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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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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浅谈婚姻法解释(三) 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www.corwing.com 科云网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一时间网络、媒体众说纷纭,似乎很多人都成了婚姻法方面的专家。俗话说: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部婚姻法有那么多解读,其实也不奇怪。可就是有那么一些人,一看到某些媒体的诸如“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的标题,估计连报道正文和婚姻法都没看过,就以为天下要大乱了,男女要不平等了。 首先必须澄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 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www.corwing.com 科云网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一时间网络、媒体众说纷纭,似乎很多人都成了婚姻法方面的专家。俗话说: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部婚姻法有那么多解读,其实也不奇怪。可就是有那么一些人,一看到某些媒体的诸如“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的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估计连报道正文和婚姻法都没看过,就以为天下要大乱了,男女要不平等了。 首先必须澄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些人把它理解为新婚姻法我感觉实在是搞笑。司法解释,通俗的说就是法院再引用婚姻法进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争议性的问题,或者是由于时代的变化,原有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直接引用婚姻法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不违背婚姻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对婚姻法的司法作出一些解释。所以说,婚姻法解释并非是对原有婚姻法的改变,而是对婚姻法一些争议性问题的明确化,至多也是对原有婚姻法解释的改变,理论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无权改变婚姻法的。   下面进入我们的主题。按照某些人的说法,婚姻法解释(三)严重伤害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感情,从事实上扩大了男女不平等,继而全面否定了婚姻法解释(三)。那么,事实上真的是这样的吗?   我们来看看这条被广为痛骂的条款:“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实际上广大网友没有注意到这只是第七条第一款,还有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这里我们只讨论第一款。  就这样一个严谨的法律语句却被某些人压缩成了: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首先得说明的是,该条条款中的一方可不是“一方”可没有特指“男方”,你可以理解为: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那我也可以理解为:父母买房子给女儿女婿没份。当然由于中国5000年的传统都是男婚女嫁,女方进了男方家门,造成了事实上的房子一般是由男方提供,所以说“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倒也不能从根本上否定。但是这个“没份”确却是个很有争议性的 词汇 英语3500词汇语境记忆pets3考试词汇二年级反义词和近义词初中词汇词汇大全考研英语二高频词汇表 。“没份”,可以是所有权的没份,可以是居住权的没份,可以是继承权的没份,你要它大,它可以大的没谱,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没份”到底指什么呢?我们一个一个来看。首先是所有权,解释中规定“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没什么争议,应属于夫妻一方。再来看居住权,对于居住权,婚姻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在下暂时也没有查到。但是从中国的公序良俗来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于另一方享有产权的房屋,理应享有合法的居住权,而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看到,即使是离婚的,如果另一方生活确实困难,那一方也应该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当然,如果你要问极端的情形就是一方非要将另一方扫地出门,以我现有的法律知识,我是真心无法回答了。最后是继承权的问题了,继承法中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所以假如有个不慎,男方先女方而去,那女方对于男方名下的房屋享有同父母、子女平等的继承权,当然这个前提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我们回到第七条,第七条中涉及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某些人估计是一看到这个条款就已经气疯了,而忽略了这个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这个第三款就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可见,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婚姻法中早有规定,即只要是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民法中确定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对于明示,即使是明示,既可以是口头明示,也可以是书面明示。所以我说,这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并没有违背立法机关制定的婚姻法。关于这一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采取的是明示的方式。而到了婚姻法解释(三),则采取了推定的方式,推定父母赠与子女一方,当然父母也可以明示赠与夫妻双方,或者夫妻双方自愿订立协议为共有,这样的情况下,就是夫妻共有了,估计这样的情形现实中不会很多,但不是很多不代表不可能。广大网友一味强调“儿媳没份”就说得太绝对了。更何况一般来说,“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只会在离婚时才会摆到台面上来,如果这时候把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进行分割,从情理上来说也有违父母的意思。所以,我认为这第七条,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来说,都应该是合法合理的。   也许有人会问,那如果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还贷的,怎么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中已经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即使协议不成,另一方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这里尤其注意的是这个“增值部分”,经常会看到有人因为这个“增值部分”而喷婚姻法解释(三)的,而他们引用的是第五条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是对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应引用第十条的规定,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也许又有人会问,那有何证据能够证明是共同还贷的,不能证明还不白搭?一般认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当然是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的,这个只要夫妻一方调查一下缔结婚姻的时间和还贷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就可以了,这个应该不难吧。所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只要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是其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就应该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还贷的。    最后来说说婚姻法上的保护妇女合法权利的问题。要注意的是,保护妇女合法权利不等于赋予妇女特权。虽然说妇女在现实生活中遭受各种不平等待遇,但是我们的立法应该是通过法律来消灭这种不平等,而不是通过立法赋予妇女另外方面的特权来弥补这种不平等,这实质上是造就了另一种不平等。   其实婚姻法对于保护妇女权利也是有明文规定的,比如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条款,或是直接,或是间接的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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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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