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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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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操作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 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

石油库操作规范
石油库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J 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 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表1.0.4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 级 总 容 量 (米3)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50000 及以上 10000至50000以下 2500至10000以下 500至2500以下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1.0.5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油品闪点(℃) 举 例 甲 28以下 原始、汽油 乙 28至60以下 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 丙 A 60至120 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B 120以上 润滑油、100号重油   表1.0.6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序 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油品类别 耐火等级 1 油泵房(棚)阀室(棚)、灌油间、铁路装卸油品暖库 甲、乙、丙 二级 三级 2 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 甲、乙、丙 二级 三级 3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间、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铁路装卸油品栈桥、高架罐支座(架)   二级   4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   三级   第二章 库址选择   第2.0.1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 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 应靠近有条件建没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 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 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 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 二. 二、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2.0.8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2.0.9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 第2.0.10条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表2.0.9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序号 名 称 石 油 库 等 级 一级 二级 三、四级 1 2 3 4 5 6 7   8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 国家铁路线 工业企业铁路线 公路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100 80 80 35 25 40 1.5倍杆高   300 90 70 70 30 20 40 1.5倍杆高   300 80 60 60 25 15 40 1.5倍杆高   300   注 ①序号 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 或构筑物算起。 序号8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时,序号 1、2的距离可减少25%;当石油库仅储存丙类油品时,序号 1、2、5的距离可减少25%。 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④对于电压35干伏以上的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米。 ⑤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3.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平面布置   第3.0.1条 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接表3.0.1的规定布置。 第3.0.2条 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3.0.3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第3.0.4条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地区。 第3.0.5条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顶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表3.0.1 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序号 分 区 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1 储 油 区 油罐防火堤、油泵房 变配电间等 2 装卸区 铁路装卸区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站台、油泵房、桶装油品仓库、零位罐、变配电间等 水运装卸区 装卸油品码头、油泵房、灌油间、桶装油品仓库、变配电等间等。 公路装卸区 高架罐、灌油间、变配电间、汽车装卸油品设备、桶装油品仓库等。 3 辅助生产区 修洗桶间、消防泵房、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炉房、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等 4 行政管理区 办公室、传达室汽车库、警卫及消防人员宿舍、集体宿舍、浴室、食堂等。   注 ①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② 对于三级石油库,序号2、3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③ 汽车库、浴室亦可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④     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 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3.0.6条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第3.0.7条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口外应设停车场。   表3.0.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油罐 5000米^3以上 1000米^3以上至5000米^3以上 1000米^3以上 架罐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高架罐 油泵房 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 罐油间 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 汽车灌油鹤管 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 铁路作业线 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 装卸油品码头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桶装油品仓库 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 隔油池 150米3 以下150米3 及以上 消防泵房、消防车库 露天变配电所、10千伏及以下 变压器 10千伏以上 独立变配电间 铁路机车走行线 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点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围墙 20 20 15 25 20 25 20 25 20 50 35 25 20 25 30 35 20 30 15 25 35   25 15 15 15 12 20 15 20 15 20 15 40 30 20 15 20 25 30 20 30 15 25 35   20 10 10 12 10 15 12 15 12 15 12 35 30 15 12 15 20 25 20 30 15 25 35   15 8   12 10 10 8 10 8 15 12 20 15 15 15 12 1520 20 20 30 15 20 20   12 8   12 12 12 12 15 15 8 8 15 15 12 12 15 20 12 15 50 12 15 20   12 10     10 12 10 15 12 8 8 15 12 12 10 10 15 10 10 15 10 12 15   10 5   注 ①序号1、2、3的油罐, 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 50%。 ②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③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④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 油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⑤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50%。 ⑥序号 l、2、3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5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米) 灌油间 汽车灌油鹤管 铁路作业线 装卸油品码头 桶装油品仓库 隔油池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甲、乙类油品 丙类油品 150米^3以下 150米^3以上 7   12 12 15 15 15 15 15 15 12 12 20 25 12 20 30 15 20 30 12 10 8     10 15 12 15 12 15 12 12 10 15 20 10 10 20 10 15 20 10 5 9           15 15 15 15 15 15 20 25 15 20 30 15 20 30 12 10 10           15 12 15 12 15 12 15 20 12 10 20 10 15 20 10 5 11               20 20 8 8 25 30 15 20 30 15 20 30 12 10 12               20 15 8 8 20 25 12 10 20 10 15 20 10 5 13                   15 15 25 30 25 20 30 15 20 40 15 - 14                   15 12 20 25 20 10 20 10 15 30 12 - 15                   12 12 15 20 20 15 20 12 15 30 12 5 16                     10 10 15 15 10 10 10 10 20 10 5 17                           20 15 20 15 15 30 15 10 18                           25 20 30 20 20 40 15 10 **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25%。 第3.0.8条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第3.0.9条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油罐组之间宜设宽3.5米的消防道路与环行消防道路相连。 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二、油罐区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为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第3.0.10条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库可设一处。 第3.0.11条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米的非燃烧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的实体围墙。 山区石油库建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建刺丝网围墙。 第3.0.12条 独立石油库的围墙外,应设宽度为1至2米的隔离地带。该地带不应植树。 第3.0.13条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四章 油 罐 区 第一节 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 第 4.1.1条 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当采用钢油罐确有困难时,亦可采用非金属油罐。 储存中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第4.1.2条 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 一、在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200000立方米。 四、—个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多于12座,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 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1.3条 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量可不受此限)。 二、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4.1.4条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   表4.1.4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油品类别 固定顶油罐 浮顶油罐内 甲、乙类 地 上 式 半 地下 式 地下式 浮顶油罐 卧式油罐 1000米3 以上的罐:0.6D且不宜大于20米1000米3 及以下的罐,当消防采用固定式时:0.6D;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0.75D 0.5D且不宜于20米 0.4D且不宜大于15米 0.4D且不宜大于20米 0.8米 丙类 A 0.4D,且不宜大于15米 不限     B 大于1000米3 的罐:5米;不大于1000米3的罐:2米       注:①表中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直径。对于矩形油罐,D为长宽两边之和的一半。 ②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③高架罐的间距不应小于0.6米。   第4.1.5条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300立方米,总容量不大干1500立方米立式罐的油罐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间的距离,可根据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第4.1.6条 地上油罐与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土油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 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1米,且不宜高于 1.6米。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米。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米。 二、 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 三、 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 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4.1.7条 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4.1.8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四、半地下油罐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第4.1.9条 当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大于20000立方米,且油罐座数多于两个时,防火堤内应设隔堤。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至0.3米。 三、四级石油库的油耀组防火堤内是否设置隔提,应根据地形条件、油品性质和消防能力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第4.1.10条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4.1.11条 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需要从油罐上部接入时,甲、乙、丙 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 第4.1.12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 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油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米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4.1.13条 地上油罐的基础面,宜高出设计地坪0.5米。   第二节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 第4.2.1条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15座。 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4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6座。 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2.2条 人工洞内油罐室之间的距离, 不宜小于相邻较大油罐室毛洞的直径。 第4.2.3条 油罐顶与油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油罐壁与油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 油罐壁与油罐室防爆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4.2.4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米;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米。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 第4.2.5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和油罐室防爆墙上,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   第五章 油泵房   第5.0.1条 油泵的类型和规格,应根据输送油品的性质、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并应使油泵经常处于高效区工作。 第5.0.2条 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采用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高。 第5.0.3条 备用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泵,当操作油泵不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应设一台,当操作油泵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不应多于两台。 二、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专设备用油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的油品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油泵。 三、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第5.0.4条 油泵应选用性能良好的轴封装置。 第5.0.5条 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线,必须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压力如有可能大于管线、管件及与泵出口相连的设备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其出口管线上亦必须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 第5.0.6条 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机组单排布置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直小于1.5米。 二、相邻泵矾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泵机组机座宽度的1.5倍。 第5.0.7条 油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油泵房,可设一个外开门。 第5.0.8条         油泵房内的人行过桥、管线支架的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 第5.0.9条             第六章 装卸油品设施 第一节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 第6.1.1条 铁路装卸油品作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作业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计算确定; 二、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米。 三、作业线应为平直线; 四、装卸油品栈桥,只应在作业线的一侧设置。 第6.1.2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安中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米; 二、 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米。 第6.1.3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第6.1.4条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的桥面,宜高出轨面3.5米。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 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至80米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第6.1.5条 装卸油鹤管距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不应小于20米。 第6.1.6条 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与重油、润滑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合用一条线时,其相邻鹤管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4米。 第6.1.7条 桶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可与散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合用。作业线上的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散装油品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0米。 第6.1.8条 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11米。站台边缘至铁路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75米。 第6.1.9条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距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不应小于6米。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第6.1.10条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第6.1.11条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米,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米。 第6.1.12条 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油品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米。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应小于5米。 第6.1.13条 铁路装卸油作业线的中心线与装卸油栈桥边缘的距离,自轨面算起3米以下不应小于2米,3米以上不应小于1.75米。在无栈桥一测,其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B巨离,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米;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米。 注: ①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第6.1.14条 两条铁路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或一排鹤管时,两条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宜大于6米。 第6.1.15条 相邻两装卸油品栈桥之间两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米。 二、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米。   第二节 装卸油品码头 第6.2.1条 内河装卸油品码头应建在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 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的安全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上游。 第6.2.2条 海港 (包括河口港)装卸油品码头不宜与其它码头建在同一港区水域内;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的安全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同一港区水域内。 第6.2.3条 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表6.2.3 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韶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装卸油品码头位置 油 品 类 别 安全距离(米) 沿海、河口 甲、乙、丙 300 200 内河其它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 甲、乙、丙 150 100 内河其它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上游 甲、乙、丙 300 200 内河大型船队锚地、固定停泊场、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 甲、乙、丙 1000   注:①装卸油品码头与其它相邻码头的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受潮流影响产生往复流的河段属河口范围。 ③停靠小于500吨油船的码头, 距离可减少50%。   第6.2.4条 装卸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长度小于或等于150米的机动船舶,不应小了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的0.2倍。 二、长度大于150米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的0.3倍。 注: 船舶在码头内、外档停靠时,可不受此限。 第6.2.5条 内河或海港的装卸油品调头,宜设独立的作业区。 第6.2.6条 码头的装卸油品设施,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第6.2.7条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第6.2.8条 装卸油品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第6.2.9条 码头上输油管线的阀门,应采用钢阀。输油管线在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第七章 输油及热力管线 第7.0.1条 输油及热力管线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其流量进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7.0.2条 管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线,应地上敷设; 围墙以外的输油管线,宜埋地敷设。热力管线,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二、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线应设管托。 三、输油管线的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四、埋地输油管线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米,在其它地段,不应小于0.5米。 第7.0.3条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以及埋地管线的出土端(包括局部管沟、套管内的管线及非弹性敷设管线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第7.0.4条 管线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宜小于60°,并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亦可采取其它防护措施。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米,路边有排水沟时,仲出水沟边不应小于 1米。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米,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米。 二、管线跨越行驶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管线路越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管架立枝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米,距道路不应小于 l米。 三、管线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第7.0.5条 管线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5米(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线除外),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 1米。 第7.0.6条 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兰连接,但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7.0.7条 在油罐液位下与油罐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的第—个阀门应采用钢阀。 第7.0.8条 管线的防护,应附合下列规定: 一、 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它防护措施。 二、输送易凝油品的管线,应采取防凝措施。 管线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三、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线,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泄压措施。   第八章 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   第一节 油品灌装 第8.1.1条 油品灌装可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泵送灌装或高架罐灌装等方式。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油品灌装应采用流量计(表)计量;润滑油也可采用秤计量。 第8.1.2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灌装流速,不宜大于4.5米/秒。 第8.1.3条 油品灌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灌装200升油桶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风宜为1分钟,润滑油宜为3分钟。 二、灌装4000升汽车油罐车,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不应大于8分钟。 第8.1.4条 油品灌装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灌油棚(亭)内灌装。 二、润滑油灌桶间、含铅汽油灌桶间,应单独设置。当润滑油或含铅汽油与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在同一栋灌桶间内灌桶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三、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 第8.1.5条 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时,应采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罐油鹤管。 第8.1.6条 每种油品高架罐的总容量,一、二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的一半;三、四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 每种油品的高架罐,不宜多于两座。 第8.1.7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高架罐,严禁设在建筑物的顶部,亦不得双层架设。润滑油高架罐,可设在润滑油罐桶间上部。 第8.1.8条 高架罐周围的地面上,应设防火堤。高架罐罐壁与防火堤内坡脚线的水平网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二节 桶装油品库房 第8.2.1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建单层建筑,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8.2.1的规定。 表8.2.1 桶装油品库房单栋建筑面积 油 品 类 别 耐火等级 建筑面积(米2 ) 防火墙隔间面积(米2 ) 甲 一、二级 750 250 乙 一、二级 三级 1000 500 - - 丙 一、二级 三级 2100 1200 - -   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必要时可建双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100平方米2.   第8.2.2条 甲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当甲类桶装油品与乙、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甲、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第8.2.3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可采用靠墙外侧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门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门宽不应小于2米,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 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 高出室内地坪0.15米。 第8.2.4条 桶装油品库房内的油桶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米;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米;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0.25至0.5米。 二、桶垛堆码层数: 机械准桶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两层,乙类油品不得超过三层,丙类油品不得超过四层。 人工堆桶时,均不得超过两层。 注:①本条规定以200升油桶为准。 ②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可不受一款的限制。   第九章 消防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石油库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石油库等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9.1.2条 石油库的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9.1.3条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石油库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并应设临时高压或高压给水管道。 二、企业附属石油库,当企业有较强的消防力量时,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并宜设低压给水管道或消防水池。 三、下列各种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 1. 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地上油罐; 2. 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3. 润滑油罐。   第二节 消防给水 第9.2.1条 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9.2.2条 石油库的消防水压力,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管道时,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管道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 第9.2.3条 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敷设;四级石油库和环状敷设有困难的山区石油库,可采用枝状敷设。 第9.2.4条 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制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油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第9.2.5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的地上、半地下固定顶油罐和着火油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半地下油罐,均应冷却;当相邻地上、半地下油罐超过三座时,应按三座较大的油罐计算。 二、着火的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 三、着火的地下或覆土油罐及其相邻的地下或覆土油罐均不冷却,但应考虑灭火时的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 第9.2.6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或保护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着火油罐及相邻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均为0.5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当环形冷却水管做成一个圆形管时,着火油罐及桐邻油罐均为油罐周长;当环形冷却水管做成两个或四个圆弧形管时,着火油罐为油罐周长,相邻油罐为油罐周长的一半。 二、当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 1.着火油罐为固定顶油罐(包括保温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6升/秒·米,着火油罐为浮顶油罐(包括保温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45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 2.相邻的不保温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5升/秒·米;相邻油罐为保温罐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2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的一半 3.地下或覆土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升/秒·米。用水量的计算长度为最大油罐的周长。 注:冷却水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第9.2.7条 冷却水的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浮顶油罐相半地下、地下、覆上油罐以及直径小于或等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应为4小时。 二、直径大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应为6小时。 第9.2.8条 消火栓的数量, 应按所需消防水量确定; 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按10至15升/秒计算;消火栓的位置,应按保护半径确定;保护半径不宜大于l20米。 第9.2.9条 四级石油库的消防水泵房,可不设备用泵,并可使用一个动力源。 第9.2.10条 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小时。   第三节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9.8.1条 采用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的石油库,尚应配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 第9.3.2条 固定顶油罐的空气泡沫或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9.3.2的规定。 第9.3.3条 浮顶油罐的燃烧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泡沫堰板距罐壁应为1.2至1.4米。浮顶油罐的堰板高度,当采用机械密封时不应小于0.25米;当采用软密封时不应小于0.9米。   表9.3.2 泡沫或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油品类别 供 给 强 度 连续供给时间(分) 固定式、 半固定式 移动式 泡沫(升/秒.米2 ) 混合液(升/分.米2 ) 泡沫(升/秒.米2 ) 混合液(升/分.米2 ) 甲、乙类丙类 0.8 0.6 8 6 1 0.8 10 8 30 20   第9.3. 4条 浮顶油罐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应按海个产生器的保护周长计算确定。不同产生器所采用的保护周长和泡沫或混合液供给强度, 应符合表9.3.4的规定。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泡沫产生器的工作压力,应为5公斤/厘米2。   表9.3.4 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泡沫或混合液供给强度 泡沫产生器规格 最大保护周长(米) 最小供给强度 泡沫(升/秒) 混合液(升/分) 泡沫(升/秒.米2 ) 混合液(升/分.米2) 25 50 100 250 500 1000 14 28 48 1.25 1.25 1.5 12.5 12.5 1.5   第9.3.5条 消防泡沫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泡沫泵房宜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其位置宜靠近油罐区,且应满足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油罐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要求。 二、泡沫液宜存放在室内。储存环境温度:植物件蛋白泡沫液应为0至40℃;动物性蛋白泡沫液和氟蛋白泡沫液应为-5至40℃。 三、泡沫液罐的容量,不应小于所需的泡沫液量与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之和。 四、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混合液泵吸入管的压力不应大于3米水柱; 泵的流量,应包括比例混合器动力水的回流损耗。 比例混合器的吸液口标高,不得高于泡沫液罐的最低液面1米。 五、当采用压力比例混合流程时,比例混合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6至12公斤/厘米2。 第9.3.6条 油罐的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油罐上的每个空气泡沫产生器,宜采用单独一根泡沫混合液管线;浮顶油罐上的空气泡沫产生器,可两个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管线。 二、油罐上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立管下部,应设锈渣清扫口(立管下端为管牙接口者除外)。 三、固定顶油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时, 应在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线上设带闷盖的65毫米管牙接口。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6.3.6的规定。 四、浮顶油罐的梯子顶部平台上,宜设置泡沫混合液管线,并应在管线上装设带闷盖的二分水器,该管线应单独引至油罐根处或防火堤外。 第 9.3.7条 地上固定顶油罐当采用氟蛋白空气泡沫液下喷射灭火时,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汽油、煤油、柴油的油罐:   表9.3.6管牙接口数量 油罐直径(米) 管牙接口数屋(个) 15 以下 15至25 25以上 2 3 4   1. 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升/分.米2;发泡倍数应按三倍计算; 2. 泡沫的连续供给时问,不应小于30分钟; 3. 泡沫喷入油品的流速,不应大于3米/秒; 4. 高背压空气泡沫产生器的背压,应满足克服泡沫管线的阻力和油罐内液体静压力的要求; 5. 喷射口应高出油罐的水垫层,燃烧面积不大于400平方米的油罐,可设一个喷射口。 二、储存温度在50℃以下、粘度小于40厘沱的原油的油罐,除应按上款2、4、5项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升/分·米2,发泡倍数应按三倍计算; 2. 泡沫喷入油品的流速,不应大于3.5米/秒。   第四节 消防车库 第9.4.1条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要求: 第9.4.2条 消防车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当采用水罐消防车进行油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冷却油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二、 当采用泡沫消防车进行油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接着火油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三、在有消防协作条件下,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系指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能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冷却、或10分钟内对相邻油罐进行冷却、或20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泡沫灭火提供的消防车辆。   第五节 其 它 第9.5.1条 储存汽油、煤油、柴油的地上固定顶油耀采用中倍数空气泡沫灭火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4升/分·米^2;发泡倍数宜控制在30至50倍;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9.5.2条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油泵房、罐油间、桶装油品库房、变配电间等场所除应配备灭火器具外,尚应根据需要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 第9.5.3条 石油库内的各种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灭火器具,其种类和数量可根据场所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等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给 水 第10.1.1条 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城镇自来水。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考虑。石油库采用城镇自来水作为水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12米水柱。 第10.1.2条 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当生产区和生活区相距较远,合并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第10.1.3条 石油库水源的供水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供水时,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 二、当消防与生产用水采用同一水源,生活用水采用另一水源时,消防与生产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与生产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生活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由石油库供水的人口总数结合当地用水定额再加0.2倍余量计算确定。 三、当消防用水采用单独水源,生产与生活用水合用另一水源时,消防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确定。如设有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补充水量的1.2倍确定。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生产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之和的1.2倍计算确定。   第二节 排 水 第10.2.1条 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渠排放。 第10.2.2条 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能在堤外操纵的封闭装置覆土油罐或人工洞油罐周围环形通道的排水管,应在其引出处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第10.2.3条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一、油罐组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二、支管与干管的连接处; 三、干管每隔300米处: 四、通过石油库围墙处。 第10.2.4条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米。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由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探度不应小于0.25米。 第三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10.3.1条 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包括接收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的排放规定时才能排放。 第10.3.2条 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第10.3.3条 含油污水的处理,应根据污水的水量和水质,选用相应的调节、隔油、浮选等设施。 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水,宜设调节池。 隔油、浮选等设施,宜结合总平面及地形特点集中布置。 当含油污水含有其它有毒物质时,尚应采用其它处理措施。 第10.3.4条 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口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如三角堰等)。   第十一章 电气装置   第一节 供配电 第11.1.1条 不能中断输油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11.1.2条 石油库的供电,应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第11.1.3条 电压为10千伏以上的变配电间,应单独设置;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可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变配电间应设外开门、窗,其与泵房门、窗之间的路径,不应小于6米。否则,变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0.6米。 第11.1.4条 直埋电缆的埋设深度,在一般地段不应小于0.7米,在耕种地段不宜小于1米,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0.5米。 电缆可与地上输油管线同架敷设,电缆与管线之间的净距,中宜小于0.2米。电缆不得和输油管线、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11.1.5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级别的划分,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第11.1.6条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的主巷道、支巷道、油罐操作间、油泵房相通风机房等处的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等,当无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水防尘型。   第二节 油罐防雷 第11.2.1条 钢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米。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当油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 第11.2.2条 储存易燃油品的油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钢油罐,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毫米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毫米时,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油罐。 二、浮顶油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软钢绞线作电气连接。 三、地上非金属油罐,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线)。油罐的金属附件和罐体外露金属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当电气连接有困难时,整个罐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毫米的圆钢做成不大于6×6米的网格加以铺盖并接地。 四、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 第11.2.3条 储存可燃油品的钢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作防感应雷接地。 第11.2.4条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的金属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外部分,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管口上方2米应在保护范围内,避雷针的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空间之外。 第11.2.5条 独立避雷针(线)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 第11.2.6条 储存易燃油品的人工洞石油库,应采取下列防止高电位引入洞内的措施: —、进入洞内的金属管线,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50米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其洞外部分不理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米时,应在洞外作两处接地,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米,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欧。 二、电力和通信线路应采用销装电缆埋地引入涧内,若由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时,由洞口至转换处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低压阀型避雷器。避雷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洞口的电缆外皮,必须与油罐、管线的接地装置连接。 第11.2.7条 地上钢油罐上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销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50米。   第三节 防静电接地 第11.3.1条 储存甲、乙、丙 A类油品的钢油罐和非金属油罐,均应作防静电接地。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应与油罐的金属管线连接。 第11.3.2条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包括钢轨、输油管线、鹤管、钢栈桥等,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11.3.3条 甲、乙、丙 A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和油罐的灌装设备,应作防静电接地。装油场地上,应设有为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11.3.4条 装卸油品码头,应设有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装卸油品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11.3.5条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至300米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第11.3.6条 人工洞石油库的油罐、管线、机泵等设备,在洞内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有困难时,可用金属导体引至洞外接地。 第11.3.7条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欧。   第十二章 采暖通风   第一节 采 暖 第12.1.1条 石油库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2.1.1的规定。   表12.1.1 各类房间的系暖室内计算温度   序号 房 间 名 称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1 油泵房、水泵房、消防泵房、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汽车库 5 2 灌油间、修洗桶间、机修间 12 3 计量室、仪表间、化验室、力公室、值班室、休息室 16-18   第12.1.2条 集中采暖的热媒,应采用热水,特殊情况可采用蒸汽,并应充分利用生产余热。   第二节 通 风 第12.2.1条 石油库的生产性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第12.2.2条 易燃油品的泵房和灌油间,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尚应设置排风机组进行定期排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时,计算换气量时房高按4米计算。定期排风耗热量可不予补偿。 输送易燃油品的地上泵房,当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排风机组。 第12.2.3条 在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操作地点(如修洗桶间、化验室通风相等),宜采取局部通风措施。 第12.2.4条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 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应按一个最大罐室的净空间、一个操作间以及油泵房、风机房同时进行通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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