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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 二零零九年一月
中国快讯
税务及法规动态
税务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海关进口设备政策
概要
• 新规定实施后,进口设备的增值税从“免征”变成“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这将给企业带来现金
流的压力。对于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设备(包括模具)在进口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将成为新税
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从2009年1月1
日开始实施,是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重要
标志(详见早前二零零八年第45和52期,二零零九年第6和7期的
《中国快讯》)。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08 年第 43 号
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 12 月
25 日发布,2009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第 43 号公告)
海关总署 2008 年第 103 号
公告,海关总署 2008 年 12
月 31 日发布,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103 号公告)
自条例公布后,业界一直对下列问题存在疑问:
• 是否会彻底取消进口设备税收优惠?
• 是否给予企业一段时间的过渡期?
•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不作价设备”)是
否会有例外?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2008年第43号公告,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就进口设备税收优惠
政策进行了调整。随后,海关总署在此基础上发布了海关总署
2008年第103号公告,对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提供了操
作性指南。在第43号公告及第103号公告中对以上的问题作出正
式的回应:
• 符合条件的内外资鼓励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外商提供的加
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及其它所有基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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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项下的进口设备及配
套技术、配件、备件,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免征关税,
但需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关于过渡期,2008 年 11 月 10 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
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书”)的企业在 2009 年 6
月 30 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的待遇;否则,按新规定办理。
• 不作价设备方面,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
工贸易手册备案,且在 2009 年 6 月 30 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
口的,可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办
理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变更,一律需征收进口环节
增值税。
有待进一步澄清的地方
• 已在 2008 年 11 月 10 日以前获得项目确认书的企业,在 2009
年 6 月 30 日前实际进口时,需修改项目确认书及变更海关备
案,相应待遇是否发生变化?
对企业的影响
• 新规定实施后,进口设备的增值税从“免征”变成“进项税
额予以抵扣”,这将给企业带来现金流的压力。
• 对于目前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设备(包
括模具)在进口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将成为新税负。
• 对于生产企业来讲,无论内资还是外资,无论鼓励类项目还
是非鼓励类项目,在增值税方面都处于公平的竞争水平。
毕马威的建议
• 对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以前已获得项目确认书的企业应注意
2009 年 6 月 30 日的截止日期。如有可能尽量安排在此前进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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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利用不作价设备进行来料加工的企业应仔细评估此次增值
税改革的影响。对于需要不断更新设备的企业,应从税务角
度权衡是否继续从事来料加工。
• 合规性在任何时候都是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
注意的问题,由于这些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对此类设备
的使用、转让、处置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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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少云(合伙人)和杨文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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