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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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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所部分)   Code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of substation) DL 5009.3—1997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及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网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文号:电综[1997]6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综[1997]678号   国家...

电气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所部分)   Code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of substation) DL 5009.3—1997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及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网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文号:电综[1997]6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电力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通知 电综[1997]678号   国家电力公司,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有关单位: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5009·3—1997 该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和意见告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前 言   本规程是在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基础上编写的。原能源部(1992)129号文《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中指出:“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但在执行过程中多有不便。为此又组织编写了变电所施工专用的安全工作规程,即本规程。 本规程应遵照国务院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并应与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输电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相符合。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变电所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行业标准。 本规程由原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网部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蔡新华、潘裕章、王瑞武、宋耐坚、华士元、解德山、朱海、何英。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负责解释。     1 范 围   本规程规定了高压变电所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要求,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变电所的建筑、安装现场施工和启动带电等工作。   2 引 用 标 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102—74 圆股钢丝绳 GB3608—83 高处作业分级 GB3805—83 安全电压 GB3878—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4387—84 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5082—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722—86 爆破安全规程 GB5019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锅字18号文颁发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锅字10号文颁发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建设部   3 通 则   3.1 总 则   3.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适应发展高电压和大容量变电所、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变电工程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3.1.2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1.3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1.5 从事特种作业或第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3.1.6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2 施 工 现 场   3.2.1 一般规定 3.2.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3.2.1.2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2.1.3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3.2.1.4 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3.2.1.5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均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2.1.6 凡在有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通风装置,并设置其他安全设施。 3.2.1.7 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拆、挪或移作它用。 3.2.1.8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宜隔开,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2.1.9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2.1.10 从事高处、粉尘或有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3.2.1.11 下坑井、隧道或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或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3.2.1.12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或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3.2.2 道路 3.2.2.1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主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5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 3.2.2.2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便桥的两侧应设有可靠的栏杆。 3.2.2.3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3.2.2.4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h。机动车辆行驶沿途的路旁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或“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2.3 材料、设备堆放及保管 3.2.3.1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3.2.3.2 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放场所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3.4.2.6条的有关规定。 3.2.3.3 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并封闭两端。 3.2.3.4 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3.2.3.5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3.4.2.6条的有关规定。 3.2.3.6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保持通风。 3.2.3.7 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表3.2.3.7的规定。   表 3.2.3.7 建筑材料堆高限度 器材名称 堆高限度 注意事项 器材名称 堆高限度 注意事项 铁桶、管 1m 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 水 泥 12袋 地面应以木板架空垫起0.3m以上 成 材 4m 每隔0.5m高度加横木 器材箱、筒 横卧3层立放2层 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 砖 2m 堆放整齐、稳固 袋装材料 1.5m 堆放整齐、稳固   3.2.3.8 电气设备、材料的保管与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瓷质材料拆箱后,应单层排列整齐,不得堆放,并采取防碰措施。 b)绝缘材料应存放在有防火、防潮措施的库房内。 c)电气设备应分类存放稳固、整齐,不得堆放。重心较高的电气设备在存放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3.3 施 工 用 电   3.3.1 一般规定 3.3.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3.3.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3.1.3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由专业班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3.3.2 施工用电设施 3.3.2.1 施工用电设备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 3.3.2.2 电压35kV及以下的施工用的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10kV、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 b) 56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及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c)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的接地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3.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3.3.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易腐蚀场所以及热力管道。 3.3.2.5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3.3.2.5-1、表3.3.2.5-2的要求。   表 3.3.2.5-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 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 m 1 2 2.5   表 3.3.2.5-2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 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 m 1 1.5 3   3.3.2.6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裸线时,架空线高度不得低于3m,穿过交通要道时不得低于6m,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3.3.2.7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或固定构筑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的标志; 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 其高度不得低于2m。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触电的措施。 3.3.2.8 现场集中控制的配电箱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被物体打击。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3.3.2.9 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裸露。 3.3.2.10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3.3.2.11 照明、动力分支开关箱,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3.3.2.12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流动开关箱;流动开关箱至固定式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只能用橡套软电缆。 3.3.2.13 施工用电的维护人员,应配备足够的绝缘用具。绝缘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3.3.2.13。   表 3.3.2.13 常用电气绝缘用具试验要求 序 号 名 称 电压等级 kV 试验周期 试验时间 min 交流耐压 kV 泄漏电流 mA 1 绝缘棒 6~10 一年 5 44   2 绝缘夹钳 ≤35 一年 5 三倍线电压   3 绝缘手套 高压 六个月 1 8 ≤9 4 绝缘手套 低压 六个月 1 2.5 ≤2.5 5 橡胶绝缘鞋 高压 六个月 2 15 ≤7.5 6 验电笔1) 6~10 六个月 5 40   1)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3.3.2.14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3.3 施工用电及照明 3.3.3.1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3.3.3.2 多路电源配电箱宜采用密封式。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3.3.3.3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相应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3.3.3.4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3.3.5 手动操作开启式低压断路器、闸刀开关或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3.3.3.6 闸刀开关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3.3.3.7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3.3.3.8 连接电动机械或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设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3.3.3.9 现场110V以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3.3.3.10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的照明电源。 3.3.3.11 特殊照明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3.3.3.12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3.3.3.13 开关应控制火线,使用螺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口上。 3.3.3.14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3.3.3.15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42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或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3.3.3.16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侧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二次侧不得接地。 3.3.3.17 在光线不足的工作场所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均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3.3.3.18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3.3.3.19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b)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c)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d)设专人监护。 e)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3.3.4 接地及接零保护 3.3.4.1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a)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b)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c)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e)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f)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g)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h)吊车的轨道及焊工等的工作平台。 i )架空线路的杆塔(木杆除外)。 j )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3.3.4.2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3.3.4.3 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宜按GB50194—93,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开的接地保护。 3.3.4.4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开关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b)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 c)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必须与保护零线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d) 接引至移动式或手提式电动机具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 3.3.4.5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3.3.4.6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3.3.4.7 使用外接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接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3.3.4.8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3.4.9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3.3.4.10 施工现场防雷接地装置的规定: a) 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烟囱及水塔等均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组立起的构架应及时接地。 b) 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c) 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3.3.4.11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 均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3.3.4.12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3.3.4.13 下列设施均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a)用于加工、储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b)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须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 3.3.5 施工用电管理 3.3.5.1 施工用电系统的运行应设专人管理,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3.3.5.2 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维修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3.3.5.3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和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3.3.5.4 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3.3.5.5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3.4 防 火   3.4.1 一般规定 3.4.1.1 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标准灭火器一个。 3.4.1.2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灭火器有效;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它用。 3.4.1.3 在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 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3.4.1.4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4.1.5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 3.4.1.6 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3.4.1.7 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3.4.1.8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4.1.9 施工单位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3.4.1.10 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3.4.1.11 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及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3.4.1.12 熬制沥青或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物不得小于10m,严禁在室内进行。 3.4.1.13 进行沥青或冷底子油作业时必须通风良好,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24h内,其作业区周围30m内严禁明火。在室内施工时,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4.1.14 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制订相应的防火和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并设有不少于2人的值班。 3.4.2 临时建筑及仓库防火 3.4.2.1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4.2.2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领、退料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火墙。 3.4.2.3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3.4.2.4 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必须用防火材料隔离。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50cm。严禁用汽油或煤油引火。 3.4.2.5 氧气、乙炔气、汽油等危险品的仓库,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氧气瓶仓库的室温不得超过35℃。 3.4.2.6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4.2.6的规定。   表 3.4.2.6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m 序号 建筑名称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 正在施工中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20 15 20 25 20 30 25 10 2 办公室及生活性临时建筑 20 5 6 20 15 15 30 20 6 3 材料仓库及露天堆场 15 6 6 15 15 10 20 15 6 4 易燃材料(氧气、乙炔、汽油等)仓库 20 20 15 20 25 20 30 25 20 5 木材(圆木、成材、废料)堆场 25 15 15 25 垛间2 25 30 25 15 6 锅炉房、厨房及其他固定性用火 20 15 10 20 25 15 30 25 6 7 易燃物(稻草、芦席等)堆场 30 30 20 30 30 30 垛间2 25 6 8 主建筑物 25 20 15 25 25 25 25 25 15 9 一般性临时建筑 10 6 6 20 15 6 6 15 6   3.5 季节性施工   3.5.1 夏季、雨汛期施工 3.5.1.1 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洪等准备工作。现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 3.5.1.2 各种高大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3.5.1.3 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建设施以及高架机械均应进行修缮和加固,防汛器材应及早准备。 3.5.1.4 暴雨、台风、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理加固。险情严重者应立即排除。 3.5.1.5 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 3.5.1.6 夏季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3.5.2 冬季施工 3.5.2.1 入冬之前,对消防器具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及施工用水外露管道,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3.5.2.2 对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用火炉取暖时,严防一氧化碳中毒;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 3.5.2.3 现场道路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等,应及时清除积水、积霜、积雪并采取防滑措施。 3.5.2.4 施工机械及汽车的水箱应予保温。停用后,无防冻液的水箱应将存水放尽。油箱或容器内的油料冻结时,应采用热水或蒸汽化冻,严禁用火烤化。 3.5.2.5 汽车及轮胎式机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   3.6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3.6.1 高处作业 3.6.1.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3.6.1.1。 表 3.6.1.1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m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2~5 5~15 15~30 >30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2 3 4 5 注:1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3.6.1.2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3.6.1.3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必须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3.6.1.4 特殊高处作业宜设有与地面联系的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3.6.1.5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3.6.1.6 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宜设取暖休息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 3.6.1.7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3.6.1.8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3.6.1.9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3.6.1.10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严禁在脚手架上使用临时物体(箱子、桶、板等)作为补充台架。 3.6.1.11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立杆或横杆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3.6.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严禁抛掷。 3.6.1.13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3.6.1.14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3.6.1.15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3.6.1.16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3.6.1.17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构架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登高用具应按表3.6.1.17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   表 3.6.1.17 登高安全用具试验标准 名 称 试验静拉力 试验周期 外表检查周期 试验时间 min kN kgf 安全绳(带) 2.25 225 半年 一个月 5 升降板 2.25 225 脚 扣 1 100 竹(木)梯 1.8 180   3.6.1.18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3.6.2 交叉作业 3.6.2.1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须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3.6.2.2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3.6.2.3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3.6.2.4 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抛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3.7 脚手架及梯子   3.7.1 一般规定 3.7.1.1 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65kPa(270kgf/m2)。脚手架搭设后应经施工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3.7.1.2 荷重超过2.65kPa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3.7.1.3 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必须验算构筑物强度。 3.7.1.4 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竹、木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杆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横杆必须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3.7.1.5 竹、木立杆或大横杆搭接均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3.7.1.6 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3.7.1.7 脚手板的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或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b)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c)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d)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e)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3.7.1.8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临街或靠近带电设施的脚手架应采取封闭措施,里脚手架的高度应低于外墙20cm。 3.7.1.9 斜道板、跳板等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 并应钉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3.7.1.10 直立爬梯的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得大于30cm,使用时应用攀登自锁器,严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 3.7.1.11 竹、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直径4mm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棕绳或水葱竹篾。 3.7.1.12 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应抬高、加固,不得阻碍通行。在搬运器材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悬挂警告牌。 3.7.1.13 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7.1.14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3.7.1.15 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3.7.1.16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3.7.1.16的规定。3.7.2 脚手架及脚手板选材与规格 3.7.2.1 钢管脚手架及钢脚手板 a)现场宜采用扣碗式钢脚手架。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钢管,长度以4~6.5m及2.1~2.8m为宜。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   表 3.7.1.16 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m 脚手架类型 立杆 大横杆 小横杆 钢管脚手架 2 1.2 1.5 木脚手架 1.5 1 竹脚手架 1.3 0.75   c)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不得用铁丝或绳子绑扎。 d)钢脚手板应用厚2~3m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1.5~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或防滑花纹。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3.7.2.2 木脚手架及木脚手板 a) 木杆应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硬木。凡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以及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 b) 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c) 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cm为宜,长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3.7.2.3 竹脚手架及竹脚手板 a)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严禁使用。 b)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须拧紧。竹片脚手板的长度以2.2~2.3m、宽度以40cm为宜。 3.7.2.4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 a)挑式脚手架的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钉或铁丝等连接,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构筑物上。 b)在门窗洞口搭设的挑架(或称外伸脚手架),其斜杆与墙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30°,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处。墙内大横杆两端伸过门窗洞两侧应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点都应绑双扣,挑梁应设防护栏杆。 c)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建筑物绑牢,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d)悬吊式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悬吊式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在工作中,对其结构、挂钩及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及维护。 3)全部悬吊系统所用钢材应为A3钢的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扣紧。 4)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以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 并备有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使用中,应防止绳索与构筑物的棱角摩擦。 6)应满铺脚手板并设1.05m高的栏杆及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护立网。 7)使用时脚手架应固定在构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8)脚手架的升降过程应缓慢、平稳。 9)悬挂式钢管吊架在搭设过程中,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立杆的上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保险扣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得少于20cm。 3.7.3 梯子 3.7.3.1 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梯子必须坚实可靠并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7.3.2 梯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搁置应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物应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应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b)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袋。 c)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d)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e)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 f)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g)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h)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i )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j )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梯子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k)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l)长度在4m以上的梯子,搬运应由两人进行。在设备区及屋内应放倒平运。 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3.7.3.3 使用铝合金升降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前应详细检查上下滑轮及控制爪是否灵活可靠,滑轮轴有无磨损。 b)梯子升出后,升降拉绳必须牢固可靠绑扎在梯子下部。 c)在带电区作业,严禁使用铝合金升降梯。   3.8 起重与运输   3.8.1 一般规定 3.8.1.1 起重工作 a)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制定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安全技术措施。 b)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c)起吊物应绑牢,并有防止倾倒措施。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d)吊索(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得超过120°。 e)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f)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g)起重机吊运重物时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有人停留场所上空越过;对起吊的重物进行加工、清扫等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h)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i)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j)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允许起重量。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 k)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l)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m)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n)遇有大雪、大雾、雷雨、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3.8.1.2 起重机械 a)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 b)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c)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必须在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设接地装置。 d)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e)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f)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如必需超过规定的最大仰角时,应经过计算并采取防止吊臂后仰的可靠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起吊。 g)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h)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min,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0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使用。 2)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3.8.1.3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 a)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30t及以上的大型起重机操作人员,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级及以上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 b)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下述规程和有关知识: 1)所操作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熟悉GB6067、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以及有关法令。 3)安全运行要求。 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指挥信号。 7)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 c)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该机械的保养规定,在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后方可启动。 d)雨、雪天工作,应保持良好视线,并防止起重机各部制动器受潮失效。工作前应检查各部制动器并进行试吊(吊起重物离地10cm左右,连续上下数次),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工作。 e)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回转及行走的障碍物。 f)起重机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操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未经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g)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违章指挥、指挥信号不清或有危险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h)操作人员在起重机开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起吊重物时,吊臂及被吊物上严禁站人或有浮置物。 i) 起重机工作中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下时应低速轻放。严禁在斜坡上吊着重物回转。 j)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k)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工作,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l)起重机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m)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落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置40°~60°,如遇大风,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切断电源,操作室的门窗关闭并上锁后方可离开。 n)对各种电动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2)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制动器和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3)熔丝应符合规定。 4)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 5)操纵控制器时应逐级扳动,不得越级操纵。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扳到零位, 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逆向逐级扳动,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 6)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得强行合闸。 7)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3.8.1.4 起重机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1)指挥人员应根据GB5082的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 2)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及障碍物。 4)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应先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一人负责指挥起吊。 6)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同步。 3.8.2 钢丝绳、吊钩和滑轮 3.8.2.1 钢丝绳 a)钢丝绳应符合GB1102的规定,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b)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从钢丝绳上取样进行试验。整绳的破断拉力按单丝破断拉力总和的85%(对6×19+1钢丝绳)或82%(对6×37+1钢丝绳)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 c)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和滑轮直径应不小于表3.8.2.11的要求。 d)钢丝绳应防止打结和扭曲。 e)切断钢丝绳时,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表 3.8.2.1-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滑轮直径 钢丝绳的用途 滑轮直径D 安全系数K 缆风绳及拖拉绳 ≥12d 3.5 驱动方式 人 力 ≥16d 4.5 机 械 轻级 ≥16d 5 中级 ≥18d 5.5 重级 ≥20d 6 千斤绳 有绕曲 ≥2d 6~8 无绕曲   5~7 地锚绳   5~6 捆绑绳   10 载人升降机 ≥40d 14 注:d—钢丝绳直径。   f)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g)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或其他柔软物。 h)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i)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发生摩擦。 j)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k)钢丝绳应存放在室内通风、干燥处,并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l)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3.8.2.1-2的要求。   表 3.8.2.1-2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卡的数量 钢 丝 绳 直 径 mm 7~18 19~27 28~37 38~45 绳 卡 数 量 3 4 5 6   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3.8.2.1-2的要求增加50%。 m)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n)钢丝绳用编结法插接绳套时,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o)穿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p)符合GB1102标准的钢丝绳,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 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3.8.2.1-3数值时应报废。 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表3.8.2.1-3报废断丝数应按表3.8.2.1-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 3.8.2.1-3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表 3.8.2.1-4 折 减 系 数 % 钢丝表面磨损量或锈蚀量 10 15 20 25 30~40 >40 折 减 系 数 85 75 70 60 50 0   3)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 4)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5)压扁严重。 6)受过火烧或电灼。 q)卸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卸卡不得横向受力。 2)卸卡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3)不得使卸卡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卡。 3.8.2.2 吊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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