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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央官制ZT 明代中央官制 ZT 明代中央官制 ZT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在洪武初年,仍沿袭汉唐旧制。后来随着明太祖统治力量的逐步 加强,才定出自己的一套新制度。据《明太祖实录》卷 239载,洪武二十八年(公元 1395 年)六月,太祖御奉天殿,敕谕文武群臣说: 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 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 门,分理天下事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 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

明代中央官制ZT
明代中央官制 ZT 明代中央官制 ZT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在洪武初年,仍沿袭汉唐旧制。后来随着明太祖统治力量的逐步 加强,才定出自己的一套新制度。据《明太祖实录》卷 239载,洪武二十八年(公元 1395 年)六月,太祖御奉天殿,敕谕文武群臣说: 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 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 门,分理天下事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 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这套制度既不是复古也不完全是创新。然而,经过时间的演变,明中期的制度,与初期 却大有差别。 一、三公三孤 明代中枢政务机构初期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元代 仅置三公,未有三孤。惠帝、成祖时,曾一度废公、孤官,至仁宗时复置。《明会要·职官一》 引《弇山集》说: 建文、永乐间,罢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张辅太师、沐晟太傅、陈懋太保;蹇义进少 师、杨士奇进少傅、夏原吉进少保。於是公、孤立官备。 公、孤为皇帝之辅佐官,职位崇高。蹇义、夏原吉、杨士奇、杨荣四人在宣宗时犹受恩 宠。《昭代典则》载明宣宗赐玺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说: 古者,师保之职,论道经邦,不烦以政。少师义、少傅士奇、少保原吉、太子少傅荣, 皆祖宗遗老,畀辅朕躬。今黄发危齿,尚令典烦剧,兼有司之事,非所以优之也。其辍所务, 朝夕在朕左右,讨论治理,共宁邦家。其勋阶爵禄并如故。 自蹇义等以后,公、孤立官无专授,实际上是一种虚衔。中期以后,成为勋戚及文武大 臣之加官、赠官。而文臣无生加三公之例,惟死后赠之。万历年间,张居正为太师,实掌朝 政,这是特例。 二、废中书设内阁 明代初年,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随 后,朱元璋又对中央统治机构进行了改革。当时中书省大权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 他们作威作福,独断专横,“生杀黜陟”,不向皇帝奏明就直接执行。《明史·太祖纪》载,洪 武十一年(公元 1378年),朱元璋曾“命奏事毋关白(告知)中书省”。这显然是裁抑中书省 权力的一个措施。但胡惟庸等人却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组织党羽,在外招集军马,并 派人勾结倭寇,又向蒙古贵族残余势力称臣,请兵为外应,阴谋武装政变。洪武十三年(公 元 1380年),朱元璋杀掉了胡惟庸等人,并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属 六部,相对提高六部职权和地位,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明太祖实录》卷 129载: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已亥,胡惟庸等既诛,上谕文武百官曰:“朕自临御以来,十有三年 矣,中间图任大臣,期于辅弼,以臻至治。故立中书省以总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统天下之 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纪纲。岂意奸臣窃持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期之蔽, 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谋危社稷……赖神发其奸,皆就殄灭。朕欲革去 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 洪武十三年九月,朱元璋置“四辅官”,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通纪》载: 九月丙午,置四辅官,以耆儒王本、杜佑、袭敩为春官,杜敩、赵民望、吴源为夏官, 秋、冬官缺,以本等摄之,位列都督之次。敕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月分三旬,人各司之。 以雨旸时若,验其称职与否。 不久废去四辅官,并於洪武十五年(公元 1382年)仿宋代制度,设内阁於殿廷,以大 学士担任顾问兼秘书的职务。《昭代典则》说: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初置大学士,以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华盖殿大学士,检讨吴 伯宗为武英殿大学士,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阁大学士,典籍吴沈为东阁大学士,使侍左右备 顾问。又置文华殿大学士,召耆儒鲍恂、余诠、张长年等为之,以辅导太子。 本来,内阁既非官署官,也非职官名。开始只是简任文臣入直文渊阁,参与机务。这些 人原官的品秩低,不兼部务,也无官属,不能直接指挥行政,与东汉的尚书、唐代的翰林学 士性质略同。久而久之,这些人逐渐升迁,并有了正式的办事处所,大学士本身品秩只有五 品,但其所迁任的官往往以至尚书、侍郎,或有加衔至于“三公”者。这样,内阁的地位才逐 渐提高。明成祖以后,大学士开始参预机务。《词林典故》说: 永乐初,命编修等官,於文渊阁参预机务,谓之内阁,渐升大学士诸职。仁宗或加师、 保及尚书、侍郎、卿,仍兼学士、大学士衔。自后因之,称内阁大学士。凡大学士加三师, 则为一品;加尚书,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只系大学士者,则仍正五品。 仁宗以后,阁臣之权加重,至世宗嘉靖年间(公元 1522—1566年),改华盖殿为中极殿, 谨身殿为建极殿,大学士的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上。这时,内阁就类似于唐代的中书门下省 了。唐代中书门下省官员互称阁老,明代大学士一般也称阁老。内阁大学士虽然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位尊而 权重,但是独立发挥其权力的机会却甚少,因其内受制于宦官,外则用人之权集中於吏、兵 两部。《明史·职官志》说: 至世宗中叶,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矣。然内阁之拟票,不得 不取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 手。 由此可见,若以明代的内阁大学士具有宰相的权力,那是不恰当的。 三、六部 明代中枢六部初置于洪武元年,各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隶中书 省统辖,分理国家诸事,其职至重。《昭代典则》说: 洪武元年(公元 1368年)八月丁丑,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 郎、郎中、员外郎、主事,仍隶中书省。帝(太祖)召六部尚书入见奉天殿,谕曰:“朕肇 基江左,军务方殷,官制未备。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 至为要职。凡诸政务,宜悉心经理,或有乖违,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洪武五年(公元 1372年)定六部具体职掌,并於岁终进行考绩,分其优劣,以行黜陟。 六部官员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凡有劳绩者,则在本部升用。自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 年)罢中书省后,即升六部品秩:尚书为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为正一品,永乐时复旧), 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书、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领导,其中吏部尤为重要,因为官吏的除授都必 须经过吏部。明朝的首任吏部尚书为滕毅,樊鲁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 1373年),吏部分三个属部,即总部,司勋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 1380年),增司封。 二十二年(公元 1389年)改总部为选部。二十九年(公元 1396年),改定文选、验封、稽 勋、考功四个清吏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首任户部尚书为杨思义。刘诚、杭琪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 1373年),户部 分设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每科设郎中、员外郎各 2人,主事 5人。十 三年(公元 1380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 1389年),改总部为民部,次年,又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 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仓四科。二十九年(公元 1396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各设郎中 1人,员外郎 1人,主事 2人。永乐元年(公 元 1403年),改北平司为北京司。永乐十八年(公元 1420年)。废北京司,设云南、贵州、 交阯三个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 1435年),罢交阯司,定为十三司。户部十三司,自明孝 宗弘治以来,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 1人治事。员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实 际都只挂名。郎中一人无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层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万历时,王国 光任户部尚书,始令每司吏员尽入署治事,司中职业才得修举。户部另有一些直辖机构,如 宝钞提举司、印钞局、广盈库、军储仓等。 礼部首任尚书为钱用壬、侍郎为世家宝。洪武六年(公元 1373年)分四属部,即总部、 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 年),定每属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 1 人。二十二年(公元 1389年),改总部为仪部。二十九年(公元 1396年),改为仪制、祠祭、 精膳、主客四个清吏司,另辖铸印局,局设大使 1人,副使 2人。 兵部的首任尚书为陈亮,侍郎为朱珍。洪武六年,分三个属部,即总部、驾部、职方部。 洪武十三年再增库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司马部。二十九年改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 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 1人,主事 2人。另辖会同馆,大通关等机构,各设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书为周桢,侍郎为盛元辅,张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严,周桢任尚 书时,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 1373年),刑部分为四个属部,即总部、 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八年(公元 1375年),增设四科,分属于四部。部设郎中、员外郎 各 1人。总部、比部主事各 4人,都官,司门主事各 2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 1389年), 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 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公元 1396年)改为十二清吏司,设郎中、员 外郎各 1人,主事 2人,永乐十八年(公元 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 司。宣德十年(公元 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个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书为单安仁,侍郎为张允文和杨翼。洪武六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虞 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为屯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营部。 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立事各 1人,另辖 宝源局、军器局等。 永乐十九年(公元 1421年),明成祖迁都北京,改南京为留都。南京除了没有皇帝之外, 其他各种官僚机构的设置完全和北京一样。南京所设立之六部称“南六部”,虽同有一套职官, 但多安置闲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员,其职权远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种势力, 与北京明争暗斗,两京官员迭为消长,操纵朝局。这是明代的一种奇特现象。 明代六部所属各清吏司之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司官,皆为实际任职之人,所以颇能上 下其手,招降纳贿。 明代六部尚书往往不拘定额,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礼部尚书,工头而任工部尚书的 现象。 四、都察院 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 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的,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 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 山西、山东、湖广、贵州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共 110人。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 卿。都御史之职,据《明史·职官志二》说: 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 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 希进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 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可见明代都御史的权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 黜陟则会同吏部、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则分属十三道监察御史稽察。 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据《明史·职官志二》所载: 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 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 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盐(两淮 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儹运、印马、屯田。 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 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御史权重如此,所以选授也极慎重,自永乐八年(公元 1410年)以后,规定御史必从 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 永乐七年(公元 1409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 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 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明年冬,申谕吏部,著为令。 御史之权既重,然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据《世法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公 元 1382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 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 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就 连书写失误,也被认为不称职而一例治罪。据《梦余录》记载,宣德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 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宣宗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 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 ”便 把谢瑶贬为交阯大蛮县知县。宣德十年(公元 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 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 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 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可见有明一 代,对御史官的选授和督察是甚为严格的。 五、通政使司 元代有四方献言详定司,后又置通政院,其职掌不相同。明代于洪武三年(公元 1370 年)三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两人为司令,掌受四方章奏,旋罢。洪武十年(公元 1377年)七月,置通政司,设通政使 1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 1人,正四品;誊黄右 通政 1人,正四品;左、右通议各 1人,正五品。其属官有经历司经历 1人,正七品;知事 1人,正八品。《明史·职官志二》载: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 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 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诸司公 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凡在外之题 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 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 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洪武十年(公元 1377年),以曾秉正为首任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使。上任之时明太祖 晓谕说:“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 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可见明太祖对这 个机构是相当重视的。 通政使司是明代创设的,其职能似乎有类于南北朝的通事舍人、唐代的知匦使、宋代的 閤门使及通进银台司等机构之合并。在理论上是君主和臣下之间的一个联系机关,任何官署 上奏事件都必须经由其手,所以居七卿之下的最高位次,有资格参预“廷推”。据《梦馀录》 记载,通政司门下有一红牌,书云“奏事使”。持此牌可以直入内府,守卫官不得阻拦,这给 通政使奏事提供了方便,下情能及时上达。通政司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其封奏皆自御 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天顺(公元 1457—1464年)以后,其作用虽稍减弱, 但也为权奸所警戒。据《明史·严嵩传》载,嘉靖中,赵文华与严嵩结为父子,严嵩念“己过 恶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可豫为计”。故以文华为通政使,及明中、晚期,通政司实 际已被奸党所控制,通达下情之意,荡然无存了。清代君主直接受理奏章,通政使即变成闲 曹,而其品秩却依然如旧。 六、大理寺 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 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 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 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是大 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 1389年), 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据 《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 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 并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盖由 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 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 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 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 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居是职者,必得其人。其官属,宜从堂上官 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违者,一 体论罪。 蹇义奏疏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大理寺之权竟落入“庸 劣不称者”之手。以至刑狱不清,冤案四出。所以,嘉靖六年(公元 1527年),黄绾又上疏 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关系尤重。凡任两寺官,非精律例,见出原问 官之上,何以评其轻重,服其心乎?近见两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晓,即欲断 按庶狱,未免有差。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借为口实,至于参驳。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辩, 往复数次,淹累囚众,至不得已,将就允行。刑狱不清,职此之故①。 由于用人不当,庸劣当权,不精律例,偏执己见,因而拷掠成狱,“捶死狱中”,论罪不 当,“重囚称冤”者往往有之。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执法不阿。如《明史 · 虞谦传》记载仁宗时,虞谦为大理寺卿、吕升为少卿,能“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 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斯我无憾矣’。”又《明史·马森传》载,马 森为大理卿,屡驳疑狱,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三平”。但大理寺卿有时也受到 权臣的制约,不能公正治狱,《明史·王用汲传》载,万历时,王用汲为大理少卿,遇法司议 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定胡、龙二案犯谪戍。用汲认为量刑不公,驳奏曰:“按律:刑 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盖谓如上文‘罪斩,妻子为奴, 财产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今仅谪戍,不知所 遵何律也?”神宗欲从用汲之言,可是阁臣申时行等则认为仕期自毙,宜减等。这个依法本 该判处死刑的案犯,就以谪戍从轻发落,可见在封建社会,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维护法律尊 严的。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国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会审。 但是中期以后,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而已。 七、詹事府 洪武初年,置大本堂以藏古今图籍,召四方名儒训导太子、亲王。不久,太子居于文华 堂,诸儒轮班侍从,又选才俊之士入充伴读。当时,东宫官属除了太子少师、少傅、少保、 宾客以外,还有左右詹事、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同知左右率府事、 左右率府副使、谕德、赞善大夫,都以勋旧大臣兼领其职。又有文学、中舍、正字、侍正、 洗马、庶子及赞读等官。洪武十五年(公元 1382年),改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谕德、 中允、赞善、司直郎,又各设大学士。随即又定司经局官,设洗马、校书、正字。二十二年 (公元 1389年),因属官太多而无所统率,才设詹事院以总之。二十五年(公元 1392年) 改名詹事府,置詹事 1人(正三品),少詹事 2人(正四品),府丞 2人(正六品)。主簿厅 主簿 1人(从七品),录事 2人(正九品),通事舍人 2人。左春坊:职官有大学士(正五品)、 左庶子(正五品)、左谕德(从五品)各 1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赞善(从六品)、左司 直郎(从六品,后不常设)各 2人,左清纪郎 1人(从八品,不常设),左司谏 2人(从九 品,不常设)。右春坊的官员设置如在春坊。司经局:设有洗马 1人(从五品)、校书(正九 品)、正字(从九品)各 2人。 詹事掌统府、坊、局之政事,以辅导太子。少詹事为詹事之副贰。明太祖对太子的教育 很重视,既不随便付之以重任,又特设一套较前代完备的东宫官,以训导太子。《明会要· 职官七》引《明通纪》: 洪武元年(公元 1368年)正月,中书及都督府议,仿元旧制设中书令,欲奏以太子为 之。帝曰:“取法于古,必择其善者而从之。元人事不师古,设官不以任贤,惟其类是与, 岂可取法?且吾子年未长,学未充,更事未多,所宜尊礼师傅,讲习经传,博通古今,识达 机宜。他日军国重务,皆令启闻,何必效彼作中书令乎?”乃令詹同考东宫官,设少师、少 傅、少保、詹事、率府使、谕德、赞善,宾客等官。 这表现了明太祖的卓见远识,詹事府官员对太子的影响最为直接,所以明太祖慎择其人, 常以勋旧大臣兼领其职。据《明史·唐铎传》记载,初置詹事院,太祖对吏部说:“辅导太子, 必择端重之士。三代保、傅,礼甚尊严。兵部尚书唐铎谨厚有德量,以为詹事,食尚书俸如 故。”以后,凡东宫官缺,则命廷臣推举孝义笃行之京官兼任。英宗天顺(公元 1457—1464 年)以前,或尚书、侍郎、都御史兼任。宪宗成化(公元 1465—1487年)以后,例以礼部 尚书、侍郎由翰林出身者兼掌之,明太祖规定宫官由廷臣兼领,其谋虑是很深远的。据《洪 武圣政记》载: 洪武三年(公元 1370年)十二月,礼部尚书陶凯请选人专任东宫官属,罢兼领之职, 庶于辅导有所责成。帝曰:“古者不备其官,惟贤能是用。朕以廷臣有才望勋德者,兼东宫 官,非无谓也,尝虑廷臣与东宫官属有不相能,遂成嫌隙,或生奸谋,离间骨月(肉),其 祸非细。若江充之事,可为明鉴。朕今立法,令省台都督府官兼东宫赞辅之职,父子一体, 君臣一心,庶几无相构患”。 这说明了明太祖规定“兼领”之制是接受了西汉巫蛊之祸的教训。宫官“兼领”就可预防廷 臣与宫官相构,而生奸谋,“离间骨肉”。这是明太祖调节宫廷内部矛盾的重要措施。 通事舍人掌东宫朝谒及辞见之礼。“凡廷臣朝贺,进笺进春、进历于太子,则引入而举 案”。春坊大学士执掌太子向皇上奏请及讲读之事。洗马掌经史子集、制典、图书刊辑之事。 凡天下图册上东宫者,皆受而藏之。校书、正字为洗马之佐,掌缮写装潢并校正典籍之讹谬。 明中期以后,詹事府成为翰林官迁转之阶,太子出阁的讲读之事都由其他官员充任,名 实已不相符了。 八、翰林院 吴元年(公元 1363年)五月,初置翰林国史院,设学士(正三品),侍讲学士(从四品), 直学士(正五品),修撰,典簿(正七品),编修(正八品)。洪武元年(公元 1368年),改 名翰林院。洪武二年,置学士承旨,正三品,改学士为从三品,并增设待制(从五品),应 奉(正七品),典籍(从八品)等官。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年)增设检阅(从九品)。洪 武十四年,降翰林学士为正五品,并革除学士承旨、直学士、待制、应奉等官。明初,翰林 院官员都是荐举而入,而不从进士中选任。所以,洪武四年(公元 1371年)开科,状元吴 伯宗只授员外郎,榜眼、探花仅授主事而已。至十八年(公元 1385年),更定翰林品员,定 进士一甲授修撰,二甲以下授编修、检讨,其品秩自学士五品以下至七品不等。据《明史 · 选举志》载,这年廷试后,一甲进士丁显等授翰林院修撰,二甲马京等为编修,吴文为检讨。 进士入翰林就是从这一年开始。此后,明太祖对翰林院的政治作用逐渐注意,据《明史 ·戴 德彝传》载,洪武二十七年(公元 1394年),戴德彝为翰林院侍讲,太祖对他说:“翰林虽 职文学,然既列禁近,凡国家政冶得失,民生利害,当知无不言。昔唐陆贽、崔群、李绛在 翰林,皆能正言谠论,补益当时,汝宜以古人自期”。 惠帝建文初年,复置学士承旨,改侍讲、侍读两学士为文学博士,以方孝孺任之,参预 机务,并置文翰、文史二馆。以文翰馆居侍讲,侍读,侍书,五经博士;文史馆居修撰,编 修,检讨。永乐二年(公元 1404年),授一甲 3人为翰林修撰、编修,再于二甲选文学优等 者杨相等 50人及善书者汤流等 10人为庶吉士。从此以后,庶吉士便成为翰林之专官。 明代翰林院官员具有两重意义:其一,作为参预机务的内阁成员。内阁成员称大学士, 因而内阁与翰林院为一而二,二而一的机构,这是清制只有翰林出身者才能入阁的由来。自 明宪宗成化(公元 1465——1487年)以后,不但内阁,就连六部长官也有定例以翰林官充 任的。据《明史·职官志二》载:“其在六部,自成化时,周洪谟以后,礼部尚书、侍郎必由 翰林,吏部两侍郎必有一由于翰林。其由翰林者,尚书则兼学士(六部皆然),侍郎则兼侍 读、侍讲学士。其在詹事府暨坊、局官,视其品级,必带本院衔(詹事,少詹事带学士衔, 庶子,谕德,中允,赞善则带侍讲、侍读学士以至于编修、检讨等衔)”。其二,明代的翰 林院包括前代的秘书监、史馆、著作局、起居郎、舍人等职;因此,这些官名均已废除。事 实上连这些官的职务也废除了,有时不过作为装点门面而已。 明代的翰林学士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以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天子顾问,其职 位颇为清要。《明史·职官志二》说:“大政事、大典礼,集诸臣会议,则与诸司参决其可否, 车驾幸太学听讲,凡郊祀、庆成诸宴,则学士侍坐於四品京卿上”。因其常在帝侧,“备天子 顾问”,颇能左右朝政,也可干预官吏的黜陟,所以特受尊崇,虽品列第五,侍坐则在四品 京官以上。侍读、侍讲掌讲读经史。 此外,国子监也与翰林院相接近。置祭酒 1人(从四品),司业 1人(正六品)。其下设 绳愆厅,以监丞 1人(正八品)掌执学规;博士厅,有《五经》博士 5人(从八品)分经讲 授,助教 15人(从八品),学正 10人(正九品),分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 六堂为士子肆业之所,这是明代所特设的;典簿厅,有典簿 1人(从八品);典籍厅,有典 籍 1人(从九品;掌馔厅,设掌馔 2人(未入品)。 九、宦官机构 明代初年,对宦官的限制非常严格,据《昭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年(公元 1369年) 八月,在确定内侍官制时,太祖诏谕吏部说: 朕观《周礼》,阍寺不及百人,后世多至数千,卒为大患。今虽未能复古,亦当为防微 之计。此辈所事,不过供洒扫,给使令而已。若求善良,百无一二。用为耳目,即耳目蔽; 用为心腹,即心腹病。驭之之道,但当使之畏法,不可使之有功。有功则骄恣畏法则检束, 自不为非也。可见明太祖对宦官祸害的认识是很深刻的。洪武六年(公元 1373年)十一月, 特命延臣考究前代纠劾内官的办法。礼部议置内正司,设司正、司副各一人,专门纠察内官 失仪及不法的行为。据《明会要·职官十一》引《明政统宗》载,洪武十年(公元 1377年) 五月,有一个内侍官因在内廷时间较久,偶而言及政事,当即被太祖斥遣归还乡里,并令终 身不得叙用。又对诸臣说: 此辈日在左右,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结君心。及其久也,假窃威权,以干政事,遂至于 不可抑。自古以此辈乱者多矣。今立法不许寺人干预朝政,决去之,所以惩将来也随后规定 内臣不许读书识字。洪武十七年(公元 1384年),特铸一个铁牌,上刻文字:“内臣不得干 预政事,犯者斩。”置于宫门之中。又敕令诸司,不得与内官监文移往来。自古以来,对宦 官之禁,未有如明太祖之周备。当时有个御用监名叫杜安道,以镊工侍太祖数十年,朝中许 多机密计议他都知道,但他个性慎密,严遵太祖的禁令,在诸大臣面前仅一揖而退,从不启 口泄漏机密。太祖对他很宠爱,但不给予优遇,后来迁出为光禄寺卿。 洪武末,太祖重新整顿宦官机构,定十二监及各司局,并制定宦官的品秩和待遇。《明 史·宦官传序》说: 明太祖既定江左,鉴前代之失,置宦官不及百人。迨末年颁《祖训》,乃定为十有二监 及各司局,稍称备员矣。然定制,不得兼外臣文武衔,不得御外臣冠服,官无过四品,月米 一石,衣食於内庭。 后来宦官设置不断增多,《明史·职官志三》说:“宦官……十二监、四司、八局,所谓 二十四衙门也。”其机构之庞大,为历代所无。因各监、司、局官称职掌繁杂,特制二十四 衙门官制之简表以说明。 第二节 中央官制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在洪武初年,仍沿袭汉唐旧制。后来随着明太祖统治力量的逐步 加强,才定出自己的一套新制度。据《明太祖实录》卷 239载,洪武二十八年(公元 1395 年)六月,太祖御奉天殿,敕谕文武群臣说: 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 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 门,分理天下事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 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这套制度既不是复古也不完全是创新。然而,经过时间的演变,明中期的制度,与初期 却大有差别。 一、三公三孤 明代中枢政务机构初期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元代 仅置三公,未有三孤。惠帝、成祖时,曾一度废公、孤官,至仁宗时复置。《明会要·职官一》 引《弇山集》说: 建文、永乐间,罢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张辅太师、沐晟太傅、陈懋太保;蹇义进少 师、杨士奇进少傅、夏原吉进少保。於是公、孤立官备。 公、孤为皇帝之辅佐官,职位崇高。蹇义、夏原吉、杨士奇、杨荣四人在宣宗时犹受恩 宠。《昭代典则》载明宣宗赐玺书说: 古者,师保之职,论道经邦,不烦以政。少师义、少傅士奇、少保原吉、太子少傅荣, 皆祖宗遗老,畀辅朕躬。今黄发危齿,尚令典烦剧,兼有司之事,非所以优之也。其辍所务, 朝夕在朕左右,讨论治理,共宁邦家。其勋阶爵禄并如故。 自蹇义等以后,公、孤立官无专授,实际上是一种虚衔。中期以后,成为勋戚及文武大 臣之加官、赠官。而文臣无生加三公之例,惟死后赠之。万历年间,张居正为太师,实掌朝 政,这是特例。 二、废中书设内阁 明代初年,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随 后,朱元璋又对中央统治机构进行了改革。当时中书省大权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 他们作威作福,独断专横,“生杀黜陟”,不向皇帝奏明就直接执行。《明史·太祖纪》载,洪 武十一年(公元 1378年),朱元璋曾“命奏事毋关白(告知)中书省”。这显然是裁抑中书省 权力的一个措施。但胡惟庸等人却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组织党羽,在外招集军马,并 派人勾结倭寇,又向蒙古贵族残余势力称臣,请兵为外应,阴谋武装政变。洪武十三年(公 元 1380年),朱元璋杀掉了胡惟庸等人,并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属 六部,相对提高六部职权和地位,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明太祖实录》卷 129载: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已亥,胡惟庸等既诛,上谕文武百官曰:“朕自临御以来,十有三年 矣,中间图任大臣,期于辅弼,以臻至治。故立中书省以总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统天下之 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纪纲。岂意奸臣窃持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期之蔽, 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谋危社稷……赖神发其奸,皆就殄灭。朕欲革去 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 洪武十三年九月,朱元璋置“四辅官”,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通纪》载: 九月丙午,置四辅官,以耆儒王本、杜佑、袭敩为春官,杜敩、赵民望、吴源为夏官, 秋、冬官缺,以本等摄之,位列都督之次。敕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月分三旬,人各司之。 以雨旸时若,验其称职与否。 不久废去四辅官,并於洪武十五年(公元 1382年)仿宋代制度,设内阁於殿廷,以大 学士担任顾问兼秘书的职务。《昭代典则》说: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初置大学士,以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华盖殿大学士,检讨吴 伯宗为武英殿大学士,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阁大学士,典籍吴沈为东阁大学士,使侍左右备 顾问。又置文华殿大学士,召耆儒鲍恂、余诠、张长年等为之,以辅导太子。 本来,内阁既非官署官,也非职官名。开始只是简任文臣入直文渊阁,参与机务。这些 人原官的品秩低,不兼部务,也无官属,不能直接指挥行政,与东汉的尚书、唐代的翰林学 士性质略同。久而久之,这些人逐渐升迁,并有了正式的办事处所,大学士本身品秩只有五 品,但其所迁任的官往往以至尚书、侍郎,或有加衔至于“三公”者。这样,内阁的地位才逐 渐提高。明成祖以后,大学士开始参预机务。《词林典故》说: 永乐初,命编修等官,於文渊阁参预机务,谓之内阁,渐升大学士诸职。仁宗或加师、 保及尚书、侍郎、卿,仍兼学士、大学士衔。自后因之,称内阁大学士。凡大学士加三师, 则为一品;加尚书,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只系大学士者,则仍正五品。 仁宗以后,阁臣之权加重,至世宗嘉靖年间(公元 1522—1566年),改华盖殿为中极殿, 谨身殿为建极殿,大学士的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上。这时,内阁就类似于唐代的中书门下省 了。唐代中书门下省官员互称阁老,明代大学士一般也称阁老。内阁大学士虽然表面位尊而 权重,但是独立发挥其权力的机会却甚少,因其内受制于宦官,外则用人之权集中於吏、兵 两部。《明史·职官志》说: 至世宗中叶,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矣。然内阁之拟票,不得 不取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 手。 由此可见,若以明代的内阁大学士具有宰相的权力,那是不恰当的。 三、六部 明代中枢六部初置于洪武元年,各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隶中书 省统辖,分理国家诸事,其职至重。《昭代典则》说: 洪武元年(公元 1368年)八月丁丑,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 郎、郎中、员外郎、主事,仍隶中书省。帝(太祖)召六部尚书入见奉天殿,谕曰:“朕肇 基江左,军务方殷,官制未备。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 至为要职。凡诸政务,宜悉心经理,或有乖违,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洪武五年(公元 1372年)定六部具体职掌,并於岁终进行考绩,分其优劣,以行黜陟。 六部官员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凡有劳绩者,则在本部升用。自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 年)罢中书省后,即升六部品秩:尚书为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为正一品,永乐时复旧), 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书、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领导,其中吏部尤为重要,因为官吏的除授都必 须经过吏部。明朝的首任吏部尚书为滕毅,樊鲁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 1373年),吏部分三个属部,即总部,司勋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 1380年),增司封。 二十二年(公元 1389年)改总部为选部。二十九年(公元 1396年),改定文选、验封、稽 勋、考功四个清吏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首任户部尚书为杨思义。刘诚、杭琪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 1373年),户部 分设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每科设郎中、员外郎各 2人,主事 5人。十 三年(公元 1380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 1389年),改总部为民部,次年,又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 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仓四科。二十九年(公元 1396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各设郎中 1人,员外郎 1人,主事 2人。永乐元年(公 元 1403年),改北平司为北京司。永乐十八年(公元 1420年)。废北京司,设云南、贵州、 交阯三个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 1435年),罢交阯司,定为十三司。户部十三司,自明孝 宗弘治以来,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 1人治事。员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实 际都只挂名。郎中一人无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层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万历时,王国 光任户部尚书,始令每司吏员尽入署治事,司中职业才得修举。户部另有一些直辖机构,如 宝钞提举司、印钞局、广盈库、军储仓等。 礼部首任尚书为钱用壬、侍郎为世家宝。洪武六年(公元 1373年)分四属部,即总部、 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 年),定每属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 1 人。二十二年(公元 1389年),改总部为仪部。二十九年(公元 1396年),改为仪制、祠祭、 精膳、主客四个清吏司,另辖铸印局,局设大使 1人,副使 2人。 兵部的首任尚书为陈亮,侍郎为朱珍。洪武六年,分三个属部,即总部、驾部、职方部。 洪武十三年再增库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司马部。二十九年改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 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 1人,主事 2人。另辖会同馆,大通关等机构,各设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书为周桢,侍郎为盛元辅,张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严,周桢任尚 书时,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 1373年),刑部分为四个属部,即总部、 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八年(公元 1375年),增设四科,分属于四部。部设郎中、员外郎 各 1人。总部、比部主事各 4人,都官,司门主事各 2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 1389年), 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 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公元 1396年)改为十二清吏司,设郎中、员 外郎各 1人,主事 2人,永乐十八年(公元 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 司。宣德十年(公元 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个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书为单安仁,侍郎为张允文和杨翼。洪武六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虞 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为屯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营部。 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立事各 1人,另辖 宝源局、军器局等。 永乐十九年(公元 1421年),明成祖迁都北京,改南京为留都。南京除了没有皇帝之外, 其他各种官僚机构的设置完全和北京一样。南京所设立之六部称“南六部”,虽同有一套职官, 但多安置闲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员,其职权远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种势力, 与北京明争暗斗,两京官员迭为消长,操纵朝局。这是明代的一种奇特现象。 明代六部所属各清吏司之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司官,皆为实际任职之人,所以颇能上 下其手,招降纳贿。 明代六部尚书往往不拘定额,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礼部尚书,工头而任工部尚书的 现象。 四、都察院 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 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的,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 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 山西、山东、湖广、贵州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共 110人。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 卿。都御史之职,据《明史·职官志二》说: 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 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 希进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 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可见明代都御史的权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 黜陟则会同吏部、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则分属十三道监察御史稽察。 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据《明史·职官志二》所载: 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 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 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盐(两淮 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儹运、印马、屯田。 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 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御史权重如此,所以选授也极慎重,自永乐八年(公元 1410年)以后,规定御史必从 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 永乐七年(公元 1409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 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 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明年冬,申谕吏部,著为令。 御史之权既重,然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据《世法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公 元 1382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 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 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就 连书写失误,也被认为不称职而一例治罪。据《梦余录》记载,宣德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 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宣宗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 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 ”便 把谢瑶贬为交阯大蛮县知县。宣德十年(公元 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 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 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 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可见有明一 代,对御史官的选授和督察是甚为严格的。 五、通政使司 元代有四方献言详定司,后又置通政院,其职掌不相同。明代于洪武三年(公元 1370 年)三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两人为司令,掌受四方章奏,旋罢。洪武十年(公元 1377年)七月,置通政司,设通政使 1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 1人,正四品;誊黄右 通政 1人,正四品;左、右通议各 1人,正五品。其属官有经历司经历 1人,正七品;知事 1人,正八品。《明史·职官志二》载: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 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 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诸司公 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凡在外之题 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 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 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洪武十年(公元 1377年),以曾秉正为首任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使。上任之时明太祖 晓谕说:“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 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可见明太祖对这 个机构是相当重视的。 通政使司是明代创设的,其职能似乎有类于南北朝的通事舍人、唐代的知匦使、宋代的 閤门使及通进银台司等机构之合并。在理论上是君主和臣下之间的一个联系机关,任何官署 上奏事件都必须经由其手,所以居七卿之下的最高位次,有资格参预“廷推”。据《梦馀录》 记载,通政司门下有一红牌,书云“奏事使”。持此牌可以直入内府,守卫官不得阻拦,这给 通政使奏事提供了方便,下情能及时上达。通政司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其封奏皆自御 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天顺(公元 1457—1464年)以后,其作用虽稍减弱, 但也为权奸所警戒。据《明史·严嵩传》载,嘉靖中,赵文华与严嵩结为父子,严嵩念“己过 恶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可豫为计”。故以文华为通政使,及明中、晚期,通政司实 际已被奸党所控制,通达下情之意,荡然无存了。清代君主直接受理奏章,通政使即变成闲 曹,而其品秩却依然如旧。 六、大理寺 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 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 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 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是大 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 1389年), 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据 《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 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 并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盖由 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 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 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 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 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居是职者,必得其人。其官属,宜从堂上官 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违者,一 体论罪。 蹇义奏疏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大理寺之权竟落入“庸 劣不称者”之手。以至刑狱不清,冤案四出。所以,嘉靖六年(公元 1527年),黄绾又上疏 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关系尤重。凡任两寺官,非精律例,见出原问 官之上,何以评其轻重,服其心乎?近见两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晓,即欲断 按庶狱,未免有差。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借为口实,至于参驳。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辩, 往复数次,淹累囚众,至不得已,将就允行。刑狱不清,职此之故①。 由于用人不当,庸劣当权,不精律例,偏执己见,因而拷掠成狱,“捶死狱中”,论罪不 当,“重囚称冤”者往往有之。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执法不阿。如《明史 · 虞谦传》记载仁宗时,虞谦为大理寺卿、吕升为少卿,能“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 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斯我无憾矣’。”又《明史·马森传》载,马 森为大理卿,屡驳疑狱,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三平”。但大理寺卿有时也受到 权臣的制约,不能公正治狱,《明史·王用汲传》载,万历时,王用汲为大理少卿,遇法司议 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定胡、龙二案犯谪戍。用汲认为量刑不公,驳奏曰:“按律:刑 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盖谓如上文‘罪斩,妻子为奴, 财产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今仅谪戍,不知所 遵何律也?”神宗欲从用汲之言,可是阁臣申时行等则认为仕期自毙,宜减等。这个依法本 该判处死刑的案犯,就以谪戍从轻发落,可见在封建社会,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维护法律尊 严的。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国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会审。 但是中期以后,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而已。 七、詹事府 洪武初年,置大本堂以藏古今图籍,召四方名儒训导太子、亲王。不久,太子居于文华 堂,诸儒轮班侍从,又选才俊之士入充伴读。当时,东宫官属除了太子少师、少傅、少保、 宾客以外,还有左右詹事、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同知左右率府事、 左右率府副使、谕德、赞善大夫,都以勋旧大臣兼领其职。又有文学、中舍、正字、侍正、 洗马、庶子及赞读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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