49 年 9 月,1243 頁,此即日本實務上著名之「詐欺清償」案件。 46 問題一之部分見台灣高等法院歷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上冊),48 頁;問題二之部分,見民事法律問題研 編第八輯,96-98 頁。至於曾具指標性之最高法院 53 年度台上字第 2661 號判例(要旨:執行法院拍賣查 122! ݯᏭ཰፠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 之理論係採直接因果關係說,堪可認定。 αăЯڍᙯܼநኢ̝Ᏼፄ! 在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類型中,究應選 擇何說,固有仁智之見。惟本文認為,仍宜 採取直接因果關係說,以是否基於同一原因 事實為判別之標準,較為妥適。理由為: (一)非直接因果關係說之「社會相當性」 乙詞過份抽象,於此種情況具有「社會相當 性」,於彼種情況是否亦具有「社會相當性」, 判斷之標準欠缺明確性,於一般案件及法律 之適用時,似宜作更具體之說明,較為妥適。 而實質關係說之內容與非直接因果關係之缺 失相同,亦有其待補足之處。 (二)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四十九年九月 二十六日之裁判中所稱「社會通念上均得以 認為係以乙之金錢圖丙之利益」,理由為何? 並未具體言之,僅一語帶過,尚嫌簡略。且 苟如該判決認定乙得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則如同該判決內所提及,該金錢苟 與自己之金錢混同、兌換或存入銀行等,本 應適用混同之法律關係解決,則何以不適用 混同之概念處理當事人間之糾紛?當混同之 法律關係與社會相當性同時發生時,究以何 者為優先?苟係以社會相當性優先,其理由 為何?何以置混同之規定於不顧?等諸節, 均無法有明確之說明。 (三)直接因果關係之標準明確,以損失與 得利之間,有直接之因果關係造成上開變動 即足當之,亦即,本於同一原因關係為其判 別之標準,且不會與「混同」之法律概念相 左,於法體系論之解釋上復無矛盾之處。如 就日本最高裁判所判決所定之法律關係以 觀,苟乙之金錢經與甲之金錢混同,乙可透 過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蓋以第八一六條亦屬特殊型態之不 當得利也。苟乙之金錢經與甲之金錢混同 後,甲再清償丙之債務,則丙固受有利益, 然其受有利益與乙之受有損害間並無因果關 係,認丙所受之清償無須向乙返還,亦符合 市場經濟之要求,而有助於交易安全。故此 時應認甲受有債務清償之利益,由乙直接向 甲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由甲負終局之返還 責任,避免第三人丙陷於訴訟之不利益中, 亦無不當之處 47。 故本文認為,關於不當得利之因果關 封之不動產,以其價金分配於各債權人者,縱該不動產嗣後經確定判決,認為不屬於債務人所有,不能 移轉與買受人,而買受人因此所受價金之損害,亦衹能向直接受其利益之債務人請求償還,各債權人所 受清償之利益,係另一原因事實,除有惡意外,不能認與買受人所受之損害有直接因果關係,自不負返 還其利益之責任),於 2001 年 1 月 9 日經最高法院 90 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於 2001 年 2 月 9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以(90)台資字第 80 號公告之。 47 學說上之「給付關係說」,就其判斷標準而言,固亦有其簡明之處,然在「非給付之不當得利類型」時, 如何以「給付關係」定其因果關係基準,恐有疑義。亦即,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之因果關係判斷,採取 給付關係說,惟在非給付不當得利類型時,另行採取直接因果關係說,則同屬「事件」之不當得利,其 因果關係之判斷竟分別採取二種不同之標準,是否妥適,亦值商榷。故相較於給付關係說僅解決給付類 型之不當得利的因果關係,直接因果關係說就給付與非給付類型之不當得利的因果關係判斷有其一致之 標準,理論上較為一貫。再者,給付關係說係以「給付關係」作為是否「致他人損害」之標準,然所謂 「給付關係」,與直接因果關係說之「同一原因事實」,究有何相異之處?給付關係之內涵,是否與「同 一原因事實」重疊?學者似未提出區隔之明確界線。苟給付關係說本身所提出之標準與直接因果關係說 相同,或者該標準已為直接因果關係所涵蓋,即無創設該理論之實益,至為顯然。若給付關係說與直接 ! !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ݯᏭ཰፠! 123! 係,仍以採取目前吾國實務上之直接因果關 係說,以損失與得利間,是否本於同一原因 事實為基準,在法律觀念上或較為妥適。 ̣ăҚᓑග;̝Тኳّநኢ! 採取直接因果關係說,以損失及得利間 係本於同一原因事實為判斷是否具備因果關 係之基準,具有明確性。然在多樣化之不當 得利中,如何建立其體系亦屬重要。故在採 取直接因果關係之前提下,為有效達成調和 損失與得利之衡平性,本文認為應另輔以串 聯給付之同質性理論。所謂串聯給付之同質 性理論,係指在涉及第三人之不當得利類型 中,各該損失與得利間透過串聯之方式,於 具有同質性之原因關係下,認為有直接因果 關係存在之理論。茲舉一例明之。甲於二○ ○三年一月一日向乙清償一百萬元,乙於二 ○○三年一月三日將該一百萬元清償予丙, 惟事後發現,甲並未欠乙債務,乙亦未欠丙 債務,甲、乙均非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無前開債務,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如 何。嗣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如下: (一 )甲得對乙主張不當 得利,蓋以乙取得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其所得之利益即係對丙之不當得利 返還請求權,與甲所受之損失間有直接因 果關係存在。(二)乙得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乙、丙間之受損與得利,亦有直接因果關係。 (三)準此,甲得對乙主張不當得利,乙得對 丙主張不當得利,透過此一雙重因果關係 之串聯,均有非債清償之同質性,故甲得 直接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一百萬 元。 是以串聯給付之同質性理論應具備之要 件為:(一)甲得對乙主張不當得利,甲之損 失與乙之得利間,係本於同一原因關係;(二) 乙得對丙主張不當得利,乙之損失與丙之得 利間,係本於同一原因關係。(三)甲、乙間 之原因關係及乙、丙間之原因關係不存在, 均係本於非債清償之同質性。至串聯給付之 同質性理論,其法律效果為:甲得直接向丙 請求返還所得利益;惟苟欠缺上開之任一要 件,則甲均不得請求丙返還所得之利益。透 過此一同質性理論之機制,而由甲向丙請求 返還得利,既符合訟訴上之經濟效益,亦且 由最終取得利益者之丙負終局返還得利之 責,復符合不當得利衡平性之中心思想,至 屬明灼。給付關係說因未同時採取此一理 論,故於本案例中,並無法達到由丙直接負 返還責任之目的,蓋以本件由甲向乙為給 付,乙再向丙給付,因而仍須先由乙向丙請 求返還,再由甲向乙請求返還(於乙怠於行 使權利時,由甲代位請求),就受損失之甲而 言,反而須透過雙重之程序為之,顯然不符 合經濟效益。故參以目前實務上所採取之直 接因果關係說,既有其可資採取之功能性存 在,輔以串聯給付之雙重因果關係,將更有 助於有效解決非債清償類型之不當得利的問 題,洵屬無疑。 因果關係說有其分別,係以「由何人給付」決定因果關係之有無,則因果關係之判斷,竟委由行為主體 之給付行為定之,恐有本末倒置之嫌。蓋以「某人向某人給付」之不當得利事件是否有因果關係,以「某 人向某人給付」為標準,將陷於循環論證之中,質言之,依給付關係說,在給付類型之不當得利下之得 利與損失間有無因果關係,取決於有無「給付關係」,苟有給付關係,則有因果關係,無給付關係,則無 因果關係。然因果關係之標準,本即在定該給付關係下之事件有無因果關係,給付關係說捨去在損失與 得利間求其判斷基準,反求諸他途,以行為人間是否有給付關係決定有無因果關係,未將重點置於損失 與得利間之推論過程,殊屬可惜。 124! ݯᏭ཰፠ ПҊݯᏭᚒᇩȏNo.110Ȑ2004.7 ! ̱ă̈ඕ! 日本學說與實務上就得利與損失間之因 果關係,其「直接之因果關係」並非必要, 而以「社會觀念上之因果關係」判斷已成為 多數說。吾國學說上採取給付關係說,固已 漸漸成為有力;然目前實務上則仍堅守直接 因果關係說之立場。本文就不當得利之因果 關係,採取直接因果關係說,認為直接因果 關係有其明確性之標準存在,復可避免給付 關係說就屬「不當得利事件」因果關係之認 定,因給付或非給付之類型不同,而有二種 迥異之基準存在,致造成理論選擇之自我矛 盾。再者,非直接因果關係說之「社會觀念 上之因果關係」因具有浮動性、不確定性及 因案而異之缺失,於理論尚未完備之際,實 不宜貿然採行。而在涉及第三人之非債清償 的情形,採取直接因果關係說而輔以串聯給 付之同質性理論,更可有效地直接解決當事 人間的得利返還問題,於訴訟經濟上亦有實 益存在。 Ёăඕኢ 不當得利自十七、十八世紀之近代自然 法之影響下,在德國由個別之返還請求權統 一而成為不當得利法,該自然法之思想,具 有法與數學般相同之體系性 48,且係依從公 平理念而嘗試調和矛盾之制度 49。德國學者 Suhunemann 曾云:「放棄任何一個法學體系 的建立,意味著解決社會衝突,將停留在日 常生活的領域和表現並形成日常生活的語言 體系架構內」50,儘管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 制度的建立有其困難度,然其特殊性之理論 架構,在衡平原則之指導下,仍有重新探討 之必要。本文乃以此為出發點,論述非債清 償之不當得利的類型及應適用之因果關係, 期獲致我國不當得利法制上就非債清償之不 當得利有更深層面之認識,以建立其學理上 之地位。㬐 48 內田貴,前揭註 12 書,521 頁。 49 遠藤浩等合編,前揭註 6 書,32 頁。 50 Prof. Dr. Bend Schunemann 著,許玉秀譯,刑法體系思想導論(一),法務通訊,1560 期,1992 年 2 月,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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