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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2-465138-2010 普通照明用用自镇流LED灯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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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2-465138-2010 普通照明用用自镇流LED灯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安 全 与 电 磁 兼 容 认 证 规 则 CQC12-465138-2010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 LED灯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Safety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elf-ballasted L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2010 年 12 月 ...

CQC12-465138-2010 普通照明用用自镇流LED灯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安 全 与 电 磁 兼 容 认 证 规 则 CQC12-465138-2010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 LED灯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Safety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elf-ballasted L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2010 年 12 月 28 日发布                                                        2010 年 12 月 28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解志军、郑雪生。 CQC12-465138-2009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 LED 灯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的、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 LED 灯(自镇 流 LED 灯)的安全认证。 适用范围如下: —— 额定功率 60 W 以下; —— 额定电压大于 50 V 小于等于 250 V; —— 灯头符合 GB 24906—2010 中表 1 要求。 注:在本标准中出现的“灯” 代表“自镇流 LED 灯”,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其他类型的灯。 2. 认证模式 自镇流 LED 灯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以下所列相同的产品可以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 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相同; —— 输入功率 P:P<25W、P≥25W 划为不同单元; —— 灯头型号相同; —— 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 —— 灯的形状相同,例如梨形、球形、蜡烛形、PAR 形划分不同单元; —— LED 模组的数量与类型均相同; —— 相同制造商和生产厂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的型号应分为不同申请单元。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 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 CQC 进行一致性核查。 3.2 申请文件 3.2.1 申请资料(CQC 提供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文件)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自镇流 LED 灯类产品描述 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 各个型号的外观和关键结构照片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第1页 共1页 CQC12-465138-2009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 LED 灯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2 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 CQC 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见表 1。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和相关资料由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 试验要求 4.2.1 依据标准 GB24906-2010《普通照明用 50V 以上自镇流 LED 灯 安全要求》 GB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和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7625.1-2003《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 4.2.2 试验项目及要求 产品检测项目为 4.2.1 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具体检验项目详见表 1。 表 1.自镇流 LED 灯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样品数量 判定 1 标志 按照 GB24906-2010 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5 只 (0,1) 2 互换性 按照 GB24906-2010 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5 只 (0,1) 3 弯矩 按照 GB24906-2010 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5 只 (0,1) 4 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防护 按照 GB24906-2010 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5 只 (0,1) 5 潮湿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按照 GB24906-2010 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1 只 (0,1) 6 机械强度 按照 GB24906-2010 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5 只 (0,1) 7 灯头温升 按照 GB24906-2010 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1 只 (0,1) 8 耐热性 按照 GB24906-2010 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1 只 (0,1) 9 防火与防燃 按照 GB24906-2010 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1 只 (0,1) 10 故障状态 按照 GB24906-2010 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1 只 (0,1) 11 骚扰电压、辐射骚扰 按照 GB17743-2007 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1 只 (0,1) 12 谐波 按照 GB17625.1-2003 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1 只 (0,1) 注1:这里以单一规格的检验,考虑到破坏性试验损坏的的 LED,安排的最少检验数量。 注2:不同规格的灯使用不同材料、工艺的部件不可使用归并原则,应进行差异试验。标准中所有检验项目适用于归 原则。具体见方法和数量栏说明。 4.2.4 型式试验时限 检验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时间,但是应做出延长试验的说明。时间从收到 样品和检测费起开始计算。 4.2.5 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 4.2.1 中相关标准和 4.2.2 规定的要求。 第2页 共2页 CQC12-465138-2009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 LED 灯 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 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 申请人寄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 4.3 关键元器件/ 零部件要求 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见 CQC12-465138.01-2010《普通照明用自镇流 LED 灯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 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 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 2 进行检查。 表 2 自镇流 LED 灯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依据标准条款 试验要求 频次 操作方法 例行检验 确认检验 GB24906-2010 通电试验 100% 输入额定电压,光源应能正常燃点 9 5 标志 注 2 按标准 5 要求进行测试 9 6 互换性 注 2 按标准 6 要求进行测试 9 7 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防护 注 2 按标准 7 要求进行测试 9 8 8.1 8.2 潮湿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和介 电强度 绝缘电阻:≥4 MΩ 电气强度:无闪络或击穿 注 2 按标准 8 要求进行测试 91%~95%HR 温度 20℃~30℃任一温 度值±1℃。潮湿箱内 48h。 DC500V≥1min, HV型(220V~250V):4000V(有效值); BV型(100V~120V):2U +1000V; 9 9 机械强度:≥1.15 Nm,≥3 Nm 注 2 按标准 9 要求进行测试 9 10 灯头温升:△T≤120K 注 2 按标准 10 要求进行测试 9 11 耐热性: 压痕直径 ≤2mm 注 2 按标准 11 要求进行测试 固定带电部件:正常工作温度 ±25℃(≥125℃), 其它部件: ≥80℃, 9 12 防火与防燃 注 2 按标准 12 要求进行测试 9 13 故障状态 注 2 按标准 13 要求进行测试 9 GB17625.1-2003 谐波 注 2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GB17743-2007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必要时进行辐射骚扰) 注 2 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 9 注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 工。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注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确认检验的频次可按生产 批次进行,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 室进行检验。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第3页 共3页 CQC12-465138-2009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 LED 灯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 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可包括通电试验、标志、互换性、意外接触带点部件的防 护、机械强度。 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 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 3。 表 3 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检查/监督检查) 生产规模 100 人以下 101~300 人 301 人以上 人·日数 2/1 3/1.5 4/2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 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 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 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监督检查和初始检查及每次年度监督 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 3。 第4页 共4页 CQC12-465138-2009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 LED 灯 7.2 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 根据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 9 及 CQC 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 覆盖 CQC/F 001-2009 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按照表 2 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 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 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7.4 监督抽样检验 产品一般应抽取未进行初次型式试验并代表最不利元件和外壳组合的一个规格产品。抽样检测的样品数 量及检测项目基本与初次型式试验相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 机抽取,工厂检查时如不能抽到样品,相关产品的抽样应在工厂检查之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暂停相 关证书。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抽样检测的样品数量、试验项目及要求同 4.1.2 和 4.2.2 执行。 如果抽样检测的样品检验不合格,则判定样品所覆盖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监督检验不合格。 7.5 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 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9.3 规定执行。 8.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 数同初始工厂检查(表 3)。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4 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 CQC 规定 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9.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 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 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第5页 共5页 CQC12-465138-2009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 LED 灯 9.2.1 扩展程序 认证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 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 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 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持证人应按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 行差异试验。 9.3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 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持证人可 以向 CQC 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 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 管理办法》。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获证产品如需使用 10mm 及更小规格的认证标志时,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或 )。 10.2 认证标志的加施 应在获证产品本体上或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 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中合适 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 CQC 有关规定收取。 第6页 共6页 CQC12-465138.01-2010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 LED 灯产品描述 申请编号: 一、样品情况 光源类型: 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参数: 光源产品图、光源外观及关键结构照片(可另附页): 二、单元内覆盖型号系列说明或差异描述: 三、关键元器件/ 零部件清单 名称 元器件\零部件 型号/规格 技术参数/技术规 格书 生产厂(全称) 主检/差异 灯头 外壳 散热装置 绕线骨架 透光罩 反射器 透镜 导线 导线套管 LED 组件用连接器 (如有) 外 购 LED 芯片 LED 芯片 单颗功率、颗粒数 封装材料 封装方式 LED 模组 类型 及数 量 自 制 透镜 保护熔断装置 电解电容器(滤波) 整流二极管 脉冲变压器线圈 功率半导体器件 限流电感 IC 芯片 EMC 抑制电容器 EMC 抑制电感 电子控制装置 线路板 注1:除了填写主检规格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外,在同一单元中被覆盖规格的不同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应在主检/差 异栏注明所属被覆盖的规格; 注2:相同关键元器件/零部件,不同供应商应分别填写。 第1页 共1页 CQC12-465138.01-2010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 LED 灯产品描述 第2页 共2页 四、申请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 CQC 确认的上述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如果关键元器件/零部件 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未经 CQC 的认可,不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规格型号始终符合 产品认证要求。 申请方 :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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